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生育津贴标准

一: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生育津贴是多少

尊敬的网友,您好!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生育保险待遇(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一次性营养补助金等)按照市政府《淮安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淮政发〔2002〕180号)、原市劳动保障局《关于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淮劳社发[2005]214号)和《关于调整完善市直企业生育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淮劳社发〔2008〕240号)文件执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享受生育津贴。 关于调整完善市直企业生育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淮劳社发〔2008〕240号文件规定:1、女职工门诊产前检查费用,符合《淮安市市直生育保险基本医疗服务项目表》的,全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2、分娩医疗费用符合《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库》和《淮安市市直生育保险基本医疗服务项目表》的,不论甲类乙类全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负担目录内费用3、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4、产前(怀孕第12周起)及生育后3个月以内因本次妊娠引起的合并症和并发症住院治疗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新生儿出生7天以内符合《淮安市市直生育保险新生儿诊疗项目表》住院医疗费用,3000元以下的部分全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3000元以上的部分,生育保险基金支付50%。5、男职工配偶发生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门诊产前检查及分娩、流产术、引产术的医疗费用,按照上述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50%。 6、提高女职工生育一次性营养补助费标准。对符合国家规定享受90天以及90天以上产假的女职工,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费,标准由本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调整为2%。男职工配偶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一次性营养补助费按参保女职工标准的50%执行。 7、定期组织参保女职工进行妇科专项体检。每2-3年对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足额缴费两年以上的企业女职工轮检一次,建立妇女健康档案。详细请登陆淮安医保网

二:生育津贴标准是什么?

依据生育保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正常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机构,按女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给女职工所在单位,单位再按生育女职工产假前月工资标准支付给本人。剩余部分留给企业,不足的由企业补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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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请问贵州省的职工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是怎么区分的?

参加育保险由育保险基金支付没参加育保险由用单位支付 律依据: 《职工劳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职工产假期间育津贴已经参加育保险按照用单位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由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育保险按照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由用单位支付

四:生育津贴法定的发放标准

生育津贴(即产假工资)

(1)产假期间

法律链接: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

六、女职工生育,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者(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假35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优先适用广东省规定)

(2)生育津贴(即产假工资)标准

法律链接: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十五条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

(二)生育津贴。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产假期计发。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五:生育津贴按什么标准计发?

女职工生育按法定产假期限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其生育时本人的月缴费基数计发。具体标准如下:(1)正常分娩按3个月计发。难产实施阴道助产手术的增发0.25个月,难产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发0.5个月;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发0.5个月。(2)妊娠三个月内自然(人工)流产的按1个月计发;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按1.7个月计发。(3)7个月以上早产的按第(1)项规定标准计发

六:生育津贴有哪些规定

《社会保险法》对生育保险有哪些规定?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一)生育的医疗费用;(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生育津贴三大问题待明确为了更好地保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在“生育保险”章节中,针对目前各地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生育津贴范围、标准不一的问题,制定了统一的标准。认真研读《社会保险法》,不难发现其中的部分规定同我们现行规定存在差别,尤其是生育津贴的发放标准,有三大问题尚待明确。一、“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如何统计?上海市现行的生育津贴计发标准是根据《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中的规定。其中第十五条规定:“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从业妇女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不满一年的,或者虽满一年但缴费基数低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最低标准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贴,按最低标准计发”、“失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最低标准计发”。从本条规定可看出,本市对于生育津贴的计发标准主要是根据社保缴费基数来确定,且规定针对孕期妇女缴费情况的不同做了区别对待,不同情况下的生育妇女所能领取的生育津贴有所不同。目前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最低标准”定为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基数低于此标准的将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而《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此,生育津贴的计发标准将不再与职工个人的社保缴费基数挂钩,也不再区分社保缴费状态,而是统一为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但该法并未明确“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如何统计,适用什么口径。另外,失业妇女生育津贴以何标准计发?本市目前所实行的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最低标准在新法实施后是否仍适用?这些问题都有待明确。二、职工收入超过计发标准,单位是否仍需补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由此可知,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享受产假而降低其工资。而《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根据此规定,如果职工的工资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这一社保缴费上限时,超过部分生育保险基金将不予支付。为解决这一问题,《〈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符合《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从业妇女,其生产或者流产当月领取的生育生活津贴,因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而不足其缴费年度工资性收入的,不足部分应当由单位发放。”所以现行的做法是,对于超过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应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而就目前看来,《社会保险法》仅在第五十六条规定了“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并未对职工月收入高于“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情况做任何规定。......余下全文>>

七: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

生育期间的工资应该是由社保机构核发的,社保局考虑到有些公司会在妇女生产期给到员工工资,所以社保局把生育津贴打到公司账户,公司有权扣除其在你生产期间发给你的工资总额亥但是剩余部分还是应该给到你。

生育津贴大于生产期间公司发你的工资总额时,大于部分应该给到员工

生育津贴小于生产期间公司发你的工资总额时,公司可扣下所有生育津贴

当然福利好的公司,即给工资,生育津贴也全给员工的公司也是有的

八:生育津贴补偿标准如何计算?

