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商标法保护的商标种类有: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对 ()错
对
二:我国商标法中商标的种类有哪些
在我国修改后的商标法中,形成了不同种类的商标,它们是依照商标的使用对象、使用目的、构成形式、知名度高低等不同标准来划分的。这些种类的商标在法律上的体现有一个渐进的过程,实际上反映了商标发展的过程,商标功能增加的过程,对商标的保护日趋加强的过程。我国商标法中商标的种类有:
1.商品商标、服务商标
这是按照商标的使用对象不同所作的划分,商品商标是表明商品来源的标志,而服务商标则是服务提供者标明其服务并与他人相区别的标志。在中国商标法中,1993年始对服务商标作出规定,意味着对商标使用对象的划分更符合实际,确认了服务领域使用商标的必要性,当然也表明商标保护范围的扩大,适应了现代经济的需要。因此商标法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这两项法律规定表明,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的最大区别在于使用对象的不同。具体如何区别,则关键又在于如何界定服务一词。比如,保险业、银行业、旅游业、广告业、运输业、电信业、学校、医院等皆属服务领域,包括营利性的服务和非营利性的服务。什么样的使用对象,应当使用商品商标或者服务商标,可以由管理部门做出划分,但这两种商标的本质特征是一致的,因而在法律上的一些规定是通用的,所以专门规定,商标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在本文中,有些内容只提到商品商标的规定,也并非是就将服务商标排除在外,而是两者适用同一规定。
2.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这是按照商标的使用目的不同所作的划分,并且是在商标法第二次修改时方始列入。商标法所作的规定是:“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对于这两种商标的使用目的,也就是其各自的特征,由法律加以确定,不容混淆,很明显的一点就是集体商标只限该集体成员使用,非该集体的成员不得使用,而证明商标是注册人自己不能使用,只能由符合一定条件的他人使用。
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在国际上都已先后出现,在一些国际条约中也已列入,在我国的行政法规中早于法律作出规定,反映了在现实中对这两种商标是有需要的,它有利于树立和维护生产经营集团的信誉,提高商标的竞争力,扩大商标的覆盖面,获取市场优势,发挥商标的作用。对于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注册与管理,其一般事项由商标法作出规定,而特殊事项则由商标法授权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3.平面商标、立体商标
这是按照商标的构成形式不同而作出的划分。在商标法第二次修改前,仅规定了平面商标,即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在视觉上均呈现于一个水平面上的商标,实际的注册中也仅受理了视觉商标中的平面商标。对于立体商标,一些国际协定中列为可注册商标,一些国家中也确认了立体商标。在我国,由于国内的需要和考虑了国际上的情况,因而第二次修改商标法时做出如下规定,即:“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按照这项规定,我国受理注册的商标为视觉商标中的平......余下全文>>
三:我国的商标法是只保护注册商标么?
