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

一: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的照明标准

3.1.1 根据道路使用功能,城市道路照明可分为主要供机动车使用的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和主要供非机动车与行人使用的人行道路照明两类。3.1.2 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应按快速路与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分为三级。 3.2.1 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应以路面平均亮度(或路面平均照度) 、路面亮度均匀度和纵向均匀度(或路面照度均匀度) 、眩光限制、环境比和诱导性为评价指标。3.2.2 人行道路照明应以路面平均照度、路面最小照度和垂直照度为评价指标。 3.3.1 设置连续照明的机动车交通道路的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3.3.1 的规定。3.3.2 在设计道路照明时,应确保其具有良好的诱导性。3.3.3 对同一级道路选定照明标准值时,应考虑城市的性质和规模。 交通控制系统和道路分隔设施完善的道路, 宜选择本标准表3.3.1中的低档值,反之宜选择高档值。表3.3.1 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标准值 级别 道路类型 路面亮度   路面照度  眩光限制阈值增量T1(%)最大初始值环境比SR最小值平均亮度Lav(cd/m2)  纵向均匀度UL最小值 总均匀度Uo最小值 平均照度Eav(lx)维持值 平均照度Eav(lx)维持值 均匀度UE最小值  Ⅰ 快速路、主干路(含迎宾路、通向政府机关和大型公共建筑的主要道路,位于市中心或商业中心的道路) 1.5/2.0 0.4 0.7 20/30 0.4 10 0.5 Ⅱ 次干路 0.75/1.0 0.4 0.5 10/15 0.35 10 0.5 Ⅲ 支路 0.5/0.75 0.4 — 8/10 0.3 15 — 注: 1 表中所列的平均照度仅适用于沥青路面。若系水泥混凝土路面,其平均照度值可相应降低约30%。根据本标准附录A给出的平均亮度系数可求出相同的路面平均亮度,沥青路面和水泥混凝土路面分别需要的平均照度。2 计算路面的维持平均亮度或维持平均照度时应根据光源种类、灯具防护等级和擦拭周期,按照本标准附录B确定维护系数。3 表中各项数值仅适用于干燥路面。4 表中对每一级道路的平均亮度和平均照度给出了两档标准值, “/”的左侧为低档值,右侧为高档值。3.4 交会区照明标 照明宜采用照度作为评价指标。交会区的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 3.4.1 的规定。表 3.4.1 交会区照明标准值 交会区类型 路面平均照度E (lx),维持值 照度均匀度UE 眩光限制 主干路与主干路交会 30/50 0.4 在驾驶员观看灯具的方位角上,灯具在 80°和 90°高度角方向上的光强分别不得超过 30cd/1000lm 和10cd/1000lm 主干路与次干路交会    主干路与支路交会    次干路与次干路交会 20/30   次干路与支路交会    支路与支路交会 15/20   注: 1 灯具的高度角是在现场安装使用姿态下度量。2 表中对每一类道路交会区的路面平均照度给出了两档标准值, “/”的左侧为低档照度值,右侧为高档照度值。3.4.2 当各级道路选取低档照度值时,相应的交会区应选取本标准表 3.4.1 中的低档照度值,反之则应选取高档照度值。3.5 人行道路照明标准值3.5.1 主要供行人和非机动车混合使用的商业区、居住区人行道路的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3.5.1 的规定。表3.5.1 人行道路照明标准值 夜间行人流量 区域 路面平均照度Ea......余下全文>>

二: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的介绍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是国家颁布的一部标准,用于规范在有关城市道路建设中关于照明的要求,具体请参见《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编号为 CJJ45-

三: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的标准措施

7.1.1 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应以照明功率密度(LPD)作为照明节能的评价指标。7.1.2 机动车交通道路的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表 7.1.2 的规定。注: 1 本表仅适用于高压钠灯,当采用金属卤化物灯时,应将表中对应的LPD 值乘以1.3。2 本表仅适用于设置连续照明的常规路段。3 设计计算照度高于标准值时,LPD 值不得相应增加。 7.2.1 应按本标准第 3 章有关条款的规定,合理选定照明标准值。7.2.2 进行照明设计时,应提出多种符合照明标准要求的设计方案,进行综合技术经济分析比较,从中选出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又节约能源的最佳方案。7.2.3 照明器材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1 光源及镇流器的性能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能效标准规定的节能评价值要求;2 选择灯具时,在满足灯具相关标准以及光强分布和眩光限制要求的前提下,常规道路照明灯具效率不得低于 70%;泛光灯效率不得低于 65%。7.2.4 气体放电灯线路的功率因数不应小于 0.85。7.2.5 除居住区和少数有特殊要求的道路以外,在深夜宜选择下列措施降低路面亮度(照度):1 采用双光源灯具,深夜时关闭一只光源;2 采用能在深夜自动降低光源功率的装置;3 关闭不超过半数的灯具,但不得关闭沿道路纵向相邻的两盏灯具。7.2.6 应选择合理的控制方式,并应采用可靠度高和一致性好的控制设备。7.2.7 应制定维护计划,宜定期进行灯具清扫、光源更换及其他设施的维护。附录 A 路面亮度系数和简化亮度系数表略 B.0.1 道路照明的维护系数为光源的光衰系数和灯具因污染的光衰系数的乘积。根据目前我国常用道路照明光源和灯具的品质及环境状况,以每年对灯具进行一次擦拭为前提,维护系数可按表B.0.1 确定。表B.0.1 道路照明的维护系数 灯具防护等级 维护系数 >IP54 0.70 ≤IP54 0.65

