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

一: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什么意思?举个通俗的例子

一般指的是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比如你发生的工资费用,可以全部在企业所得税钱扣除,但是按照税法的规定,有些费用是有扣除限额的,比如广告费,业务招待费等

企业所得税是按照你实现的利润总额,按照税法规定调整相关扣除限额等情况之后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的

所谓的税前扣除就是,计算利润的时候可以做为利润(应纳税所得额)的减项

二:职工薪酬税法规定可以税前扣除多少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准则》规定,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辞退福利、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等,这是会计所定义的职工薪酬概念。而税法上强调了对企业合理的工资、薪金的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件对合理的工资、薪金范围规定如下。

(一)合理的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的、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在每一纳税年度实际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二)企业对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三)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总额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四)应注意在税法意义上区别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的涵义。根据国税函[2009]3号文件的规定,职工福利费包括三项内容:一是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二是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职工福利费的这部分内容最容易和工资、薪金的相关内容相混淆,应注意此处职工福利费的正列举项目。如对于企业为员工报销的私家车燃油费,《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的规定,2008年1月1日(含)以后,企业为员工报销的私家车燃油费,应作为职工交通补贴在职工福利费中扣除,而在2008年1月1日(不含)以前,是作为企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按照计税工资或工效挂钩工资标准进行税前扣除的。三是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凡不符合规定的工资列支需作纳税调整

(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即,在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对于上述应纳入工资薪金支出范围的金额,按照实际支付数或者拨缴数扣除,取消了2008年度以前关于限额扣除的规定。提取数大于发放数的部分,不得扣除,应调增所得。

(二)工资、薪金的加计扣除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条第三款规定,企业从事《......余下全文>>

三:税前允许扣除的具体项目有哪些比例限制

但不能超过按工资总额2,不能超过销售收入的15% 6,据实报销企业所得税前按比例扣除项目 1。 4、职工教育经费,按工资总额2%.5% 2、工会经费、业务招待费、福利费 ,平时据实列支,但不能超过销售收入的0,汇算时不能超过工资总额的14% 3,平时据实列支,年度汇算时按实支金额的60%扣除.5% 5、宣传广告费、公益性捐赠

四:什么是未来期间按税法规定可税前扣除金额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哈哈

理解一个税法偏向于收付实现 企业会计准则要求权责发生

因此对于某些费用和收入确认标准不同 如 会计上先确认了一项费用 而税法不承认这个费用 于是本期应税利润要增加 而以后这项费用对于税法而言实际是会发生的 那么在发生当期计税时要算上这项费用(会计上由于前期已经确认了在此时不再确认费用)于是在计算应税利润时就要扣除这项费用 这个就是未来期间税法规定可税前扣除金额。

具体还是要多了解税法规定,别总等税务的人来调,关系不好要交滞纳的

少年你这是考什么啊?

五: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有哪些?

你好,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包括按国家规定比例计提并实际交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以及符合税法规定的差旅费津贴和误餐补助。其中住房公积金扣除标准为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六:职工福利费允许税前扣除的如何核算

职工福利费允许税前扣除的部分,不用单独计算和操作,只计算不能在本年度税前扣除部分的金额就可以了。

不允许税前扣除的,只是在纳税申报表里做调整,不用做会计账务调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这一规定改变了之前福利费按照可在税前扣除的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的规定,将预提扣除改为了据实扣除。但由于职工福利费的扣除范围较广,据实扣除也存在不规范的问题。那么,如何规范地在税前扣除职工福利费?结合现行政策,笔者建议如下。

全面掌握职工福利费财税核算范围

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通过举办集体福利设施、设立各种补贴、提供服务等形式,为职工改善和提高生活质量所提供的物质帮助。职工福利包括集体福利和个人福利两部分,以集体福利为主。集体福利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免费或优待(包括低廉收费),带有补贴性;二是以消费的形式满足广大职工的共同需要,每个职工都有平等的使用权利,如职工宿舍、浴室、食堂等设施。个人福利主要是为个别职工的特殊生活困难提供必要的货币补贴,直接支付给困难者,如职工生活困难补助等。

财务方面,财政部《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34号)明确:(1)补充养老保险属于企业职工福利范畴,由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共同组成。(2)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缴费总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费用)中列支。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不得由企业负担,企业应当从职工个人工资中扣缴。个人缴费全部由个人负担。(3)对于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之前已经离退休或者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内退而未纳入补充养老保险计划的职工,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其支付的养老费用,从管理费用中列支。

