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租屋如何管理
上打租
二:出租屋管理条例
这个没在法律规定的范畴,毕竟他没有强行闯入,而且代表的是一种公权力。你首先应该搞清楚他的工作单位,然后向其单位反映该人名为登记实则扰民的行为。
三:出租房屋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市、镇近郊地区出租房屋的管理,
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
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内各市、镇近郊地区农民、居民私有房
屋和集体所有房屋用于出租的,均按本规定管理。
近郊地区的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条 市、镇近郊地区出租房屋的管理工作,统
由当地市、县人民政府的房管部门、公安部门负责;出
租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
情况建立出租房屋管理站(以下简称房管站),负责处
理日常工作;市、县房管、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
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房屋所有人出租房屋,须向所在街道或镇房
管站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具备基本
生活设施的,发给《出租房屋许可证》。
第五条 房屋出租人须每月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
人民政府缴交当月租金收入总额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五的
管理费。
凡拒交管理费经教育不改者,房管站可吊销其《出
租房屋许可证》。
第六条 房屋承租人凭下列有效证件租用房屋:
(一)承租房屋用于居住的,本市、镇居民凭本人
身份证件和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非本市、
镇人员凭本人身份证件,当地公安机关发给的《暂住证》
和用工单位出具的证明。
(二)承租房屋经营商业、服务业(不含旅馆业、
招待所)的,除凭个人身份证件外,本市、镇居民须凭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街道办事处
(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外地个体工商业者须凭原
居住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准予外
出经营证明;外地和本地国营、集体工商企业须凭《营
业执照》和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企事业单位需承租房屋作办公或兼住宅用的,
除凭有效证件外,还须凭出租房屋所在市、镇人民政府
批准设立办事机构的批文。
(四)租赁房屋作仓库、工场用的,除凭有郊证件
外,还须凭当地公安消防的部门核发的《防火安全合格
证》和环保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七条 租赁双方须按规定持有关证件向当地房管
站办理登记,签订《房屋租赁协约》。
承租人还须持《房屋租赁协约》向当地公安派出所
办理住宿登记。
第八条 房屋租赁期满或提前中止协约,租赁双方
及时到房管站办理解除协约手续,承租人应到公安派出
所注销住宿登记。
需延长租赁期限的,租赁双方须到房管站办理登记
手续。违者,房管站可予以警告,或没收租赁期内出租
人所得租金的部分或全部;当地公安派出所可依户口管
理条例对承租人处以罚款。
第九条 承租人未征得出租人和房管站同意并办理
登记手续,不得将房屋转租或变更房屋用途。违者,房
管站可没收其所得租金,解除其租赁关系。
第十条 没有申领《出租房屋许可证》并签订《房
屋租赁协约》的房屋所有人,不得私自将房屋出租。违
者,房管站应责令其补办手续,并可没收其所得租金。
情节严重的,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并解除原租赁关系。
第十一条 承租人留宿客人,须按户口管理条例规
定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租赁双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
规定,维护社会公德,做好防火、防盗等安全工作,严
禁在房屋周围搞违章建筑,保持房屋环境卫生清洁,不
得造成环境污染。
出租人发现有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赌博、卖淫、嫖娼
等违法犯罪活动或有可疑情况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
报。对知情不报或故意隐瞒包庇者,解除其租赁关系,
吊销《出租房屋许可证》,并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论处,
直到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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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施行信息
(1995年4月28日建设部第五次部常务会议通过,1995年5月9日建设部令第42号发布,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已被2011年2月1日起施行的《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替代。
五:关于房屋租赁有何规定,怎样算违法
这些住户将住宅房变成了出租房,在行政管理方面,违反了《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以及当地的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具体可以查一下你们当地的规定),可由建设管理部门查处;在相邻的民事关系中,违反了《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你们可以参考《物权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维权: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关于租房子法律规定
首先,作为旁观者,我可以告诉你我的想法,我也是法学科班出生的。他的确是在欺负你,原因在于他已经收3个月的房租和一个月的押金,所以主动权在他这里,何况你的合同被他给撕了。
其次,在法律上他是理亏的。虽然你们事实上租赁法律关系已经建立,但是合同撕了之后就没有证据了。一旦发生争议,都是讲证据的。
其三,比较大的可能性是他还在气头上,等气消了自然会把合同书给你,当时过程肯定没有那么简单。他能多整你就多整一会儿,他心里就会更爽,其实这种小肚量的男人让人很可气的。他还是律师呢,真是丢了学法律的人的脸。
其四,我个人觉得目前最好的解决办法就是卧薪尝胆,曲线救国。具体而言,就是找机会跟他说好话,向他“道歉”,把他这个小肚鸡肠的人哄开心了,尽快把合同拿到手。当然,并不是说他真有理了,这只是权宜之计,等合同拿到手,主动权又在你这里了,到时你大可不去鸟他,可以对他爱理不理了。
最后,作为备招,等上面那一套不管用的时候,你就必须强硬起来,跟他闹,一直闹到底,一定不能吃亏,哪怕110报警,把居委会的人招来,你都必须坚持下去,不要房子和交出去的钱两空,那就吃大亏了。现在对付像他这种势利小人,软的不行,就要强硬起来。
祝你好运!
