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特殊营养食品标签
特殊营养食品标签就是属于特殊膳食类食品的中文标签,哪些属于特殊膳食类食品呢?
可以参考下《GB 13432-20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
二:特殊营养食品 包括哪些 15分
特殊营养食品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特殊营养食品标签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销售包装婴幼儿食品、营养强化食品、调整营养素的食品(如低糖食品、低钠食品、低谷蛋白食品)的标签。
2 引用标准
GB 7718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3 术语
3.1 特殊营养食品
指通过改变食品的天然营养素的成分和含量比例,以适应某些特殊人群营养需要的食品。
3.2 营养素
指构成食品成分的物质,用来保持人体的正常代谢。通常分为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矿物质和维生素五大类。
3.3 其他术语
与GB 7718第2.1至2.9条同。
4 基本原则
特殊营养食品的标签,除必须遵循GB 7718第3章的规定外,还应遵循以下原则:
4.1 必须标明产品在保质期内所能保证的热量数值和营养素含量。
4.2 不得暗示食用该食品可以不经医务人员、营养专家或其他有关人员的指导。
4.3 不得标注以下内容:
4.3.1 对某种疾病有“预防”或“治疗”作用。
4.3.2 “返老还童”、“延年益寿”、“白发变黑”、“齿落更生”、“抗癌治癌”或其他类似用语。
4.3.3 “祖传秘方”、“滋补食品”、“健美食品”、“宫延食品”或其他类似用语。
4.3.4 在食品名称前后,冠以药物名称或以药龚图形、名称暗示疗效、保健或其他类似作用。
5 标签的基本内容
5.1 食品名称
5.1.1 按GB 7718第4.1条的规定标明食品名称。
5.1.2 凡符合第3.1条规定的食品,必须在食品名称中标明食用对象。
5.2 配料表
5.2.1 按GB 7718第4.2条的规定标明配料表。
5.2.2 如果强调一种或几种原辅料时,则应标明其百分率(质量百分率或体积百分率)。
5.3 热量
按附录A(补充件)标明该特殊营养食品的热量。
5.4 营养素
按附录A(补充件)标明该特殊营养食品中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维生素、矿物质、微量元素。
5.5 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
按GB 7718第4.3条的规定标明净含量及固形物的含量。
5.6 厂名、厂址
按GB 7718第4.4条的规定标明厂名、地址和电话。
5.7 批号
按GB 7718第4.5条的规定标明生产批号。
5.8 日期标志及贮藏指南
按GB 7718第4.6条的规定,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日期、保存日期和贮藏指南,必要时还应标明以下内容:
5.8.1 如果开封后的特殊营养食品的营养价值和/或感官质量与贮藏条件有关,则应标明贮藏条件。
5.8.2 如果开封后的特殊营养食品不能在原包装容器内贮存,则应提醒消费者注意。
5.9 食(使)用方法指导
除按GB 7718第4.7条的规定标明食(使)用方法指导外,还必须标明食用方法和食用量。
5.10 质量等级
按GB 7718第4.8条的规定标明质量等级。
5.11 产品标准代号
必须标明企业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的代号、编号。
5.12 商标
按商标法的规定标注
注:当容器最大表面积小于10cm2时,可免除5.2、5.7和5.9至5.12条的内容。
6 标签的要求
必须符合GB 7718第7章的规定。...余下全文>>
三: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国家标准
前言本标准的5.3~5.5是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本标准非等效采用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 CODEX STAN 146—1985《预包装特殊膳食用的食品标签及说明通用标准》和CAC/GL23—1997《营养声称指南》。本标准代替GB 13432—1992《特殊营养食品标签》。本标准与GB 13432—1992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标准的名称改为: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将 GB 13432—1992“第4章基本原则”和“第6章基本要求”合并为本标准的“第4章基本要求”;——增加了允许标示“能量、营养素含量水平的声称”(见5.4.1);——增加了允许标示“能量、营养素含量比较的声称”(见5.4.2);——增加了允许标示“营养素作用的声称”(见5.4.3);——增加了“食品中能量和营养素的标示方式,标示值的表述方式及允许偏差”(见附录A)。GB 13432-2004是食品标签系列国家标准之一,与之相应的国家标准还有:GB 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代替GB 7718-1994);GB 10344-2004《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代替GB 10344-1989)。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组织的起草工作组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郝煜、王燕京、王美玲、白德美、田栖静、田明福、许洪民、杨桂芝、杨晓明、张丽君、陈瑶君、郑欣、赵小桐、赵学军、董洪岩、嵇超、简慧薇、蔺立男。