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改革的面临问题
基层法官检察官感到压力大、保障差、晋升慢、职业尊荣感不强“一会儿座谈会开完了,我们还要上街开展创建全国卫生城市宣传。”2014年5月,记者跟随中央某考察团调研司法体制改革时,一位基层法官说。长期以来,中国对司法人员实行与普通公务员相同的管理模式,一些地方党委、政府常常把法院、检察院等同于普通党政机关对待。“招商引资、拆迁、创卫等党政机关的任务常常被分配到法院检察院,不仅牵扯了办案精力,分散了办案力量,还常常给当事人造成法院、检察院与政府是一家的错觉,影响司法公信力的提升。”法官检察官也更看重其行政级别的晋升,而非专业等级的提升。“工作17年了,我还是一名普通科员。如果能当上副庭长,评为副科,工资能上调不少。但中国法官等级提高一级,工资也就涨几十块钱。”一名西部省份基层法官说。根据2007年人事部、财政部确定的法官津贴标准,首席大法官340元,五级法官180元,最高与最低的津贴也只差160元。但行政职数毕竟有限,导致法官检察官晋升缓慢,影响他们的工作积极性。2008年至2012年间,广东省各级人民法院调离或者辞职的法官超过1600人,其中不乏拥有多年审判经验的法官。压力大、保障差、晋升慢、职业尊荣感不强被归结为主要原因。由于历史遗留原因,法院检察院内部,许多行政、后勤人员未通过司法考试,也从不办案,却有法官检察官的头衔,而一些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年轻干警常常连续两三年干着打字、装订、收发的活儿。“在许多法院、检察院,行政、后勤部门数和人员数远远超过了业务部门数和人员数,投入一线办案的人数严重不足,案多人少压力不断增大。”受行政化的影响,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庭长承担了大量行政事务,很难再亲自审理案件,于是形成了“提拔一位庭室领导,就少一名好法官”的怪现象。留在审判一线的法官,审判资历稚嫩。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例,真正办案的法官审判资历平均才8年,其中有41.6%的法官任命不满5年。这对于靠大量审判经验才能作出科学、缜密判决的法院而言,并非好事。在检察系统,行政化的影响也十分明显。检察权以“处、科、组”为基本单位运转,案件办理三级审批模式广泛适用,弱化了检察官的主导地位,影响办案独立性,也有违司法的“亲历性”。 还经验丰富、能力突出、专业精深的法官以“应有位置”“由于没有建立科学的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导致法官人数庞大,而辅助人员稀少,大量与行使判断权无关的辅助事务也需要法官去办理,造成司法效率低下,最终形成案多人少与忙闲不均现象并存的结构性矛盾。”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主任贺小荣说。为改变现有司法人员管理模式的弊端,近年来,一些地方进行了改革尝试。2013年12月20日,一场特别的选拔考试在广东佛山中院拉开帷幕——从全市法官中挑选出35名审判长。“只有还经验丰富、能力突出、专业精深的法官以‘应有位置’,让他们重掌法槌,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司法公信力不强、权威性不够等问题。”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陈陟云说。在这次选拔中,有25名原来各庭室、部门的正副职胜出,与其他10名始终奋战在一线的优秀资深法官一同,按照“1名审判长+2至3名合议法官+2至3名书记员”的模式组建相对固定的审判团队,独立行使审判权。为了让院长、庭长们心无旁骛地专司审判,佛山中院还专门为3名管理审判事务的副院长分别配置1名助理,集中管理副院长所管庭室的党务工作、队伍建设、廉政建设、联络会务等行政性事务。“做个纯粹的法官是我的职业目标。以前当民一庭庭长要管50多号人和几千宗案件,而且行政性会议又多,确实不易。相较而言,现在更轻松更专业”,竞选成功的佛山中院民一庭庭长......余下全文>>
二:司法体制改革的问题
1、司法独立性难以保证,司法权的地方化倾向明显。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保障,司法人员在诉讼过程中只有正直无私,没有任何私情或私利的考虑,而且具有独立的意志,不受任何外来干涉,也不屈从于任何外部压力,才能做到公正办案。然而长期以来,中国司法实践中一个突出问题就是司法独立性难以保障。在地方党委握有司法人员的实际任免大权和地方政府握有司法机关的财政大权的情况下,司法活动受行政干预和其他不正常干预的现象十分严重。一些地方的党政领导随意批条子、打电话,指令司法机关按其意志办事,以权压法;对于坚持原则,不按其指示办事的司法机关领导和办案人员随意撤换、免职或调离,致使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法律规定常常成为一纸空文。司法权缺乏独立性还导致实践中的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盛行。一些地方的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成为地方利益的忠实代表,他们凭借司法裁判权,依地域划线,对一方当事人的利益给予超出法律之外的特别保护。正如有人指出,现在许多地方法院实际上成了“地方的法院”,本来是国家设在地方的法院变成了从属于和听命于地方的法院。司法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干扰了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破坏了法治统一和社会正义的实现。2、法院管理体制没有理顺,审判活动行政化色彩浓厚。长期以来,中国法院系统的设置、管理和运作未能很好地体现司法工作自身的规律和特点,而是借用了行政工作方式处理案件、管理审判工作,从而使审判职能的作用受到影响。这首先表现在法院相互关系的行政化,实践中存在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请示汇报的制度,这在一定程度上架空了审级制度;其次,在现行司法体制下,法院内部设有审判委员会,另外还有主管院长及庭长对案件的审批制度,由于审委会成员、主管院长和庭长都属行政角色,他们通常不参与庭审却对案件享有决定权,就如同医生没有亲自诊断病情却在开药方。这严重违反了审判的基本规律,使法庭审判和双方的法庭辩论、质证过程流于形式,造成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不正常现象,很容易导致司法判决的不公;再次,法官人事管理行政化,法官被当做行政官员进行管理,压抑了法官的独立性,也影响了审判活动的公正性。3、法官职业的准入制度不严,相当一部分法官职业化程度不够。不可否认,在中国法官队伍中,不乏具有较高法律素养和良好品行且具有丰富经验的优秀法官。但从整体上看,中国法官队伍专业化程度不高的问题比较突出,司法队伍整体素质亟待提高。长期以来,由于没有形成严格的职业准入制度,使专业性极强的审判工作成为一种大众化职业,大量未接受过正规法律训练的人纷纷进入法官队伍,其中一些人还被安排在院长、庭长等领导岗位上,从而使中国法官职业的非专业化现象相当普遍。据统计,截止1998年底,在全国法院系统28万多名法官中,研究生层次的仅占0.25%,本科层次仅占5.6%。尽管对法官的继续教育在近些年得到了加强,但至今法官队伍中仍有不少人达不到最低学历要求。4、司法活动存在很大程度的随意性,司法权威不足,效率低下。由于现行一些法律存在立法过于粗疏、可操作性差等缺陷,加之司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和对司法的不正当干预等因素,使得宪法所规定的国家法制统一原则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一体执行。一些案件承办人员在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以及法律适用上,随心所欲,任意取舍,完全超出了正常的自由裁量权的范围,直接导致诉讼案件裁决结果的不可预见性。例如,刑事审判中量刑畸轻畸重的问题比较突出;在民事审判中,有关精神损害赔偿及其数额的确定上也存在相当程度的混乱现象。另一方面,司法权威不足,效率低下成为一个普遍问题。在刑事司法领域,主要表现为公、检、法机关之间的合作与制衡机制不够顺畅;......余下全文>>
