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规范实施税务行政处罚
近年来,我国法制建设进程不断加快,政府部门依法行政的要求日趋提高,税务机关作为重要的执法部门,税务行政处罚是矛盾和焦点的集中所在。笔者从税务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法律依据、处罚对象和实施程序等方面提出几点注意事项。
一是依法严格明确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实施税务行政处罚,首先要确保执法主体具有合法的资格,否则即使处罚事实和实施程序都准确,也仍然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应特别注意以下两点:内设机构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县(区)级税务局下设分局是否拥有处罚权问题,这个问题争议很多,从职能和本质上讲,县(区)级税务局下设的税务分局与税务所是相同的,这一矛盾通过税收征管法的修改完善可以解决。
二是找准税务行政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条文。行政处罚法规定,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处罚无效,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一定要注意法律依据的适用。
三是严格准确把握税务行政处罚的对象。税务行政处罚的对象必须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税务行政处罚的对象包括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协助义务人;要充分考虑税务行政处罚对象违法的主观恶性,做到责罚相当。
四是要特别重视税务行政处罚的程序合法。税务行政处罚是一种具有制裁性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如果不受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双重限制而随意处罚,就很可能要造成违法的税务行政处罚。要认真分清税务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要注意证据的收集与保存。
二: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
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停止出口退税权、没收违法所得、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提请吊销营业执照、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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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税务行政处罚的程序
税务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是税务机关对公民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适用的程序,也称“当场处罚”。一、税务机关对公民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税务机关的执法人员应当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二、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税务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三、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1、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当场缴纳的。四、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税务机关对公民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之外的其他处罚适用一般程序。一、税务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二、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在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事项之日起3日内向税务机关陈述、申辩,进行陈述、申辩可以采取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采取口头形式进行陈述、申辩的,税务机关可以记录。当事人对《听取陈述申辩笔录》审核无误后应签字或者盖章。三、税务机关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税务机关不能因当事人的陈述或申辩而加重处罚。四、在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复核后,或当事人表示放弃陈述、申辩权后,税务机关应当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当事人签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6、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7、行政处罚决定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印章。五、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有困难的,经当事人提出,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四:如何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摘 要:一、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税务行政处罚权是税务机关对违反税收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予以惩处的权力。是一种具有国家强制性的行政制裁权,税务行政处罚权从法条中产生时起就带着自由裁量权的性质。这就要求税务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权时要根据违法的具体情况在法定裁量权限内,自行判断、自行确定是否处罚、处罚内容、处罚幅度等。从而作出处罚决定,实施处罚。因此在立法理性不能解决所有问题的前提下,必须尊重行政权的理性和选择,否则势必加重法律的负担,社会的执法效率也会降低。
五:税务行政处罚种类有哪些
下面就浅议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
税务行政处罚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依法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由税务机关依法对其实施一定制裁的措施。行政处罚是一种行政机关主动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对相对人的人身自由、财产、名誉或其他权益限制或剥夺,或者科以新的义务,体现了强烈的制裁性质,因此国家专门制定了《行政处罚法》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
一、税务行政处罚管理现状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有七种:(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和(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规定的处罚种类。考虑到其他法律法规具体调整的需要,因此《行政处罚法》在规范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种类时在第八条特别作了一条附加规定,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这实际上是在行政处罚的种类上开了一个口子,按此规定在《行政处罚法》颁布前其他生效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还可以继续适用,而且以后出台的法律、法规还可以补充行政处罚的种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七条第六款的规定,税务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其中停止出口退税权的处罚设定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的是在二00一年四月二十八日修订后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才予以明确为一种行政处罚,这才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种类设定权限的规定。
六:税务行政处罚的特征是什么?