不是的
对于非注册商标:非注册商标的人不享有商标专用权,原则上不受商标法保护,仅仅受其他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保护。
但我国《商标法》通过几次修改,已逐步地加强了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可以撤销该商标的注册;
二是在相同或相类似的商品上复制、摹仿或者翻译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上述规定限于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或驰名商标,而不涉及除此之外的普通未注册商标,对于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限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并没有跨类保护。(参考自网络和小象知识产权商标注册)
四:我国商标法中商标的种类有哪些
你好,根据商品和服务,商标类别被分为45类。
商标申请关键在于全面的检索、专业的风险评估。
商标申请流程:商标注册一般分为个人和公司申请两种。个人申请所需文件: (1)身份证复印件(需签名);(2)个体户执照复印件 ;(3)商标注册申请书;(4)委托代理机构的需要提供委托书。公司申请所需文件: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盖章) 2、商标注册申请书;3、委托代理机构的需要提供委托书。流程总的来说大概需要14-16个月左右,其中,受理通知书(3-5个月左右), 实质审查(9个月) ,公告(3个月), 发证(4个月左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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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商标法里:文字保护和商标保护有什么区别,区别在于哪里
你好。商标可以是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声音、三维标志或其组合的颜色,在申请注册商标时若未明确提出指定颜色要求,均按黑白颜色注册,也按黑白颜色保护。明确提出指定颜色或颜色组合的,则按所指定的颜色或颜色组合注册,也按指定颜色或颜色组合保护。
作为构成商标的字母,是指拼音文字或注音符号的最小书写单位,包括拼音文字、外文字母如英文字母、拉丁字母等。原《商标法》[1] 把仅以字母构成的商标归在文字商标之列,而在2001年新修订的《商标法》把字母作为商标的构成要素之一,这样规定更符合实际,也便于商标主管部门对商标注册申请依法审查核准。
作为商标构成要素的数字,也是2001年《商标法》的新规定。构成商标的数字,既可以是阿拉伯数字也可以是中文大写数字。
作为构成商标的三维标志,又可称为立体标志,是具有长、宽、高三种度量的立体物标志。以三维标志构成的商标标志的称为立体商标,它与我们通常所见的表现在一个平面上的商标图 案不同,而是以一个立体物质形态出现,这种形态可能出现在商品的外形上,也可以表现在商品的容 器或其他地方。增加对立体商标的注册和保护规定是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 所增添的新内容,这将使得中国的商标保护制度更加完善。
颜色组合单独作为商标要素也是2001年《商标法》 中新增加的内容。独特新颖的颜色组合,不仅可以给人一美感,而且具有显著性,能起到表示产品或者来源的作用,也能起到区别生产者、经营者或者服务者的作用。
上述六类商标要素可以单独作为商标注册,也可以将上述这些要素中两个或两个以上要素、相同或不相同的任意组合,但必须符合《商标法》第八条、第九条的有关规定。
作为构成商标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声音、三维标志或其组合的颜色,在申请注册商标时若未明确提出指定颜色要求,均按黑白颜色注册,也按黑白颜色保护。明确提出指定颜色或颜色组合的,则按所指定的颜色或颜色组合注册,也按指定颜色或颜色组合保护。
六:我国商标法对驰名商标规定了哪些特殊保护措施?
对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不仅可以禁止他人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也可以禁止他人在其他类别商品上使用;
对没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虽然不可以禁止他人在其他浮别商品上使用,但可以禁止他人在同类商品上使用;
此外,驰名商标可以禁止他人作为企业名称、网络域名等引人误解的使用方式使用~^——^~
七:在我国,任何商标都受《商标法》的保护 对还是错
非注册商标的人不享有商标专用权,原则上不受商标法保护,仅仅受其他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保护。 但我国《商标法》通过几次修改,已逐步地加强了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可以撤销该商标的注册;二是在相同或相类似的商品上复制、摹仿或者翻译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上述规定限于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或驰名商标,而不涉及除此之外的普通未注册商标,对于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限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并没有跨类保护。 如果是日常讨论的话,那可以说明一下观点,如果是答题,还是回答“错”吧。
八:新《商标法》都有哪些新规定
米兰登商标专利事务所为您解答:新商标法对商标的规定更为全面,更加的与国际接轨,
1、为方便申请人、更好地服务商标申请人,新商标法对商标注册审查制度作出多方面调整。,为进一步满足社会公众及时取得商标专用权的需求,新商标法将商标初步审查时限规定为 9 个月,同时
规定了异议案件和各类复审案件等审理时限。
