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法律全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五届第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1982年11月19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委员长 叶剑英

1982年11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1月1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十一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对文物的保护,有利于开展科学研究工作,继承我国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受国家保护: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

(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四)重要的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古旧图书资料等;

(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文物鉴定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的保护。

第三条 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文物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保护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文物较多的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可以设立文物保护管理机构,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工作。

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国家文物的义务。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等,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机关、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组织收藏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第五条 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传世文物,其所有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文物的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保护管理文物的规定。

第六条 文物保护管理经费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的财政预算。

第二章 文物保护单位

第七条 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文物,应当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分别确定为不同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

县、自治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由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

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作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直接指定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报国务院核定公布。

第八条 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具有重大历史价值和革命意义的城市,由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门报国务院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

第九条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记录档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报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事先要......余下全文>>

二: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的概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26号,《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部长:孙家正二○○三年四月一日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的修改情况

1、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为了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发挥好地方政府贴近基层的优势,促进和保障政府管理由事前审批更多地转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激发市场、社会的创造活力,根据2013年7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和2013年11月8日国务院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务院对取消和下放的125项行政审批项目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对1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八、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修改为:“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提交考古发掘报告后,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保留少量出土文物作为科研标本,并应当于提交发掘报告之日起6个月内将其他出土文物移交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国有的博物馆、图书馆或者其他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第三十五条修改为:“为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等拍摄馆藏三级文物的,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拍摄馆藏一级文物和馆藏二级文物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四十条修改为:“设立文物商店,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2、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66号第二次修订三十四、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中的“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四:宪法对文物保护事业的具体规定

1、法律内容

1930年6月7日,国民政府公布了《古物保存法》,并决定成立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这是中国历史上由中央政府公布的第一个文物保护法规和第一个国家设立的专门保护管理文物的机构。1931年7月3日,国民政府行政院公布了《古物保存法施行细则》19条,并于1933年 6月15日起正式施行。从此,系统的中国文物保护事业开始了。

《古物保存法》共14条。主要内容有:

①古物的范围和种类。包括与考古、历史、古生物等学科有关的一切古代遗物。

②古物的保存方式。除私有者外,均由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责成保存处所保存,并制作照片存教育部、内政部、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等处。

③古物的管理方法。规定官方古物应每年造表上报,私有重要古物应向官方登记并不得转移于外人。

④地下古物均属于国有。

⑤古物发掘的管理。规定应由学术机关进行发掘,并需请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及教育、内政部共同发给发掘执照,由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派人监察。如需外国学术团体或个人参加,应先呈报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核准。发掘得到的古物,呈经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核准后,可由学术机关在一定时间内保存研究。

⑥古物的流通。规定限于国内流通,因研究需要而必须出国者应报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及教育部、内政部核准,发给出境护照,并必须在2年内归回原保存处。

五:《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要详细细则。。谢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文物,分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县、自治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纪念物、艺术品、工艺美术品、革命文献资料、手稿、古旧图书资料以及代表性实物等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二、三级。

第三条 文物保护法第三条规定的主管全国文物工作的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指国家文物局。国家文物局对全国的文物保护工作依法实施管理、监督和指导。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保护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文物保护管理机构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不设立文物保护管理机构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各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工作。

第四条 各级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城乡规划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文物事业费和文物基建支出分别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由同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其中文物基建支出以及文物修缮、维护费和考古发掘费等,应当专款专用,严格管理。各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所属文物事业、企业单位的收入,应当全部用于文物事业,作为文物保护管理经费的补充,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 文物保护单位

第六条 不同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依照文物保护法第七条规定的程序核定公布。

文物保护法第七条第一款所列的文物中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由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予以登记,并加以保护。

第七条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应当依照文物保护法第九条的规定,自核定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划定,并作出标志说明。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县、自治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由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不同文物的保护需要,规定文物保护单位的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县、自治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由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九条 对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使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可以建立保管所或者博物馆等专门保护管理机构负责保护;没有专门保护管理机构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责成使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负责保护,或者聘请文物保护员进行保护。

第十条 文物保护法第七条第一款所列文物中有使用单位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没有使用单位的,附近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可以建立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对文物进行保护。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的活动给予指导。

第十一条 文物保护单位向社会开放,应当符合国家文物局规定的条件,并根据其级别,报经同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二条 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定并公布建设控制地带。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城乡规划部门划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余下全文>>

六:中国的第一个关于文物保护的行政法令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一九八二年十一月十九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属于行政法的范畴.它调整文物行政管理工作中国

家行政机关同各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之间的关系,规定文物工作领域内各组织和个人的权利和义务,是开展我国文物保护工作的法律保障.重视文物保护是人类文明