三:司法改革的重点难点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一)优化司法职权配置(二)规范司法行为(三)扩大司法公开(四)加强司法民主(五)加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加强人权保障(一)防范和遏制刑讯逼供(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三)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四)限制适用羁押措施(五)保障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六)加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保障(七)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八)完善服刑人员社区矫正和刑满释放人员帮扶制度(九)完善国家赔偿制度(十)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提高司法能力践行司法为民(一)加强基层司法机构建设(二)简化办案程序(三)建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四)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五)开展法律援助(六)畅通司法机关与社会公众沟通渠道 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司法话语的核心主题词始终就是一个“司法改革”。在这个大词的笼罩下,年轻的中国司法制度边建设边改革,语言上大张旗鼓,行动上却一直修修补补,30多年跌跌撞撞一路走来,虽有建树,亦遭受不少诟病。2014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四五改革纲要》),在关心中国司法改革的人们心中大概会引发五味杂陈的感觉。过去15年,包括此类五年纲要在内的司改文件一个接一个地发布,但最后的实际效果都差强人意。但另一方面,不少前所未有的积极迹象却给人们以相当大的希望,产生了“这次可能会不一样”的感觉。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这一届领导人一开始就展示了奋发有为的姿态,展现出有用大手术清除国家各项积弊的政治决心。尤其是在反腐领域的显著成绩,随着一个又一个高级干部甚至是前常委级的“大老虎”的倒下,许多人很合理地相信现在大势已变,最高领导层愿意也可能在各项改革(包括司法改革)方面做出实效。新时代的司法改革也确实在“顶层设计”方面展现了新气象。2012年中共十八大报告提出“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此后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此提法明确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关于司法改革的框架意见的中央文件已经出台,地方试点已经开始。最高领导人习近平曾以平实语言点出司法机关应当“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公平正义”。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这是第一次在党的中央全会上专题研究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党的历史上是绝无仅有的事情。这一切似乎表明,司法改革已经以前所未有的程度进入执政党的主要政策议程,成为建设“法治国家”这个执政目标的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衡量成果的中国标准回顾过去,司法改革的主要着力点始终聚集于两个方面:一是人和组织的方面,即法官和法院制度的改革;二是业务功能方面,即审判制度的改革。前者包括法院机构设置、干部(包括法官)人事管理、法官队伍建设等,而后者着眼于审判组织、审判形式、审判程序、证据制度等。 平心而论,在过去15年内,自上而下的改革提出的要求不可谓不多,也不可谓不细。数字也能说明一些问题:2004年公布的《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提出了10个方面35项改革任务,2009年的同类《意见》提出60项改革任务。为执行中央《意见》,2005年最高法院发布的《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二五改革纲要》)提出8个方面50项具体改革计划,2009年第3个同类纲要(《三五改革纲要》)提出5个方面30个改革任务。要说上述林林总总的“任务”全然没有落实也不客观。事实上,这些改革措施在一些具体制度上的建树是大家都看在眼里的,不断修补,也有一定成效。但是,今日让各......余下全文>>
四:司法体制改革的意义3000字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这是我们党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作出的重要战略部署。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进一步明确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具体要求。深刻领会、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报告和《决定》精神,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深刻认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
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司法保障。司法机关担负着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神圣使命。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处于快速发展的关键阶段,各种矛盾和问题集中出现,机遇和挑战并存,司法工作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作用、影响更加凸显。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一)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举措
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我国法治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没有完全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律缺乏必要的权威,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有效的执行。因此,保证宪法和法律得到统一、正确、严格实施,已经成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关键。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今后一个时期推进法治建设的重点。《决定》进一步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司法机关作为执行法律的专门力量,不仅自身应该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权力,保证公正司法;而且应该监督行政机关依法用权、公民依法办事,推进依法行政、全民守法。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既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保障。只有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才能在全社会建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的法治秩序,才能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
(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
