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三十四

一: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内容各是什么.....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六条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三十九条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四十六条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建筑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三条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第五条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第三十六条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三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第四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四)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余下全文>>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四

是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和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修正案(六)第一条】

三:刑法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

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江苏周斌律师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内容是什么?

第一百三十四条工厂、矿山、唬场、建筑企业或者其

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

,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

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中国刑法诈骗罪条款第一百三十四条

广东胡律师:

是否构成诈骗罪要看对方的工程是否真实存在,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帐,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1、诈骗罪的定义:(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2、诈骗罪的处罚:

A、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B、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C、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2月16日)的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六:《刑法》第一百三十四和一百三十五条所说的“ 重大伤亡事故”具体指的是什么?

请见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第四条 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是什么

第一百三十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

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

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稜情节严重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30条:在侦察过程中,发现不应该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紶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弟一百三十一条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文(2009版,含刑法修正案七) (已修订) 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二编 分则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2009-02-28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号)内容:【重大飞行事故罪】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七条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

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十年以上有

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

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

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

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

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二十九条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

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第一百三十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

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

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一百三十一条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

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二条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

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

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

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四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

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

,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

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

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

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

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

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

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六条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

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

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

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

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

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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