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库管理制度

一:血库管理法律法规

www.ddooo.com/softdown/819.htm

管理制度

(一)血的采集、制备、保存与发放应符合卫生部制订《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血库必须具备的工作制度

1.职工守则。

2.各科室工作制度。

3.职工岗位培训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

4.血采集单位的认定与管理制度。

5.血供者的隐私保密制度。

6.检测出的输血传播病源微生物的登记制度。

7.各种登记、记录管理和保存、发放制度。

8.各工作环节交接制度。

9.差错、事故登记、报告、处理制度。

10.血的包装、低温保存、运输及发放前的质量认定、核对、发放制度。

11.血的报废制度。

12.各种仪器设备采购、使用、维护、报废制度。

13.各种器材、试剂与药品采购制度。

14.各类药品与试剂的使用、制备的检定制度。

15.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专管专用制度。

16.各种衡器、量器计量管理制度和检定制度。

17.资料、信息、统计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制度。

18.科研管理制度。

19.污物处理制度。

20.各种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21.各种库房管理制度。

22.财务管理、审计制度。

23.安全制度。

24.各级行政人员岗位职责制度。

25.各级技术人员岗位职责制度。

(三)技术操作规程

1.各项业务技术操作规程。

2.无菌技术操作规程。

3.卫生、消毒及灭菌规程。

4.仪器设备操作规程。

(四)质量控制要求

1.质量管理的各项工作制度。

2.各部门质量控制标准。

3.血库应参加卫生部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评估。

4.血库应参加各脐带血库间的质量评估并达到规定的标准

二:临床输血质量管理制度及流程

输血管理制度

(1)输血前由两名医护人员核对交叉配血报告单及血袋标签各项内容,检查血袋有无破损渗漏,血液颜色是否正常。准确无误方可输血。

(2)输血时,由两名医护人员带病历共同到患者床旁核对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案号、病室/门急诊、床号、血型等,确认与配血报告相符,再次核对血液后,用符合标准的输血器进行输血。

(3)取回的血应尽快输用,不得自行储血。输血前将血袋内的成分轻轻混匀,避免剧烈震荡,血液内不得加入其它药物,如需稀释只能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

(4)输血前后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冲洗输血管道。连续输用不同供血者的血液时,前一袋血输尽后,用静脉注射生哗盐水冲洗输血器,再接下一袋血继续输注。

(5)输血过程中应先慢后快,再根据病情和年龄调整输注速度,并严密观察受血者有无输血不良反应,如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

1)减慢或停止输血,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维持静脉通路;

2)立即通知值班医师和输血科(血库)值班人员,及时检查、治疗和抢救,并查找原因,做好记录。

(6)疑为溶血性或细菌污染性输血反应,应立即停止输血,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维持静脉通路,及时报告上级医师,在积极治疗抢救的同时,做以下核对检查:

1)核对用血申请单、血袋标签、交叉配血试验记入;

2)核对受血者及供血者ABO血型、RH(D)血型。用保存于冰箱中的受血者与供血者血样、血袋中血样,重测ABO血型、RH(D)血型、不规则抗体筛选及交叉配血试验(包括盐水相和非盐水相试验);

3)立即抽取受血者血液加肝素抗凝剂,分离血浆,观察血浆颜色,测定血浆游离血红蛋白含量;

4)立即抽取受血者血液,检测血清胆红素含量、血浆游离血红蛋白含量、血浆结合珠蛋白测定、直接抗人球蛋白试验并检测相关抗体效价,如发现特殊抗体,应作进一步鉴定;

5) 如怀疑细菌污染性输血反应,抽取血袋中血液做细菌学检验;

6)尽早检测血常规、尿常规及尿血红蛋白;

