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按自己想法并亲自拍摄剪辑的影视作品,我是否享有著作权保护?
任何人对自已拍摄或拍摄剪辑的影视作品享有影视作品著作权,当然,在影视作品中出现的人物享受署名权、获得报酬权!
在景区等公共场所拍照,如已购买门票或者免费进入景区,而景区相应景点没有在明显的位置标识“不得拍照”字样,景区未提供任何帮助,也没有影响任何观众参观游览景区,就可以供游人拍照、摄影,因为这都是公共资源,游人拍照、摄影对该景区或公共区域不会造成不良影响,相反可以对该景区进行宣传,增加景区知名度,因此不造成侵权,何况你还获得对方授权,口头授权也是授权,同样具有法律效应。(《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对公众开放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公开展出的文物,除因文物保护的特殊需要而另有专门规定及说明者外,参观者可以拍照留念。)
其实关于景区与摄影作品作著之间的关系之前还发生过一案,(洛阳职业摄影师“老牛”状告洛阳龙门石窟管理局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其作品发布广告,而洛阳龙门石窟管理局则反诉摄影师未征得其同意和支付相关费用拍摄照片。)最后,作品的著作权人“老牛”获得景区管理方赔偿,因此,游人可以在自已的作品中合理、合法的正常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