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惩戒范围

一:何为信用惩戒?

信用惩戒的含义如何,取决于“信用”和“惩戒”二者范围大小。从最宽泛的意义上讲,所有的经济、法律、行政手段都与信用惩戒有关,原因很简单,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更是法治经济,市场主体行为脱离不开“有形之手”和“无形之手”的约束。法律上的信用惩戒,大体是按性质与程度界分处理,以体现公平正义。譬如,针对不诚实的行为,轻微者有合同法上的虚假陈述,稍重的有侵权法上的诈欺,更重的是刑法上的诈骗,判断处理均有一定之规。《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所言“信用惩戒”,侧重有所不同。

二:《“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

《备忘录》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规定了信用惩戒的对象。包括两类人: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所有的失信被执行人,二是被法院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的其他被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时,即为被执行人本人;失信被执行人为单位时,还包括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

二是规定了信用惩戒的内容。最高法院统一在“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上对失信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与相关部门一道限制失信被执行人高消费,并采取其他信用惩戒措施。

三是确定了惩戒的具体范围。主要是三个方面:一是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二是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三是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四是明确了信用惩戒的实施方式。由最高人民法院向签约各方推送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相关部门收到名单后,在其管理系统中记载包含相应惩戒措施等内容的名单信息,或者要求受监管的企业或单位实时监控,进行信用惩戒。在媒体广为发布,对失信被执行人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营造构建、惩戒失信的浓厚氛围。

五是规定了信用惩戒的动态管理。被执行人因履行义务等原因,其失信信息被依法从最高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后,最高法院应在两个工作日内通知各单位解除限制。对新增加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最高法院应及时向各单位推送。

六是规定了其他操作事宜。要求各部门积极落实《备忘录》规定,确保联合信用惩戒落到实处。联合惩戒的实施,不影响现有法律框架内,各级法院对个案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或进行信用惩戒。

三:英雄联盟惩戒范围多大?

S5赛季刚出时是750,后来改了,改为450.跟闪现一样,不信你可以试试

四:被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有什么限制?如何能够确保执行?

您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执行部门可以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人民法院还可以对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其高消费。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失信被执行人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如何加大失信企业约束惩戒,完善企业信用监管

一、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完善协同监管机制:1.是明确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政府部门在信用归集方面的职能分工。根据《条例》的相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就注册登记和备案信息、动产抵押登记信息、股权出质登记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等内容进行归集、公示;而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就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和行政处罚信息等内容进行归集、公示。《意见》对上述职能划分进行了重申,指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对企业主体信息的归集职能,而其他政府部门履行对企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的归集职能,进一步明确了两者之间的职能分工,有效缓解了因职能分工不明而导致的归集不足或归集重复现象的问题,扩大了信用信息公示的范围。

2.是强调各部门之间建立互联共享机制。《意见》改变了以往监管部门各自归集、分别公示的传统工作模式,要求各部门对企业注册登记备案信息、企业年报和自主公示信息、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以及其他应当依法公示的信息进行全国集中、关联整合和统一公示。一方面,减少了企业因配合政府部门信息归集、公示工作而耗费的时间、人力、财力成本,促进了商业化时代背景下企业经营效率的提高;另一方面,通过大数据、互联网等信息化工作方式促进了政府监管方式的优化升级,实现了诚信体系从碎片化到完整统一的过渡,提高了事中事后监管的效率。二、以信息公示为手段,完善社会共治制度:先,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有效实现了企业信用信息在社会范围内的透明、公开、共享,其将政府部门履职和企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各类信用信息充分公开,有利于充分调动包括市场主体、行业组织、社会组织在内的各方力量,以信用评价为中心,对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各项活动进行全面的监督,进而推进社会共治制度的构建。

其次,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奖惩信息均暴露于社会的监督之下,在一定程度上为企业提高生产效率、优化管理、规范经营提供了动力,有利于企业对自身信用社会评价的重视,促进企业自律。