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的基本要求(见第4章);——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的强制标示内容(见5.1);——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的强制标示内容的免除(见5.2);——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的非强制标示内容(见5.3)。——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允许标示内容(见5.4);——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的推荐标示内容(见5.5)。本标准适用于3.1所指的、提供给消费者作为饮食用的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标签。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7718-2004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参考摄入量(中国营养学会营养学科专着,2001年4月第1版)3 术语和定义GB 7718-2004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特殊膳食用食品 foods for special dietary uses为满足某些特殊人群的生理需要,或某些疾病患者的营养需要,按特殊配方而专门加工的食品*。这类食品的成分或成分含量,应与可类比的普通食品有显着不同。3.2营养素 nutrient从食物中摄取的,维护机体生长发育、活动、正常代谢所需的物质,包括蛋白质、碳水化合物、脂肪、无机盐(矿物质)、维生素五大类。水和膳食纤维,以及食物中其它对机体有益的成分也属于营养素。3.3推荐摄入量 recommended nutrient intake,RNI通过实验获得的 —— 可以满足健康群体中绝大多数(97%~98%)的个体 —— 每日维持机体正常生理功能和活动所需要从食物中摄取的某种营养素的量。长期保持推荐摄入量,可以使机体有适当储备。3.4适宜摄入量 adequate intake, AI......余下全文>>
四:食品标签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食品标签是指食品包装容器上或附于食品包装容器的一切附签、吊牌、文字、图形、符号及其它说明物。我国对食品标签的内容及格式有统一的规定,食品标签的主要内容有:食品名称、配料表,或成分表,净含量或固形物含量,使(食)用方法,生产日期、保质期、厂名、厂址、批号等内容。另外,根据国外要求,出口美国等国家的食品必须标注食品营养标签。因此,了解食品签的统一规定,对于消费者日常选购食品,禁防假冒多有益处。
食品标签的整体特点
食品名称必须在整个标签上最为醒目,食品名称和净含量应排在同一视野内的显著位置,标签上的内容必须清楚、简单、醒目,文字、符号要清晰、规范,图形和绘图设计要直观、易懂,背景和底色要采用对比色。食品标签不得与包装容器分开,不得在流通环节中变得模糊甚至脱落。标签所用文字必须是合乎规范的汉字,不得出现已经被简化的繁体字、被淘汰的异体字、不规范的简化字和错别字,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必须拼写正确,并且明显地揣于汉字,与汉字有对应关系。标签上也可以使用外文,但必须与汉字有对应关系,汉语拼音与外文不能混用。标签上使用的重量单位都为克或千克,符号为g或kg;体积单位都为毫升或升,符号为ml或l。标签上日期的表示采用国际标准方法,如1993-08-30表示1993年8月30日。因此,若食品标签与上述要求不符或很粗糙、简单,则该食品一般为未注册的假冒伪劣食品。
通过食品名称分析食品的质量
食品名称必须采用表明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但不法商贩采用与内容物不符,提高食品档次的食品名称,以此来欺骗消费者,如以雪糕冒充冰淇淋。还有的使用容易引起消费者误解或混淆食品真实属性、物理状态和制作方法的食品名称,而不在食品名称前附加或在食品名称后用括号注明相应的词或短语。因此,在选购食品时,不要轻易购买食品名称为高档次或食品名称含糊其词而价格却很低廉的食品,该类食品大多为假冒伪劣食品。
学会参考食品标签上的配料表或成分表
除单一原料的食品外,食品标签上必须标有配料表,若为特殊需要食品,例如婴幼儿食品、营养强化食品、特殊营养食品等,必须按产品标准要求增加成分表。配料表中所有配料按加入量从多到少依次排列,其中的复合配料按其原始配料从多到少一一列出,如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或法规,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重量的25%时,则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不必详细列出,但其中的食品添加剂必须列出。因此,消费者可以从配料或成分比例和含量上初步判断食品质量,从而选择自己需要的食品。
重视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或保存期
包装的食品,除白酒等可长期保存的食品外,都要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保存期。生产日期的标明方式一般采用国际标准方法,如19930909表示1993年9月9日,保存日期3个月以内的食品,可以只标明月、日。罐头食品的生产日期打印在罐头顶部,一般有3行数字,其中一行数字如930909形式则为生产日期。啤酒标签的生产日期的标注方法为,标签顶部有1~12数字指的是月份,底部1~31数字指的是日期,打有的圆孔的数字为啤酒的生产日期。
食品保质日期指在标签上规定的条件下保证食品质量的期限,在此期间,食品完全适用于出售,并符合标签上或产品标准中所规定的质量,但超过此期限,食品仍然可能是可以食用的。
食品保存日期指在标签上规定的条件下食品可以食用的最终日期,在此之后该食品不适于食用。
保存期在18个月以上和7天以内的食品可以免除保存日期或保质日期的标志。...余下全文>>
五:食品标识违法行为有哪些?
