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分析—劳动关系
武某与清兆装饰公司系劳动关系,武某为劳动者,公司为用人单位。
刘某与清兆装饰公司系承揽关系,公司为发包人,刘某为承包人(承揽人)。
程某与刘某为雇佣关系,刘某为雇主,程某为雇员。
武某在工作过程中遭受事故伤害,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并请求工伤赔偿;同时其伤害系由第三人刘某造成,可以主张一般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
程某在受雇从畅雇佣活动的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其雇主(同时也是侵权人、义务人)应承担雇主赔偿责任。
刘某在事故过程中“操作不当、电路短路,致使工作场地失火”,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当承担事故责任和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二:劳动合同纠纷案例
你好:
给你提供了一个关于”劳动合同期满未办理终止手续应视为续订合同“的案例。
[案情简介]
孙某,某联合企业有限公司(中外合作企业)职工。1990年12月孙某与该公司签订了两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在合同内容不变的情况下,公司发表格,由孙某提出申请,公司批准,双方每两年续签一次合同。1996年6月,孙某因劳动强度过大递交了辞职申请,但公司未予批准,并极力挽留。为此,孙某又收回了辞职申请。1996年12月,又到了续签劳动合同的时间,但公司并未提出终止或续签合同的要求,孙某也未再过问。1997年3月,公司因孙某曾提出辞职为由终止了孙某的劳动合同。并从4月份起,公司停发了孙某的工资。孙某力争无果,遂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与该公司补签劳动合同,由公司补发其被停止工作期间的全部工资。
[处理结果]
1、公司应自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与孙某续订劳动合同。
2、公司补发孙某1997年4、5、6三个月基本工资,共计1380元整。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因终止劳动合同引发的劳动争议,争议的焦点是企业终止孙某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7条的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可见,是否续签劳动合同,应当由双方平等协商。本案中,公司在双方合同期满时并未与孙某办理终止劳动手续,而是在双方事实劳动关系存续一段时间后,才提出终止以前的劳动合同,这种作法不符合法律规定,也缺乏平等协商的程序。按照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4条规定,“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公司与孙某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期间终止其劳动合同的做法不当,停发孙某的工资也是错误的。此外,公司以发表格的形式,要求孙某申请后由公司批准,这种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也是不规范的,违反了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希望满意并采纳。
三:求一个关于劳动关系纠纷的案例及其模拟法庭剧本 5分
我是毕节赵律师,这个需要收费的
四:劳动关系与劳动法的案例分析
1、企业处理是正确的,因为根据《劳动法》第25条之规定,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王某连续旷工28天,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企业完全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2、仲裁委员会不应接受企业变更退工理由的请求,因为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41条第2款之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另案处理。据估算,在本案中,企业提出变更退工理由时,举证期限肯定已经届满了。
3、本案应首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或不愿调解的,应当裁决驳回申请人(王某维持劳动关系)的仲裁请求,法律依据是前述的《劳动法》第25条。
仅供参考。
五:劳动争议案件
你可以告他们!他们这样做事违法的。去咨询相关部门,然后发律师函吧。 顺便给你介绍几个案例,可以参考一下。
各种劳动纠纷案例分析(劳动合同终止、劳动纠纷案中的举证、经济补偿金计算)
时下,关于劳动纠纷官司几乎每天都有,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了人民对于自我保护的提高。但是人民对于劳动合同法的了解还是太浅,今天经过以下几个案例对于社会上经常出现的一些名词进行解读,希望能够对您能有所帮助。
案例一: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刘某1988年5月20日进入上海某国有企业(以下称:“甲公司”)工作,工作至1999年5月19日,刘某因身体不适,请求单位保留其职位,每月仅支付刘某300元补贴,保留职位期限至2010年5月19日。2009年12月,甲公司被另外一家民营企业(以下称:“乙公司”)收购。刘某的工作关系随之转到乙公司,乙公司办理完毕收购事宜以后通知刘某回单位上班并办理相关手续。刘某于2010年5月12日回乙公司上班。刘某上班没几天,乙公司内部做出决定终止刘某的劳动合同关系。刘某不服,旋即提请上海市闸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刘某的仲裁请求包括: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等。
