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兰达规则的内容

一:简述米兰达规则的概念

兰达规则Milanda,rule of1966年,美国最高法院在“米兰达对亚利桑那州”一案作出的判例中,规定警察局在讯问在押的嫌疑分子之前必须告知嫌疑分子:你拥有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五条和第六条所规定的权利,即有权不作自证其罪的供词,以及有权聘请法律顾问。此后这种告知成为米兰达警告,具体内容为:①你有权保持缄默。②你所说的任何事情都可以、并将要在法庭作为对你不利的依据。③你有权同律师进行谈话,并有权要求在你被讯问时,有律师同你一起在场。④如果你需要律师而又无力聘请的话,将在进行任何讯问之前代你指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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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米兰达规则

米兰达规则(Miranda Rule)

米兰达规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沉默权。这已为世人所共知,并成为保护犯罪嫌疑人基本人权的强有力的工具。沉默权,即对提问可以不回答,从而减少和避免刑讯逼供、诱供或惧于强权的假供,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确立的无罪推定原则下犯罪嫌疑人拥有的一项重要权利,它肯定了犯罪嫌疑人不得被迫自证有罪;

二、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嫌疑人个人的力量不足以保证讯问的“正常”进行,律师的参与对讯问程序的合法有效起到监督保证作用,在一定程序上是必不可少的,因此对无力聘请律师的,应由政府免费提供,以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米兰达一案源自凤凰城警察局地下室一间地牢似的讯问室。

埃内斯托·米兰达是名有前科的中学退学生,因于一周前强奸一名未成年少女而被捕。她事后发现了他的1953年帕卡德(Packard)车,辨认出它属于那个让她搭车,开往沙漠后将她奸污的男子。他离开她时说了,“为我祈祷。”

从1963年3月2日天一亮,警员们就轮番盘问这年轻的墨西哥裔美国人。他们的目的:供词。

德布斯先生如今是凤凰城一名出众的辩护律师。那天晚上,他是呆在警察局的探员之一。他现在不怎么记得那嫌疑人。“他是个小个墨西哥小子。在那个年头,他就是那样一个无足轻重的人。”然而,德布斯倒是记得他的同事使用了一切允许的手段,从“唱白脸和唱红脸”的软硬兼施到以把种种罪名加在他头上相威胁。

“我记得我们几个人对他连续讯问,”他说。“我们拼命使他供认。过了片刻,他招了。我想,坚持就是胜利吧。”

米兰达最终在书面供状上签下字。法庭上,警方承认没有告诉他有权获得律师或提醒他可以不回答警方的提问。

多年以后,米兰达会这么说起那天:“从头天晚上我就没睡一点觉。我累了。我刚下班,他们就把我抓走进行盘问。他们先提到一项罪名,后来又提到另一项,他们认定我就是那个人。”

埃内斯托被判有罪,刑期20至30年。他最亲近的侄子戴维·米兰达(David Miranda)说,事后没有人关心这起案子。当年戴维还是个孩子。“我们以为这案子到此结束了。”

我们的处境

事实是,对埃内斯托的盘问并非不典型,对一个“墨西哥小子”尤其如此。像大多数美国城市一样,凤凰城在20世纪60年代初仍然存在种族隔离。大多数西班牙或墨西哥裔美国人居住在托马斯路(Thomas Road)南侧,白人居民区在北侧。

戴维·米兰达说,“我爸爸告诉我说墨西哥人不能去有些地方游泳,不能去某些地方跳舞,有些姑娘不能约会。”

埃内斯托是从墨西哥索诺拉移民来的房屋油漆工的第五个孩子。他自幼多次进出少年管教机构,9年级时退学,后来跟随他哥哥们参军。在他回到亚利桑那州梅萨(Mesa)老家前,曾因擅离职守不名誉地被开除,还因盗窃一辆汽车而在联邦监狱服刑一年。

因而,埃内斯托因强奸被捕时,刑法制度他不陌生。然而,刑法制度却没有像对待一个住在托马斯路北侧的中产阶级白人犯罪嫌疑人那样对待他。

回想20世纪60年代的警察局时,德布斯承认在处理埃内斯托上有偏见。“对路北的人审慎周到,而对路南的人却粗手重脚,”他说。“在路北,把一个家伙塞进车里的时候,你把手放在他头上,免得他碰脑袋,还会轻轻地把他的腿挪进去。可对路南的人,你会说,‘进他妈的车里去!’。要是他的腿还在外头,你会冲着他腿把车门给摔上。那时候就是这样的。”