2、新商标法还完善了商标注册异议制度。过去异议程序采用行政二审、司法二审的四审终审制 ,造成商标确
权程序繁琐,商标确权周期过长。
3、商标法规定,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在商标注
册审查、商标争议处理、查处商标侵权案件以及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 ,当事人主张驰名商标权利的,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禁止生产、经营者将
“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4、为规制商标注册和使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新商标法增加了诚实信用原则,明确禁止商标抢注行为和“将他
人商标用作企业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界定了商标使用的概念,允许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在原有
范围内继续使用,加强了对商标使用的引导和保护,有利于营造公平竞争、和谐诚信的市场环境
九:新商标法保护了公民的什么权利
本次修订在行政程序上更加重视效率,尤其注重提高审查效率;在民事权利保护上更加重视平衡和公平;更加重视维护商标法律秩序。对于效率的追求主要是通过完善行政审查制度、缩短审查过程、简化异议等程序,实现商标授权确权效率的提高。
在权利保障上更加重视公平,突出表现在注重商标权保护的制度平衡。
首先,加强了商标权保护力度。集中体现在对于侵权行为、损害赔偿等的规定上。
其次,加强对于商标权的适当限制和制约,兼顾了其他人的正当权益,防止商标权人不适当垄断商标资源。例如,加强了在先使用权益的保护,商标法除保留了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外,还增加规定在先使用抗辩(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再如,增加了正当使用抗辩(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正当使用虽涉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看似使用了相同近似商标,但实质上并非商标意义上的使用,也即不是用作商标;还如,增加了对于未使用商标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抗辩(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倡导和强化了商标的价值在于实际使用的理念和精神。这些制度改变了以前过于单纯强调注册商标保护的思路,注重了保护中的利益平衡,使商标保护制度更有弹性和张力。
再次,适当注重民事司法优先。例如,第六十二条规定:“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对商标权属存在争议或者权利人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中止案件的查处。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或者终结案件查处程序。”该规定彰显了商标权的私权属性,使商标保护和商标立法的理念更为先进。
新商标法增加了一些重在维护秩序的规定。例如,增加了诚实信用的原则规定,用以遏制不正当抢注商标、滥用商标权等行为。就行政执法而言,诚实信用只是一项法律原则,不具有法律规则意义,即不能仅仅依据该规定而驳回注册申请、无效注册商标等,而只能使诚实信用原则与其他法律规范结合适用,作为其他法律规范的解释依据,增强其他法律规范适用的导向性和准确性。就民事司法而言,诚实信用原则同时也可以具有规则意义,如据此认定一些滥用商标权的行为构成侵权。这是行政执法奉行法定主义而民事侵权不采取法定主义的区别所在。再如,在驰名商标的保护上,除立足于保护权利外,增加了多种维护秩序的内容,如强调个案认定、被动认定等原则,以及规范驰名商标的使用行为。这是其他国家的立法少见或没有的,显然适应了我国遏制驰名商标制度异化的实际需要。
二、在适得其所、恰如其分的基础上加强保护
商标权的保护总体上是加强的,世界范围内如此,我国商标法这次修订也贯穿了这种精神。但是,商标权保护的具体情形又是复杂的,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机械僵化。
首先,总体上的加强保护与具体保护上的区别对待。加强保护是总体趋势和政策导向,但在个案之中要紧密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从实际出发和实事求是,当强则强,当弱则弱,不能用一般代替具体和特殊,不是一刀切式地、盲目地加强保护。例如,要贯彻商标权保护的比例原则,如运用好商标近似、商品类似、混淆等弹性因素,使商标权保护的强度与商标的显著性程度、知名度高低等相适应,使损害赔偿额与商标在侵权中的贡献率相适应,即使商标权得到应有保护,又不使保护过度和受害人获得额外利益。
其次,政策导向上的加强保护必须立足于裁量权的行使和法条的运用。政策导向必须立足于法律,落实于法律,以具体的法律和法条为依据。裁量权的行使基于各种因素,但最终必须落实于法条,以法条为依据。例如,定牌加工中商标侵权的定性,可能是综合考虑我国国情、发展实际、法律和法理等各种因素的结果,但考量的结果最终要落实到法条之上,以法条为依......余下全文>>
十:商标法 保护对象
商标法的保护对象是商标权,但是关于商标权的话没有具体的定义,商标法的作用主要是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进商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的质量,维护商标的信誉,以保证消费者的利益矗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认为商标法的保护对象说的是商标所有人的商标权限,觉得商标是否侵权的依据最主要的是看是否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