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表决权委托书

一:股东表决权可否授权其他股东行使

股东表决权可以授权其他股东行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零六条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二:授权参加股东会表决委托书如何写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XXXX有限公司200X年年度股东大会,并授权其全权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股畅量: 委托人股东帐户:

委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希望采纳

三:股东表决权的例外

股东表决权的例外《公司法》就一股一表决权原则之例外,未作明文规定。但解释上应予肯定,在立法论上亦有加以研究之必要。 所谓无表决权股份,是指不问股东为谁,股份自身即不含有表决权的股份。是否允许无表决权股份,各国立法例颇不相同。一种立法例对此持肯定态度,如美国的《模范公司法》和特拉华州《公司法》、英国、法国、日本和台湾省有关立法;另一种立法例则否,如德国、奥地利、意大利、瑞士、比利时、荷兰和丹麦。即使后一立法例亦非绝对地否定无表决权股份。例如德国《股份法》第12条第1项规定,优先股份可作为没有表决权的股份发行,并自第139条至第141条就没有表决权的优先股作了详细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第51条曾规定,优先股股份不享有表决权,不适用一股一表决权之原则。但中国现行《公司法》对此未置可否。股份公司的股东可分为投资股东、投机股东和经营股东,投资股东只关心股利之多寡,而不在乎表决权之行使,高利率的投资回报即足以对其投资产生较大的吸引力;投机股东只关心股票市场中价格之涨落,亦无意于行使表决权;经营股东往往为公司之发起人,他们不仅关心股利之多寡,且关心公司之经营管理和发展前途。若《公司法》允许无表决权股份之设立,则既可为投资股东和投机股东提供丰厚的投资回报,又可强化经营股东对公司事务所享有的经营权,也可消除收购委托书所导致之流弊,从而使各类股东各得其所。尤其是在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革的今天,为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减轻国家股代理机构在表决权行使方面的工作负担,避免国家股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表决权,诚有必要将国家股界定为无表决权的可参加的累积优先股,但关乎国家安全和重大社会经济利益的公司中的国家股则不在此限。故《公司法》应允许无表决权优先股之存在。无表决权股不享有表决权并不是绝对的,在特定情形下发生表决权复活的问题。所谓特定情形,是指无表决权股东未能依章程优先分取股利而言的,在此种情形下,此类股东的自益权未能获得满足,若不承认其表决权之复活,势必导致权利与义务失衡,从而使无表决权股之存在丧失意义。所谓表决权的复活也是有期限的,一旦无表决权股东的优先股利分取请求权获得满足,其表决权之存在亦重新归于消灭。《日本商法典》第242条和《德国股份法》第140条均对无表决股表决权复活的条件作了规定,颇值我国借鉴。 所谓多重表决权股,是指一股享有多个表决权的股份。是否允许多重表决权股,各国规定颇不一致。日本一般不允许多重表决权股,而英美公司法则允许公司章程规定多重表决权股。如依英国1985年《公司准则表格A》第54条之规定,公司章程既可设立永久性的多重表决权股,亦可规定特定股东就特定事项享有多重表决权。前者可以Right Sand Issues Investment Trust Ltd诉Stylo Shoes Ltd一案为代表,在该案中的小股东凭藉多重表决权掌握公司经营重权;后者可以Bushell诉Faith一案为代表,在该案中,公司章程赋予担任董事职务的股东就将其解任的股东大会决议享有多数表决权,此规定亦被法院解为合法。根据一股一表决权原则,中国《公司法》不允许多重表决权股份之存在,固无不当,但为充分发挥多重表决权股在特定紧急情形下维护公司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有作用,宜仿德国立法例,例外地允许多重表决权股之设立。 表决权可由股东亲自行使。在股东持有无记名股票的场合,股东必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一定日期将其股票交存公司,以使公司确认其股东身份;在股东持有记名股票的场合,得以行使表决权的股东则为股东名簿上记载的股东。若转让人将记名股票转让于受让人,但未将受让人名称记载干股......余下全文>>

四:股东会议股东能否委托他人,受托人有何限制?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释读)【特别提示】第十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表决。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由其正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第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第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代理人的姓名;(2)是否具有表决权;(3)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4)对可能纳入股东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5)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6)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五:董事会成员可否委托董事会以外的人员行使表决权

