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尺寸是多少
A.3.3.3 警示标识牌的尺寸,见表A.2。
型号 观察距离(m) 圆形直径(m) 三角形边长(m) 正方形(m) 长方形(长×宽)
1 0-2.5 0.07 0.08 0.063 0.126 × 0.063
2 4.0 0.11 0.14 0.1 0.2 × 0.1
3 6.3 0.175 0.22 0.16 0.32 × 0.16
4 10 0.28 0.35 0.25 0.5 × 0.25
5 16 0.45 0.56 0.4 0.8 × 0.4
6 25 0.7 0.88 0.63 1.26 × 0.63
7 40 1.11 1.4 1.0 2.0 × 1.0
二:如何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警示标识应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入口或作业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根据需要分别设置当心中毒或者当心有毒气体警告标识,戴防毒面具穿防护服注意通风等指令标识和紧急出口救援电话等提示标识。
凡列入《高毒物品目录》的生产使用岗位,在醒目位置应设置《有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卡》;在高毒物品作业场所应设置红色警示线;在一般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应设置黄色警示线。警示线设在使用有毒作业场所外缘不少于30cm处。在高毒物品作业场所应急撤离通道设置紧急出口提示标识。在泄险区启用时,应设置禁止入内禁止停留警示标识,并加注必要的警示语句。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发生故障时,或者维修、检修存在有毒物品的生产装置时,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应设置禁止启动或禁止入内警示标识,可加注必要的警示语句。
在产生粉尘的作业场所应设置注意防尘警告标识和戴防尘口罩指令标识;在可能产生职业性灼伤和腐蚀的作业场所,应设置当心腐蚀警告标识和穿防护服戴防护手套穿防护鞋等指令标识;在产生噪声的作业场所,应设置噪声有害警告标识和戴护耳器指令标识;在高温作业场所应设置注意高温警告标识;在可引起电光性眼炎的作业场所,应设置当心弧光警告标识和戴防护镜指令标识;存在生物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应设置当心感染警告标识和相应的指令标识;存在放射性同位素和使用放射性装置的作业场所,应设置当心电离辐射警告标识和相应的指令标识。
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上或其前方醒目位置,应设置相应的设备警示标识。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性物质的材料,产品包装要设置醒目的产品包装警示标识和简明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载明产品特性、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以及应急救治措施内容。贮存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材料的场所,应在入口处和存放处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以及简明中文警示说明。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对下列设备和场所设置规定的警示标识:放射性同位素和装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容器,应当设置当心电离辐射警示标识;放射性同位素的贮存场所醒目处,应当设置当心电离辐射警示标识;放射工作场所出入口处,应当设置当心电离辐射警示标识;含密封性放射性同位素装置、仪表及射线装置的使用和调试维修场所,应当设置必要的警示标识;在室外、野外从事放射工作及其野外作业放射性同位素临时贮存场所,应当划出安全防护区域,设置当心电离辐射警示标识,必要时,设专人警戒;开放型放射工作场所按有关标准分为控制区、监督区时,可采用国际通用颜色(红、黄)作为工作区域标识;在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应设置当心电离辐射警示标识。
在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根据实际情况应设置临时警示线,划分出不同功能区。红色警示线设在紧邻事故危害源周边,将危害源与其他的区域分隔开来,限佩戴相应防护用具的专业人员才可进入红色区域。黄色警示线设在危害区域的周边,其内是危害区,其外连接洁净区,此区域内的人员要佩戴适当的防护用具,出入此区域的人员必须进行洗消处理。绿色警示线设在救援区域的周边,将救援人员与公众隔离开来,患者的抢救治疗、指挥机构设在此区域内。
三: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定多个警示标识在一起应怎样排列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 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指导和规范用人单位做好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等法律规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工作是职业卫生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对于提高劳动者的自我防护意识、提升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水平具有重要作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认真安排部署,做好《规范》的宣传和落实工作。 各单位要通过多种方式组织用人单位学习《规范》,指导用人单位对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工作进行一次全面自查,并按照《规范》要求完善职业病危害告知内容及档案材料,设置和维护好警示标识,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要把贯彻落实《规范》要求作为职业卫生监督执法的重要内容,指导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各项要求,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用人单位,依法予以惩处,确保按期完成《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确定的2015年职业病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达到90%以上的目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4年11月13日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 警示标识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工作,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等法律、规章和标准,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职业病危害告知是指用人单位通过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公告、培训等方式,使劳动者知晓工作场所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护措施、对健康的影响以及健康检查结果等的行为。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是指在工作场所中设置的可以提醒劳动者对职业病危害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标识、警示线、警示语句和文字说明以及组合使用的标识等。 本规范所指的劳动者包括用人单位的合同制、聘用制、劳务派遣等性质的劳动者。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识别分析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将工作场所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如实告知劳动者,在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防治公告栏,并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以及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贮存场所等设置警示标识。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开展职业卫生培训,使劳动者了解警示标识的含义,并针对警示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第二章 职业病危害告知 第六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职业健康检查和相关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工作过程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岗位津贴、工伤保险等)等内容。同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务派遣人员。 格式合同文本内容不完善的,应以合同......余下全文>>
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什么时候颁布的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什么时候颁布的
2003年6月3日发布,2003年12月1日期实施
五:职业病危害告知卡的标准尺寸是多少?