法庭指定给埃内斯托的律师认为在审讯中种族将是个问题,他会这样对当地报纸说,“受害者是个漂亮姑娘......那种当爸爸的愿意让自己儿子娶她为妻的姑娘。可她是白人......这是在亚利桑那州避免不......余下全文>>

三:米兰达警告的由来和全文

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米兰达规则

○陈林林

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Mirada V.Arizoa),美国最高法院案例汇编,1966年第384卷,第436号。

[案情]

1963年3月2日晚,美国亚利桑那州菲尼克斯大剧院十八岁女营业员芭芭拉.约翰逊下班后正赶着搭乘公共汽车时,被一个男人猛地推进了他的小车里。这人捆绑了芭芭拉,把她劫持到城郊强奸了她。菲尼克斯警方根据芭芭拉的事后陈述,逮住了欧内斯脱.米兰达(一个劣迹斑斑的年轻人),问他是否愿意主动答复有关这一案件的问题。在警局的一批嫌疑犯中,米兰达被两名妇女指认出来。一名妇女确认他是1962年11月持刀抢劫她的那个人;芭色拉.约翰逊丹认为他就是那个强奸犯。当警局的官员告知米兰达他己被两名妇人指认后,米兰达在他亲笔写的供述中,陈述了所发生的事情,还特别提到他是主动交代,并且对自己所享有的权利有充分的了解。嗣后,米兰达被控犯有抢劫力、绑架和强奸罪行。在对米兰达案的审判中,法院为米兰达指定的辩护律师使警局官员承认了在对被告人进行讯问时没有告知被告人有权请辩护律师,当时也无辩护律师在场。在律师提出反对意见后,主持审判的法官仍同意米兰达的供述可以作为认定犯罪的证据。陪审团进行了五个多小时的评议后,宣告米兰达有罪。米兰达面临四十到五十五年的监禁。米兰达向亚利桑那州最高法院提出上诉失败后诉之美国最高法院。

[审判]

1966年6月,美国最高法院以5:4的表决结果,推翻了原市法院对米兰达的有罪判决。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沃伦在说明推翻该案原判决的理由时说:被单独隔离进行讯问的作法是与我们国家的最珍视的准则之——不能强迫某个人把他自己牵连进刑事案件一执法机关的工具,而这种工具是人们长期以来认为、而且十分合理地认为值得为之付出代价的。米兰达在警局官员第一次对他进行讯间时就必须享有正当程序权利的要求,这些程序性的保障措施(权利)包括:

1、在提出任何问题之前,该嫌疑人必须被告知:(1)他有权保持沉默;(2)他的任何陈述都可能用来反对他;(3)他有权在接收讯问时要求律师在场,无论该律师是私人聘请还是法官指定的;

2、该嫌疑人对上述告知列举之权利的任何放弃都必须作出“明知且明智的”表示,同时也必须是自愿的;

3、如果该嫌疑人在审讯的任何阶段上“以任何方式表示”要求律师在场的意愿,该讯问就必须立即中止,直到获得一位律师之时;

4、如果该嫌疑人“以任何方式表示他不愿意接收讯问”,讯问就不得开始,如果已经开始应该停止(哪怕是该犯罪人已经给出了归罪信息),并一直等到该嫌疑人以向律师咨询井同意接收进一步的审讯。菲尼克斯警方在警局拘留米兰达的时候对他进行了第一次讯问,米兰达在未被告知享有辩护权利,又没有辩护律师的帮助和没有要求的情况下所作的供述,不能作为认定犯罪的证据。①

[评析]  最高法院推翻对米兰达有罪判决的直接依据,是英美法系国家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所奉行的非任意自白的排除法则: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所作的自我表白心迹或自己说明自己意思的陈述,都必须是基于被告人自由意志的选择,即被告人自愿供述。作为被告人口供的自白必须具备上述性质,否则应予排除,自白排除法则的理论依据,在不问时期是各不相同的,有一个从“防止虚假”到“正当程序”的理论“进化”过程。

由于文化上的血缘关系,美国法律制度和判例所规定的许多原则、制度和法则,都可以直接或间接地在英国法的发展史上找到它们的雏形或原型。美国证据法上的自白排除法则,渊源于英国历史上的“考门罗原则”(一说是1215年6月15日英国的贵族迫使国王约翰所颁......余下全文>>

四:米兰达警告的由来告诉我们什么力量

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米兰达规则

○陈林林

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Mirada V.Arizoa),美国最高法院案例汇编,1966年第384卷,第436号。

[案情]