我们(上海维耀律师法律服务网:www.wyflzx.com/)受乙公司委托代理其处理该劳动争议案件,在仲裁庭上我们陈述了代理意见:刘某与甲公司之间的约定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因此乙公司根据刘某与甲公司之间签署的协议在刘某与甲公司的劳动关系终止之日,即2010年5月19日终止与刘某的劳动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刘某要求额外经济补偿金的前提应是乙公司解除与其之间的劳动合同,但是该案件中是乙公司终止了与刘某之间的劳动合同,乙公司并不需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仲裁庭最终采纳了我们的意见,仅部分支持了刘某的经济补偿金请求,驳回了刘某的额外经济补偿金请求。
案例二: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举证责任
罗某于2009年10月18日,进入上海市杨浦区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以下称:“甲公司”),从事客户经理一职。2009年12月31日,罗某因在单位工作不开心,突然不辞而别,事后甲公司拒付罗某12月工资及奖金。受罗某委托,我们向上海市杨浦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甲公司支付罗某12月份工资、奖金、迟延支付工资的赔偿金。
仲裁庭上,甲公司代理律师认为,罗某不辞而别,严重违反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也违反法律规定;另外罗某在工作期间也多次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暂停支付罗某公司和奖金合情合理。
我们认为,罗某离开甲公司并非其本意,而是甲公司逼迫所致,并提供罗某工作期间,公司老总对罗某进行人身攻击的录音。关于奖金,甲公司应当证明罗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具体行为,如果甲公司不能提供证明,那么公司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最终,上海市杨浦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甲公司支付罗某12月份工资、奖金以及迟延支付工资的赔偿金。
案例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李某1996年10月份进入上海市某制药公司工作(以下称:“甲公司”),双方签署劳动合同。2007年甲公司设立子公司(以下称“乙公司”),李某以自己年龄偏大且身体不好,上班路途远为由,向甲公司申请进入乙公司工作。甲公司领导考虑到其为公司工作多年,同意李某去乙公司工作。但是因乙公司是新设公司因此......余下全文>>
六:谁告诉我几个关于劳动关系管理的案例或寓言或故事啊?
一、劳动关系的认定及辨析
●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
●劳动关系的规避误区
●事实劳动关系解析
●特殊劳动关系解析
●双重劳动关系解析
●案例:李某与A公司经济补偿金追索案解析
二、特殊人员的劳动关系管理
●公司高管的劳动关系管理
●“三期”妇女的劳动关系管理
●其他特殊人员的管理
●案例:唐某与Z公司劳动报酬追索案解析
三、劳动报酬追索纠纷的法律风险预防和应对
●年终奖发放常见问题解析
●履约保证金的合法性辨析
●加班工资的管理与纠纷应对
●销售人员佣金纠纷解析
●法定特殊津贴的认知
●案例:张某与D公司劳动报酬追索纠纷案解析、W公司集体劳动仲裁案解析
四、“三金”纠纷的法律风险预防和应对
●经济补偿金常见问题解析
●赔偿金常见问题解析
●违约金常见问题解析
●案例:陈某与E公司经济补偿金追索案解析
五、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律风险预防和应对
●工伤认定的范畴及程序
●工伤赔偿责任的分担与转嫁
●工伤赔偿责任的竞合问题
●案例:J公司与安某工伤赔偿案解析(做好人后,成被告)
六、规章制度的制定与生效
●劳动合同与规章制度效力冲突
●规章制度的生效要件及实务操作
●案例:张某与C公司劳动报酬追索纠纷案解析
七、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技巧与风耽
●信息披露义务解析
●禁止担保义务解析
●劳动合同签订时间的选择
●案例:张某与D公司劳动报酬追索纠纷案解析
八、试用期实务解析
●试用期的限制性规定
●试用期约定违法的后果
●试用期“优越性”解析
●试用期解约实务
●试用期、服务期、医疗期及劳动合同期限辨析
●案例:彭某与昆山K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纠纷案解析
九、劳动关系解除的实务分析
●解除、终止、除名、开除之辨析
●劳动关系解除方式的选择与解析
●劳动关系终止的程序误区
●案例:陈某与Y公司劳动合同终止纠纷案解析
十、其他热点问题评析
●恢复劳动关系诉讼的应对与预防
●同工同酬问题的解析与常见纠纷
●服务期协议的制定技巧评析
十一、答疑与互动
七:双重劳动关系被辞退申请仲裁成功的案例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前提要件是造成影响。涉及相关竞业禁止、保密的兼职也是违法的,如果你们事先约定不能从事第二职业!你自己看有没有这类的是发生,如果有,单位就没违法,到那里都不能成功仲裁的。如果没有,那就是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因为国家没有对双重劳动关系做一个明确的定义及规定。
八:从一案例谈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
[案情简介]
2002年11月,某服装加工厂在当地招工,条件是:劳动地点在工厂车间,劳动者自带生产工具,由厂方分配生产任务,按加工合格的产品计件付给报酬。张某应聘后被工厂录用。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过程中,该厂管理比较松散,没有规定上下班的时间,劳动者只要完成工厂交给的生产任务即可以离厂回家。劳动报酬的领取也是随机的,工厂资金比较充裕的时候,就按劳动者前一阶段加工的产品的数量付给报酬。2005年1 月,张某在劳动过程中被切伤左手,住院期间共花销医疗费3000元,事后经鉴定被评定为7级伤残。张某认为自己是在工作中受伤,应当按照工伤对待。服装加工厂认为其与张某之间没有形成劳动关系而是一种加工承揽关系,张某不是该厂职工,不能享受工伤待遇。双方经多次协商未果,张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该厂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认定双方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某服装加工厂不服该裁决,诉至法院。