7)必要时,溶血反应发生后5-7小时测血清胆红素含量。

(7)输血完毕,医护人员对有输血反应的应逐项填写患者输血反应回报单,并返还输血科(血库)保存。输血科(血库)每月统计上报医务处(科)。

(8)输血完毕后,医护人员将输血记录单(交叉配血报告单)贴在病历中,并将血袋送回输血科(血库)至少保存一天。

参考资料:中旭商学院

三:血站管理办法的基本信息

第一条为了确保血液安全,规范血站执业行为,促进血站的建设与发展,根据《献血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血站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公益性卫生机构。第三条血站分为一般血站和特殊血站。一般血站包括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特殊血站包括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和卫生部根据医学发展需要批准、设置的其他类型血库。第四条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由地方人民政府设立。血站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五条卫生部根据全国医疗资源配置、临床用血需求,制定全国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并负责全国血站建设规划的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结合本行政区域人口、医疗资源、临床用血需求等实际情况和当地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血站设置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卫生部备案。第六条卫生部主管全国血站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血站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鼓励和支持开展血液应用研究和技术创新工作,以及与临床输血有关的科学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一节 设置、职责与执业登记第八条 血液中心应当设置在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其主要职责是:(一)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在规定范围内开展无偿献血者的招募、血液的采集与制备、临床用血供应以及医疗用血的业务指导等工作;(二)承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血站的质量控制与评价;(三)承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血站的业务培训与技术指导;(四)承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血液的集中化检测任务;(五)开展血液相关的科研工作;(六)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任务。血液中心应当具有较高综合质量评价的技术能力。第九条 中心血站应当设置在设区的市。其主要职责是:(一)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在规定范围内开展无偿献血者的招募、血液的采集与制备、临床用血供应以及医疗用血的业务指导等工作;(二)承担供血区域范围内血液储存的质量控制;(三)对所在行政区域内的中心血库进行质量控制;(四)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任务。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已经设置血液中心的,不再设置中心血站;尚未设置血液中心的,可以在已经设置的中心血站基础上加强能力建设,履行血液中心的职责。第十条 中心血库应当设置在中心血站服务覆盖不到的县级综合医院内。其主要职责是,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在规定范围内开展无偿献血者的招募、血液的采集与制备、临床用血供应以及医疗用血业务指导等工作。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批准设置血站,并报卫生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明确辖区内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监管责任和血站的职责;根据实际供血距离与能力等情况,负责划定血站采供血服务区域,采供血服务区域可以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同一行政区域内不得重复设置血液中心、中心血站。血站与单采血浆站不得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设置。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统一规划、设置集中化检测实验室,并逐步实施。第十三条 血站开展采供血活动,应当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没有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的,不得开展采供血活动。《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四条 血站申请办理业登记必须填写《血站执业登记申请书》。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受理血站执业登记申请后,应当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技术部门,根据《血站质量管理规范》和《血站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对申请单位......余下全文>>

四:护理安全输血管理制度ppt

一、首诊负责制度

二、三级医师查房制度

三、分级护理制度

四、疑难病例讨论制度

五、会诊制度

六、危重患者抢救制度

七、手术前讨论制度

八、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九、查对制度(医嘱,服药、注射、输液,输血,手术病人查对制度)

