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权判决申请书范本

一:除权判决的申请条件

1.无人申报权利或申报的权利被驳回。2.公示催告申请人应当自申报权利的期间届满次日起1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作出除权判决。3.申请人必须向原受理公示催告申请的人民法院提出。

二:承兑汇票丢失公示催告结束,申请除权判决书时需要什么材料?

除权判决申请书

申请人: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申请人于 年 月 日,因 灭/丢失 票 张,出票人为: ,出票银行为: ,收款人为:

票号为 ,账号为: 。

票面金额为: 元。申请人已于 年 月 日向XX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现公告期已满,无人对此申报权利,现特此申请你院依法作出除权判决。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三:农村专用票据丢了申请书怎么写

一般要你提供这个证明的地方会有模板吧.我就记得我参加移动预存的时候写过发票丢失证明,但是这个是移动出的格式,我只负责签字

四:公示催告程序结束后,除权判决是法院自动作出的还是要由申请人再次申请呢?

公示催告期间,没有申报权利的,表明票据上的权利为申请人所有,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为了使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为人们所知,也为了使票据支付人确定自己的支付行为,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将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予以公告,并通知票据支付人。宣告票据无效的法律后果是,票据支付人可以拒绝持票人要求支付的要求;自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可以向票据支付人主张权利,即申请人可以要求票据支付人付给其失去的票据上所载的金钱。

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除申请人以外,其他人失去了对票据的权利,但有时,因为某些特殊原因,利害关系人没能在人民法院判决前申报权利,例如,公示催告期间,某人正患病或者正在国外,不知道人民法院对票据的公示催告,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才得知自己所持票据已被宣告无效,但自己取得该票据是合法、正当的,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该公民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向作出票据无效判决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五:我们的票丢失,已经呈上除权判决申请书已经有一个月,可是现在丢失的票据还未判给我们,请问是怎么回事?

你好,请耐心等待。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民诉意见》第232规定,在申报

权利期间没有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权利被驳回,公示催告申请人应该在申报权利

期间届满后的次日一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判决。逾期不申请的,终结公示催

告程序。注意,这里只是说申请人应当在期间届满后1个月向法院申请判决,但

并未规定法院的审限,所以,应该按照普通程序的期限来进行,首先在收到你

的判决申请的7日内告知你受理(不知道有没有告诉你),然后组成合议庭,然

后在6个月内作出判决,如果有特殊情况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再延长6个月,还

需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所以,你的判决应该会在6个月内作出,所

以请耐心等待。也可以去法院咨询一下具体问题。

希望能帮到你

六:除权判决结果申请后正常情况下多久可以下来

一般在30日内下达判决。

七:公示催告的公告 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以前取得该票据的除外,怎么理解?

这句话的意思是说,在公示催告期间,有法院作出的公告,相关当事人应该看到公告,知道这张票据是有问题的;如果当事人还取得该票据,那么法院不支持其票据权利。如果是在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后”,此时法院不进行公告了,法院也还没有作出除权判决,那么这段期间就是“空白期”,当事人很可能不知道这张票据有问题而取得票据,此时是善意第三人支付对价取得票据,其享有票据权利,法院应当支持。

除权判决是公示催告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在公示催告期间届满,而无人进行权利申报或者虽然有人进行权利申报但被人民法院驳回时,依据公示催告申请人的申请,由人民法院做出的宣告所丧失票据无效的判决。

八:谁知道除权判决确有错误能否提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按照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14条规定,对依照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的再审申请不予受理。上述法律明确规定了不允许当事人申请再审,但是对院长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并无禁止性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7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9条、第200条规定了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因此笔者认为,对按照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按照院长监督程序提起再审,是有法律依据的。

那么,按照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提起再审后,究竟如何审理呢?因为没有任何法律规定,笔者认为应当结合立法的原意适用法律。《民事诉讼法》对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再审案件作了明确的规定,比如必须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必须开庭审理,第186条还规定再审适用的程序,即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但是公示催告程序是一种特殊的程序,一是非讼性质,没有明确的相对人;二是实行一审终审制;三是特殊的审理方式,不能调解,也无需开庭审理;四是终结公示催告程序适用裁定;五是特殊的判决效力,即除权判决作出后产生如下法律后果:1.结束了公示催告程序。2.申请人可持除权判决向付款人请求付款。3.所公示票据无效。4.除权判决是付款人履行付款义务的依据。

基于上述法律规定,笔者认为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公示催告程序中作出的除权判决进行再审时,应当作如下处理: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无需开庭,一审终审,对确有错误的除权判决在判决撤销的同时,还应当判决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冯艾芳(作者单位:太原市杏花岭区法院)  作者:作者单位:太原市杏花岭区法院

九:公示催告申请书等文件怎没填写?公示催告申请书,授权委托书,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公示催告除权判决申请

本律师长期担任多家大型公司的法律顾问, 承办过公示催告案件, 可以代书。

纵横法律网 李开宏律师

十:票据已作除权判决,利害关系人如何主张权利?

江西赣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曹澄清 甲的汇票遗失,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公告期满后无人申报权利,由于法律规定除权判决是公示催告程序的一部分,甲申请法院作出了除权判决。利害关系人乙因为主、客观等多种原因而没能在判决前向法院申报权利,此时即使要主张对该票据享有票据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实行一审终审制,利害关系人不能对此除权判决提出上诉。因此《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救济程序,即第二百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除权判决前向法院申报权利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除权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作出除权判决的法院起诉。但票据利害关系人申请撤销除权判决适用何种程序,《民事诉讼法》对此未作明确规定,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零七条却规定:一是按督促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二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按票据纠纷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在审判实践中,由于利害关系人诉讼请求一般包括撤消除权判决与主张行使票据权利等两项请求,该两项请求是合并审理还是适用不同程序审理,由于法无明文规定,因此有人因此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尽快作出司法解释,以指导基层法院工作,实现法律的统一性,以免造成各地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做法不一,推脱当事人的诉求,致当事人告状无门。本人理解,正是由于利害关系人提出撤消除权判决与主张行使票据权利两项诉讼请求错误,才使人产生法无明文规定,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尽快作出司法解释的误解。我认为本案利害关系人正确的诉讼请求应是:请求法院判决申请公示催告并申请除权判决的侵权人向票据权利的利害关系人支付赔偿款,金额等同于侵权人获取的票面金额。事实和理由是: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按票据纠纷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至于法院具体如何审理,我认为法院应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等相关规定全面审查侵权人申请公示催告并申请除权判决是否侵犯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利害关系人是否可依法取得票据权利,如侵权人确实构成侵权,法院在实体判决结果应是:侵权人将实际所获得的非法利益赔偿或支付给利害关系人。二、只有利害关系人提出侵权人支付赔偿款,金额等同于侵权人获取的票面金额的诉讼请求,法院在审判实践中才会避免法无明文规定的尴尬,否则法院无法依法审理。三、如利害关系人诉讼请求包括撤消除权判决与主张行使票据权利,法院在审判实践中由于法无明文规定,法院可能驳回利害关系人的诉讼请求,导致利害关系人即使起诉但利益仍得不到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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