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怎么交?
律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处理指引
律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取得收入,按照以下不同情形分别处理:
(1)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独资和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的年度经营所得,作为出资律师的个人经营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计算其经营所得时,出资律师本人的工资、薪金不得扣除。
(2)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应将年度经营所得全额作为基数,按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各合伙人应分配的所得,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律师事务所支付给雇员(包括律师及行政辅助人员,但不包括律师事务所的投资者)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按规定的比例对收入分成,律师事务所不负担律师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如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的,律师当月的分成收入,可在不高于该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内(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一般为30%),扣除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后,余额与律师事务所所发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5)兼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律师事务所在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时,不再减去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以收入全额(取得分成收入的为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后的余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兼职律师应于次月7日内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6)律师从接受法律事务服务的当事人处取得的法律顾问费或其他酬金,均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律师事务所交纳合伙人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以下简称149号文)中的规定,律师因身份不同,交纳个人所得税的种类和方式也不尽相同。现分别论述如下:
1、合伙人律师
根据149号文规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年度经营所得,从2000年起,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作为出资律师的个人经营所得,按照有关规定,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而言,是以律师事务所年度经营所得全额作为基数,按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各合伙人应分配的所得,据以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实践中,因账务健全与否,能否核算盈亏等条件不同,税务机关对律师事务所采取了不同的征收方式,从而也对律师个人所得税的计征产生较大影响。现简述如下:
①查账征收的方式。
对财务制度健全,能正确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如实反映经营收入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采取“查账征收”方式据实征收律师事务所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是国家鼓励的征税方式,随着国家税收征管体制的逐步完善、规范,征管力度的加强,查账征收将会成为最主要的征收方式。在该种征收方式下,律师事务所的营业所得或应纳税所得额是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这是采用会计核算办法归集或计算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准予扣除的税金)。 各合伙人应纳个人所得税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出资比例或约定比例-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北京W律师事务所是由A、B、C三名合伙人出资兴办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出资比例各为三分之一。聘用律师3人,分别为D、E和F,其中W律师事务所每月支付D律师工资6000元;E律师不领取固定工资,其办案收入按2:8的比例在律所和个人间分配;F律师每月领取工资2000元,此外F律师个人承办案件收入交律师事务所三成,个人留七成。兼职律师1人G每月领取工资5000元。D、E、F、G四名律师的个人所得税均由个人负担,律师事务所代扣代缴。2007年全所收入总额为500万元,成本、费用、损失及税金总计290万元,年度经营所得为210万元。
ABC三位合伙人在2007年各应交个人所得税:
[(5,000,000-2,900,000)÷3-19,200)常×0.35-6750=231,530元。(税率表附后)
②核定征收的方式
对于不能准确核算应税所得的律师事务所,税务机关采取了核定征收的方式。核定征收方式具体操作可分为两种:一种为“核定征收率”方式,即直接按律师事务所收入总额乘以征收率计算出个人所得税,北京、广州等省均采取该种方式,其计算公式为:应缴个人所得税额=全所收入总额×出资比例(或约定比例)×征收率。
另外一种为“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该种征收方式是以律师事务所收入总额乘以一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出应税所得额,然后再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选择适用税率,计算出个人所得税。根据国税发[2002]123号文件要求,该应税所得率不得低于25%.其计算公式为:应缴个人所得税额=(全所收入总额×出资比例(或约定比例)×应税所得率-国家规定费用扣除标准)×税率-速算扣除数。
由于个人所得税属于地方税种,各省规定不尽相同。相比较而言,因第一种方法操作简单,被采用的较多.现以北京为例加以概述。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律师事务所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通知......余下全文>>
三:合伙人律师事务所 查账征收 如何算个人所得税 5分
看你们约定如何分配。没有约定按出资额等分。
应税服务的年销售额(营业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应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应税服务的年营业额虽未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但会计健全、有固定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可以主动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实行一般计税方法,即允许用销项税额(不含税营业额×适用税率)扣减进项税额的方式来计算缴纳增值税。而小规模纳税人则通常采用简易计税方式,即应纳税额等于不含税营业额直接乘以3%的征收率,没有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倒推出来你是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按照3%征收率纳税。你这个应该是收入为1049900.
增值税(1049900/1.03)*3%=30579.61
附加 30579.61*(7%+3%+2%)=3669.56 7%城建税 3%教育费附加 2%地方教育费附加
合计34249.17
你网上申报有叫你填写的很多调整事项。从会计的利润调整到税法口径。
会计利润=1049900-832984.88-3669.56=213245.56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调整事项
费用里面有些调整事项。
投资者工资不得扣除,调增。员工合理工资正常扣除
你的条件真的太少,信息还不准确。
四:合伙律师事务所怎么计算个人所得税
1、 合伙人从律师事务所取得的薪金,按照薪金税计算个人所得税。
2、合伙人从律师事务所分得的红利,按照红利税(税率20%)计算个人所得税。
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所得税是如何计算的?
建议参阅
《关于调整律师事务所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通知》(京地税个〔2005〕69号)
www.law-star.com/c畅c/2331.htm
六:合伙人律师无凭据费用可否在税前扣除
在查账征收方式下,律师事务所一定要加强成本费用的核算及管理工作,获取与业务交易事项有关的合法、合规有效票据,真实反应律师事务所当期发生的成本和费用并进行合理会计核算,才可以降低税负,减少税收风险。 律师事务所可以计入主营业务成本项目包括:专职律师工资、提成、兼职聘用律师酬金、办公费、房租及水电费、差旅费、车辆燃料修理费、会议费等 管理费用项目包括:行政人员工资、固定资产折旧、律协费用、应酬招待费、递延资产摊销、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职业风险金等。财务费用包括:手续费支出、利息支出、汇兑损益。 依据(国税发[1997]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 ,律师事务所采用查账征收方式下以下支出不得在计算合伙人所得税前扣除项目: 1资本性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2.被没收的财物、支付的罚款不得税前扣除; 3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各种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不得税前扣除; 4各种赞助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5.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6分配给投资者的股利不得在税前扣除; 7.用于个人的家庭的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8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9企业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包括律师事务所按照收入5%计提的职业风险金); 10个体户业主工资不得扣除; 11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其他支出。 发生下列支出采用限额扣除: 1.个体户经营过程中的借款利息支出,未超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扣除; 2.个体户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及毁损净损失,由个体户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以在当期扣除; 3.个体户在经营有关的无法收回的帐款(包括因债务人破产或者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者遗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或者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还债义务超过三年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应由其提供有效证明,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实际发生数扣除; 4.个体户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损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纳税人直接给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律师事务所发生下列支出按以下标准扣除: 1.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2.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3.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律师事务所发生下列支出按以下标准扣除: 对个......余下全文>>
七:合伙人个人所得税是怎么计算的
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第4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收入总额: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为42000元/年(3500元/月)。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八:个人诉讼赢了100万元,要支付10万元律师费。交纳个人所得税(20%)时,是否要扣除10万元后再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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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从业律师怎样征收个人所得税
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独资和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的年度经营所得,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作为出资律师的个人经营所得,按照有关规定,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在计算其经营所得时,出资律师本人的工资、薪金不得扣除。
十:关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的提成怎么做帐 5分
律师事务所账务处理方式,查账征收企业关于提成的35%作为办案费用,另外的65%纳入应付职工薪酬算所得税的话,实际上最后也归入了管理费用。相当于提成就是全额列支。
附注:工资算个人所得税会计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65%
贷:相关科目
借:管理费用---65%
贷:应付职工薪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