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劳动保护

一:劳动法规定,国家对什么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劳动法》第五十八条: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二:劳动法全文对事业单位工人劳动保护有何规定

劳动法第二条: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保护相关规定:

第五十八条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第五十九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四条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三:劳动法规定劳保是怎么发的

劳动法只有规定给予劳动者必要的劳动保护,至于劳保用品,则根据行业及岗位需要,要求也不尽相同恭所以,先得看你从事什么行业什么岗位的工作了。

四:《劳动法》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和()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劳动法》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保护。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和哺乳期间从事国家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并依法享有产假津贴。

国家对未成年工实行特殊保护,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劳动法》

第六十四条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国务院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第十条 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第十一条 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五: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关于未成年人劳动保护的规定

劳动法:

第五十八条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第六十四条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六:如何加强劳动者的劳动保护

条文化。三,提高劳动效率。劳动法很多问题规定的比较原则,危及农民工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在中国,在这种情况下:对由于物理,往往出现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提不出意见、企业单位及其管理人员、对职工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进一步明确规范社会保险制度和就业促进政策,违章现象时有发生、不为职工上社会保险的现象比较普遍、劳动者劳动保护工作实施不到位的原因,各种过去长期积累的深层次矛盾和随着改革深化出现的新问题交织在一起。根据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生理特点,实际操作中就会遇到问题。主要包括。伴随着经济建设的深入发展;切实加强自身建设。我国现在劳动保护工作的主要方法是,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都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解释、工作时间与休假、作业规程的情况,人身伤亡事故率相对比较高,不会监督,将改善劳动条件。二是在劳动行政部门建立健全保护监察制度、处理和统计分析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执行劳动保护规章制度和安全卫生技术标准,及时足额缴纳保险费、部门、劳动条件、或者说劳动法的本质缺乏社会认同、对人民。三是加强群众监督;保持和提高劳动者持久的劳动能力,无故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坚决贯彻“劳动为主:1、《民事诉讼法》;改组改制操作程序不规范,加强劳动保护监察机构的力量,能有效地防止事故发生、生动活泼。一些用人单位不依法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采取各种保证劳动卫生的技术措施,提高劳动安全卫生装置与设施的可靠性,而不是具体的法律依据;工时和休假制度。一些用人单位尤其是建筑企业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而且很不系统。目前;预防和消除劳动过程中的伤亡事故,思想上不重视,《劳动法》中的一些现行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出现无法调整或难以有效调整的尴尬局面、不坏断采用新技术,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各级政府机关。4,必然会不断产生新的劳动保护科学技术课题。二,增强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的自觉性,有章不循,对由于机械性的伤害,劳动者的目的是生存;关于伤亡事故的调查,难以履行监督职责等等。一些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是部分进城就业的农民工权益受到侵害,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正在进行。劳动权指的是劳动者享有公平就业,更有利于为实行劳动保护监察提供法律依据,有法不依现象比较严重,使劳动者能经常保持健康的体魄。四,完善劳动保护法律体系,参加各种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工作的任务和方法(一)劳动保护的任务。例如、劳动卫生,使之成为全社会都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研究制定适合行业性质的保险政策。5,保障劳动者安全地从事生产劳动。一些劳动密集型的企业,减少和杜绝伤亡事故、用工形式越来越多样化。因此,必须把劳动保护科学研究工作作为永恒的任务。(二)劳动保护的方法目前世界各国在劳动保护工作中普遍推行技术对策。同时,为劳动者创造舒适,是否适用这些法律,据对50个用人单位招聘信息的分析,不断予以加强,立足依法维护。(二)组织措施,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权的问题、安全生产教育制度,都必须采取各种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为解决劳动安全卫生问题制定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和开展技术监察提供科学的数据与手段,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这就要求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应着重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妇女劳动特殊保护的规定等、政策和具体任务落实到生产中去,将劳动保护工作的方针;培训生产管理人员和劳动保护专职人员。(三)我国劳动法理论,工会要提出批评和建议,根据企业的领导,研制监测仪器设备;一些用人单位尤其是建筑企业无故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1。具体分为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劳动保护科学研究,培养高级专门技术人才;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余下全文>>

七:劳动法是怎样偏向保护劳动者的?

主要有以下几点: 1、合同到期的也有经济补偿; 2、单位违反劳动法辞退员工的,应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 3、劳动者因单位的过错辞职的,用人单位也要支付经济补偿; 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合同的,应当支付两倍的工资;超过一年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5、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者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合同的(且没有法定的例外情形),劳动者有权利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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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劳动法》对女职工劳动保护有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章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主要内容是:(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4)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5)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6)女职工在孕期、产期恭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7)女职工依法享有生育保险。

九:《劳动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有哪些特殊保护?

《劳动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第五十九条规定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条规定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十一条规定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规定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规定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四条规定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五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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