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

一:有没有浙江省的劳动法规目录,类似已经废除的《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这样的 10分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浙江省乡镇人民政府暂行工作条例》等14件规章的决定 省政府令第240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浙江省乡镇人民政府暂行工作条例〉等14件规章的决定》已经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吕祖善  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标题: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浙江省乡镇人民政府暂行工作条例》等14件规章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规定和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对现行240件省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省政府决定:  一、对主要内容与上位法不一致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所代替,以及不符合我省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14件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  二、对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的1件省政府规章,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  三、对已经明令废止的59件省政府规章目录,予以统一公布(目录见附件3)。  本决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目录(14件)   2宣布失效的省政府规章目录(1件) 3已明令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目录(59件)附件1  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目录(14件)  1~13略 14《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2002年11月18日省政府第154号令发布)

二:浙江省劳动法规定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是全国通用的,没有浙江省劳动法,只有浙江省工资支付条例。 法律规定加班费不能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是什么时候发布的?

一、省级高级人民法院就审判实践出台指导性意见,不是新的立法也不是司法解释,只是对审判实践中遇到问题的明确或规范,在审判中作参考。同时也指明了此类指导性意见,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章等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二、这类指导性意见,都是以内部文件的形式下发的,对外公布时,往往省略了背景介绍,所以查阅时,好像根本就没有发布的时间。

三、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为例,现提供一个完整的文件: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

2009年2月26日至27日,省法院在舟山召开了全省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例会。与会代表就劳动争议案件和涉及房地产登记的民事案件的审理,以及规范民事诉讼活动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讨论,形成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关于审理涉及房地产登记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关于规范民事诉讼活动的若干意见(试行)》三个指导性意见,现印发给你们,供审判中参考。实践中如遇到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民一庭。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六日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遵循平等保护、公正及时、优先调解、合理配置审判资源和充分利用诉讼外资源、法不溯及既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等原则。

第二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产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

第三条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的用工关系,按雇佣关系处理。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内退的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形成的用工关系,一般应按劳动关系处理。但原用人单位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又要求现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予支持。

第四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台港澳人员与用人单位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动关系处理。上述人员未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或《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应当认定有关劳动合同无效;但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应由用人单位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

第五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或台港澳企业未依规定通过相关就业服务单位,而直接招用劳动者形成的用工关系,按雇佣关系处理。

第六条

在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因履行实习单位指派的任务,受到伤害而发生争议的,按雇佣关系处理。

第七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被该用人单位派往其他单位工作,并在其他单位领取工资或办理社会保险,因用工关系发生争议的,指派单位和实际用工单位应作为共同当事人并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

劳动者与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工主体因用工关系发生争议的,应当将其出资人或开办单位作为当事人。

第九条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歇业,应当将用人单位或清算组织作为当事人;用人单位或清算组织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应当将其出资人或开办单位作为共同当事人。

第十条

用人单位挂靠在其他单位名下或借用其他单位的营业执照进行生产经营,劳动者与用......余下全文>>

四: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具有样的约束力?

符合第二十七条的条款时,没有约定提前时间;

符合第二十八条时(即除常二十七条的情形),才有提前30日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提前通知期。

五:浙江省杭州市劳动合同条例还有效吗

有效。

杭州市劳动合同条例是和劳动相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条例。2002年8月9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2年10月31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批准 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维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适用本条例。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劳动合同。

第四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

已签订集体合同或工资协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或工资协议的规定。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劳动合同管理并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区、县(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劳动合同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各级工会帮助、指导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对双方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

第七条 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成立,并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年满十六周岁,并具有劳动能力。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为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可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咨询或向用人单位工会寻求帮助。用人单位有集体合同的,应当使劳动者了解集体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向劳动者说明单位情况、岗位用人要求等,告知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成立后的权利、义务,同时有权了解劳动者的有关情况并查验有关证件。

用人单位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欺骗。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自确定录用关系后十五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并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十五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社会保险登记等手续。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录用劳动者时,劳动者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不予录用。

用人单位不得招用尚未与其他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由劳动保障部门提供,也可以由用人单位拟订或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拟订。

劳动合同用中文书写,也可以同时用外文书写,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同时用中、外文书写的劳动合同文本的内容必须一致。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和劳动者本人分别签字,加盖用人单位印章,注明签订日期。劳动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及要求;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含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五)劳动报酬及支付方式与时间;

(六)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责任和义务;

(七)劳动纪律;

(八)劳动......余下全文>>

六:公司搬迁劳动合同上写工作地点浙江省我该怎样要求他补偿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规定支付赔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七: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 经查人民政府废止,请问有新的办法替代吗 ?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可以替代,之前的《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属于地方性法规。

八:浙江省劳动法规定加班费是怎么计算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是全国通用的,没有浙江省劳动法,只有浙江省工资支付条例。

法律规定加班费不能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九:浙江省劳动法发放员工工资最长不能超过多久-相关条例 10分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确实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骸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早在1994年劳动部就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第七条有了体现:“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就市面上的情况来看,先做后发的企业为多,也就是这个月发上个月的工资。如果约定上月工资在次月13-15日发放,那么超过次月15日没发放就属拖欠。

十:浙江省劳动法对员工辞职工资结算的规定 5分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所以如果单位暂扣你工资一个时间也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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