四: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的照明方式

5.1.1 道路照明设计应根据道路和场所的特点及照明要求,选择常规照明方式或高杆照明方式。5.1.2 常规照明灯具的布置可分为单侧布置、双侧交错布置、双侧对称布置、中心对称布置和横向悬索布置五种基本方式(图5.1.2) 。采用常规照明方式时,应根据道路横断面形式、宽度及照明要求进行选择,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 灯具的悬挑长度不宜超过安装高度的 1/4,灯具的仰角不宜超过 15°;2 灯具的布置方式、安装高度和间距可按表5.1.2 经计算后确定。表 5.1.2 灯具的配光类型、布置方式与灯具的安装高度、间距的关系 配光类型 截 光 型  半 截 光 型  非 截 光 型 布置方式 安装高度H(m) 间距 S(m) 安装高度H(m) 间距S(m) 安装高度H(m) 间距S(m) 单侧布置 H≥Weff S≤3H H≥1.2Weff S≤3.5H H≥1.4Weff S≤4H 双侧交错布置 H≥0.7 Weff S≤3H H≥0.8Weff S≤3.5H H≥0.9Weff S≤4H 双侧对称布置 H≥0.5 Weff S≤3H H≥0.6Weff S≤3.5H H≥0.7Weff S≤4H 注: Weff为路面有效宽度(m)。5.1.3 采用高杆照明方式时,灯具及其配置方式,灯杆安装位置、高度、间距以及灯具最大光强的投射方向,应符合下列要求:1 可按不同条件选择平面对称、径向对称和非对称三种灯具配置方式(图 5.1.3) 。布置在宽阔道路及大面积场地周边的高杆灯宜采用平面对称配置方式;布置在场地内部或车道布局紧凑的立体交叉的高杆灯宜采用径向对称配置方式;布置在多层大型立体交叉或车道布局分散的立体交叉的高杆灯宜采用非对称配置方式。无论采取何种灯具配置方式,灯杆间距与灯杆高度之比均应根据灯具的光度参数通过计算确定;2 灯杆不得设在危险地点或维护时严重妨碍交通的地方;3 灯具的最大光强投射方向和垂线交角不宜超过 65°;4 市区设置的高杆灯应在满足照明功能要求前提下作到与环境协调。

五:现实的意思 5分

看演唱会时,结束了,BEYOND走了,我们的生活还得继续,这就是“现实”

六:城市道路照明设计规范 最新版是啥?

CJJ 45-2006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45-2006,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6.1.2、7.1.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行业标准《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

CJJ45-91

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布

七:照度标准: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2006)

路灯安装分主干道,次干道,支路,快速路,常规路灯安装高度:8米,对应功率60-80W,距离为25-30米,10米,对应功率厂120-150W,距离为30-40米,12米,对应功率为180-200W,距离为40-50米,非常规还有14米和35米的高杆,主干道暂时国家无验收标准,次干道路灯照度值为15-20LX,支路为10-15LX,快速路为20-30LX,安装高度与使用功率根据车道和环境决定

八:城市道路照明的设计原则是什么

城市道路照明的设计原则是:结合城市人文精神,突出节能环保优势,展示艺术风采,享受城市品位。

九: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的装置选择

4.1.1 光源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 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应采用高压钠灯;2 居住区机动车和行人混合交通道路宜采用高压钠灯或小功率金属卤化物灯;3 市中心、商业中心等对颜色识别要求较高的机动车交通道路可采用金属卤化物灯;4 商业区步行街、居住区人行道路、机动车交通道路两侧人行道可采用小功率金属卤化物灯、细管径荧光灯或紧凑型荧光灯。4.1.2 道路照明不应采用自镇流高压汞灯和白炽灯。 4.2.1 机动车道照明应采用符合下列规定的功能性灯具:1 快速路、主干路必须采用截光型或半截光型灯具;2 次干路应采用半截光型灯具;3 支路宜采用半截光型灯具。4.2.2 商业区步行街、人行道路、人行地道、人行天桥以及有必要单独设灯的非机动车道宜采用功能性和装饰性相结合的灯具。当采用装饰性灯具时,其上射光通比不应大于 25%,且机械强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灯具一般安全要求与实验》GB7000.1 的规定。4.2.3 采用高杆照明时,应根据场所的特点,选择具有合适功率和光分布的泛光灯或截光型灯具。4.2.4 采用密闭式道路照明灯具时,光源腔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4。环境污染严重、维护困难的道路和场所,光源腔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 IP65。灯具电器腔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 IP43。4.2.5 空气中酸碱等腐蚀性气体含量高的地区或场所宜采用耐腐蚀性能好的灯具。4.2.6 通行机动车的大型桥梁等易发生强烈振动的场所,采用的灯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灯具一般安全要求与实验》GB7000.1 所规定的防振要求。4.2.7 高强度气体放电灯宜配用节能型电感镇流器,功率较小的光源可配用电子镇流器。4.2.8 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的触发器、镇流器与光源的安装距离应符合产品的要求。

十:城市道路照明设计中的路灯间隔标准为多少

这个要根据灯杆的高度,布置方式以及灯具的配光类型来确定的,详情请参考《CJJ45-2015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另附其中资料参考图片(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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