中华慈善日活动方案

一:首个“中华慈善日” 宣传工作怎么做

举办慈善晚会,举行慈善拍卖。

望采纳

二:中华慈善总会的事件影响

9月21日,据慈善总会会长范宝俊介绍,中华慈善总会及各地慈善会组织全年捐赠总额已经连续3年递增。针对郭美美虚假事件、尚德诈捐门事件带来的信任风暴,中华慈善总会秘书长刘国林表示,和部分红十字会等慈善组织表示捐赠受影响不同,近期涉及慈善风暴的一系列事件,对民众慈善捐赠热情有一定影响,但对中华慈善总会的募捐额没有产生太大的影响,捐赠额没有出现明显的下降趋势。刘国林告诉法晚记者,中华慈善总会受影响不大,主要是因为该会的募捐主要是针对企业及爱心慈善家的大额捐赠,且以药品、医疗器械捐赠为主。“非大型自然灾害发生的正常捐赠中,我们接收的社会公众小额捐赠只占1%不到。”刘国林说。对于颇受关注的“尚德诈捐门”事件,中华慈善总会有关负责人透露,尚德公司已经准备起诉“报料人”罗凡华及涉嫌变卖捐赠物资的那家北京公司。另据刘国林透露,慈善捐助信息公开、慈善组织透明工作已经是大势所趋。目前,中华慈善总会已经向民政部门上报建设捐助信息公开平台的相关方案。

三:语文阅读理解《慈善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慈善事业,弘扬慈善文化,规范慈善行为,保护慈善组织、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制定本法。  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展慈善活动以及与慈善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法。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法所称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非营利活动:  (一)扶贫济困、扶助老幼病残等困难群体;  (二)救助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三)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四)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环境;  (五)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活动。  第四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开展慈善活动。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慈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慈善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慈善工作。  第七条 每年3月5日为“中华慈善日”。  第二章 慈善组织  第八条 本法所称慈善组织,是指依法登记,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组织。  第九条 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  (二)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  (四)有组织章程;  (五)有必要的财产;  (六)有符合条件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已经设立的社会组织,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可以向原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第十一条 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形式。  第十二条 慈善组织的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和住所;  (二)组织形式;  (三)设立宗旨及业务范围;  (四)财产来源及构成;  (五)决策、执行机构的组成及职责;  (六)内部监督机制;  (七)财产管理使用制度;  (八)项目管理制度;  (九)终止条件及终止后财产的处理;  (十)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慈善组织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  慈善组织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制度,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慈善组织的财产包括:  (一)创始财产;  (二)捐赠财产;  (三)其他合法财产。  第十五条 慈善组织的财产只能根据章程或者捐赠协议的规定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或者侵占慈善财产。  第十六条 慈善组织对募集的财产,应当登记造册,妥善管理,专款专用。  捐赠人捐赠的实物不易储存、运输或者难以直接用于慈善目的的,慈善组织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扣除成本等必要费用后,应当全部用于约定的捐赠目的。  第十七条 慈善组织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慈善宗旨开展慈善活动。  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支出的比例以及管理成本的标准,捐赠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捐赠协议未约......余下全文>>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网络求助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慈善事业,弘扬慈善文化,规范慈善活动,保护慈善组织、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共享发展成果,制定本法。

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慈善活动以及与慈善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法。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法所称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

(一)扶贫、济困;

(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

(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六)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第四条 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依法开展慈善活动。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慈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慈善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 每年9月5日为“中华慈善日”。

第二章 慈善组织

第八条 本法所称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

第九条 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

(二)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

(四)有组织章程;

(五)有必要的财产;

(六)有符合条件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登记或者认定期限的,报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十一条 慈善组织的章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和住所;

(二)组织形式;

(三)宗旨和活动范围;

(四)财产来源及构成;

(五)决策、执行机构的组成及职责;

(六)内部监督机制;

(七)财产管理使用制度;

(八)项目管理制度;

(九)终止情形及终止后的清算办法;

(十)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慈善组织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开展慈善活动。

慈善组织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制度,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报告应当包括年度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慈善项目实施情况以及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情况。

第十四条 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与慈善组织发生交......余下全文>>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慈善事业,弘扬慈善文化,规范慈善行为,保护慈善组织、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制定本法。

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展慈善活动以及与慈善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法。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法所称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非营利活动:

(一)扶贫济困、扶助老幼病残等困难群体;

(二)救助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三)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四)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环境;

(五)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活动。

第四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开展慈善活动。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慈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慈善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慈善工作。

第七条 每年3月5日为“中华慈善日”。

第二章 慈善组织

第八条 本法所称慈善组织,是指依法登记,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组织。

第九条 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

(二)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

(四)有组织章程;

(五)有必要的财产;

(六)有符合条件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已经设立的社会组织,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可以向原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第十一条 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形式。

第十二条 慈善组织的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和住所;

(二)组织形式;

(三)设立宗旨及业务范围;

(四)财产来源及构成;

(五)决策、执行机构的组成及职责;

(六)内部监督机制;

(七)财产管理使用制度;

(八)项目管理制度;

(九)终止条件及终止后财产的处理;

(十)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慈善组织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

慈善组织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制度,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慈善组织的财产包括:

(一)创始财产;

(二)捐赠财产;

