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群体性食物中毒是多少例以上
10例以上为群体食物中毒
二:法律是如何规定集体性食物中毒
如果造成了严重后果的 是故意则定投放危险物质罪 如果是过失 则定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三:群体性食物中毒多长时间通知上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应在2小时内报告。
第十九条 国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报告规范,建立重大、紧急疫情信息报告系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一)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二)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三)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
(四)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第二十条 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有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
四:食物中毒事件人数达到多少时,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
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病人数达到30例及以上时,应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
五:突发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信息由哪个部门发布
一个地方的党委宣传部门
六:1000人吃饭几人算集体食物中毒
吃了被致病菌污染的食物,或本身有毒的食物而引起疾病,称作食物中毒。中毒常常是一家人或一个托儿所的孩子吃过同样东西后同时发病。发病时间比较集中,一般是吃了以后几十分钟到几个钟点,但也有单一发病的。
食物中毒有哪些种类?
按食物中毒病原分类,多见的食物中毒有:
(一)细菌性食物中毒
1、沙门氏菌食物中毒
2、变形杆菌食物中毒
3、副溶血性弧菌食物中毒
4、葡萄球菌肠毒素食物中毒
5、肉毒杆菌毒素食物中毒
6、蜡样芽孢杆菌食物中毒
7、致病性大肠杆菌食物中毒
8、其它细菌性食物中毒,如韦氏梭菌食物中毒,酵米面黄杆菌食物中毒,结肠炎耶尔森氏菌食物中毒,链球菌食物中毒,志贺氏菌食物中毒及空肠弯曲菌食物中毒等。
(二)有毒动植物食物中毒
1、有毒动物组织中毒,如河豚、贝类及鱼类引起的组胺中毒等。
2、有毒植物中毒,如毒蕈、含氰甙植物及棉子油的游离棉酚等中毒。
(三)化学性食物中毒,如重金属、亚硝酸盐及农药中毒等。
(四)真菌毒素和霉变食物中毒,如赤霉病麦、霉变甘蔗等中毒。
符合什么条件才算食物中毒?
食物中毒是吃了有毒食品所引起的以急性发病过程为主的疾病的统称。在此应该明确下列概念:
其一,必须是正常人吃了有毒食品而发病,食物过敏引起的症状,不属于食物中毒;
其二,必须是经口摄入,即人吃了有毒的食品而中毒,而非经口摄入者得了病,不算食物中毒;
其三,引起食物中毒的有毒食品必须是正常数量摄入的,暴饮暴食所引起的胃肠不适、腹泻、痛等是因为进食过多,并非吃了有毒食物引起的;
其四,有毒食品必须是可食状态,若吃了未成熟的水果,生的鱼、肉等不可食状态的食品而引起的症状也不属于食物中毒。符合以上四点才算食物中毒,缺少任何一点所引起的疾病都不能称食物中毒。
食物中毒不包括传染、寄生虫病、人畜共患传染病等引起的急性胃肠炎等疾病,那些被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不论是一次大量摄取或经常不断地小量食用所引起的慢性毒害及致癌、致畸、致突变作用等也均不属于食物中毒的范围。
处理“食物中毒”: 当地卫生行政机关和疾病控制中心。
七:如何有效防控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
餐饮业食品采购、储存和加工环节中,任何一个环节没处理好都可能出问题。一些小餐馆贪图便宜,购买腐败、变质的食物,食物储存过程中的生熟交叉感染,烹饪过程中食物没煮熟、煮透等都可能引起食物中毒。此外,使用不洁炊具、餐具,以及餐饮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个人卫生习惯等也可能导致食物被污染。
应当严格控制食品生产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