最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将政府从市场自身能够解决的领域中撤出,转而依靠社会承担对市场中的不诚信等行为的主要发现、监管责任,促进政府由监管性政府和领导性政府向回应性政府和服务性政府的职能转变,有效减轻了政府事前监管的压力和成本,而提高了事中、事后监管的效率和执行力。三、以信用监管为中心,建立联合奖惩机制:《意见》指出,对于违法市场主体要加大行政处罚和信用约束的力度,可采取吊销营业执照、吊销注销撤销许可证、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等惩罚措施,同时建立跨部门的联动机制与惩戒机制,在招投标、政府采购等需要政府许可或批准的领域审核中将信用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对在经营中存在失信行为的主体予以限制,使得失信行为的惩戒实现强制力。

这种依托信息网络的联动式信用惩戒机制能够有效弥补传统监管模式的不足。传统的监管虽然也强调对于失信行为的惩戒,但惩戒力度有限,且更多表现为个案性的惩戒,企业刚惩戒完、整改完,又将原有的违法行为改头换面后故技重演,而其他市场主体对此并不知情而蒙受损失的现象时有发生,破坏了市场秩序。在《意见》执行后,这一现象将得到明显的改观,企业受到的惩戒将通过联动网络而被所有与企业打交道的部门所知,使企业在进行经营活动中受到限制,惩戒将对企业造成持续性影响,“老赖”企业的违法成本大大提高,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逼迫违法企业积极整改不再重犯。

六:失信被执行人有哪些限制

《备忘录》确定了对失信被执行人惩戒的具体范围。主要是三个方面:一是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二是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三是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在今日的发布会上表示,各级法院和有关部门多年来不断探索,形成共识,初步建立了法院与各部门联合惩戒失信被执行人的机制。   一是以各级党委牵头成立的执行工作联席会议为依托,建立执行联动机制,实行网络化查控债务人及其财产。   二是共同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行为。   三是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向监管机构、企业推送,由其在融资、置产、出境、注册公司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严格限制。   江必新称,截至1月15日12时,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公布失信被执行人55920名。其中自然人46519名,法人9401名,点击量达到222.7万余次。1669名因主动偿债而从名单库中删除。近20%的被执行人积极履行义务。最高人民法院与工、农、中、建、交、民生、中信、光大、华夏、广发等商业银行以及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签订了信用惩戒协议,银行业已经限制1.1万余人次办理各类金融业务。

七: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包括哪些

所谓社会信用体系,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一个国家或地区范围内,由一系列与信用有关的、相互联系、相互促进、又相互影响的信用道德文化、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规范、组织形式、技术手段、运作工具和运作方式而构成的综合系统。对建立健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目标建议如下:

近中期目标:从“十五”后期到2012年,大体利用8-10年的时间,借鉴国外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信用体系的基本框架。这一体系框架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基本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要求的社会信用道德和文化环境;二是在法律规范下,建立起社会化的社会信用信息的共享机制,努力减少社会信用信息的不对称性;三是完善信用的法律体系并严格执法,健全失信惩罚机制,加大失信违规成本;四是健全和完善信用监管体系和相关制度。

远期目标:在完成上述目标的基础上,再用大体上8-10年左右的时间,到2020年前后,形成比较健全的社会信用体系,使社会形成良好的信用环境,形成比较规范的市场信用秩序。

(二)近中期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政策建议

1.普及现代市场经济的信用文化和信用意识

当务之急是要大力普及信用文化,努力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文化环境。一是通过各种宣传、教育方式,利用学校、企业、社区、行业协会等组织机构广泛开展行之有效的信用道德培养和教育。二是提高社会主体的守信意识和维权知识,并能自觉参与监督和抵制失信行为。三是引导和培养市场主体重视自身信用程度的社会评价,努力提高自己的信用等级。