(三)其他合法财产。

第十五条 慈善组织的财产只能根据章程或者捐赠协议的规定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或者侵占慈善财产。

第十六条 慈善组织对募集的财产,应当登记造册,妥善管理,专款专用。

捐赠人捐赠的实物不易储存、运输或者难以直接用于慈善目的的,慈善组织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扣除成本等必要费用后,应当全部用于约定的捐赠目的。

第十七条 慈善组织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慈善宗旨开展慈......余下全文>>

六:关于绿色环保减排的公益活动方案

新华网北京12月23日电 (记者 吴晶晶)“节能减排大学生在行动”环保公益活动23日启动。来自全国各地的22个大学生环保社团的环保公益项目成为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第二批环保公益活动资助项目。

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秘书长李伟表示,此次大学生环保公益活动资助项目是为了鼓励更多大学生积极参与校园节能减排公益活动,发挥其在环境保护事业中的积极作用,推动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据介绍,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今年3月已开展了第一批公益活动资助试点,资助了北京大学清洁发展机制研究会的“绿色校园计划及零排放小区计划”、四川大学环保志愿者协会的“节能示范型教室项目”等10个项目。其中有高校实验室污染与浪费调查、节能灯市场调查、提倡不使用一次性筷子、建立高校废旧物品交易市场等内容。目前这些项目已基本完成,活动参与人数超过10万人,在高校和社会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今年9月开始的第二批资助项目的申请收集和评审,最终从各高校社团提交的59个项目申请中评选出22个受资助项目。这些项目与“节能减排大学生在行动”主题紧密结合,方案内容涉及校园节能、消费形式等多个方面,包括新疆大学绿诺环境保护协会的“新疆风能利用调查与推广”、天津大学北洋环保协会的“节能减排辩论赛”、同济大学绿色之路协会的“校园减塑周”活动,以及浙江工业大学绿色环保协会的“校园节能减排环保公益短片拍摄项目”、中国农业大学绿脉协会的“校园节能先锋队”、中国矿业大学的绿色奥运节能行动等。

在启动仪式上,来自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的学生代表还宣读了《节能减排大学生行动》倡议书,倡议大学生积极行动起来,从现在做起,从点滴小事做起,积极投身校园节能减排公益活动实践,营造节能减排的良好氛围,推动学校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良好型校园,为实现国家“十一五”减排

目工,实现全社会和谐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七:我国对捐赠税收的减免优惠有哪些

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然而应该看到,为公益性事业发展提供更坚实的资本支持:依法登记、越位和错位问题、评估体系不健全,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国家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的公益性捐赠税收优惠政策,由于我国相关法规不健全,地区间票据无法通用,他们直接与群众接触、审计。而公益性团体的设立宗旨需要民政部门核准,号召社会向灾区捐款捐物等公益性活动。联邦法典第26卷“国内税收法典”第501(C)款对免税机构进行了明确规定,北京,个人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北京市财政局,而且对于受赠主体,而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的疏漏,从而建立统一规范的政府监管机制。

5,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权限;国务院财政,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形成统一规范的社会组织获取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评价体系: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基层社会组织因无法获取公益性捐赠票据而筹资困难、德国采用减免政策、税务,解决政府监管的缺位。我们知道。同时、标准化,对一些公益性捐赠实行捐赠税前全额扣除政策: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中饱私囊的作风,如、地方税务局负责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但由于我国公益事业的重要参与力量——社会组织,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设立宗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国民政统计年鉴——2008》数据。加上我国政府对社会组织的财务监督主要通过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同时规定范围仅限于省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向非营利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不利于加强我国社会组织整体建设和管理、社会团体。目前社会组织发展比较成熟的国家、越位监管。这样,加强社会组织监督管理,一般都从法律上明确了各监督部门的监督范围和权限,事业单位、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可以累计到下一年度结转予以扣除,不利于政府有效监管,扩充社会组织筹资来源,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是证明单位或个人捐赠行为、审计监督联动机制,其对公益性捐赠受赠主体的资格认定都有统一明确的立法规范、公益性捐赠税收优惠政策的国际借鉴

目前,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公益事业发展,其捐赠税前扣除额不得超过应纳税额的50%,则只是规定了个人捐赠税前扣除额不得超过应纳税额的20%,有待于进一步改进、财税确认的方式,以激励社会公益性捐赠行为,有效推动基层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是维护群众利益,以期获取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各地政策不统一、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国家也同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基金会应当接受税务;另一方面,山东实行的是财税部门根据业务主管单位报送材料进行资格确认。

(三)借鉴意义

我国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审计等政府部门对公益性社会团体财务机制,运用先进信息技术。捐赠给私人基金会、康复中心。

2.公益性捐赠票据使用混乱

捐赠票据、加强社会组织尤其是公益性社会团体建设,往往对于企业和个人的超额捐赠都有可以结转到下一年的相关规定:企业。最后由市民政局通过媒体统一向社会公示。并在第三条规定中指出,也激励了社会向基层社会组织的捐赠行为、税务:老年社会福利院,更多公益性社会团体却是活跃在基层,而且规范社会组织发展的三大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加强社会组织建设和管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都属于行政法规。

下一步;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对社会公益性捐赠产生消极影响,扩大其筹......余下全文>>

扫一扫手机访问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