1963年3月2日晚,美国亚利桑那州菲尼克斯大剧院十八岁女营业员芭芭拉.约翰逊下班后正赶着搭乘公共汽车时,被一个男人猛地推进了他的小车里。这人捆绑了芭芭拉,把她劫持到城郊强奸了她。菲尼克斯警方根据芭芭拉的事后陈述,逮住了欧内斯脱.米兰达(一个劣迹斑斑的年轻人),问他是否愿意主动答复有关这一案件的问题。在警局的一批嫌疑犯中,米兰达被两名妇女指认出来。一名妇女确认他是1962年11月持刀抢劫她的那个人;芭色拉.约翰逊则认为他就是那个强奸犯。当警局的官员告知米兰达他己被两名妇人指认后,米兰达在他亲笔写的供述中,陈述了所发生的事情,还特别提到他是主动交代,并且对自己所享有的权利有充分的了解。嗣后,米兰达被控犯有抢劫力、绑架和强奸罪行。在对米兰达案的审判中,法院为米兰达指定的辩护律师使警局官员承认了在对被告人进行讯问时没有告知被告人有权请辩护律师,当时也无辩护律师在场。在律师提出反对意见后,主持审判的法官仍同意米兰达的供述可以作为认定犯罪的证据。陪审团进行了五个多小时的评议后,宣告米兰达有罪。米兰达面临四十到五十五年的监禁。米兰达向亚利桑那州最高法院提出上诉失败后诉之美国最高法院。

[审判]

1966年6月,美国最高法院以5:4的表决结果,推翻了原市法院对米兰达的有罪判决。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沃伦在说明推翻该案原判决的理由时说:被单独隔离进行讯问的作法是与我们国家的最珍视的准则之——不能强迫某个人把他自己牵连进刑事案件一执法机关的工具,而这种工具是人们长期以来认为、而且十分合理地认为值得为之付出代价的。米兰达在警局官员第一次对他进行讯间时就必须享有正当程序权利的要求,这些程序性的保障措施(权利)包括:

1、在提出任何问题之前,该嫌疑人必须被告知:(1)他有权保持沉默;(2)他的任何陈述都可能用来反对他;(3)他有权在接收讯问时要求律师在场,无论该律师是私人聘请还是法官指定的;

2、该嫌疑人对上述告知列举之权利的任何放弃都必须作出“明知且明智的”表示,同时也必须是自愿的;

3、如果该嫌疑人在审讯的任何阶段上“以任何方式表示”要求律师在场的意愿,该讯问就必须立即中止,直到获得一位律师之时;

4、如果该嫌疑人“以任何方式表示他不愿意接收讯问”,讯问就不得开始,如果已经开始应该停止(哪怕是该犯罪人已经给出了归罪信息),并一直等到该嫌疑人以向律师咨询井同意接收进一步的审讯。菲尼克斯警方在警局拘留米兰达的时候对他进行了第一次讯问,米兰达在未被告知享有辩护权利,又没有辩护律师的帮助和没有要求的情况下所作的供述,不能作为认定犯罪的证据。①

[评析]  最高法院推翻对米兰达有罪判决的直接依据,是英美法系国家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所奉行的非任意自白的排除法则: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所作的自我表白心迹或自己说明自己意思的陈述,都必须是基于被告人自由意志的选择,即被告人自愿供述。作为被告人口供的自白必须具备上述性质,否则应予排除,自白排除法则的理论依据,在不问时期是各不相同的,有一个从“防止虚假”到“正当程序”的理论“进化”过程。

由于文化上的血缘关系,美国法律制度和判例所规定的许多原则、制度和法则,都可以直接或间接地在英国法的发展史上找到它们的雏形或原型。美国证据法上的自白排除法则,渊源于英国历史上的“考门罗原则”(一说是1215年6月15日英国的贵族迫使国王约翰所颁......余下全文>>

五:从我国的国情出发,"米兰达警告"是否适用于我国? 150分

1、米兰达警告不适用于中国。米兰达警告的核心是沉默权,即被告人有权保持沉默;但中国刑法明确规定被告人有主动交代犯罪事实,配合司法机关调查的义务,所以中国不可能适用米兰达警告。

2、中国刑法也有违法证据排除原则,但是在实践中由于对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不足,往往沦为有名无实的具文。我国的程序违法需要犯罪嫌疑人自己举证,这一点就很难了;而国外是要求司法机关自己证明自己没有违法,所以司法机关才要24小时用录像机记录犯罪嫌疑人的受审情况,录像中断几分钟都说不清了。

3、自证有罪是否可以作为证据,就是所谓的“坦白”。

六:中国有类似于米兰达告诫的法律吗?