2.引导企业健全内部信用管理制度

通过各种方式促进企业内部加强信用管理,减少因授信不当导致的企业信用风险和损失。在对企业的各种考核和评价体系中,应将是否建立健全了内部信用管理制度作为评价企业治理和管理状况的重要指标。可组织有关专家、学者和企业管理人员,研究分析国外企业信用制度和信用管理的经验,为国内企业提供信用管理方面的咨询,帮助企业建立起规范的信用管理制度。

3.健全并完善社会信用信息的透明和开放制度

社会基本信用信息的公开和开放、减少信用信息的不对称性是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前提。在这方面的政策建议是:

(1)建立社会基本信用数据的开放制度

应立即着手制定和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公共信息、征信数据的开放、传播和使用程序。应明确规定政府、企业哪些信用数据必须开放以及开放的范围和程度。在信息开放方面,特别要强调政府的相关政务信息的开放,对于应公开而未能及时向社会公布信息的行为,有关政府部门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建立“问责制度”。金融机构掌握的社会成员的部分信用信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也应通过合法的渠道和方式向有关机构提供并允许合法传播。

(2)鼓励和支持在重要行业内部建立共享的信用信息平台

支持和鼓励一些重要行业内部建立信用信息共享的平台,在行业内部开展联合征信活动。通过对行业内相关信息的收集、更新和规范传播,大大提高行业内的信息对称度,减少行业内的失信行为。在这方面应更多地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以协会为主,通过市场化方式建设信息数据库,并建立一套规范的更新、检索和使用程序。

(3)促进和规范信用中介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一,明确我国信用中介服务行业的发展模式和市场准入规则。根据我国国情,建议信用中介行业应采取民营化、市场化的发展模式,政府原则上不参与投资和经营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在市场准入方面,对个人征信机构的市场准入和资质条件应有比较严格的规定,防止个人信用信息被滥用。而对企业征信机构可设定相对较低的准入门槛。对资信评级机构的准入和管理应更加严格和规范。第二,在促进信用信息开放的同......余下全文>>

八: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包括哪些

一、社会信用体系的概念

我们知道:一个人或单位做了失信的事,将同时受到两种惩罚,一是法律惩罚,即国家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对失信者做出的民事、行政或刑事制裁;二是社会惩罚,就是当人们都知道这个人或单位不讲信用时,都不愿意和他再打交道,他只能是寸步难行了。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诚信度,就取决于上述两个惩罚的力度。我国现在之所以失信事件屡屡发生,很多行业或地区出现信用危机,就是因为上述两个惩罚力度太小,法律惩罚缺乏刚性,社会惩罚几乎没有。对失信者的社会惩罚机制,实际上就是我们常说的社会信用体系,它是对失信者的法律惩罚机制的有力补充,二者共同决定着一个国家、地区的诚信度。

二、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

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一定要按照市场经济本身的规律进行。上面我们已经谈到,社会信用体系就是对失信者的社会惩罚机制。其实,市场经济本身就具备对失信者的社会惩罚机制。我们还从最早的村社经济说起,当时人类活动范围小,经济交易地域较小,交易双方大部分都居住在同一村庄或社区,或者居住得比较近,人们长期生活在一起。这时候,人们之间不愿意失信,因为如果一旦失信,全村庄或全社区的人都知道了,都不愿再和他打交道。比如:张三借了李四 500 元钱,如果赖账不还,李四就会告诉其他人,那么张三以后就很难借到钱了。后来经济发展了,社会分工多了,交易区域也扩大了,交易双方都不认得,并且居住也比较远,也就不怕别人说他失信了,这种村社经济基础上的失信惩罚就失效了,开始大量的出现骗子。经济学上讲,有缺失必然有市场,这时间,信用行业就应运而生。信用公司为了让委托者满意和增加自身的竞争力,大量的收集与整理失信者的信息,并且信用公司之间也组织成了联盟与协会,共享各自的信用信息。一个人或单位的失信记录,会被信用公司搜集并整理,并向社会提供,所以人们又不愿意失信了,骗子也就少了。这样,对失信者的社会机制又建立了。

