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维修

一:办理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有什么条件

依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第七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维修对象分为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四类。

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二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三类维修经营业务。

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二类维修经营业务。

第八条 获得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一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和维修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二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和专项修理工作;获得三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三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分别从事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维修及车身清洁维护、涂漆、轮胎动平衡和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供油系统维护和油品更换、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水箱)、空调维修、车辆装潢(蓬布、坐垫及内装饰)、车辆玻璃安装等专项工作。

第九条 获得一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摩托车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专项修理和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摩托车维护、小修和专项修理工作。

第十条 获得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除可以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外,还可以从事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从事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执行,但所配备设施、设备应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应当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2.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3.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按照其经营项目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余下全文>>

二:我国与机动车维修相关的法律和法规有哪些

主要是《道路运输条例》,还有《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其他法律法规有些零散的规定,例如《大气污染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三:如何区分一类,二类,三类汽车维修厂

按照国家的标准,对不同类型的修理厂从建筑面积、维修设备数量、人员的配置和要求、维修的内容等方面都做了详细规定。汽车修理厂主要分为:一类汽车修理厂、二类汽车修理厂、小修和专项修理厂。一类汽车修理厂可以承担某一类车型的所有维修项目,二类汽车修理厂可以承担某一类车型的维护和小修项目,专项修理和小修指的是轮胎、空调等专项的修理。

常见的4S店中的修理厂一般属于一类和二类修理厂。

根据GB/T.6739.-3—1997的规定按照设备条件,设施条件,人员条件,质量管理条件,流动资金条件,安全生产条件,环境保护条件和流动资金条件等,把汽车维修经营范围划分为以下三类。

1、一类汽车维修企业。

从事汽车大修和总成修理生产的企业,此企业也可从事汽车维护、汽车小修和汽车 专项修理生产。

2、二类汽车维修企业。

从事汽车一级,二级维护和汽车小修生产的企业。汽车维护是指为维持汽车完好技术状况或工作能力而进行的作业。汽车小修是指用更换或修理个别零件的方法,保证或恢复汽车工作能力的运行性修理

3、三类汽车修理企业。

指专门从事汽车专项修理(或维护)生产的企业和个体户,专项修理(或维护)。主要项目为车身修理,涂漆,篷布,坐垫及内装装饰修理,电器,仪表修理,蓄电池修理,散热器,油箱修理,轮胎补修,安装汽车门窗玻璃,空调器,暖风机修理,喷油器,化油器修理。曲轴修磨,汽缸

镗磨,车身清洁维护等。【汽车有问题,问汽车大师。4S店专业技师,10分钟解决。】

四: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是什么意思

就是修车的许可证

五:汽车维修三类、汽车维修二类分别是什么意思啊?

三类有汽车配件。二类没有的

六:机动车维修管理新规定加了什么内容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新增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托修方有权自主选择维修经营者进行维修。除汽车生产厂家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汽车质量‘三包’责任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指定维修经营者。”

二、将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取得相应工商登记执照后,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手续。”

三、将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修改为:“机动车生产厂家在新车型投放市场后六个月内,有义务向社会公布其维修技术信息和工时定额。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的规定执行。”

四、将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使用规定的结算票据,并向托修方交付维修结算清单。维修结算清单中,工时费与材料费应当分项计算。维修结算清单标准规范格式由交通运输部制定。”

五、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机动车维修配件实行追溯制度。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记录配件采购、使用信息,查验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并按规定留存配件来源凭证。”

新增一款,作为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内容为:“托修方、维修经营者可以使用同质配件维修机动车。同质配件是指,产品质量等同或者高于装车零部件标准要求,且具有良好装车性能的配件。”

六、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并实行档案电子化管理。维修档案应当包括:维修合同(托修单)、维修项目、维修人员及维修结算清单等。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维修档案还应当包括:质量检验单、质量检验人员、竣工出厂合格证(副本)等。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填报、及时上传承修机动车的维修电子数据记录至国家有关汽车电子健康档案系统。机动车生产厂家或者第三方开发、提供机动车维修服务管理系统的,应当向汽车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开放相应数据接口。

机动车托修方有权查阅机动车维修档案。”

七、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质量监督和管理,采用定期检查、随机抽样检测检验的方法,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维修质量进行监督。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机动车维修质量监督检验单位,对机动车维修质量进行监督检验。”

八、第四十五条新增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对维修经营者所取得维修经营许可的监管职责,定期核对许可登记事项和许可条件。对许可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及时变更;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九、将第五十三条第(八)项修改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电子维修档案,或者未及时上传维修电子数据记录至国家有关汽车电子健康档案系统的;”

十、将第六条、第四十七条中“交通部”改为“交通运输部”,将条文中所有“交通主管部门”统一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本决定自2015年8月8日起施行。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七:一类汽车维修资质和二类有什么区别

一类汽车维修企业:从事汽车大修和总成修理,亦可从事汽车维护、汽车小修和汽车专项修理;二类汽车维修企业:从事汽车一级、二级维护和汽车小修;三类专项维修业户:专门从事项目为车身修理,涂漆,篷布、座垫及内装饰修理,电器、仪表修理,蓄电池修理,散热器、油箱修理,轮胎修补,安装汽车门窗玻璃,空调器、暖风机修理,喷油泵、喷油器、化油器修理,曲轴修磨,气缸镗磨,车身清洁维护等专项修理或维护。

八: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第49条罚款多少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相关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九:如何办理汽车三类机动车维修经营权的许可/三类汽修厂需要些资质证件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从事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执行,但所配备设施、设备应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3.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按照其经营项目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的,还应当配备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及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复印件;   (三)技术人员汇总表及相应职业资格证明;   (四)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   (五)按照汽车、其他机动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摩托车维修经营,分别提供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相关材料。

5.1 汽车综合小修

5.1.1 人员条件

5.1.1.1 应有维修企业负责人、维修技术负责人、维修质量检验员、维修业务员、维修价格结算员、机修人员和电器维修人员。

5.1.1.2 维修质量检验员应不少于1名。

5.1.1.3 主修人员应不少于2名。

5.1.2 组织管理条件

5.1.2.1 应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体系,设置技术负责、业务受理、质量检验、文件资料管理、材料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价格结算、安全生产等岗位并落实责任人。

5.1.2.2 应具有汽车维修质量承诺、进出厂登记、检验记录及技术档案管理、标准和计量管理、设备管理、人员技术培训等制度并严格实施。

5.1.2.3 维修过程、配件管理、费用结算、维修档案等应实现电子化管理。

5.1.3 设施条件

5.1.3.1 应设有接待室,其面积应不小于10 m2,整洁明亮,并有供客户休息的设施。

5.1.3.2 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小于100 m2。

5.1.4 主要设备

主要设备应包括:

a) 压床;

b) 空气压缩机;

c) 汽车故障电脑诊断仪;

d) 温、湿度计;

e) 万用表;

f) 气缸压力表;

g) 真空表;

h) 燃油压力表;

i) 尾气分析仪或不透光烟度计;

j) 轮胎漏气试验设备;

k) 轮胎气压表;

l) 千斤顶;

m) 轮胎轮辋拆装、除锈设备或专用工具;

n) 车轮动平衡机;

o......余下全文>>

十:急,请问二类汽车维修许可证怎么办,去哪里办理呢

需要到交通运输管理局申请

先要考虑有没有申请资质,可参考百度文库wenku.baidu.com/...4.html

再看看 申请材料和程序wenku.baidu.com/...0.html

参考资料:wenku.baidu.com/...4.html

扫一扫手机访问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