米兰达规则即米兰达警告。

美国刑事诉讼中的miranda rights-米兰达权利,也就是犯罪嫌疑人保持沉默的权利,是个具有特殊意义的法律制度。“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么你所说的一切都能够用来在法庭作为控告你的证据。你有权在受审时请律师在一旁咨询。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的话,法庭会为你免费提供律师。你是否完全了解你的上述权利?”这句话就是著名的“米兰达警告”,也称“米兰达告诫”,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讯问时,有保持沉默和拒绝回答的权利。

在中国,你没有沉默权。因为《刑事诉讼法》第93条中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在司法实际中,公诉人在法庭上讯问被告人时通常会说:“被告人某某,本公诉人现向你提问,希望你如实回答。”审判员在讯问被告人时通常也会说类似的话。而且在公诉意见、辩护意见和法庭的评议中,通常也将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是否如实回答等作为量刑轻重的一个酌定情节提出。

在者,美国的律师介入阶段是犯罪嫌疑人被询问之前,而中国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及进行侦查的其他法定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询问作为搜寻证据的主要来源,在我国现阶段还达不到让律师提前介入的条件,取证方面相对还不成熟。

综上,在我国,犯罪嫌疑人没有沉默权。

七:米兰达规则体现的美国法律精神

“米兰达规则”(MirandaRules) 又可以称为“米兰达警告”(M ir anda Warning s) , 它是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反对强迫自我归罪特权”的程序保障措施。该规则起源于1966 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作出的著名判例—— 米兰达诉亚利桑那案, 它曾被评为美国历史上最值得纪念的刑事判决, 而在所有最著名的联邦最高法院判决中, 它也被评为第三名。这个判决的重要成果米兰达规则深深的影响着美国社会, 成为美国现代文化的一部分。

与米兰达规则相关的有两条宪法规则: 一是宪法第五修正案, 即任何人都不能在刑事审判中被迫成为证明自己有罪的证人; 任何人非经正当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者财产权利。简称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条款。第五修正案适用于联邦司法系统的刑事审判程序。二是第十四修正案, 即任何人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者财产权利。简称为“正当法律程序”条款。这一修正案适用于各州和地方司法系统。1964 年,联邦最高法院在麦龙尼诉候根(MalloyV. Ho gan) 案件中将两个条款进行了统一。指出不得自证其罪的权利是一项基本人权,通过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而适用于各州。因此, 不论在联邦司法系统还是州司法系统, 都适用不得自证其罪的宪法规则。米兰达判决中写到, “为保护这项特权, 必须采取程序性的保障措施, 如果不采取其他有效的方式来通知某人有保持沉默的权利, 并确保这项权利的实施受到认真的保护, 那么就需要采取下列措施: 在被讯问之前, 他应当被告知; 他享有保持沉默的权利,他听说的任何话将被用作法庭审判中不利于他的证据, 他有权请律师,如果他请不起律师, 那么如果他愿意, 在任何开始之前他可以被指定一名律师。在讯问的全过程都应提供行使这些权利的机会。在作出这些告知并提供相应的机会之后, 一个人可以明知地、理智地放弃这些权利, 自由地回答问题或者作出陈述。但是, 如果没有这些告知或者在审判中控方未能证明被告人放弃了这些权利, 那么由此所得的任何证据, 都不可以用来反对他”。由此可见, 米兰达判决为保护“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特权”创制了程序性的保障措施, 具有积极的意义。

在米兰达判决之前, 司法机关对于口供的判断依据是一项“自愿性原则”(Volunta riness Test ) 。根据这项规则, 法官在审核口供是否为强迫自证其罪的产物, 需要考虑全部的相关情境,既要考虑被告人的自身情况, 还要考虑讯问的具体情节。逐渐地, 这个规则被抨击为几乎与所有因素有关, 但是几乎没有一个因素具有决定性意义, 最高法院总结这个传统的自愿性规则具有无法容忍的不稳定性。正如米兰达判决所论证的那样, 警察在审讯之前, 应当告知嫌疑人他们享有哪些权利; 如果警察没有告诉这些权利, 将产生怎样的后果等两项问题; 从而为口供的可采性问题提供了一个简洁、统一、客观的标准, 以求更好的保护公民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

在米兰达之前, 警察通常秘密讯问被告人, 律师被排除在外, 这共与外界隔绝的讯问程序助长了警察非法取证行为, 这在二十世纪中期的美国已经成为一个大家所熟知的事实。在公众和司法机关的共同压力下, 警察部门转变了他们的讯问策略, 有生理强迫转向心理强迫, 以获得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词。米兰达判决中也清楚地看到了这一点, “米兰达一案中, 警察逮捕了被告人,并将他带往一个特殊的审讯室. 以获取其自白。从传统的观念看, 这些案件中被告人的陈述可能不是非自愿的。当然, 我们对充分保障权利的珍贵性的第五修正案的关注并没有减少。每个......余下全文>>