没有硬性规定标准尺寸,很多厂家制作的都是80cm×100cm的尺寸,职业病危害告知卡的详细标准你可以参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标识(GBZ158-2003)》
想了解更多冠以告知卡的信息,请访问职业病网
六: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牌用英语怎么说
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牌
英文翻译
Occupational hazard warning signs
七:职业病危害警示说明包括哪些内容
GBZ158-200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自>(2003-偿2-1 起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在工作场所设置的可以使劳动者对职业病危害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标识、警示线、警示语句和文字。
目次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图形标识
4 警示线
5 警示语句
6 有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7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警示标识的设置
8 其他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警示标识的设置
9 设备警示标识的设置
10 产品包装警示标识的设置
11 贮存场所警示标识的设置
12 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警示线的设置
附录A(规范性附录)警示图形标准规格及设置
附录B(规范性附录)图形标识的分类及使用范围
附录C(规范性附录)基本警示语句
附录D(规范性附录)有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八:用人单位的职业危害告知有哪些形式
职业病危害告知
第六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职业健康检查和相关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工作过程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岗位津贴、工伤保险等)等内容。同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务派遣人员。
格式合同文本内容不完善的,应以合同附件形式签署职业病危害告知书(示例见附件1)。
第八条 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规范第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使劳动者知悉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掌握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措施、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方法及相关警示标识的含义,并经书面和实际操作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公告栏,公布本单位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等内容。
设置在办公区域的公告栏,主要公布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设置在工作场所的公告栏,主要公布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岗位、健康危害、接触限值、应急救援措施,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检测日期、检测机构名称等。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要按照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本人。用人单位书面告知文件要留档备查。
第三章 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在产生或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材料(产品)包装、贮存场所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第十三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当在工作场所入口处及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或设备附近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
(一)产生粉尘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防尘”、“戴防尘口罩”、“注意通风”等警示标识,对皮肤有刺激性或经皮肤吸收的粉尘工作场所还应设置“穿防护服”、“戴防护手套”、“戴防护眼镜”,产生含有有毒物质的混合性粉(烟)尘的工作场所应设置“戴防尘毒口罩”;
(二)放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电离辐射”等警示标识,在开放性同位素工作场所设置“当心裂变物质”;
(三)有毒物品工作场所设置“禁止入内”、“当心中毒”、“当心有毒气体”、“必须洗手”、“穿防护服”、“戴防毒面具”、“戴防护手套”、“戴防护眼镜”、“注意通风”等警示标识,并标明“紧急出口”、“救援电话”等警示标识;
(四)能引起职业性灼伤或腐蚀的化学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腐蚀”、“腐蚀性”、“遇湿具有腐蚀性”、“当心灼伤”、“穿防护服”、“戴防护手套”、“穿防护鞋”、“戴防护眼镜”、“戴防毒口罩”等警示标识;
(五)产生噪声的工作场所设置“噪声有害”、“戴护耳器”等警示标识;
(六)高温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暑”、“注意高温”、“注意通风”等警示标识;
(七)能引起电光性眼炎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弧光”、“戴防护镜”等警示标识;
(八)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感染”等警示标识;
(九)存在低温作业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低温”、“当心冻伤”等警示标识;
(十)密闭空间作业场所出入口设置“密闭空间作业危险”、“进入需许可”等警示标识;
(十一)产生手传振动的工作场所设置“......余下全文>>
九:gbz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是哪个部门颁布的
gbz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是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卫生部提出并发布
十:职业病危害中文警示说明应包括哪些内容
包括有毒物品的通用提示栏、有毒物品名称、健康危害、警告标识、指令标识、应急处理和理化特性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