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确权有何具体法规
土地确权若干规定
土地确权案件在传统行政案件中占据相当比例,目前受案数量仍不少。且,此类案件多数关系到农民的生存问题,社会影响非常大,处理不好,往往会引发群体性事件;同时,土地确权案件多为历史遗留问题,事实审查中调查取证困难,又涉及土地政策的变迁等因素,审查难度通常比较大。因此,探索行政确权案件审理中存在争议的问题,对于提高行政案件审判质量,切实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大意义。
一、关于土地确权案件的立案审查问题
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土地确权案件立案审查中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商讨:
(一)关于土地确权案件的范围和性质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统计未将土地确权案件作为单独一类案件进行司法统计,而是作为土地案件大类一并统计。因此,实践中,有人认为,只要是确定土地权属的案件都属于确权案件,包括对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和所有权证的案件,因为,发证本身也是对土地权属的确认。我们认为,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土地权属案件仅指当事人因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申请人民政府调处,人民政府依照土地权属纠纷处理程序作出土地权属处理决定,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土地权属处理决定不服提起诉讼的案件,不包括当事人对政府颁发土地权属证书不服提起诉讼的案件。应当指出的是,除土地确权外,林地确权也属于广义的土地确权案件范围。
同时,根据2003年1月3日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发布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侵权案件、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案件、土地违法案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等非土地权属争议的案件不适用该办法,因此,办法第十四条所列事项引起行政诉讼的,也不属于土地权属案件。
从上述界定我们可以对土地确权案件的法律性质进行认定。在行政法学上,行政机关居中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作出裁决的行为,被统称为行政裁决行为。而政府的土地确权行为恰恰是对当事人土地权属纠纷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属于行政裁决类行政行为。因此,土地确权案件的案由我们也可以明确为:土地确权行政裁决案件。确权包括对土地(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认。
(二)关于土地确权案件的原告主体资格
通常情况下,土地确权案件的原告就是政府确权过程中土地权属争议的一方当事人。这类当事人的原告资格是不存在争议的。但是,某些情况下,确权案件的原告资格会产生不同认识。例如,甲村委会与乙经济社发生土地权属争议,政府确权,决定将争议地权属确认给乙经济社,甲村委会没有起诉,甲村委会的村民王某以争议地属于其承包地为由,不服政府的确权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此时,王某是否具备原告资格?又如,A公司与B经济社签订集体土地承包合同,B经济社将一片土地交由A公司作农业观光旅游项目。经营过程中,C经济社对项目用地权属提出异议,政府经过调查后将争议地确定为C经济社所有。由于B经济社已经取得A公司支付的土地租金,并分配给所属村民,且经济社主要负责人更换,B经济社不愿起诉。此时,A公司起诉是否具备原告主体资格?
对上述两个案件,实践中对王某和A公司的原告资格是存在异议的。一种意见认为,无论是王某还是A公司,两者与政府确权行为都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王某与与甲村委会存在土地承包法律关系,属民事法律关系,甲村委会与政府确权行为之间才存在行政法律关系;A公司与B经济社之间是土地租赁民事法律关系,B经济社与政府确权行为之间才具备行政法律关系。因此,王某只能要求甲村委会......余下全文>>
二:土地登记代理人的考试教材
出版社中国农业出版社作 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1、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大纲2、土地登记代理人地籍调查3、土地登记代理人土地登记实务4、土地登记代理人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5、土地登记代理人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
三:权利的公民的基本权利
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公民依照宪法规定在政治、人身、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享有的主要权利,也叫宪法权利。它是公民最主要的、也是必不可少的权利。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我国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权利和义务是密切相联的。任何权利的实现总是以义务的履行为条件。例如根据合同法规定,成立合同关系的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又如,财政机关有依法收税的权利,企业单位、公民等就有依法交纳有关捐税的义务;而就财政机关收税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来说又是履行行政义务。