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托持股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你好,通过签订委托持股协议来行使权利的股东,其股东地位和权利存在着较大的风险。委托持股协议的效力不能对抗登记公示的效力。如果出现受托人将委托人的股权有偿转让给善意第三人的情况,委托人不能主张善意第三人返还。受托股东的债权人主张执行受托股东的股权,委托人不能以委托持股协议对抗受托人的债权人。受托人的继承人能否将受托财产继承,如果受托人或委托人破产,受托财产是否作为破产财产,都没有法律相关的规定,一旦发生这种情况,委托人的股东权利就存在着很大的争议和风险。
所以,建议还是实名制注册登记。
二:代持股协议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无直接法律依据,但我国还是保护隐名股,依据是合同法,因此保护力度川弱。另外,上市代持是不被允许的(行政规章)
三:各位,请问代持股协议的委托方可以是公司吗? 10分
委托方只能是股东,股权的实际所有人才能委托他人代持。
四:如何核查是否存在委托持股的情形
在当日委托内能查看当前的委托情况
五:委托持股协议书的法律效力
如果该协议书系双方(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协议内容是有效的,对协议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然了,名义持股人不能以存在持股协议为由,对抗善意第三方(例如:公司债权人)。
川 有关委托持股的法律规定,可参见《合同法司法解释三》。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六:什么是《委托持股协议》?名义持股可以不用承担相关的法律义务吗?
委托持股即持股人是名义股东,投资人是隐名股东,这是公司法允许的。
名义持股关系是个受托代理关系,其最终民事责任由委托人承担,但受托人未尽受托义务,则要承担相关责任。
七:这份代持协议是否合法
公司是资本联合之产物。资本自由流通是资本企业的生命线。保障资本流通的自由与安全秩序是立法的首要任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分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内部转让就是股权在公司的股东之间进行,不涉及股东以外的第三人,对于重视人合因素的有限责任公司来说,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没有发生改变,因此各国的公司法对公司内部的出资转让极少限制,并且不需其他股东同意,转让方与受让方协商一致,转让即可成立。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也是如此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该条款并无其他限制性规定,仅在最后一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赋予了公司股东更大的自由度,在订立公司章程时可以做出例外规定。而外部转让则因为会吸收新股东加入公司而改变股东的原先结构,影响股东间的信任基础,所以对于人合性占重要因素的有限责任公司来说,股权的外部转让是受到严格限制的。新《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这有别于原《公司法》的规定,原《公司法》规定“股权转让应当经公司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这意味着转让股权的股东被排除了表决权,这样的规定更具有合理性。但原《公司法》仅有这个规定,在股权转让的实际运作上,并没有任何的可行性。例如,如果其他股东借口并不知道股东要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或者承认知道此事但迟迟不作决定,既不表示同意也不表示反对,而使股权转让处于无限期的拖延和等待中,在某种程度上这实际是限制了股权的转让。鉴于以上情况,新修订的《公司法》对于股权转让进行了程序性的规定“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该条款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如果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满三十日未答复的,将产生默认已同意转让的法律效果,这就使得欲转让股权的股东不至于陷入“欲哭无泪”的境地。但这其中“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是个关键环节。欲转让股权的股东必须证明其他股东已接到你送达的股权转让事项的书面通知,并将这送达之日以有效的方式固定下来,否则其他的都没意义。因为有意阻止股权转让的股东可以说我没有接到任何通知,我也不知道这回事,即使他实际接到了通知,也知道此事。因为在我们这个大力提倡诚信的国家,这样的事在很大程度上是有可能发生的。因此,转让股权的股东可以用公证这个法律武器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运用公证的证据效力来固定这个关键的“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就是一个最好的选择了。公证的证据效力是公证的法定三大效力之日,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所以转让股权的股东可以向公证处申请办理送达《股权转让事项通知书》的证据保全公证,在公证员的陪同下,向其他股东逐一送达该通知书,将“收到通知书”这一事实和“收到之日”这一重要日期用公证的方式固定下来,为自己股权的转让的顺利进行提供法律的支持和保证。除此之外,我们在公证实践中又面临了新的领域。因为《公司法》在股权转让中第一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可以发生继承,而这种继承不仅仅是传统的财产权的继承,而且是包括股东所享有的参与公司事务管理的权利的继承。这是一个全新的领域,不仅有财产权利,还有非财产权利。在新《公司法》第七十六条是这样规定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改制企业单方面强制委托持股是否合法
委托持股即持股人是名义股东,投资人是隐名股东,这是公司法允许的。名义持股关系是个受托代理关系,其最终民事责任由委托人承担,但受托人未尽受托义务,则要承担相关责任。
委托持股协议来行使权利的股东,其股东地位和权利存在着较大的风险。委托持股协议的效力不能对抗登记公示的效力。如果出现受托人将委托人的股权有偿转让给善意第三人的情况,委托人不能主张善意第三人返还。受托股东的债权人主张执行受托股东的股权,委托人不能以委托持股协议对抗受托人的债权人。
受托人的继承人能否将受托财产继承,如果受托人或委托人破产,受托财产是否作为破产财产,都没有法律相关的规定,一旦发生这种情况,委托人的股东权利就存在着很大的争议和风险。
九:挂靠股东是否具有法律效应
你这种情况不叫股份挂靠,实际上是委托持股。
一、你应该和对方当事人签订《委托持股协议》,而不是什么股份挂靠协议。
二、委托持股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委托持股是有风险的。由于在委托持股关系中,委托持股协议是最重要的法律文件,故对于委托持股的权益保护,一般通过在委托持股协议中对于股东权利义务、股东利益的转移、股权确认权、监督权及其违约责任等内容的明确予以有效防范,具体如下:
(1)明确受托人在行使公司重大决策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及其相应的后果。(2)明确受托人因代持股权而可能获得的任何利益,如股利、分红、转让款、清算收入等向委托人转移的方式、期限及其责任。(3)明确在委托持股期限内,委托人是否有权按照一定程序将相关股权转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4)明确委托人有权对受托人持股行为进行监督与纠正,并有权要求其承担损失。(5)明确受托人重大事项的报告义务及相关违约责任等。三、明确、具体、合法的委托持股协议不仅使受托人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维护委托人和公司的利益,也将使受托人得到相应的回报。
十:代持股协议中的委托方转让股份怎么办? 30分
这个完全按照当初的委托代持协议来即可。委托方根据委托协议有权收回、转让股份,当然这是在不损害堆放利益及善意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
首先委托方要和受托方解除协议,清算关系;接着跟受让方签署转让协议;最后办理股份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