公平正义,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线,也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石。只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才能实现长久稳定的和谐。当前,我国社会大局总体稳定。同时,必须看到,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特殊历史时期,社会矛盾高发的局面短期内难以根本扭转,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大量存在,迫切需要发挥司法权利救济、定分止争的作用。多年来,司法机关为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出了重要贡献,赢得了群众广泛认可。但是,也要看到,司法不严格、不规范、不公正的问题仍然存在,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了恶劣影响,损害了司法权威。必须加大司法体制改革力度,拓展司法体制改革深度,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让司法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三)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迫切需要
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是司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这是由我们党的根本宗旨和我们国......余下全文>>
五:如何解读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司法体制改革方面的问题1
一、充分认识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重大意义
司法管理体制是对如何管理司法活动及相关事务的体制设计,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是对司法权配置、运行及其相互关系的制度性安排。《决定》要求:“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重要部署,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一)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必然要求
司法制度是我国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日益增长,我国司法体制仍然存在一些不适应、不协调的问题,需要不断改革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是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决定》提出“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明确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有利于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二)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客观要求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对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而言,依法治国理政既是重要标志,也是重要保障。司法制度是国家治理体系的组成部分,司法机关定分止争能力是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体现。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司法制度在整个国家治理中的功能,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三)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迫切需要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一个重要目的是提高司法公信力,让司法真正发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形成科学合理的司法管理体制和规范高效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有利于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充分发挥司法的权利救济、定分止争、制约公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基本功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六:司法改革 5分
法院司法改革是将业务人员和一般行政人员分开,比如:法官就属于办案人员;书记员,财务人员等都属于行政人员。目前正在上海搞试点,区别最大的就是个人待遇问题,改革具体实施时间还没有确定。
七:司法体制改革是在什么背景下提出的
司法实践中,面临许多问题在现有的司法体制下难以解决,司法体制改革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提出的。面临的问题主要有:
1、司法独立性难以保证,司法权的地方化倾向明显。
2、 法院管理体制没有理顺,审判活动行政化色彩浓厚。
3、法官职业的准入制度不严,相当一部分法官职业化程度不够。
4、司法活动存在很大程度的随意性,司法权威不足,效率低下。
5、司法腐败成为社会公害,司法形象和法律尊严面临严重挑战。
八:法官员额制注定失败
法学院本科生我且静静看着┳━┳ノ(°_°ノ)
九:当前全市两级院推进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有何意见,建议
并没对缓刑提出修改两会对深化司法改革情况:1.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一年。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法院深入推进中央部署的重大改革试点,认真落实人民法院65项改革举措,坚持问题导向,着力破解难题,努力让人民群众有获得感。一是全面实施立案登记制改革,解决立案难问题。全国法院于去年5月1日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变审查立案为登记立案,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当场登记立案率达到95%,基本解决立案难问题,为人民群众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敞开大门。加强立案监督,杜绝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年底不收案等现象,把方便带给群众、把困难留在法院。依法制裁违法滥诉、虚假诉讼,维护正常诉讼秩序。配合立案登记制改革,推进网上申诉信访和视频接访工作,实行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诉信访案件,健全信访听证制度,进一步落实信访终结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接待群众来访人数同比下降12%。二是推进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建设,实现工作重心下移。最高人民法院第一、第二巡回法庭创新工作机制,立足深圳、沈阳,在巡回区开展巡回审判,妥善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就地化解矛盾,解决群众往来奔波、诉讼不便等问题。两个巡回法庭共审结案件1653件,被群众称为“家门口的最高人民法院”。发挥改革“试验田”、“排头兵”作用,实行主审法官、合议庭案责任制和扁平化管理模式,提高审判质效。三是推进跨行政区划法院建设,解决诉讼“主客场”问题初见成效。为平等保护本地、外地当事人合法权益,排除各种干扰,积极推进跨行政区划法院改革。北京市第四中级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法院两个跨行政区划法院审结案件2961件。