什么是义务?一般说来,法学上的义务是一个与权利相对应的概念。说某人享有或拥有某种利益、主张、资格、权力或自由,是说别人对其享有或拥有之物负有不得侵夺、不得妨碍的义务。若无人承担和履行相应的义务,权利便没有意义。故一项权利的存在,意味着一种让别人承担和履行相应义务的观念和制度的存在。如果说权利表示的是以“要求”、“获取”或“做”为表现形式的“得”,那么,义务所表示的就是相应的以“提供”、“让与”或“不做”为表现形式的“予”。从权利前设推导相应的义务,是现代权利话语的一般逻辑,但是,从根上讲,权利乃是从道德义务里推导出来的。人权就是从每个人对同类所必须承担的相互尊敬、平等相待的道德义务里推导出来的一种制度理性。 同时,权利与义务并不是简单的对应关系。有些义务缺乏相应的权利,例如,原始群体里的相互义务,基于德性的神圣义务;有些权利则缺乏相应的义务承担者,尤其是诸多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缺乏实在法意义上的义务承担任者,并因此缺乏可诉性或司法上的可主张性。 第一个要素是利益(interest)。一项权利之所以成立,是为了保护某种利益,是由于利在其中。在此意义上,也可以说,权利是受到保护的利益,是为道德和法律所确证的利益。利益既可能是个人的,也可能是群体的、社会的;既可能是物质的,也可能是精神的;既可能是权利主体自己的,又可能是与权利主体相关的他人的。第二个要素是主张(claim)。一种利益若无人提出对它的主张或要求,就不可能成为权利。一种利益之所以要由利益主体通过表达意思或其他行为来主张,是因为它可能受到侵犯或随时处在受侵犯的威胁中。第三个要素是资格(entitlement)。提出利益主张要有所凭据,即要有资格提出要求。资格有两种,一是道德资格,一是法律资格。专制社会里的民众没有主张言论自由的法律资格,但是具有提出这种要求的道德资格,这种道德资格是近代人权思想的核心,即所谓人之作为人所应有的权利。同时,这个时代的一些思想家又对国王和贵族所具有特殊的法律资格,给予道德上的否定。第四个要素是力量,它包括权威(power)和能力(capacity)。一种利益、主张、资格必须具有力量才能成为权利。力量首先是从不容许侵犯的权威或强力意义上讲的,其次是从能力的意义上讲的。由法律来赋予权威的利益、主张或资格,称法律权利。人权在获得法律认可之前是道德权利,由于仅具道德权威,侵害它,并不招致法律处罚。在获得法律确认后,人权就既是道德权利,也是法律权利。因而,侵犯人权会导致法律后果。除了权威的支持外,权利主体还要具备享有和实现其利益、主张或资格的实际能力或可能性。第五个要素是自由。在许多场合,自由是权利的内容,如出版自由、人身自由。这种作为某些权利内容的自由(或称“自由权利”),不属于作为权利本质属性之一的自由。因为奴役权利、监护权利并不以自由为内容,但其本身的确是权利。作为权利本质属性或构成要素的自由,通常指权利主体可以按个人意志去行使或放弃该项权利,不受外来的干预或胁迫。如果某人被强迫去主张或放弃某......余下全文>>
四:在县国土局 地籍规划股 工作,该学习些什么 有什么书可以学习吗
我不知道你们是怎么划分科室的,地籍科是地籍科,规划科是规划科,其实也不用学习什么,你跟着前辈们学习就是了,一般过去都是办事的,前辈会让你做很多事情,慢慢做做就自然会了
五: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的合格标准
科目名称 合格标准 试卷满分 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 60 100 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 60 100 地籍调查 60 100 土地登记代理实务 60 100
六: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的考试科目
共考4科:《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地籍调查》、《土地登记代理实务》。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每个科目的考试时间为2.5小时。
七: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的考试时间
土地登记代理人执业资格考试时间统一定于2011年6月11、12日。6月11日上午9:00—11:00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下午2:00— 4:00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6月12日上午9:00—11:00地籍调查(自备函数计算器)下午2:00— 4:30土地登记代理实务(自备计算器)201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时间为:6月15、16日具体考试时间和科目为:6月15日上午9:00—11:00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下午2:00—4:00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6月16日上午9:00—11:00地籍调查(自备函数计算器)下午2:00—4:30土地登记代理实务(自备计算器)2012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时间: 考试名称 考试日期 考试时间 科目名称 考试题型 土地登记代理人 6月16日 上午 9:00—11:00 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 客观题 下午 14:00—16:00 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 6月17日 上午 9:00—11:00 地籍调查(自备函数计算器) 下午 14:00—16:30 土地登记代理实务(自备计算器) 主观题
八:土地确权后能转让吗?需要怎么办理
土地确权后可以转让。
在农村土地中,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可以依法进行土地流转,其中流转方式之一即为转让。但是农村土地转让有比较多的政策限制,首先,转让的双方必须同属于统一集体组织,并且转让需要经过发包方的同意。
