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消毒管理办法

一:幼儿园开水房消毒制度

为加强开水房的管理, 维护开水房内的秩序、 保障正常使用, 确保教职员工的正常生活用水及维护供水设施的安全, 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 开水房由后勤统一管理、 配备门卫、 清洁员, 并负责做好开水房设备的管理和卫生保洁工作。

2、 做好节约用水的宣传、 督察工作, 开水系统为智能控制, 打完水后及时关闭龙头, 正确使用设施, 预防烫伤, 坚决制止一切浪费现象。

3、 遵守公共场所卫生防疫规定, 开水房内禁止随地吐痰、 冲洗餐具等不卫生行为, 严禁在开水房内洗衣服及其他物品。

4、 清洁工负责开水房内部设施的日常维护、 检修、 清洗保养, 彻底消毒。 每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修, 定期保养, 保证设备设施正常运行, 做好运行和检修记录。 维修不了的要及时上报学校后勤处以便和厂家取得联系, 保证在最快的时间内修复。

5、 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熟悉供水设备设施情况, 遇到紧急情况立即进行应急处理并及时上报, 保证开水供应时间与质量, 并随时观察设备的运行情况,确保安全供水, 防止事故发生。

6、 门卫和清洁工各有一把开水房钥匙, 门卫早晨 5: : 30 分烧开水, 6: : 30 分放各班保暖桶的热水, 晚上 16: 00 关水、 关门。 清洁工负责开水房每日定时开放二次, 早 晨 7: 00 点各班保育员领取各班的保温水桶, 并为本班级教师打好日常饮用水, 7: 45 分清洁工关门。 中 午 12 点, 清洁工负责开开水间门, 并督促全体教职工有序打开水, 12: 30 分关门, 其它时间停供。 清洁工定时开、 关开水房门, 非供水时间及时锁门。 开放前要认真检查设施情况, 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反映, 避免出现烫伤事故, 确保教职员工的安全。 同时, 保证正常供水时间有足量 100摄氏度 的开水供应。 人人自觉遵守开水房的打水时间, 不得随意更改时间。

7、 教职员工如有急用, 可临时找清洁工或门卫开启。 认真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及时做好意见和建议的上报和反馈工作。

8、 每日开水房关闭后要认真打扫室内外卫生, 做到地面无垃圾杂物, 无积水,墙壁干净整洁。 洗刷水槽, 清理地漏、 管道等保持下水通畅; 定期清理水箱, 每 周五一次消毒并进行一次彻底大扫除。 检查关闭设备、 电源、 水源、 门窗, 杜绝各类责任事故发生。

二:幼儿园管理制度有什么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1]第一条 为加强幼儿园的管理,保障幼儿的健康成长,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幼儿园的设立、管理及对学龄前幼儿的保育和教育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是本市幼儿园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幼儿园的监督管理。   规划、卫生、物价、财政、劳动、人事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幼儿园的管理工作。   妇联、工会等组织应当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幼儿园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对在幼儿教育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编辑本段第二章 举办和审批

第五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办好实验幼儿园;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办好中心幼儿园。各级人民政府举办幼儿园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设备购置资,由同级财政拨款;经常性经费由财政予以补贴。   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和公民个人举办或捐资举办幼儿园。   鼓励举办招收残疾儿童的幼儿园或在幼儿园内附设残疾幼儿班。   第六条 举办幼儿园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幼儿教育事业发展规划;   (二)有明确的办园宗旨、培养目标;   (三)有符合《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国家卫生、安全标准的园舍和设施;   (四)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保教人员和管理人员;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在市区内举办幼儿园的,应当持下列资料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登记注册申请;在县(市)举办幼儿园的,应当向所在地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登记注册申请。   (一)拟办幼儿园的章程;   (二)举办者的资格证明;   (三)拟任园长、拟聘教师及工作人员的资格证明;   (四)拟办幼儿园的场地证明;   (五)拟办幼儿园的经费来源证明;   (六)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健康合格证明和消毒合格证明;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市、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予抚登记注册,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理由。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幼儿园应当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境外组织、个人与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联合举办幼儿园的,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报批。   第八条 幼儿园变更登记事项或因故终止的,应当在变更或终止前三个月内到登记注册的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终止登记手续。   第九条 城市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和农村村镇规划建设,应当按照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幼儿园的建设标准,规划建设配套的幼儿园。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应当与其他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不得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影响园舍采光的建筑设施,不得干扰幼儿园的正常秩序。   第十条 新建、扩建幼儿园的,按照中小学建设减免费用的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向幼儿园收取的供气、供水、供电、供热等费用,按照居民使用标准执行。

编辑本段第三章 教职工任职资格与待遇

第十一条幼儿园园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等幼儿师范学校毕业以上的学历;   (二)有五年以上幼儿园工作经验;   (三)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培训并取得市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二条 幼儿园的教师应当具有中等幼儿师范学校毕业以上的学历。医务人员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余下全文>>

三:幼儿园整理盥洗室时 消毒剂等应当在多高的位置

在幼儿园的盥洗室或任何人可随意进入的公共场所,都不能放置任何的消毒剂等化学品等有害物质,一般都会专人打扫之后把这些东西收好锁好。

孩子的好奇心和行动力是不能低估的,放得再高的地方他们也有可能登高去取,反而加大了另一重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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