《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 (1995 年 6 月 20 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 40 号发布,自 1995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你可百度一下。
六:急!特殊营养食品如何报批?最好详细说一下报批流程。谢谢! 100分
一、进口普通预包装食品,其进口商/经销商可直接在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无报检资格的单位可委托持有效《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证书》的代理报检单位报检。
货物首次进境报检时,需提供下列资料:
贸易合同/ 信用证 、发票、装箱清单、缺陷产品召回承诺书、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有效《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或深圳局签发的《进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备案凭证》或标签备案申请资料(3份)签审核申请表、中文标签样张、原标签及中文翻译件、原产地证/自由销售证明原件、反映产品特定属性的证明材料、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检测报告原件等,必要时报检人还应提供: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需办理进境检疫审批手续的);
2.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的检疫证书(有规定的动植物源性食品);
3.输出国(地区)官方的卫生证明文件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检测报告原件;
4.相应的检测报告;(标签上有具体标注值的)
5.输出国(地区)所使用的农兽药、添加剂、熏蒸剂等相关资料和检验报告;
6.输出国品质证书或质量保证书、产品使用说明书及有关标准和技术资料(申请品质证书的);
7.国家质检总局与有关国家(地区)签订协议的,按协议规定出具的证明;
8.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它单证 。
报检后接受检验检疫,合格后获得合格《卫生证书》方可销售使用。申请中文标签备案的,检验检疫合格后获得《进出口食亥化妆品标签备案凭证》。备案详情请登陆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网站查询。中文标签样张需按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10344-2005(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等相关国家标准要求自行制作。有关标签管理请浏览我局网站“食品检验检疫”栏目相关规定。
货物非首次进境报检时,需提供贸易合同/ 信用证 、发票、装箱清单、缺陷产品召回承诺书、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有效《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绿证)或各地检验局签发的《进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备案凭证》,必要时向施检部门提供其它需要的文件(同上款)。
二、进口已是定型包装,但不直接交付消费者食/使用的食品[如食品工业原料、使领馆自用食品、展品、样品(不含少量进口试销的食品,须提供详细证明材料)、免税店经营的食品],其进口商/经销商须在货物进境前,到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检处办理中文标签审核豁免手续。进境时在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关报检,报检时需提供已办理获得的中文标签豁免凭证、货物发票、贸易合同/ 信用证 、装箱清单,必要时提供其它需要的文件(同上款)。
三、进口特殊食品,其进口商/经销商须在货物进境前,到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检处办理获得《进出口特殊食品预审证明》。详情请登陆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网站查询。同时办理中文标签审核备案,并获得《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备案凭证》。中文标签样张按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13432-2004(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要求制作。
货物进境时在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需提供已办理获得的《进出口特殊食品预审证明》、《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备案凭证》及已备案的中文标签样张、货物发票、贸易合同/信用证、装箱清单,必要时提供其它需要的资料(同上款)。对使用了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中物质(大豆种子、大豆、大豆粉、大豆油、豆粕、玉米种子、玉米、玉米油、玉米粉、油菜种子、油菜籽、油菜籽油、油菜籽粕、棉花种子番茄种子......余下全文>>
七:食品标签通用标准必须标明的项目有哪些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标签的基本原则、标注内容和标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国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的标签。
2 引用标准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13432 特殊营养食品标签
3 术语
3.1 食品标签
预包装食品容器上的文字、图形、符号,以及一切说明物。
3.2 预包装食品
预先包装于容器中,以备交付给消费者的食品。
3.3 容器
将食品完全或部分包装,以作为交货单元的任何包装形式,也包括包装纸。
3.4 食品添加剂
为改善食品的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物质或天然物质。
3.5 配料
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形式存在)于最终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水和食品添加剂。
3.6 保质期(最佳食用期)
指在标签上规定的条件下,保持食品质量(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食品完全适于销售,并符合标签上或产品标准中规定的质量(品质);超过此期限,在一定时间内食品仍然是可以食用的。
3.7 保存期(推荐的最终食用期)
指在标签上规定的条件下,食品可以食用的最终日期;超过此期限,产品质量(品质)可能发生变化,因此食品不再适于销售。
3.8 固形物
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中的固体部分,不包括可溶性固形物。
4 基本原则
4.1 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错误的、引起误解的或欺骗性的方式描述或介绍食品。
4.2 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导致消费者将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4.3 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
4.4 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必须通俗易懂、准确、科学。
5 必须标注内容
5.1 食品名称