七:我国房屋租赁管理的原则包括哪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租赁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租赁和非住宅房屋租赁他人居住的,依照本规定管理。
第三条 房屋租赁管理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出租房屋管理机构。出租房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房屋租赁管理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出租房屋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和租赁当事人的户籍管理。
建设(房屋)行政部门负责房屋租赁市场、出租房屋建筑结构安全的监督管理和房地产经纪的行业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经纪活动进行综合监督管理,查处利用出租房屋进行无照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
民防行政部门负责人防工程的租赁管理。
卫生、人口计生、规划、税务、国家安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租赁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社区、村建立负责房屋租赁管理、服务的基层管理服务站(以下简称基层管理服务站),并保障其工作所需的经费、办公场所。
第六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当协助有关行政部门做好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督促出租人、承租人自觉遵守国家和本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组织居民制定房屋租赁管理公约,对房屋租赁实行自治管理。
第二章 出租登记
第七条 本市实行房屋出租登记制度。办理房屋出租登记不得收费。
第八条 出租人应当自与承租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7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管理服务站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并填报下列内容: (一)出租人、承租人姓名或者名称、证件种类和号码、住所地,实际居住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户籍地;(二)出租房屋的基本情况、租金和租赁期限; (三)房屋权属证书或者房屋来源证明; (四)本市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房屋租赁合同变更或者终止的,出租人应当自合同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5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管理服务站办理登记变更、注销手续。
在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期内,居住人员发生变更的,承租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日内告知基层管理服务站,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房屋租赁居间活动,应当书面告知租赁当事人到房屋所在地基层管理服务站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提供房屋租赁经纪委托代理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房屋出租登记、变更、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 基层管理服务站应当为办理房屋出租登记的当事人提供下列服务: (一)宣传有关房屋租赁管理的规定和安全使用房屋的知识; (二)告知有关人员办理流动儿童入学、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等事项的规定和流程; (三)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出具与房屋租赁有关的证明; (四)受当事人委托提供办理暂住登记、暂住证件,办理普通地下室登记备案,交验、登记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临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纳税代办服务等; (五)提供维权服务信息;(六)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服务项目。 基层管理服务站为当事人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基层管理服务站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性活动。
第三章 管理规范 ......余下全文>>
八:政府对网络出租屋管理的规定,急! 谢谢! 5分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
《关于做好涉及网吧著作权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
《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梗干问题的解释》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九: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的文件全文
第一条 为加强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做好安全防范,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租赁房屋,是指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和单位所有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第三条 公安机关对租赁房屋实行治安管理,建立登记、安全检查等管理制度。第四条 城镇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治安保卫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租赁房屋的安全防范、法制宣传教育和治安管理工作。第五条 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危险和违章建筑的房屋,不准出租。第六条 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本规定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第七条 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一)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二)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三)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四)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五)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六)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七)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第八条 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责任;(一)必须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件;(二)租赁房屋住宿的外来暂住人员,必须按户口管理规定,在三日内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三)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备案;(四)安全使用出租房屋,发现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五)承租的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六)集体承租或者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处罚:(一)出租人未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或者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罚款;(二)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承租人的,处以警告、月租金三倍以下的罚(三)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四)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五)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没收物品,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罚款。第十条 对出租或承租的单位违反规定的,依照本规定第九条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处罚,同时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月工资两倍以下的罚款。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 被处罚人和单位对依照本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处罚决定的执行。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余下全文>>
十: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的介绍
《关于修改〈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09年11月23日市政府第13届9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