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权益保护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法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第三章 社会保障第四章 社会服务第五章 社会优待第六章 宜居环境第七章 参与社会发展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第三条 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第四条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第五条 国家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提高对老年人的保障水平。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倡导全社会优待老年人。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国务院制定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第七条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提倡、鼓励义务为老年人服务。第八条 国家进行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增强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意识。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反映老年人的生活,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为老年人服务。第九条 国家支持老龄科学研究,建立老年人状况统计调查和发布制度。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助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对参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十一条 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第十二条 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第十三条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第十五条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第十六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第十七条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或者委托他人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托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余下全文>>

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将“常回家看看”列入法律条纹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这项法律规范的意义就在于,一方面高度重视老年人的精神需求,要求子女必须看望或者以问候的方式给老年人以精神抚慰,让他们有精神上的寄托;另一方面则提醒用人单位,必须尊重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包括探亲权利。尽管规定中并没有细化法律责任,也没有附加具体的实施细则。现阶段,只能属于一项倡导性的规定,起到的是一种提醒和督促的作用,但对于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增强全社会的责任意识,有关极其重要的的积极作用。

三:违反了老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后果会怎样

第四十三条 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拖延。

第四十四条 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部门或者组织,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组织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发生纠纷,可以要求家庭成员所在组织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调解前款纠纷时,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第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老年人、捏造事实诽谤老年人或者虐待老年人,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家庭成员有盗窃、诈骗、抢夺、勒索、故意毁坏老年人财物,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是法律责任。主要是责令改正。性质严重的,会判刑

四:老年人权益保护法颁布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中国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年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而制定的法律(参见该法第一条)。1996年8月29日由第八届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分六章共计五十条,该法第二条将老年人定义为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五:常回家看看被写入《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有什么意义

官方意义:1、以后请假看父母能更加理直气壮,提供了法律依据;2、关爱老年人上升到法律层面,更有保障;3、是社会进步,关爱老年人的法律上的体现;4、有利于家庭和睦,社会和谐;5、中国梦惠及老人啦,他们不仅需要物质保障,更多的是儿女的精神关怀。

屌丝回复:现实中不孝子基本都是以看父母为名,会情人比较多。流于形式文字的法条,没有什么具体实施办法和惩罚措施,终究会被剔除。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

第一条 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年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改善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

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第四条 国家保护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发展成果的权利;禁止歧视、

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增加对老年事业的投入,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

老年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国务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具

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条 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

障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第七条 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

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提倡义务为老年人服务。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九条 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条 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一条赡养人应当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

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二条 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

第十三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其他

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第十四条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畜牲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第十五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

的权利。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第十六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由兄、姊抚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姊有扶养的义务。

第十七条 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组织监督协议

的履行。

第十八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和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

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第十九条 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的财产,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

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予的权利。

收养的效力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组织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养老金,不得无故拖欠,不得挪用。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职工工资增长的情况增加养......余下全文>>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

新法的目的更多的是倡导和鼓励,对相关违法者没有具体的惩罚措施。“经常”到底指多久一次,也没有进行明确的解释。没有执行和适用的可能,有道德滥充法律之嫌疑。

还有,您都只给5个币了还想要原创的好的完整的,是不是太天真了。百度应该是一个知识交流答疑解惑分享提高的平台,全成了各种捡现成的了。

以下是一片英文文章的节选,考虑到。。。我只整了点中文部分:

中国正式实施了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新法在网上遭到普遍批评,但也引发关于中国老年人面临的挑战的讨论。

新法要求成年子女在父母到60岁时不仅要为他们提供经济支持和生活照料,还要关心他们的精神需求。新法称,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向与父母分居两地的职工提供20天带薪探亲假。

新法在新浪微博等中国社交媒体上遭遇批评,对于“经常”探望这个说法,新浪微博用户质疑多少次为“经常”,并且对用人单位给予员工额外假期探望父母的意愿表示怀疑。批评人士一方面称赞新法的出发点,另一方面认为中国广大外来务工人员几乎都无法负担经常回家的旅行成本,并且表示,父母不管怎样都不大可能将子女告上法院。

知名报纸专栏作家、社会评论员姚博(笔名:五岳散人)写道,法律初衷不错,但不能操作的法律条文还是有用道德意愿混充法律的嫌疑。

无锡案例似乎说明至少有一些被忽视的父母愿意使用新法,但法律专家仍对此持怀疑态度。

驻天津的律师宋慈说,新法的目的更多的是倡导和鼓励,对相关违法者没有具体的惩罚措施。

宋慈指出,中国法律系统与美国不同,不遵循先例,因此这个首个案例的影响可能有限。英文版《中国日报》(China Daily)周二在一则报道中称,无锡的庭审是为了凸显新法的实施。

不管新法效力如何,它已成功吸引大众关注年长父母的困境,目前有越来越多的老人因为子女去外地寻求机会而不得不自己照顾自己。

人口统计专家称,计划生育政策加剧了这种情况,这个政策令赡养人的数量下降了。

据新华社称,2012年与子女两地分居的老年人数量超过了6,200万人,也就是说每三位老人中就有一位这样的老人。

随着专家发布有关中国老年人口快速增长的影响的警告,中国政府近几年对老年人的关注越来越多。围绕可能发生的人口危机的担忧甚至引发了是否应当取消计划生育政策的严肃讨论。

八:《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属于哪个部门

应该属于民政部。

九:我国保障老年人权益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

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内容非常广泛,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除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这部专门性的法律外,在《宪法》、《民法通则》、《婚姻法》、《刑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均有关于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规定。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地位,其他一切法律、法规均不得通《宪法》相抵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5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第49条第四款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宪法》的这些规定为老年人的权益保障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除了《宪法》外,其他法律也有很多关于老年人权益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4条第一款规定:“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和儿童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1条第一款及第三款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付诸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第30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7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以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260条规定第一款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略的处以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261条第一款固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的,情节恶略的,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此外公安部2006年发布的《公安机关管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31条规定,对70周岁以上的违法行为人不适用行政拘捕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对老年人家庭赡养与扶养、社会保障、社会服务、社会优待、宜居环境、参与社会发展、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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