北京四中院推进行政应诉工作,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庭率达到100%,推动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上海三中院建立庭前释明等制度,杜绝非法干预,案件审结后服判息诉率达到100%。四是推进知识产权法院建设,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结知识产权案件9872件,专业审判水平明显提升。创新机制,突出主审法官主体地位,探索审委会直接开庭审理案件。建立技术调查官制度,帮助法官查明技术事实。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探索把专业机构关于技术问题的意见写进判决书,增强裁判公信力。五是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提升审判质量效率。针对审判中存在的行政化、层层审批、权责不清等问题,出台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意见,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探索由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组成审判团队案件,提高案效能。严格落实对干预案件进行记录问责的“两个规定”。推行院庭长案常态化。坚持放权与监督相结合,院庭长不再签发未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法官在职责范围内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同时加强审判管理和监督。相关试点法院审判质效明显提升,上海法院法官人均结案187件,贵州试点法院法官人均结案数量同比增长2至4倍。六是深化执行体制机制改革,努力破解执行难问题。完善网络查控体系,连通200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并与有关部门联网,实现网络查控、远程指挥功能,在解决“被执行人难找、财产难寻”问题上取得重大突破。河北、浙江、广西等地法院积极开展审执分离改革试点,取得初步成效。湖南、内蒙古、辽宁、江西等16个省区市法院建立异地执行协作机制。加强信用惩戒,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43个部门签署合作备忘录,对失信被执行人从事民商事行为、担任重要职务等进行全面限制。扩大限制高消费范围,新增限制乘坐高铁和一等座以上动车席位等措施。截至今年2月,各级法院采取信用惩戒措施467万人次,将338.5万名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公开曝光,35.9万人慑于信用惩戒主动履行......余下全文>>
十:我国司法体制和权力运行机制的改革和完善,应当遵循哪些基本司法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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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提出“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改革要求。这是党中央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形势下,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出的新的重大任务。我们要认真学习领会《决定》精神,正确把握改革方向、目标和原则,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一、充分认识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重大意义
司法管理体制是对如何管理司法活动及相关事务的体制设计,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是对司法权配置、运行及其相互关系的制度性安排。《决定》要求:“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重要部署,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一)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必然要求
司法制度是我国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日益增长,我国司法体制仍然存在一些不适应、不协调的问题,需要不断改革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是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决定》提出“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明确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有利于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二)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客观要求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对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而言,依法治国理政既是重要标志,也是重要保障。司法制度是国家治理体系的组成部分,司法机关定分止争能力是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体现。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司法制度在整个国家治理中的功能,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三)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迫切需要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一个重要目的是提高司法公信力,让司法真正发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形成科学合理的司法管理体制和规范高效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有利于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充分发挥司法的权利救济、定分止争、制约公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基本功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全面把握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主要任务
《决定》着眼于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从人民群众最期盼的领域改起,从制约司法公正最突出的问题改起,提出了一系列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重大措施。
(一)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是宪法的明确规定,是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法制保障。《决定》从完善制度入手,提出了具体改革措施。
一是建立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制度机制。近年来发生的一些案例表明,一些干部违法干预司法,影响了司法公正,有的甚至酿成冤假错案,教训十分深刻。《决定》提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强调“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