不断发展的结果。

摘自百度网友,谢谢。

七: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的资质标准

一、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法人单位,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十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五项、工程等级为一级,或者不少于十项、工程等级为二级以上的文物保护工程,质量合格。二、法定代表人与技术人员均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单位总体水平在国内同行业领先,有较高的社会信誉。三、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管理十五年以上,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职业资格证书;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职业资格证书的项目负责人不少于5人;文物保护工程各专业工种技术人员齐备,且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职业资格证书的不少于20人。四、具有完备的文物保护工程所需的专业技术装备。五、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 一、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法人单位,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六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五项、工程等级为二级,或者不少于十项、工程等级为三级以上的文物保护工程,质量合格。二、法定代表人与技术人员均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企业总体水平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同行业领先,有较高的社会信誉。三、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管理十年以上,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职业资格证书;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职业资格证书的项目负责人不少于5人;文物保护工程各专业工种技术人员齐备,且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职业资格证书的不少于15人。四、有健全的技术、经营管理制度和全面质量管理体系。对工程质量、进度、造价等能进行直接管理及有效的控制。五、具有完备的文物保护工程所需的专业技术装备。六、注册资金70万元以上。 一、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法人单位,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三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五项、工程等级为三级,或者不少于十项、工程等级为四级的文物保护工程项目,质量合格。二、法定代表人与技术人员均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职业资格证书的项目负责人不少于3人;三、有较健全的技术、经营、质量、档案、财务管理制度。对工程质量、进度、造价等能进行直接管理及有效的控制。四、具有较完备的文物保护工程所需的专业技术装备。五、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 一、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法人单位。二、法定代表人与技术人员均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三、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管理五年以上,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职业资格证书。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职业资格证书的项目负责人不少于3人。文物保护工程各专业工种技术人员齐备,且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职业资格证书的不少于10人。四、有较健全的技术、经营、质量、档案、财务管理制度。对工程质量、进度、造价等能进行直接管理及有效的控制。五、具有较完备的文物保护工程所需的专业技术装备。六、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 申请一级《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证书》的单位,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核报国家文物局审批。二级及以下级别资质的申请、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确定。 申请《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证书》,须提供下列资料:(一)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申请表;(二)主管机关颁发的单位法人证书或文件;(三)法定代表人简历、任职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四)技术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简历、任职文件、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六)完成的具有代表性的文物保护工程合同及验收评估资料;(七)其他相关证书、资料。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取得正式资质并从事施工活动满三年后,且年检合格,可提出升级申请。暂定级有效......余下全文>>

八: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的管理规定

(自2006年1月12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健全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以下称“本会”)工作制度,充分发挥文物鉴定专家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性质与任务。本会是国家文物局为文物保护管理工作而设立的文物鉴定咨询机构。由国家文物局聘请文物、博物馆及相关行业著名专家学者组成。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家文物管理工作需要,对文化遗产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和等级进行鉴定和评价,为文物征集、保护、管理和执行有关文物保护法规提供依据。第三条 机构设置。本会设委员若干名,其中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三名),均由国家文物局聘任。本会设专业组,委员按其鉴定专长分别参加一个专业组,每个专业组设召集人一名。秘书处设于国家文物局博物馆司社会文物处,秘书长一名,由该处负责人担任。秘书处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承担鉴定任务的组织工作。第四条 标准和条件。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热爱文物保护事业,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实事求是,以国家利益为重;(二)从事文物的专业研究,在相应领域有多年的鉴定工作经历,经验丰富,在文物研究领域有突出业绩;(三)具有文物博物专业高级技术职务或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务;(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本会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产生办法。本会委员限额,缺额递补,原则上每两年增补一次。委员候选人由现任委员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经专业组讨论后,交委员会进行差额无记名投票,根据得票数依次入选,满额为止。新入选委员经征得其本人及所在单位或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国家文物局审定并公示,如无异议,再予公布并颁发聘书。第六条 工作范畴。(一)为国家文物保护管理的行政决策提供咨询;(二)为国家重点珍贵文物征集和博物馆馆藏珍贵文物征集、保护进行监督指导,提供鉴定咨询,承担相关研究工作;(三)参与国有馆藏文物一级品鉴定确认工作;(四)受国家文物局委托,对涉及重大刑事案件的文物司法鉴定结论进行复核;(五)总结文物鉴定经验,交流学术研究成果,培养文物鉴定人才;(六)国家文物局的其他任务。第七条 工作程序。(一)根据工作需要,由秘书处组织委员开展工作;(二)涉及重大文物鉴定事项时,每一文物类别的鉴定委员不少于三名;(三)工作完成后,需向国家文物局提交所有参与工作的委员签署的鉴定结论。第八条 权利与义务。委员享有以下权利:(一)拥有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涉,以独立身份充分表达自己意见的权利;(二)以委员身份向国家文物局提出工作意见或建议;(三)承担文物司法鉴定时,可要求相关部门采取保密措施;(四)应国家文物局要求开展工作,获得相应工作报酬;(五)根据个人意愿,退出本会;(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委员应履行以下义务:(一)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应国家文物局要求,以本会委员身份参与相关工作,提供公正、客观和具体的意见,并对自己的意见负责。凡可能出现影响鉴定结论公正性的情况时,应遵循回避原则;(三)不得在文物拍卖企业任职;(四)未经国家文物局许可,不得以本会委员身份执行文物鉴定任务;不得以本会委员名义开具鉴定证书。与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无关的个人行为,须自行承担责任;(五)保守工作秘密;(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九条 终止聘任(一)由于健康原因、年龄原因或移居海外一年以上,不能履行相关职责的;(二)本会委员触犯国家法律,危害国家利益,违背职业道德,违反本规定的。经国家文物局审核......余下全文>>

九:请问 文物保护法关于古村落保护的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有哪些,急啊,谢谢!!!

只发《文物保护法》的哈,别的你没问,不给你发

第十四条 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由国务院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

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镇、街道、村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并报国务院备案。

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专门的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二十六条 使用不可移动文物,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负责保护建筑物及其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

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对该建筑物、构筑物予以拆迁。

古村落保护要找《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文物保护法》太宽泛了,管不了那么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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