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卫生法全文

一:《食品卫生法》全文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5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九号公布,自1995年10月30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增强人民体质,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食品卫生监督制度。

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都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适用于一切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也适用于食品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和有关环境。

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保护社会团体和个人对食品卫生的社会监督。

对违反本法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食品的卫生

第六条 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

第七条 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营养、卫生标准。

第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 件的措施,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加工、包装、贮存等厂房或者场所;

(三)应当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洗涤、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

(四)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应当合理,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人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必须洗净,保持清洁;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和条 件必须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经常保持个人卫生,生产、销售食品时,必须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直接人口食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具;

(九)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对食品摊贩和城乡集市贸易食品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作出具体规定。

第九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一)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二)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三)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四)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

(六)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

(七)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

(八)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

(九)超过保质期限的;

(十)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专门规定禁止出售的;

(十一)含有未经国务院卫......余下全文>>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共有多少章多少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共一百零四条,分十章,目录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五章 食品检验

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

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三:卫生法律法规

经确切统计,涉及卫生方面的法律有:《母婴保健法》、《食品卫生法》、《职业病防治法》、《传染病法制法》、《职业医师法》、《献血法》(《国境卫生检疫法》、《红十字会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药品管理法》)10部。行政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尘肺防治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管理条例》等33部。部门规章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条例》、《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等146部。

因此,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数量的总和为189部。

四:食品卫生法是否规定蛋糕上不能有奶油装饰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全文共五十七条,只对食品卫生作出规定。

不涉及任何食品的具体制作方法和样式。

五:新食品安全法实施后旧食品安全法是否还能使用

新《食品安全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后,原《食品安全法》不再适用。

六:食品安全法执行力度如何?

比较不错的哦,单从以下几点拓展来看:

1.无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最低处5万元罚款。2. 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最低处5万元罚款,货值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20倍罚款。3.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制度,如实记录进货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违法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一般民众认为,当前食品安全形势严峻,主要问题是法律没有得到严格落实,是法律在执行层面出了问题。但笔者以为,没有一部良法和善法作为前提要素,才是更根本性的问题。在当前严峻的食品安全形势面前,我们不应当不切实际地寄望于一下子扭转所有问题。必须秉持客观和实事求是的态度,先将精力集中在解决主观故意、恶意牟利的违法行为上,抓住主要的、密切关系群众身体健康的食品安全问题,集中行政资源办理一批有社会影响力的案件,从而一步步改善食品安全形势。

七:医疗卫生法

到书店买一本《刑法》的话,里面只有刑法的内容,是没有医疗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的——

在书店买的法律文本,通常都是一本就只有一个,当然你可以全套购买

下面这些法律法规,网上应该都查得到全文的,你逐个搜索看一下,我觉得就应该差不多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护士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献血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八:新食品安全法对于投诉人有哪些规定

食品安全法基本针对的是商家和相关部门,光针对投诉人,应该就是这一条: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希望对您有帮助,下面是新新食品安全法——

2015年新食品安全法: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食品安全法的决定。

新修改的食品安全法共十章,154条,将于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部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第十二次会议两次审议,三易其稿,被称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以下是新食品安全法的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

(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第三条 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 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食品安全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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