八:关于米兰达原则

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中国香港

中国从宪法的角度就没有规定“任何人都不能被迫自证其罪”的基本原则, 所以沉默权就无从谈起, 没有沉默权自然就没有米兰达规则。 中国的法律规定是:嫌疑人有如实交代的义务。 所以在中国推行米互达规则简直是天方夜谭。

九:米拉达规则是什么

是米兰达规则哈

什么是米兰达规则

米兰达规则(Miranda Rule)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沉默权。这已为世人所共知,并成为保护犯罪嫌疑人基本人权的强有力的工具。沉默权,即对提问可以不回答,从而减少和避免刑讯逼供、诱供或惧于强权的假供,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确立的无罪推定原则下犯罪嫌疑人拥有的一项重要权利,它肯定了犯罪嫌疑人不得被迫自证有罪;

二、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嫌疑人个人的力量不足以保证讯问的“正常”进行,律师的参与对讯问程序的合法有效起到监督保证作用,在一定程序上是必不可少的,因此对无力聘请律师的,应由政府免费提供,以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米兰达规则的起源-米兰达案

米兰达一案源自凤凰城警察局地下室一间地牢似的讯问室。

埃内斯托·米兰达是名有前科的中学退学生,因于一周前强奸一名未成年少女而被捕。她事后发现了他的1953年帕卡德(Packard)车,辨认出它属于那个让她搭车,开往沙漠后将她奸污的男子。他离开她时说了,“为我祈祷。”

从1963年3月2日天一亮,警员们就轮番盘问这年轻的墨西哥裔美国人。他们的目的:供词。

德布斯先生如今是凤凰城一名出众的辩护律师。那天晚上,他是呆在警察局的探员之一。他现在不怎么记得那嫌疑人。“他是个小个墨西哥小子。在那个年头,他就是那样一个无足轻重的人。”然而,德布斯倒是记得他的同事使用了一切允许的手段,从“唱白脸和唱红脸”的软硬兼施到以把种种罪名加在他头上相威胁。

“我记得我们几个人对他连续讯问,”他说。“我们拼命使他供认。过了片刻,他招了。我想,坚持就是胜利吧。”

米兰达最终在书面供状上签下字。法庭上,警方承认没有告诉他有权获得律师或提醒他可以不回答警方的提问。

多年以后,米兰达会这么说起那天:“从头天晚上我就没睡一点觉。我累了。我刚下班,他们就把我抓走进行盘问。他们先提到一项罪名,后来又提到另一项,他们认定我就是那个人。”

埃内斯托被判有罪,刑期20至30年。他最亲近的侄子戴维·米兰达(David Miranda)说,事后没有人关心这起案子。当年戴维还是个孩子。“我们以为这案子到此结束了。”

我们的处境

事实是,对埃内斯托的盘问并非不典型,对一个“墨西哥小子”尤其如此。像大多数美国城市一样,凤凰城在20世纪60年代初仍然存在种族隔离。大多数西班牙或墨西哥裔美国人居住在托马斯路(Thomas Road)南侧,白人居民区在北侧。

戴维·米兰达说,“我爸爸告诉我说墨西哥人不能去有些地方游泳,不能去某些地方跳舞,有些姑娘不能约会。”

埃内斯托是从墨西哥索诺拉移民来的房屋油漆工的第五个孩子。他自幼多次进出少年管教机构,9年级时退学,后来跟随他哥哥们参军。在他回到亚利桑那州梅萨(Mesa)老家前,曾因擅离职守不名誉地被开除,还因盗窃一辆汽车而在联邦监狱服刑一年。

因而,埃内斯托因强奸被捕时,刑法制度他不陌生。然而,刑法制度却没有像对待一个住在托马斯路北侧的中产阶级白人犯罪嫌疑人那样对待他。

回想20世纪60年代的警察局时,德布斯承认在处理埃内斯托上有偏见。“对路北的人审慎周到,而对路南的人却粗手重脚,”他说。“在路北,把一个家伙塞进车里的时候,你把手放在他头上,免得他碰脑袋,还会轻轻地把他的腿挪进去。可对路南的人,你会说,‘进他妈的车里去!’。要是他的腿还在外头,你会冲着他腿把车门给摔上。那时候就是这样的。”

法庭指定给埃内斯托的律师认为在审讯中种族将是个问题,他会这样对当地报纸说,“受害者是个漂亮姑娘......那种当爸爸的愿意......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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