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用工证明

一:用工证明和劳动合同

办理失业证不需要单位用工证明,只需要提供《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即可。可能是经办人没表述清楚或者您误听所致

以上回答你满意么?

二:劳动用工登记证如何办理?

带上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劳动用工花名册,到社保办合同登记备案的地方去办就行了

三:单位用工证明

检举 1、一般情况下单位出具“顶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都有固定格式,而且比较简单。至于让单位按你上面所说的写,要看你能否和单位达成协商了。 2、相关的法律规定你可以参考:我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四:劳动合同证明怎么开

劳动合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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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 明

XXX(身份证XXX)为我公司员工(XXX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X),与X年X月X日入职公司,任职于XXX部门,从事XXX工作。

特此证明

单位盖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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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XXX(身份证)已于X年X月X日在我公司离职。

特此证明

单位盖章

日期

五:什么是劳动用工备案

这个备案就是你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送到劳动局去存档并登录上网,这些都不是你个人要做的事情,如果可以正抚交社保,那么就是已经备案过了,无须担心

六:如何证明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 举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2005)12号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劳动关系 举证 参考】下列证据可以作为证明或者间接证明劳动关系:

(一)带有用人单位名称的《工会会员证》;

(二)带有用人单位名称的《特种职业许可证》;

(三)带有用人单位名称的《机动车驾驶员证》;

(四)带有用人单位名称的其他证件;

(五)代表用人单位签订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经济合同、发货票等;

(六)用人单位内部带有职工签字的文件、图纸、工票、票据等;

(七)由用人单位加盖公章的其他书面证明。

七: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由谁提供?

一般情况下是由劳动者自己提供,个别证明需要用人单位证明(如社保缴纳证明、入职登记表等等)。

特殊情况下需要用人单位证明(如工伤中,规定时间内用人单位不申请工伤,那么举证责任就会倒置与单位)。

至于劳动部门调查取证这方面,主要存在与劳动者个人申请有困难或者法律规定需要劳动部门调查的(如工伤的调查)!!

八:劳动工作证明指什么

指的是,你工作中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凭证,如工作卡,工作服等等。

九:怎样证明员工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正常情况下,应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处理,即劳动者主张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应由劳动者提供证据证明。但因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往往有些证据材料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劳动者很难举证。所以,法院也规定了相应的应由用人单位举证或者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认为应由用人单位举证的情形。比如原劳动部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就规定,工资支付凭证或者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等由用人单位举证。

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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