5.1.1 必须采用表明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5.1.1.1 当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
5.1.1.2 无上述规定的名称时,必须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俗名。
5.1.2 在使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牌号名称”或“商标名称”时,必须同时使用5.1.1条中规定的任意一个名称。
5.1.3 为避免消费者误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实属性、物理状态和制作方法,可以在食品名称前附加或在食品名称后注明相应的词或短语。
5.2 配料表
5.2.1 除单一配料的食品外,食品标签上必须标明配料表。
5.2.1.1 配料表的标题为“配料”或“配料表”。
5.2.1.2 各种配料必须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
5.2.1.3 如果某种配料本身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必须在配料表中标明复合配料的名称,再在其后加括号,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列出原始配料。当复合配料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已有规定名称,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则不必将原始配料标出,但其中的食品添加剂必须标出。
5.2.2 各种配料必须按5.1条的规定使用具体名称。食品添加剂必须使用GB 2760规定的产品名称或种类名称。
5.2.3 当加工过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变为其他成分时(指发酵产品,如酒、酱油、醋等),为了表明产品的本质属性,可用“原料”或“原料与配料”代替“配料”,并按5.2.1.2条的规定标注。
5.3 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
5.3.1 必须标明容器中食品的净含量,按以下方式标明:
a.液态食品,用体积;
b.固态食品,用质量;
c.半......余下全文>>
八:保健品标识上的配料表上还要标注净含量吗
是必须标有净含量,无论是国产的还是进口的,几乎每个国家都有这样的规定。
保健(功能)食品和一般食品都能提供人体生存必需的基本营养物质,都具有特定的色、香、味、形。
区别:A保健(功能)食品含有一定量的功效成分,能调节人体的机能,具有特定的功能,而一般食品不强调特定功能;B保健(功能)食品一般有特定的食用范围(特定人群),而一般食品无特定的食用范围。
一般食品的标签应符合GB7718-94《食品标签通用标准》要求——标签必须标明品名、厂名和厂址、净含量、配料表(按量由大到小排列)、生产日期和批号、标准代号、保质期、商标、储存条件等。
特殊营养食品是为了满足一些特殊人群需要而生产的,在食品中加入了需要的维生素和矿物质,订的食用不受量的限制,标签应符合GB13432-92《特殊营养食品标签》规定——除了满足GB7718-94标准规定外,还应标明营养成分和含量,标明适用人群。
九:国家对进口食品标签有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 7718─94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代替GB 7718─87
General standard for the labelling of foo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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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标签的基本原则、标注内容和标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国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的标签。
2 引用标准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13432 特殊营养食品标签
3 术语
3.1 食品标签
预包装食品容器上的文字、图形、符号,以及一切说明物。
3.2 预包装食品
预先包装于容器中,以备交付给消费者的食品。
3.3 容器
将食品完全或部分包装,以作为交货单元的任何包装形式,也包括包装纸。
3.4 食品添加剂
为改善食品的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加入食品中
的化学合成物质或天然物质。
3.5 配料
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形式存在)于最终产品中的任
何物质。包括水和食品添加剂。
3.6 保质期(最佳食用期)
指在标签上规定的条件下,保持食品质量(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食品完
全适于销售,并符合标签上或产品标准中规定的质量(品质);超过此期限,在一
定时间内食品仍然是可以食用的。
3.7 保存期(推荐的最终食用期)
指在标签上规定的条件下,食品可以食用的最终日期;超过此期限,产品质
量(品质)可能发生变化,因此食品不再适于销售。
3.8 固形物
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中的固体部分,不包括可溶性固形物。
4 基本原则
4.1 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错误的、引起误解的或欺骗性的方式描述或介绍食
品。
4.2 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导致消费
者将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4.3 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产品标准
的规定。
4.4 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必须通谷易懂、准确、科学。
5 必须标注内容
5.1 食品名称
5.1.1 必须采用表明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5.1.1.1 当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
的一个。
5.1.1.2 无上述规定的名称时,必须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俗名。
5.1.2 在使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牌号名称”或“商标名称”时,必须
同时使用5.1.1条中规定的任意一个名称。
5.1.3 为避免消费者误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实属性、物理状态和制作方法,可以在食品
名称前附加或在食品名称后注明相应的词或短语。
5.2 配料表
5.2.1 除单一配料的食品外,食品标签上必须标明配料表。
5.2.1.1 配料表的标题为“配料”或“配料表”。
5.2.1.2 各种配料必须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
5.2.1.3 如果某种配料本身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必须在
配料表中标明复合配料的名称,再在其后加括号,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列出原
始配料。当复合配料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已有规定名称,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
量......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