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三流合一指的是什么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规定,从开具发票增值税方的角度规定对外开具发票原则“三流合一”,具体包括“货物、劳务及应税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必须都是同一受票方;
2、具体内容包括:
A、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B、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C、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3、请予核实。
二:营改增 三流 合一 是什么意思
为了防范虚开增值税发票,国税总局曾出台规范性文件要求“三流一致”。所谓“三流一致”,指资金流(银行的收付款凭证)、票流(发票的开票人和收票人)和物流(或劳务流)相互统一,即收款方、开票方和货物销售方或劳务提供方必须是同一个法律主体,而且付款方、货物采购方或劳务接收方必须是同一个法律主体,如果三流不一致,将不能对税款进行抵扣。
三:增值税发票三流合一对普通发票适用么
三大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这三个方面的浓缩。说浓缩的意思就是,它完全可以高速快捷的计算出这三个流的所有反映状况。
从开具发票增值税方的角度规定对外开具发票原则“三流合一”,具体包括“货物、劳务及应税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必须都是同一受票方,强调了是“同一受票方”。需要提醒的是,“资金流”规定的是收取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除了收到银行款项等资金流,还包括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也就将俗说的“三方协议”纳入范围“资金流”。
从受票方的角度规定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三流合一”原则,具体包括“货物、劳务及应税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必须都是同一开具发票方,强调了是三者“一致”。需要提醒的是,“资金流”规定的是“支付款项”,没有其他的支付销售款项的凭据,也就只包括银行等资金往来款项。
四:增值税三流合一指的是 增值税四流合一指什么
物流、资金流、发票流。是指开票的接收方要和发货的接收方及资金的付款方要一致。
五:增值税的三流合一和虚开到底是什么高顿财务培训
上海立信会计学院为您解答:
(一)关于“三流一致”
所谓的“三流”,是指货物流、资金流和票流(“流”就是流向)。为了便于精准指代,我把不同的“流”所对应的当事主体分别取了不同的名称
“三流一致”就是图中所示的指向,此时销售方、开票方和收款方为同一主体;购买方、受票方和付款方为同一主体。
关于“三流一致”的最早文件出处,大致是《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以下简称192号文),该文件对“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明确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之后,税总对192号文还打了许多补丁,后面再详细介绍。
(二)关于“虚开”
“虚开”,是虚开发票的简称,包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营业税发票等,但通常特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下文均指虚开专票)。“虚开”除了虚增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金额外,还能虚抵增值税销项税额,这对不法分子而言诱惑甚大,对国家税收而言损失甚大。
《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1996]210号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这一规定,我认为虚开按照实施主体(类似主谋、主犯)可以分为四类,按照交易和发票的关系可以分为三类,
虚开”的范畴远远超出“三流”的比对内容。“虚开”的本质是发票披露的信息和交易真实情况不相符,即使“三流一致”,金额不符、品名不符等照样会构成“虚开”。相反,在“三流一致”的情况下,交易各方也可能通过构造虚假交易而达到“虚开”目的(张伟老师所谓的“资金回流,提前实现型”)。需要说明的是,虚开发票并不一定都是少缴税款,给国家造成税收损失,而是破坏正常的税收秩序。比如,甲销售货物给乙并向乙收款,但让丙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乙。在这笔交易中,即使丙缴纳了相应的税款,仍属于虚开,因为甲才是真正的纳税义务人,他通过虚开逃避纳税义务;丙构成同谋;至于乙,则可能是共犯也可能不是(没有证据表明乙知情,构成善意取得虚开发票)。
(三)“三流一致”和“虚开”的关系
“三流一致”和“虚开”,两者相互既不充分也不必要,相关性不强,甚至还不如资产负债表准确性和试算平衡之间的逻辑关系。(试算平衡不代表资产负债表编制无误,但试算不平衡说明资产负债表一定有问题,试算平衡是资产负债表无误的必要不充分条件。)
那为什么“三流一致”会这么多年成为税务机关特别是稽查人员的一项检查利器和许多企业视为不可逾越的“雷区”呢?其中的一个主要原因是惯性思维导致的。正如无极小刀老师所言,“三流一致”是绝对理想化的模式,只有在简单经济的贸易方式下才会存在。上世纪90年代,我国市场经济还不发达,专业分工还不细致,物流产业尚处于萌芽状态、资金结算方式比较单一,绝大多数的交易都是“直接交钱、直接交货”,192号文符合当时的贸易状况。就好像老子的“老死不相往来”和“男耕女织”的田园生活相匹配一样。但二十多年过去了,我国市场化水平迅猛提高,社会分工......余下全文>>
六:为什么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遵守三流合一的原则?三流不一致会有什么风险?
首先解释一下三流合一
39号公告从开具发票增值税方的角度规定对外开具发票原则“三流合一”,具体包括“货物、劳务及应税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必须都是同一受票方,强调了是“同一受票方”。
之所以要遵守三流合一就是为了提高发票的真实可靠性。增值税发票一直都是对税收影响比较大的,三流合一就是避免不规范出现,逃税漏税。
七: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三流不一致问题 10分
可以进行抵扣,抵扣联上是供货方的税号和本单位的税号能够一一对应就可以进行认证抵扣。
八:对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需要三流合一吗
对外开具增值税发 票原则“三流合一”
39号公告从开具发 票增值税方的角度规定对外开具发 票原则“三流合一”,具体包括“货物、劳务及应税服务流”、“资金流”、“发 票流”必须都是同一受票方,强调了是“同一受票方”。需要提醒的是,“资金流”规定的是收取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除了收到银行款项等资金流,还包括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也就将俗说的“三方协议”纳入范围“资金流”。
国税发[1993]154号文件从受票方的角度规定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三流合一”原则,具体包括“货物、劳务及应税服务流”、“资金流”、“发 票流”必须都是同一开具发 票方,强调了是三者“一致”。需要提醒的是,“资金流”规定的是“支付款项”,没有其他的支付销售款项的凭据,也就只包括银行等资金往来款项,但是39号公告,规定了开票方“资金流”包括“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所以实务操作中,国税发[1993]154号文件“资金流”的规定也应包括支付销售款项的凭据,如“三方协议”。
九:简易征收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三流合一吗
简易征收开具增值税发票不需要三流合一,“三流合一”在税收上没有这种说法。
十:对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要求三流合一吗
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没有那么多的限制和要求。原来所说的“三流合一”,也只是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