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是否必须给予经济补偿?
贰律规定公司应该给予补偿金。
1、不可,除非A员工离职一年之后才追究公司法律责任,否则可能承担更多责任
2、不能
3、应该通知
二:解除劳动合同与终止劳动合同的区别
我是劳动保障监察员,从行政执法角度回答你的问题。
简单讲,劳动合同没有到期却不再履行下去了,是解除;到期了自然结束双方权利义务了,是终止。
你的公司月中通知你不用上班,是指立即要你走人还是月底合同到期了就拜拜?前一种情况是解除,后一种是终止。
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为:员工在该单位工作每满一个月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但以下情况除外: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应当支付而一分未付且原因是用人单位明知应付而无理拒付的,是违法行为,你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哗门投诉,但这里有一个问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在执法层面上很难认定,劳动监察部门可能不会受理你的投诉,即使受理,也一般采取调解措施。
应当支付而一分未付但原因是双方就数额无法达成一致的,或者已支付一定数额但你认为不满意的,你应当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三:劳动合同到期企业不予续签,提出终止劳动合同,需要给予补偿金吗
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补偿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四: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再续鉴,属于哪类,终止还是解除
到期属于终止合同。解除是指签订了合同,用人单位单方面或者双方协商约定合同解除,结束劳务关系。
五:劳动合同期满未续签1年后终止合同应如何处理
你的问题要讲详细一些,关键是劳动合同签订的时间,期满的时间,如果是我想像中的那种情形,就有两种说法:
1、以《解释》第十六的规定,视为以原条件继续履行,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终止,人民法院也会支持。
2、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视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并可以要求未签订书面合同以及应签无固定期限而未签的二倍工资。
你说详细一点,那样才好具体分析。
六: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是否属于解除劳动合同范畴?
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是有劳动合同的存在,劳动合同到期之后未续签,即终止。所以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范畴。
劳动合同到期之后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超过一个月用人单位不予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企业应自超过1个月的次日起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超过1年未续签劳动合同的,自1年届满的次日起,视为双方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七:劳动合同到期双方协商解除合同是否有补偿
能够获得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经济补偿的标准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禒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八:劳动合同到期了,公司终止合同,终止合同和解除合同有什么不同?终止合同要不要提前通知
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关系自行终止。用人单位无攻提前通知,如果用人单位想要继续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可以提前通知。除了有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终止后无需作出任何经济补偿。
九:劳动合同到期,公司要与我解除劳动合同,怎么赔偿我?
公司不续签劳动合同属于劳动合同终止不是解除。公司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应当向你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公司如果在劳动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也是应当向你支付经济补偿。解除和终止合同的经济补偿标准是一样的,只是在支付年限上存在区别,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从08年开始实施,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从你入职时开始计算。具体补偿标准详见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十:劳动合同到期 继续工作合同如何处理
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既未终止劳动合同,也未续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实际上双方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签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签订手续。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2001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关于对事实劳动关系解除是否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中规定,在上述情形下,“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是一种事实的劳动关系,而不等于双方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续签了一个新的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认定为终止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也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要求在前一劳动合同终止之日后劳动者提供劳动的第一天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超过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案中孙某提出与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不得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