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领导,党员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那么领导是非党
你问的问题应该是这样:
如果是非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第二章所列行为规范的,则应该根据该规定: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
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除适用前款规定外,视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而对于其中的共产党员,还要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当然,非党员领导因为不是党员,也不存在党纪处分问题,这里我把党的纪律处分情况说一下,党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出党籍。可见这五种处分只是针对党员的。
二:不是中共党员的干部还要学习《纪律处分条例》吗
是党员就要学习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的条例。
三:党员纪律处分条例适合不是党员公务员吗
不适合,例如:党内警告处分,开除党籍……。可以依据国家公务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处理。
四:非党员如何学习纪律处分条例和廉洁自律准则的最新相关信息
1、充分认识学习贯彻《准则》和《条例》的重要意义; 2、认真组织《准则》和《条例》的学习宣传教育; 3、切实抓好《准则》和《条例》的贯彻实施; 4、牢固树立党章党规党纪意识,做到守纪律、讲规矩,知敬畏、存戒惧,自觉在廉洁自律上追求高标
五:给予马某处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应适用哪条规定? 100分
由于相关的信息不足,无法就马某处分行为给予回答。但你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规定自行进行确定处分情况。相关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条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十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恭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十一条 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
(二)解散。
第十二条 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三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四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五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六条 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七条 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宣布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六:《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认定贪污贿赂行为有哪些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认定贪污贿赂行为有以下14 条:
(一)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贪污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
(二)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有关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执纪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
(三)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前款所列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因受贿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因索取财物未遂而刁难报复对方,给对方造成损失;
(四)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受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
(五)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其他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变相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六)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退(离)休后,利用本人原有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在职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本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七)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因索取财物未遂而对下属单位、客户刁难报复,给对方造成损失;将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的财物合伙私分的,以受贿论;
(八)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因行贿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九)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十)向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介绍贿赂;
(十一)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十二)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挪用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时间不足三个月,但数额较大;
(十三)农村党组织、社区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中的党员从事下列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有以下相关项目:
(1)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管理;
(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4)土地征用补偿费的管理;
(5)代征、代缴税款;
(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7)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8)依照党内法规从事党的纪检、组织(人事)、宣传等工作;
(十四)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其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余下全文>>
七:哪一个不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修订坚持的原则
要坚持的五个原则: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有: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坚持的五个原则是:
一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要坚持从严治党的原则;
三要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四要坚持党员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五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八: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有哪些?
答:党组织对于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应当按照党章的规定,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视其错误性质和钉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党章规定:党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党员留党察看最长不超过两年。党员经过留党察看仍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党籍。 开除党籍是党内的最高处分。各级党组织在决定或批准开除党员党籍的时候,应当全面研究有关的材料和意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 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对于全体或者多数严重违犯党纪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宣布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九:《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 有哪些
1
第六十六条 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办发〔2010〕16号)
2
第六十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组通字〔2002〕19号)
3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的;
(二)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的;
(四)有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党组织有上述行为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纪发〔1993〕8号)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发〔2004〕19号)
4
第七十四条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发〔2002〕7号)
→《关于坚决防止和查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和违纪违法行为的通知》(中组发〔2001〕9号)
5
第七十五条 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共中央办公厅 2014年1月)
6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1999〕23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中纪发〔2004〕26号)
7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1999〕23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中纪发〔2004〕26号)
8
第七十八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