用人单位参保职工在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后,生育津贴补偿标准为:

(1)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顺产分娩或妊娠不足7个月早产的,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难产及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

(2)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的生育津贴。

(3)妊娠3个月以内因病理原因流产的,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

(4)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后:

①放置宫内节育器,享受2天的生育津贴;

②取出宫内节育器,享受1天的生育津贴;

③皮埋术,享受3天的生育津贴;

④取皮埋, 享受2天的生育津贴;

⑤输精管节扎,享受7天的生育津贴;

⑥单纯输卵管结扎,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

(5)生育津贴月计发基数为参保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基数确定,日计发基数按月平均缴费基数除以30天计算。

九:现在国家规定的生育津贴能有多少?

一、产假的定义

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

二、产假的时长规定

从产前到产后,正常情况有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遇特殊情况时,如难产,可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可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可享受42天产假;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三、产假待遇

1、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

该假期需由医生开证明,因此按病假待遇发工资。

2、产前假--工资按八成发。

该假期的对象为怀孕7个月以上的,工作上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后可申请产前假75天。对于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予放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放假,其待 遇按其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放。

3、产假--可领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是国家补贴给企业,用来作为产假期间员工工资的发放。它的计算方法与公司在社保处的申报工资基数有关,因此实际中的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并不相等。国家也进行了相关规定: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就高领取。情况如下:

(1)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高于生育津贴,则按产假工资发放给员工,而生育津贴归企业。

(2)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低于生育津贴,在生育津贴到账前先按产假工资发放给员工,待津贴到账后,企业需将与产假工资的差额补给给员工,剩下的归企业。

4、哺乳假--六个半月时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则按七成发。

女员工生育后,如果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工资按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十:2016关于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的规定 生育津贴怎么算 如何领取

2016生育津贴怎么算?

生育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有的国家又叫生育现金补助。我国生育津贴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标准分两种情况:一是,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期限不少于98天; 二是,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期限一般为98天。部分地区对晚婚、晚育的职业妇女实行适当延长生育津贴支付期限的鼓励政策。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用人单位为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缴费累计满1年以上,并同时继续为其缴费的;

2、符合国家和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生育津贴是以生育(流产)时的上年度本单位人(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按规定假期计算,计算公式是:生育津贴=上年度本单位人(月)÷平均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针对不少准父母关心生育津贴的天数计算方法,YJBYS小编也做了一番了解,汇总如下:

1.正常产假98天(包括产前休假15天)

2.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

3.晚育假增加15天

4.难产假按程度不同可增30天或15天

5.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6.计划内流产假,视不同情况可增15、30、42、75天

7.计划外流产假,同上。

生第二胎还可以领生育津贴吗?

需要领取生育津贴的,是否一定要办理独生子女证?政策内打算生第二胎的是否还可以领取生育津贴?

其实,只要是符合计生政策都可以办领生育津贴,但第一胎办了独生证的话,可以享受多35天的带薪假期;第二胎仍可正常申报生育津贴。

例如:小刘所在单位的上年度每人每月平均缴费工资为3000元,她剖腹产下一女(属难产假),加之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可以享受假期一共是,98+30+15+35=178天,她能领取到的生育补贴为3000÷30×178=17800元(这些数据仅供参考,具体视各地政策而定)。

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的职工,在生育(流产)时仍在参保的,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1、生育津贴:

(当月本单位人均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假期天数:

(1)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2)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

(3)晚育假增加15天;

(4)难产假。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30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5)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6)流产假:怀孕不满2个月15天;怀孕不满4个月30天;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话75天;

2、生育医疗费

(1)在医保中心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

(2)怀孕16周前的突然流产,非定点医院的急诊、产假期间产科并发症按核定的数额报销。

(3)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按定额标准报销。

3、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1)正常产、满7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5%;

(2)难产、多胞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

4、一次性补贴

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300元补贴。

备注:生育津贴要在生小孩后,五个月内办理...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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