既然市场经济本身具备对失信者的社会惩罚机制,我们要进行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必须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办事,从立法等各个方面完善对失信者的社会惩罚机制和保证其正常运行,坚决不能损害这种机制的运行。

三、加快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信用体系

我国关于社会信用领域的研究和实践始于上世纪80年代末期,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一批从事信用评价、信用担保等业务的信用服务机构,一些部门和地方政府也在不同程度上对信用体系建设进行了探索。但总的来说,目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还处在起步阶段,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未能在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方面发挥出全面的强有力的作用,必须加快建设步伐。

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工作,应当以建立全社会的诚信环境,形成规范的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目的;以发挥政府的示范作用,培育良好的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为重点,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信用体系。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应当包括社会信用制度、信用管理和服务系统、信用实践活动、监督与惩戒机制四个方面。建立社会信用制度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培育信用管理和服务系统是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任务,开展社会信用流动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践环节,建立信用行业监督和失信惩戒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保障措施。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宏大的社会系统工程,也是一项长期复杂的任务。在方法步骤上,应当坚持政府推动,市场化运作,全社会广泛参与;坚持总体规划,精心试点,统筹协调,分层推进,分步实施;坚持诚信宣传教育与信用制度建设并重;坚持采用先进的信息化手段和统一的信用信息标准;坚持培育社会信用市场需求、促进商业性信用服务......余下全文>>

九:纳入失信人名单有何后果

首先是惩戒对象: 《备忘录》共提出八类55项惩戒措施,对失信被执行人设立金融类机构、从事民商事行为、享受优惠政策、担任重要职务等方面全面进行限制,更大范围惩戒失信被执行人。

其次是惩戒力度:在信用信息共享基础上,原来由一个部门在一个领域对失信当事人实施惩戒,现在变为由多个部门在多个领域对失信当事人共同实施惩戒。惩戒的对象既包括失信的自然人,也包括失信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

第三,影响范围:涉及金融机构审批、民商事交易安全、食品药品经营、安全生产、政府优惠性补贴、国有企业监督管理、法定代表人任职、工作人员招录、文明单位参评、旅游、度假、限制出境及定罪处罚等30多个重点领域。

另外,《备忘录》中各项惩戒措施由相关部门联合实施惩戒,并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共享失信信息和惩戒措施。

所以说以后上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将寸步难行

十:不良信用记录影响有多可怕

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时限为五年,信用报告中的不良逾期记录将对您在贷款或信用卡办理等金融活动中产生影响,除此之外,长期逾期还会导致银行将您作为失信被执行人起诉至法院,造成以下严重的法律后果:

1、 拍卖唯一住房。

即使失信被执行人只拥有唯一一套住房,法院仍可用来拍卖,同时,按照廉租房的标准为其提供一套小面积房屋或者是按照当地平均租房价格,为其提供5-8年的租房费用。

2、查封、冻结支付宝账户。

支付宝、移动支付、微信支付等网络虚拟交易账户中的资金,也属于法院可执行的被执行人财产范围,查封冻结之后您在网上预定旅游住房、买保险、租房、相亲等都会受限。

3、网上冻结、划扣个人财产。

2016年2月起,人民法院和金融机构可通过网络方式发送电子法律文书,接收金融机构查询、冻结、扣划、处置等的结果数据和电子回执,鼠标一点就能对被执行人在全国4000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金融财产查得到、冻得住、扣得了。

4、黑名单将同步芝麻信用,网购受限。

最高人民法院与芝麻信用签署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合作备忘录。芝麻信用会同淘宝、天猫、神州租车、趣分期等各应用平台,在消费金融、蚂蚁小贷、信用卡、P2P、酒店、租房、租车等场景,通过网络等渠道,全面限制失信被执行人。

失信被执行人申请贷款、融资、通过淘宝或天猫平台购买机票、列车软卧、保险理财产品及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产品等,预定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在互联网的奢侈品交易等高消费行为,均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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