[本案争议焦点]:本案的焦点是如何正确区分劳动关系和加工承揽关系。对此产生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张某与某服装加工厂之间存在加工承揽关系。因为张某与该厂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办理其他招工手续。工厂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也没有其他规章制度约束劳动者。在张某与某服装加工厂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在一般的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要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而张某在为该厂劳动的过程中,工厂没有为其提供劳动工具和劳动保护用品,这说明张某是用自己的生产工具、以自己的劳动技能为工厂加工产品。在张某与该厂之间存在的是一种口头上的加工承揽合同。虽然张某是在工厂内劳动,但仅仅依据劳动地点来判断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片面的。张某与某服装加工厂之间没有劳动关系,所以张某所受的人身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张某是为某服装加工厂加工产品、完成承揽任务时受伤的,按照《民法通则》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利益进行活动过程中受到伤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补偿。某服装加工厂作为受益人应当给予张某一定的补偿。
另一种意见认为,张某与某服装加工厂虽然没有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但两者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首先张某是在某服装加工厂在当地招工时被聘用的。张某被聘用后,就是该厂的工人,虽然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工厂为张某分配生产任务,张某在工厂里按工厂的要求完成生产任务,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其次,张某自带生产工具,这是由工厂的生产条件简陋、生产设备和工具不充裕决定的,并不能以此来否认劳动关系的存在;张某没有按固定的时间上下班,是由于工厂自身的管理松散造成的,不是劳动者的过错,更与劳动关系的有无无关;张某按加工合格的产品的数量,不定期地领取劳动报酬,只是说明工厂与劳动者之间实行的是计件工资制,劳动者领取的是计件工资,而不是加工承揽的劳动报酬。张某与某服装加工厂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张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而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由某服装加工厂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法院处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某服装加工厂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宣判后,某服装加工厂表示服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正确审理本案的前提是如何区分劳动合同关系与加工承揽关系。
《工伤保险条例》在有关工伤认定的条款中使用的是“职工”一词而不是劳动者。职工一词的含义是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与......余下全文>>
九:当代劳动法案例分析“双方劳动关系是否解除?
您好,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内双方当事人的劳动合同不能解决,如果强制解除时,原告方需要向被告方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十:在哪里能找到法院关于劳动纠纷的案例(最有多些的)
不清楚你提起劳动仲裁时的请求事项都是什么,但从仲裁委未支持你要求单位“支付补偿金和通知金”的请求看,似乎你的主张有问题。 正如你已经意识到的那样,尽管单位未与你签订劳动合同,但8个月的工作实践已经与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随意调岗降薪,以及最后的口头通知不让上班等,都违反《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侵害了你的合法权益。你提起劳动仲裁的请求事项应该是: 1、裁决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及50%额外经济补偿金(需提供单位不让你上班的证据); 2、支付被克扣的工资及25%经济补偿金(工资单或存折)。 由于补偿金和通知金只是在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时才向劳动者支付,因此,仲裁委以“劳动关系没有结束”为由,不支持你的上述请求,而裁决向你支付相应生活费的做法,也许并无不妥。简言之,还是要看你的主张是什么?证据有多少? 同样,你对裁决结果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你的权利,但诉讼请求是否得当,仍然是你能否胜诉的关键,需要你慎重考虑。 至于你所需要的案例,网上有太多太多,你只需向类似“百度”等网站键入“劳动纠纷案例”即可参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