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证上岗规定

一:《消防法》规定哪些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劳动法规定什么职业要持证上岗

《劳动法》第八章第六十九条:

规定"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职业教育法》第一章第八条明确指出:"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同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标准相适应,实行学历文凭、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物业管理法》第三十三条

《农业法》第五十五条

《律师管理办法》第六条

一般按照国家的职业分类标准,凡是规定需要职业技能范畴的职业,一般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例如,律师、企业法律顾问、电工等级、翻译、物业管理师等。

随着社会职业的细化,为了便于管理和人才的培养,越来越多的职业需要职业技能证书,但是否必须要有相关证书才能执业,则不是单位说算的,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如果想查找法律的具体规定,不妨按照我给你的以上几个例子做个检索。

令附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将我国职业归为8个大类,66个中类,413个小类,1838个细类(职业)。8个大类分别是:

第一大类

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其中包括5个中类,16个小类,25个细类;

第二大类

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包括14个中类,115个小类,379个细类;

第三大类

办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人员和有关人员,其中包括4个中类,12个小类,45个细类;

第四大类

商业、服务业人员,其中包括8个中类,43个小类,147个细类;

第五大类

农、林、牧、渔、水利业生产人员,其中包括6个中类,30个小类,121个细类;

第六大类

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其中包括27个中类,195个小类,1119个细类;

第七大类

军人,其中包括1个中类,1个小类,1个细类;

第八大类

不便分类的其他从业人员,其中包括1个中类,1个小类,1个细类。   目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确定了实行就业准入的87个职业目录。分别是:车工、铣工、磨工、镗工、组合机床操作工、加工中心操作工、铸造工、锻造工、焊工、金属热处理工、冷作钣金工、涂装工、装配钳工、工具钳工、锅炉设备装配工、电机装配工、高低压电器装配工、电子仪器仪表装配工、电工仪器仪表转配工、机修钳工、汽车修理工、摩托车维修工、精密仪器仪表维修工、锅炉设备安装工、变电设备安装工、维修电工、计算机维修工、手工木工、精细木工、音响调音员、贵金属首饰手工制作工、土石方机械操作工、砌筑工、混凝土工、钢筋工、架子工、防水工、装饰装修工、电气设备安装工、管工、汽车驾驶员、起重装卸机械操作工、化学检验工、食品检验工、纺织纤维检验工、贵金属首饰钻石珠宝检验员、防腐蚀工   农林牧鱼水利业生产人员   动物疫病防治员、动物检疫检验员、沼气生产工   商业、服务业人员   营业员、推销员、出版物发行员、中药购销员、鉴定估价师、医药商品购销员、中药调剂员、冷藏工、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西式烹调师、西式面点师、调酒师、营养配餐员、前厅服务员、客房服务员、保健按摩师、职业指导员、物业管理员、锅炉操作工、美容师、美发师、摄影师、眼镜验光员、眼镜定配工、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家用电器产品维修工、钟表维修工、办公设备维修工、养老护理员、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   秘书、公关员、计算机操作员、制图员、话务员、用户通信终端维修员。...余下全文>>

三:必须持证上岗的特殊工种包括哪些

国务院法制办公布《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从事7类特殊工种的工作,必须从已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中挑选。

这7类工作是:

(一)矿产资源开采、危险化学品和其他危险物品生产岗位的特殊工种;

(二)食品、自来水、电、燃气等供应与服务岗位的特殊工种;

(三)交通运输与保障、公共设施建设与维护岗位的特殊工种;

(四)公共安全维护、公共财产安全保障岗位的特殊工种;

(五)特种装备制造、操作与维修岗位的特殊工种;

(六)人身健康服务岗位的特殊工种;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特殊工种。

具体包括以下工种:

电工、电焊工、起重工、叉车工、吊车工、厂内司机、电梯维修工、电梯操作工、司炉工、锅炉化验员、大型游乐设施操作工、升降机工、安全管理员等。

四:消防法规定单位哪些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 自动设施操作人员

五:请问什么消防法规上要求消防值班室必需持证上岗?及持证上岗的相关规定要求的相关法规文件?谢谢! 5分

你好:

《消防法》第21条明文规定: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操作规程。违反此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给予相关人员依法处分或警告处罚。

愿对你有帮助,望采纳!

六:都哪些国家规定会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各个国家都有执业资格的管理要求。比如日本对会计职业人员的管理体制是相当严格的,每位上岗的会计人员和CP A都要接受严格的考核和培训,使会计人员普遍具有较强 的职业道德意识和较高的职业素质。这一点从日本的注册 会计师考试制度可见一斑。进入日本职业界的人员为了成 为注册会计师,必须经过三个级别的考试。大学和学院的 毕业生可免除注册会计师的初级考试,中级考试包括经济 学、簿记、财务报告、成本会计、商法、企业管理和审计 理论,及格率很低。高级考试为一项技能性的竞争,包 括笔试和口试,参试者还必须提交一篇论文,其难度相当大。 另外,三次考试合格后,参加一段时间的实际工作,经注册会 计师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并报大藏省认 定后,方可注册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规定,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一、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二、出纳;

三、稽核;

四、资本、基金核算;

五、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六、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七、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八、总账;

九、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十、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七:《消防法》哪条有规定消防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消防法》虽然没规定,但公安部61号令“第七条 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第十四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鉴于此,你不持证上岗,人家公安消防机构知道你是干什么的啊

八:目前国家规定必须持证上岗的职业有哪些

教师,医生,会计。

九:特种设备人员持证上岗有什么规定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作业现场和作业人员的管理,履行下列义务:

(一)制订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二)聘用持证作业人员,并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档案;

(三)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确保持证上岗和按章操作;

(五)提供必要的安全作业条件;

(六)其他规定的义务。

用人单位可以指定一名本单位管理人员作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具体负责前款规定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作业时随身携带证件,并自觉接受用人单位的安全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积极参加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三)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

(四)拒绝违章指挥;

(五)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六)其他有关规定。

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在《安全生产法》是如何规定的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互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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