一般不可以,但如果公司章程关于这一点有特别约定的话也行。

六:股东表决权的限制排除

股东表决权的限制与排除对股东表决权进行限制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直接限制,即以立法明文规定持股一定比例以上股东其超部分的股份的表决力弱于一般股份,即该部分股份不再是—股一表决权,而是多股才享有一个表决权;二是间接限制;即通过规定不同公司议案的通过所需要的最低出席人数和最低表决权数的方式,增加大股东滥用表决权的难度,从而间接达到限制效果;三是对代理表决权的限制。由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众多且高度分散,为方便那些不能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又不愿放弃表决权的股东行使表决权,各国公司法大都允许股东采取委托投票方式参加表决。委托投票制对于保障股东尤其是高度分散的众多小股东依法行使表决权,参与公司事务,无疑具有积极的意义,但也由此滋生了收购、滥用委托书的弊端。对代理表决权加以限制主要通过以下方式实现:(1)对代理人的资格作出限制。例如因特别利害关系表决权被排除的股东不得代理他股东行使表决权;(2)对代理表决权的数额进行限制。主要是要求代理人代理行使的表决权只能占已发行股份总数表决数的一定比例;(3)对代理的形式要件作出严格限制。如要求必须采取书面授权的方式,代理权的授予仅限于一人且不得重复授权;(4)对代理期限作出严格限制。其目的是为了避免代理表决权长期被代理人控制,产生代理人控制公司的弊端;四是对公司自有股份的表决权进行限制,为了避免公司经营者滥用自己股份的共益权与经营权,侵害其他股东的利益,大多数国家的公司法均明文禁止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或是规定公司就自己持有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来看,我国原则上禁止公司持有自己的股票,只有在公司减资和合并的情况下才可以收购自己股票。并规定公司对于持有自己的股票必须在收购后10日内予以注销。五是对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份的表决权进行的限制。由于母子公司之间存在着控股关系和控制关系,因此母公司可以凭借自己对另一公司拥有多数股份的优势,在管理机构和监事机构人员的选任和公司经营方面对子公司进行控制。而子公司虽在法律上独立存在,但其自主权利因被控股、被控制或被影响而不同程度有所丧失。西方国家公司法对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份的限制很严,大体有三种立法体例:第—种是严格禁止母子公司相互持股。典型的如美国公司法、瑞典公司法、日本公司法和韩国公司法;第二种是在母公司持有子公司一定比例以上股份时,子公司便不能再从母公司中取得股份。如法国股份公司法即有此种规定。第三种是原则上允许母子公司之间双向自由持股。但对相互持股的公司规定了一些特别义务,如通知或告知义务,信息公开义务等。典型的如德国公司法的规定。当对有决议事项有特别利害关系时,对有关股东的表决权则须作特别的限制,即排除该股东对决议事项的表决权。这一制度称为表决权的排除制度或表决权行使的回避制度。确立表决权排除制度的主要立法宗旨是为了确保股东会决议结果的公正性,并进而保护公司和其他股东的正当权益。在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中,不但要求与股东大会决议事项有特别利害关系股东不得行使表决权,而且利害关系股东的表决权亦不得由他人代理行使;同时利害关系股东亦不得代理他人行使表决权。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适用的最主要条件的是股东必须与决议事项有“特别利害关系”。这里的所谓特别利害关系,是指决议事项会直接导致股东特别取得权利或负担义务,或是导致该股东权利丧失或义务免除。有特别利害关系的股东由于把关不严而在股东大会上行使了表决权时,该决议即为有瑕疵的决议,得依法定程序予以撤销。

七:股东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时要注意哪些问题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释读)

【特别提示】

第十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表决。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由其正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

第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第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代理人的姓名;

(2)是否具有表决权;

(3)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4)对可能纳入股东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5)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6)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八:法定代表人参加股东大会需要授权委托书吗

不需要。法定代表人通常是董事长或经理担任,基本就是老大了,参加股东大会是他的权利。

九:股东委托他人在股东大会投票的委托书怎么写?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XXXX有限公司200X年年度股东大会,并授权其全权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股数量: 委托人股东帐户:委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十:在公司股东会决议里写了委托谁来办理本事项,还需在另写一份委托授权书吗

需要,这个在工商局网站有标准的一套表格,需要在里面填写经办人,及附上他的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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