一、实施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是税务机关税务行政处罚是一种法定职权,只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有处罚权的税务机关才能进行税务行政处罚。 二、实施税务行政处罚的前提是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有违法行为但尚不构成犯罪违法行为是指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违反税务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只有此类违法行为确实存在,才能给予税务行政处罚。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未违反税务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即使违反了其他法律、法规,也不能给予“税务”行政处罚。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有税务违法行为但已构成犯罪的,应依法给予刑事制裁,一般不再给予税务行政处罚。因此,只有在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有违法行为但尚不构成犯罪时,才给予税务行政处罚。 三、税务行政处罚是对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处罚 从处罚的对象看,税务行政处罚所适用的对象是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这一点使它与税务行政处分相区别。税务行政处分是在税务机关内部对其工作人员的处分。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是指税收征收管理权作用的对象,包括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代理人和其他税务违法行为人。他们与税务机关之间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有义务遵守税收法律、税务行政法规所确定的各种规范,否则,税务机关就可以给予处罚,以示惩戒。 四、税务行政处罚是一种行政制裁对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有刑事制裁、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税务行政处罚虽然是针对税务行政违法行为,但并不是针对所有税务行政违法行为。税务行政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给予的是刑事制裁。因此,税务行政处罚只能是行政制裁,而不能是刑事制裁或民事制裁。 五、税务行政处罚是一种具体税务行政行为税务机关所作的处罚,总是针对特定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它以特定的违法事实为基础,以特定的税务行政法规范为依据。这样,税务行政处罚也就具有具体税务行政行为的一般特征。
七: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做出行政处罚后才可以申盈请行政复议,通知书只是告诉你我要处罚了,还没有正式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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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税务机关执行税务行政处罚的必须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税务行政处罚的原则,是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必须遵守的准则。它既要保障税务机关有效实施税务管理,又要监督税务机关正确实施税务行政处罚,保护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税务行政处罚的原则有: 一、 处罚法定原则 税务行政处罚涉及到税务征收管理权,涉及到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的权利,应当采用法定原则。税务行政处罚的法定原则,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处罚设定权依据是法定的。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的行为,只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税务处罚的,才受处罚,否则不受处罚。 第二,实施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及其职权是法定的。税务行政处罚由有权行使税务行政处罚权的税务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实施,无税务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不得行使税务行政处罚权。 第三,处罚的程序是法定的。税务机关实施税务行政处罚,不仅要求实体合法,也要求程序合法。 第四,受处罚的行为法定。即法无明文规定不受罚。 二、处罚公正、公开与过罚相当原则 公开,一是指有关税务机关行政处罚的规定要公布,使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事先了解。如果不公布,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不知道,不得作为税务行政处罚的依据。二是指税务机关依法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要公开,这样便于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进行教育。过罚相当原则,是指税务行政处罚的程度、种类应当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社会危害性大小适当。 三、一事不再罚原则 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针对行政相对人的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给予多次的处罚。行政处罚以惩戒为目的,针对一个违法行为实施了处罚,就已达到了惩戒的目的,如果再对其进行处罚,则是重复处罚,违背了过罚相当,有失公正。《行政处罚法》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这一规定就是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具体体现。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内容包括以下内容: (一) 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给予两次以上的同一种类的行政处罚: 1、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一个处罚主体或者多个处罚主体不能根据同一个法律规范再次作出处罚。如按照某法规的规定,针对某企业的一个违法行为,共商机关作出了罚款后,技术监督部门不能再按此法规也作出罚款处罚。 2、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一个处罚主体或者多个处罚主体不能根据不同的法律规范作出同一种类的处罚。如针对某企业的一个违法行为,工商机关按部门规章作出罚款决定后,技术监督部门则不能根据其他规章作出罚款的决定。一般情况,一个违法行为触犯一个法律规范,但也会出现同时触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规范,由于不同的法律规范调整不同的社会关系,因此其具有不同立法意图,设定不同的处罚种类,实现不同的处罚目的,因此,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的法律规范,应当根据不同的规范分别予以处罚,这不能说是违反了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只有当不同的法律规范,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作出给予同一种类的处罚规定时,说明它们对此违法,进行处罚的所要实现的目的是一样的,没有区别,所以,只要处罚一次就实现了管理目的,不能再次处罚。 (二)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实施了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的刑期;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实施了罚款的应折抵相应罚金。行政处罚与刑罚都是国家对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因而不同类处罚则不能替代,同类处罚则应采取折抵竞合方法。 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税务行政处罚不是目的,而是一种手段。作为法律制裁的一种形式,税务行政处罚也具有教育的功能,应当把处罚的手段与教育的手段结合起来,保障税法的实施,维护税收秩序。税务行政处罚......余下全文>>
九:涉及税务领域的具体行政处罚种类有
听网校老师的吧,咬文嚼字的家伙们,还是他们接触的人面广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