十、病案管理制度

十一、交接班制度

十二、开展新技术、新方法准入管理制度

十三、会诊转诊制度

十四、临床输血管理制度

十五、手术分级制度

十六、谈话告知制度

十七、业务院长查房制度

十八、考勤考绩制度

十九、技术比武、竞赛制度

二十、医疗质量科室周末总结制度

五:求助输血科相关制度操作规程

应该是输血科的工作制度+操作规程吧。

六: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的临床用血

医疗机构应当使用卫生行政部门指定血站提供的血液。医疗机构科研用血由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核准。医疗机构应当配合血站建立血液库存动态预警机制,保障临床用血需求和正常医疗秩序。 医疗机构接收血站发送的血液后,应当对血袋标签进行核对。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的血液入库,做好登记;并按不同品种、血型和采血日期(或有效期),分别有序存放于专用储藏设施内。血袋标签核对的主要内容是:(一)血站的名称;(二)献血编号或者条形码、血型;(三)血液品种;(四)采血日期及时间或者制备日期及时间;(五)有效期及时间;(六)储存条件。禁止将血袋标签不合格的血液入库。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临床用血申请管理制度。同一患者一天申请备血量少于800毫升的,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提出申请,上级医师核准签发后,方可备血。同一患者一天申请备血量在800毫升至1600毫升的,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提出申请,经上级医师审核,科室主任核准签发后,方可备血。同一患者一天申请备血量达到或超过1600毫升的,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提出申请,科室主任核准签发后,报医务部门批准,方可备血。以上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不适用于急救用血。 在输血治疗前,医师应当向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说明输血目的、方式和风险,并签署临床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需要紧急输血,且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后,可以立即实施输血治疗。 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行节约用血的新型医疗技术。三级医院、有条件的二级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应当开展自体输血技术,建立并完善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提高合理用血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医疗机构应当动员符合条件的患者接受自体输血技术,提高输血治疗效果和安全性。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无偿献血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规范开展互助献血工作。血站负责互助献血血液的采集、检测及用血者血液调配等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订临床用血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保证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大量伤员和特殊病例、稀缺血型等应急用血的供应和安全。因应急用血或者避免血液浪费,在保证血液安全的前提下,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医疗机构之间可以调剂血液。具体方案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订。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边远地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保障工作,科学规划和建设中心血库与储血点。医疗机构应当制订应急用血工作预案。为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危及患者生命,急需输血;(二)所在地血站无法及时提供血液,且无法及时从其他医疗机构调剂血液,而其他医疗措施不能替代输血治疗;(三)具备开展交叉配血及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艾滋病病毒抗体和梅毒螺旋体抗体的检测能力;(四)遵守采供血相关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医疗机构应当在临时采集血液后10日内将情况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科室和医师临床用血评价及公示制度。将临床用血情况纳入科室和医务人员工作考核指标体系。禁止将用血量和经济收入作为输血科或者血库工作的考核指标。

七: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的总则

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 卫生部成立临床用血专家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一)协助制订国家临床用血相关制度、技术规范和标准;(二)协助指导全国临床用血管理和质量评价工作,促进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三)协助临床用血重大安全事件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四)承担卫生部交办的有关临床用血管理的其他任务。卫生部建立协调机制,做好临床用血管理工作,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保证输血治疗质量。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组织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健全管理制度。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为临床用血管理第一责任人。 二级以上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应当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负责本机构临床合理用血管理工作。主任委员由院长或者分管医疗的副院长担任,成员由医务部门、输血科、麻醉科、开展输血治疗的主要临床科室、护理部门、手术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医务、输血部门共同负责临床合理用血日常管理工作。其他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工作组,并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临床用血管理工作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认真贯彻临床用血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制订本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二)评估确定临床用血的重点科室、关键环节和流程;(三)定期监测、分析和评估临床用血情况,开展临床用血质量评价工作,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四)分析临床用血不良事件,提出处理和改进措施;(五)指导并推动开展自体输血等血液保护及输血新技术;(六)承担医疗机构交办的有关临床用血的其他任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临床用血需求设置输血科或者血库,并根据自身功能、任务、规模,配备与输血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施、设备。不具备条件设置输血科或者血库的医疗机构,应当安排专(兼)职人员负责临床用血工作。 输血科及血库的主要职责是:(一)建立临床用血质量管理体系,推动临床合理用血;(二)负责制订临床用血储备计划,根据血站供血的预警信息和医院的血液库存情况协调临床用血;(三)负责血液预订、入库、储存、发放工作;(四)负责输血相关免疫血液学检测;(五)参与推动自体输血等血液保护及输血新技术;(六)参与特殊输血治疗病例的会诊,为临床合理用血提供咨询;(七)参与临床用血不良事件的调查;(八)根据临床治疗需要,参与开展血液治疗相关技术;(九)承担医疗机构交办的有关临床用血的其他任务。

八:输血分级管理制度在哪里找

输血分级管理制度

一、用血科室必须严格掌握用血适应证和禁忌证,合理应用血液资源,避免浪费,杜绝不必要的输血,保证临床科学、合理、安全、有效输血。

二、输血适应证严格按照《临床输血技术规范》执行。成人失血量在600ml以下的原则上不输血。

三、申请输血量600ml(或红细胞3U)以下的,由经治医师提出申请,主治以上医师签名审核。

四、申请输血量600ml(或红细胞3U)以上的,由经治医师提出申请,副主任以上医师签名审核。

五、申请输血量1000ml(或红细胞5U)以上的,由经治医师提出申请,科主任或副主任核准签名。

六、临床输血一次性备用2000ml以上(或单例患者用RBC超过 10U),需科室主任签名或输血科医师会诊,由输血科主任核准签名后报医务科批准。急诊用血后应当按照以上要求补办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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