税收方面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以下简称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主要包括: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值得注意的是,下列费用不属于职工福利费的开支范围:退休职工的费用;被辞退职工的补偿金;职工劳动保护费;职工在病假、生育假、探亲假期间领取到的补助;职工的学习费;职工的伙食补助费(包括职工在企业的午餐补助和出差期间的伙食补助)等。国税函[2009]3号文件所规定的职工福利费包括的范围,与我们通常所说企业职工福利相比大大缩小,如企业发给员工的年货、过节费、节假日物资及组织员工旅游支出等都不在此列。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

税收上对职工福利费的核算有严格的要求,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国税函[2009]3号文件明确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余下全文>>

七:企业支付的哪些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一、 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的一般规定

1. 扣除标准

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过银行委托销售非寿险投资型保险产品而支付的手续费用,可在其全部用收取的全部款项8%的比例以内据实扣除。

●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个人不包括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

2. 扣除要求

●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

●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

3. 不得扣除的情形

●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4. 核算要求

●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

二、 邮储银行按照规定支付给邮政企业及其各省子公司的代理费不属于手续费及佣金范围,可据实扣除

邮政企业及其各省子公司,按照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的要求,接受邮储银行的委 托,继续办理吸收储蓄存款等基础金融业务。邮政企业及其各省子公司吸收储蓄存款后,资金交由邮储银行运作、使用。邮储银行运作、使用取得利息收入,按照国家规定的结算方式,在邮储银行与邮政企业进行分配,并以“代理费”的形式,向邮政企业及其各省子公司支付此收益。

邮储银行按照财政部等有关部门规定支付给邮政企业及其各省子公司的上述“代理费”,不属于此文中所规定的“手续费及佣金”范围,准予据实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 关于从事代理服务企业营业成本税前扣除问题

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四、 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上述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仅限于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因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所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五、 关于手续费佣金支出的发票取得问题

企业支付给企业与个人的手续费、佣金,应取得税务发票才能在税前扣除,如果对方不能开具相关发票,可建议对方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余下全文>>

八:资产的计税基础为什么是税前扣除金额

首先,你要注意两个字:未来

未来,就是说,现在不可以扣除,要未来才可以扣除

第二,"未来期间可予税前扣除的金额",就是说税法规定允许扣除的金额

比如说: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等研究开发的无形资产,税法规定,形成无形资产成本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如果你的账面价值为100,那你的计税基础就是150,因为税法允许你扣除150

要理解好新所得税会计,主要是我们观念的转变,因为过去我们学的是利润表债务法,现在准则规定的是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我们学新所得税会计,不要把以前的观点想起来,就不会难了

九:"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

一般来说,企业实稜发放的工资总额,都可以税前扣除,都是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

至于哪些属于税收规定不允许扣除的工资薪金,建议你看下国税函(2009)3号文件的相关规定。

十:税前扣除的政策法规

一、国税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通知为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细则”)的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准予扣除项目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第三条 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第四条 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者外,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二)配比原则。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三)相关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四)确定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五)合理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第五条 纳税人发生的费用支出必须严格区分经营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资本性支出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必须按税收法规规定分期折旧、摊销或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第六条 除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以外,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也不得扣除:(一)贿赂等非法支出;(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三)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基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四)税收法规有具体扣除范围和标准(比例或金额),实际发生的费用超过或高于法定范围和标准的部分。第七条 纳税人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各项资产成本的确定应遵循历史成本原则。纳税人发生合并、分立和资本结构调整等改组活动,有关资产隐含的增值或损失在税收上已确认实现的,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第二章 成本和费用第八条 成本是纳税人销售商品(产品、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提供劳务、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包括技术转让)的成本。第九条 纳税人必须将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成本合理划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直接成本是可直接计入有关成本计算对象或劳务的经营成本中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等。间接成本是指多个部门为同一成本对象提供服务的共同成本,或者同一种投入可以制造、提供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或劳务的联合成本。直接成本可根据有关会计凭证、记录直接计入有关成本计算对象或劳务的经营成本中。间接成本必须根据与成本计算对象之间的因果关系、成本计算对象的产量等,以合理的方法分配计入有关成本计算对象中。第十条 纳税人的各种存货应以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纳税人外购存货的实际成本包括购货价格、购货费用和税金。计入存货成本的税金是指购买、自制或委托加工存货发生的消费税、关税、资源税和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纳税人自制存货的成本包括制造费用等间接费用。第十一条 纳税人各项存货的发出或领用的成本计价方法,可以采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计划成本法、毛利率法或零售价法等。如果纳税人正在使用的存货实物流程与后进先出法相一致......余下全文>>

扫一扫手机访问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