必须要注意的是,土地转让后你会失去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发包方会与接收转让的人签订新的承包合同,所以签订土地转让协议之前请务必考虑清楚。
九:如何实现土地资源管理方式的转变 龙开胜
2012年10月8日,以“社会管理创新与土地资源管理方式创新”为主题的第十一届全国高等院校土地资源管理院长(系主任)联席会暨中国土地科学论坛在南京召开。本届论坛由教育部公共管理教学指导委员会土地资源管理学科组、全国高等院校土地资源管理院长(系主任)联席会和《中国土地科学》编辑部共同主办,南京农业大学土地管理学院具体承办。来自国土资源部、北京大学、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浙江大学、南京农业大学、中科院南京地理与湖泊所、中国土地规划勘测院、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南京市国土资源局等全国知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相关单位的百余名专家、学者参加了论坛。论坛共收到论文130余篇,其中38篇论文参加了会议交流。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夏鸣厅长、北京大学城市与环境学院林坚教授、南京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冯淑怡教授应邀分别做了《有效集聚资源,统筹城乡发展》、《城镇化进程中的土地利用问题研究》、《城乡统筹中的集体建设用地制度改革——以广东三旧改造为例》的主题报告。围绕“土地资源配置与收益分配”、“新农村建设与土地管理制度创新”、“土地利用冲突与治理”、“土地利用与农民权益保护”等专题,参会专家、学者从各自专业角度和研究领域探讨了当前社会管理创新以及转变土地资源管理方式面临的主要障碍,分析了社会管理创新以及转变土地资源管理方式的主要途径,提出应构建土地资源管理中政府、市场与公民社会治理的良性互动机制,有效化解土地社会与经济矛盾纠纷,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和融合,保障农民土地权益。 1土地资源配置与收益分配 土地资源配置与收益分配专题主要围绕城乡建设用地优化配置、耕地资源配置以及农地城市流转、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中的收益分配等问题展开,系统动力学、期权理论、协调发展理论、DEA模型等相关理论和方法得到应用。 冯应斌基于城乡建设用地优化配置目标及其途径,探讨了重庆市农村居民点复垦潜力及地票供给来源,通过构建地票及挂钩指标供需平衡分析框架,估算了重庆市2011-2015年和2011-2020年农村居民点复垦现实潜力范围值以及同期全市地票指标需求量。李效顺将传统研究焦点(耕地非农化)与当前热点(低碳经济)纳入统一分析框架,运用系统动力学方法进行实证分析,重点仿真量化1996-2020年间耕地非农化带来的碳收支盈亏量,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实现耕地非农化过程中的碳收支平衡和低碳发展的建议。雍新琴认为耕地保护县(市)域财政补偿是耕地保护补偿的关键,并以江苏省为例分析了属于耕地赤字和盈余的县(市)域,提出应将耕地保护补偿纳入到省与县(市)财政转移支付的决策中,耕地赤字的县(市)将补偿资金上缴省财政,由省财政将补偿金下解到耕地盈余的县(市)财政。刘子铭则借鉴环境经济学方法,构建耕地面积变化综合分析框架,总结、比较了中国和日本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的耕地面积变化规律,结果表明,在经济快速发展阶段,中国和日本的耕地损失均呈现倒“U”曲线形状,但与日本相比,中国的土地利用更为粗放,其原因不在于中国经济规模扩张的速度,而在于不尽合理的产业结构和较低的科技进步水平,同时提出应通过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建立、完善相关耕地保护的政策体系,实现保护耕地红线目标。於忠祥提出通过土地平整、灌溉排水、田间道路等工程加快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可以稳步提高粮食产量,保障我国粮食安全。 在收益分配方面,诸培新以“万顷良田建设工程”项目为依托,揭示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中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关系及其分配机制,构建了农民长期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机制;王湃基于实物期权理论对农地城市流转的选择价值进行理论分析并做实证研......余下全文>>
十:土地他项权利人只能是国家金融机构吗
根据《贷款通则》(文号)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矗,不得经营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款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在我国,资金拆借是银行之间,以及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包括信托投资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以及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之间相互借贷短期资金的行为,拆借的主体在我国目前只限于银行及非银行的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允许进入拆借市场。所以,企业之间不可拆借资金。
由于企业之间资金拆借行为在我国是违法的,因此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合同因为其内容违法而无效,根据民法理论,主合同被宣告无效或撤消,从合同也将失去效力,对于这种土地抵押合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该不予登记。
但以后类似问题可能会解决,国家正试图出台相关政策,不过暂时还是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