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停放规定

一: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

2014年违规停车怎么处罚:

一、驾驶人在场处罚方法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如果驾驶人在场,交警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驾驶人立即驶离。一般驾驶人只要快速驶离即可,没有罚款的处罚。

如果驾驶人拒绝驶离,驾驶的车辆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交警会对你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会开具“违法停车处理告知单”,贴到你的窗户上。

二、驾驶人不在场处罚方法

如果驾驶人不在场,除了进行罚款贴罚单之外,如果停放的车辆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了,交警部门有权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三、接受处理的方法

1、在汽车被贴罚单后,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到罚单上指定的交警部门接受处理,逾期不处理的,要缴纳滞纳金的,因此要尽快把罚单处理了。

2、到交警部门后,把“违法停车处理告知单”交给工作人员,然后工作人员会核实罚款数额,是否扣分(违法停车不扣分),然后受理罚款申请,然后会给你交费名称,接着去银行交费就行了。

二:机动车不按规定停放提醒单要罚款吗? 40分

《机动车不按规定停放提醒单》是交通协管员履行劝阻、报告机动车不按规定停放行为工作的文书,交通协管员通过粘贴“机动车不按规定停放提醒单”,告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驾驶人,其不按规定停放机动车的行为已影响道路交通秩序,书面劝阻提醒其及时驶离,并书面宣传交通安全,同时将车辆不按规定停放的客观事实向交通警察报告,经民警认定为交通违法的,再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核。机动车不按规定临时停车影响俯它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处50元罚款,不记分;造成交通事故的,处200元,不记分。机动车不按规定停放影响其它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处150元罚款,不记分;造成交通事故的,处200元罚款,不记分。

三:车辆违规停放怎么处罚

一般来说“违章停放”只是罚款,但不扣分,200元不计分,有的地方100元不计分但如果不交纳罚款就要计入车辆档案记录,现在恭全国交通系统电脑联网。

四:机动车辆停车规定是什么?

你好,问题已经收到: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秩序,维护车主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定价目录》(苏价综[2002]214号)、徐州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徐价费[2006]192号)等规定,现就我市机动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动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制定和调整本地区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的收费标准。

二、机动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形式

(一)政府定价

1、定价范围。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辆停放服务(机场、码头、车站、旅游景点外设置的机动车辆停车场等停车服务)收费;经有关执法部门指定的机动车辆停车场停放违章查扣、交通事故车辆的停放服务收费。

2、计费办法。政府定价的服务收费实行计时计费收费办法,即机动车每停放8小时计费一次,不足8小时的按8小时计费。经有关执法部门指定的机动车辆停车场停放违章查扣、交通事故车辆的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按天(24小时,下同)计费,不足1天的按1天计费。停放时间超过30天的属于长期停车,超过部分减半收取停车费。货物看管费等另文制定。

3、车辆类型的划分。根据汽车核定的载客(货)量等指标,有关部门将汽车主要划分为蓝牌和黄牌照两种类型。实行政府定价的机动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按照蓝牌照(含蓝牌、黄牌照以外的其他牌照,下同)和黄牌照两种类型;摩托车划分为两轮和三轮两种类型。

4、收费标准。市区车站、旅游景点外设置的机动车辆停车场等停车服务收费标准为:蓝牌照机动车每辆每次5元、黄牌照机动车每辆每次10元、两轮摩托车每辆每次0.5元、三轮摩托车每辆每次1元。经有关执法部门指定的机动车辆停车场停放违章查扣、交通事故车辆的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为:蓝牌照机动车每辆每天10元、黄牌照机动车每辆每天20元、两轮摩托车每天2元、三轮摩托车每天5元。

5、实行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车场,除按有关部门要求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还应当向价格主管部门申请《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实施收费时,应向车主提供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收据。

(二)市场调节价

1、市场调节价范围。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辆停放服务(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内部配套的机动车辆停车场等停放服务)收费。

2、停车服务具体收费标准由经营者自行制定,计费办法、车辆类型划分可以参照政府定价停车场的有关规定。

三、住宅小区的停车服务收费,按照徐州市政府徐政发[2003]118号文件规定,住宅小区设立收费停车场或非机动车存车处,应征求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同意,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物业管理企业会同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

四、在保证交通畅通和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的条件下,鼓励沿街单位利用合法使用的场地设置临时免费停车场所,鼓励社会公益性场所提供免费的停车服务。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

1、进入住宅小区执行公务、抢险检修、救护、消防等特种车辆,以及为业主搬家、送货的车辆;

2、其他收费停车场对即上即下、即停即走的车辆。

六、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严格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所有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其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向车主公示收费标准、服务内容、计费单位以及价格举报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

七、对应该执行政府定价而不执行政府定价的,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政府定价收费标准的,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等乱收费行为,由价格监督检查部门依法查处,情节......余下全文>>

五:依据中国法律规定,机动车靠边停车时应

提前开启右转向灯,减速,通过后视镜,观察右侧后方道路状况,转动方向盘,缓慢停靠在路边。停车后,右侧车轮与路边缘线之间不能超过30厘米。

六: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如何处罚

(1)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2)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本题中应注意的问题很多特别是(2)中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这里应分为两个方面:一、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二、机动车驾驶人虽在现场在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还须注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时不得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七:2015新交规违停车除罚款扣分吗

你好,网上、微信正在流传的2015年1月1日施行新的。。。。法纯属谣言,或者说是旧闻,相关法律并没有进行调整。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违章停车违章代码1039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或驾驶人虽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罚款200元,不计分。

教你一招怎么看扣不扣分,违章代码的第二位代表扣分的分值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机动车通行规定有哪些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第三十六条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第三十七条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条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第四十一条有关道路通行的其他具体规定,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节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第四十五条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

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第四十六条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应当减速或者停车,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

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五十条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

货运机动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的,应当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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