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一:合同签订时,合同的当事人对其内容约定包括哪些?

普通抚事经济合同参考《合同法》

第十二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劳动合同参考《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二:劳动合同中有一款 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就是你每个月交350元,他提供吃住。然后合同期满,他就退还给你。要是你没做满,那这个钱就不退了。变相的押金。

比方:合同12个月,你做了10个月,那你就交了350*10=3500,现在你要提前走了,或者公司开除你了,那3500元是不会退给你的。只有你做鼎12个月了,才还给你。

三:当事人可以约定排除从属性的哪些内容

1. 从属性在内容上包括:

(1)发生、消灭上的从属性;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担保法》第五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转让的附随性;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抗辩上的从属性,担保人因从属地位取得债务人的抗辩权;

(4)特定上的从属性,担保从属于债务人和债权人最初约定的债权。

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让债务或者与债务人修改合同的债权额、履行期限等条款,均构成担保人免责的有效理由。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2. 担保合同的附随性的例外

最高额抵押合同有相对的独立性。在连续的交易中,其中一笔债务无效,并不影响整个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效力。

四:房建施工组织里面有一项是(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这个该怎么说明,紧急求解,谢谢

合同其他约定的内容都有效

五: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哪些规定?

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六:合同内容一般包括哪些条款

合同的内容,即合同的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各项具体意思表示,具体体现为合同的各项条款。《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前述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①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②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③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④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⑤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⑥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七: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 推定为

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

A.变更

B.重新协定

C.原则上变更

D.未变更 应该是d,问题是约定不明确的结果,至于是否要重新协定吗是双方的是,我们可以推想继续按哗来合同或者重新协定

八:关于当人约定与法律规定冲突时

1,你们合同的约定的效力高于合同法的规定。因为合同法允许当事人约定。

2,合同法中当事人约定和法律规定处理的基本原则:只有法条后面有允许当事人约定的条款,我们叫做默认条款。法条后面没有允许当事人约定的条款,我们叫做强制性条款。

3,默认条款,就是你不约定,合同上不写,就按默认条款处理。约定了,写了就按你们写的处理。

4,强制性条款,就是你写不写,约不约定都好,法院一律按此条款处理。

5,就你说的,2005年9月8日甲交货时,乙未接收,关键是为什么乙未接收,送货地点错了,交接人没找到,质量,数量有异议?或者你送到他门口,他说,他不要了?原因不一样,责任就不一样。

6,约定于2005年9月8号交货。并约定货物灭失风险于10月8日转移至乙。由于2005年9月8号交货未完成,你不能理解为货物灭失风险于10月8日也转移给了乙。因为货物灭失风险10月8日转移至乙是以9月8日交货为前提的。除非,你合同这样写“不论货物是否于9禒8日交付给乙方,货物的灭失风险于10月8日转移至乙”

九:法律规定合同中中应该约定的事项,当事人之间未约定如何处理?

《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8条第3款规定,按套(单元)计价或者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当注明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鉴于《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系由国务院建设部颁布施行,该《办法》不属于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范畴。即使该条款为强制性规定,也不属于《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第五项无效情形。

由此,双方可以依据《合同法》第61条规定,就原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内容签订补充协议。无法签订补充协议的,可以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仅供参考。

十: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哪些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61条、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对于合同的质量、价格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执行。

因此,合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后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且签字或者盖章,依法成立后,对于合同的某些条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 无法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执行。

另外,合同法62条对于按照61条仍然无法确定的条款,包括合同的质量、价格、履行地点、期限、费用、方式进行了详细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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