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奖惩规定

一:公务员奖励制度的奖励原则

《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四十八条和四十九条规定,公务员奖励的原则和条件为: (1)公务员奖励的原则体现在三个方面:①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②公平合理,奖不虚施的原则。即公开、平等、合理,论功行赏。③奖励及时,注重实效的原则。(2)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给予奖励。公务员集体的奖励适用于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①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②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③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④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⑤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源有突出成绩的;⑥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⑦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⑧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⑨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⑩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二:公务员奖励制度的公务员奖励规定

第一条 为激励公务员忠于职守,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充分调动公务员工作的积极性,规范公务员奖励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务员奖励是指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依据本规定给予的奖励 。公务员集体是指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第三条 公务员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及时奖励与定期奖励相结合,按照规定的条件、种类、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第四条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奖励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奖励工作。 第五条 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四)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五)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六)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七)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八)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九)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十)有其他突出功绩的。第六条 对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一)对表现突出的,给予嘉奖;(二)对做出较大贡献的,记三等功;(三)对做出重大贡献的,记二等功;(四)对做出杰出贡献的,记一等功;(五)对功绩卓著的,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或者“模范公务员”、“模范公务员集体”等荣誉称号。 第七条 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市(地)级以上机关干部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照下列权限审批:嘉奖、记三等功,由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市(地)级以上机关批准。记二等功,由市(地)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省级以上机关批准。记一等功,由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中央机关批准。授予荣誉称号,由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由市(地)级以上机关审批的奖励,事先应当将奖励实施方案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第八条 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需要奖励的,由所在机关(部门)在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建议;(二)按照规定的奖励审批权限上报;(三)审核机关(部门)审核后,在一定范围内公示7个工作日。如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示的,经审批机关同意可不予公示;(四)审批机关批准,并予以公布。《公务员奖励审批表》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公务员集体奖励审批表》存入获奖集体所在机关文书档案。第九条 审批机关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必要时,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主管机关同意,并征求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意见。 第十条 对在本职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应当给予奖励。给予嘉奖和记三等功,一般结合年度考核进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予以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给予记二等功、记一等功和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荣誉称号,一般每五年评选一次。对在处理突发事件和承担专项重要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应当及时给予奖励。其中,符合授予......余下全文>>

三:公务员奖惩制度

第八章 奖 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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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八条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给予奖励。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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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务员集体的奖励适用于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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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九条 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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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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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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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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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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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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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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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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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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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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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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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条 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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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受奖励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予以表彰,并给予一次性奖金或者其他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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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一条 给予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奖励,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或者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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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二条 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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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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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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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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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惩 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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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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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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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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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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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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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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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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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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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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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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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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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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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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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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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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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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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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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四条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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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五条 公务员......余下全文>>

四:公务员奖励规定的介绍

《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2号于2008年1月4日颁布,2008年1月4日开始实施。全法由六章,共计二十二条组成,另有附件等。

五:公务员奖励制度的各地奖励政策

北京市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获得荣誉称号者,可额外获得近1半年工资(国家规定的全年基本工资与职务补贴之和,下同)。昨天,市人事局公布《关于做好我市2004年度公务员考核奖励工作的通知》,北京市公务员考核奖励工作正式在各区县全面展开。 市人事局通知指出,在年度考核评优和行政奖励工作中,要坚持向工作在第一线,直接面对广大人民群众的基层公务员队伍倾斜。市、区县政府各部门的督查考核奖金发放,要在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核定的督查考核奖金总额内,根据每个公务员的年度考核结果,拉开档次。年度考核结果为相同等次的,执行同一督查考核奖金标准。“优秀”等次人员,督查考核奖金可高于“称职”等次人员10%至20%。通知规定,在本次考核中受到各种行政奖励的人员的奖金计算标准是:嘉奖人员为本人年工资的10%;记三等功人员为15%;记二等功人员为25%;记一等功人员为35%;授予荣誉称号人员为45%。 根据日前出台的《上海市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行动纲要》,上海将创新分配激励制度,其中包括建立党政机关人员奖励制度、构建符合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特点和适应事业发展的收入分配体系及建立统一的市级人才表彰奖励制度等方面。在建立党政机关人员奖励制度方面,《纲要》称将在进一步完善“阳光工资”制度的基础上,制定以部门首长为实施主体的奖励办法,成立党政机关考核委员会,根据工作业绩确定奖励方案。奖励经费统一由财政列支,探索建立长效激励的公务员年金制度和福利制度。至于鼓励和引导企事业单位创新分配制度的问题,《纲要》鼓励各单位积极落实技术、专利、品牌、管理等要素参与分配的各种实现方式,积极探索股权、虚拟股、特殊贡献分红、协议工资、项目工资、年薪制、利润分享、年度奖励、风险收入、补充保险、福利待遇等多元化的分配形式,选择和跟踪一批不同类型企事业分配制度改革的样本单位,及时总结和提炼样本单位的做法和经验,并进行宣传引导,把单位领导推动按要素参与分配和形成有激励作用的分配方法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干部考核之中。 公务员自愿辞职创办实业,可获3万至12万元的补偿;连续两年考核为不称职的,予以辞退;连续两年考核为基本称职的,须参加不少于3个月的离岗培训……昨天,武汉市人事局公布了《关于建立健全公务员退出机制的意见》。这是我国第一个综合运用鼓励、淘汰、惩戒等手段畅通公务员“出口”的措施。武汉市提出鼓励性优惠政策,对提前退休、特别是辞职创办实业者给予物质上的补偿:公务员提前退休,距法定退休年龄1年至3年的,增加一档职务工资;3年至5年的,增加两档职务工资;5年以上的,增加三档职务工资。对工作已满5年,自愿辞职领办、创办、租赁企业,或者从事个体经营以及到非公有企业或非财政拨款单位就业的,一次性发给本人5年至8年的基本工资辞职补偿金。据此测算,一般科员辞职可领到3万元补偿金,正局级干部可领到12万元左右。

六:公务员奖励规定的第三章

第七条 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市(地)级以上机关干部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照下列权限审批:嘉奖、记三等功,由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市(地)级以上机关批准。记二等功,由市(地)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省级以上机关批准。记一等功,由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中央机关批准。授予荣誉称号,由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由市(地)级以上机关审批的奖励,事先应当将奖励实施方案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第八条 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需要奖励的,由所在机关(部门)在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建议;(二)按照规定的奖励审批权限上报;(三)审核机关(部门)审核后,在一定范围内公示7个工作日。如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示的,经审批机关同意可不予公示;(四)审批机关批准,并予以公布。《公务员奖励审批表》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公务员集体奖励审批表》存入获奖集体所在机关文书档案。第九条 审批机关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必要时,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主管机关同意,并征求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意见。

七:我们国家公务员奖励制度里面规定,最高奖励金额为多少

根据国家公务员局《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最高是

公务员奖金标准

奖励种类

奖金数额(元)

嘉奖

800

记三等功

1500

记二等功

3000

记一等功

6000

授予荣誉称号

10000

八:对表现突出的公务员给予奖励时,应当坚持什么原则

我国《公务员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工作表现突 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或者公 务员集体,给予奖励。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 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由此可见,应当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 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此外,公务员集体的奖 励适用于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 工作集体。

九:公务员奖励规定的颁布时间

(2008年1月4日颁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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