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卖食品不安全事例
1、三聚氰胺污染蔓延至非奶类及非加工的食品。香港食物安全中心近日宣布,首次在本港百佳超市出售的“佳之选新鲜啡蛋(特大装)(6只)”验出超标88%的三聚氰胺,生产商是大连韩伟养鸡有限公司,食用期限到本月25日,批号为“089060908003HC”。香港食物及卫生局局长周一岳称,已暂停进口此类鸡蛋。专家指出,此事揭露家禽饲料极有可能混入三聚氰胺,令鸡只以及所生的鸡蛋也带毒性。
2、 烧烤鱼肉类食物普遍含有苯并芘等多环芳烃类致癌物,以及杂环胺等蛋白质过热造成的致癌物。
3、柑橘有虫出现。
4、市场上打着“白洋淀特产”的红心鸭蛋其实来自石家庄。当地一名养鸭户说,只要在饲料里加“红药”,鸭子就能产下“红心”鸭蛋,“红药”加得越多,鸭子产的蛋就会越红。记者取了一些“红药”的样品送到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食品安全研究所检测。结果显示,“红药”里含有46.5%的工业染料苏丹红Ⅳ号。
5、近日,浙江省台州市卫生执法部门接到举报,当地一家油脂加工厂大量收购来路不明的废弃油脂加工劣质猪油。经调查,该厂的生产原料为废弃食用油脂及皮革厂的工业用油脂。其产品不仅酸价值超标,而且含有剧毒农药。
6、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对该市水产品批发市场、超市和部分饭店采样的30件样品,全部检出代谢物超标和禁用渔药残留,部分样品土霉素超过国家标准限量要求。
7、一名34岁男性在北京蜀国演义酒楼与同事一起食用过凉拌螺肉。几日后感觉双肩疼痛,颈部僵硬,随后出现双侧肋部及颈部皮肤感觉异常,有刺痛感。之后患者活动、翻身、走路时感到头痛加重,伴恶心,医院临床诊断为嗜酸细胞增多性脑膜炎(即广州管圆线虫病)。临床医生走访蜀国演义酒楼两家分店调查,发现销售的凉拌螺肉确为“福寿螺”。从酒楼采集福寿螺样品送检,两只螺查出广州管圆线虫幼虫。
8、为了增加黏性、透明度和弹性,PVC保鲜膜在制造时加入了增塑剂,它极易渗入食物,对人体内分泌系统有很大破坏作用,会扰乱人体的激素代谢。
二:外卖进校园有哪些坏处
如果学生吃坏肚子学校是要负责的,出重大事故学校主要负责人是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而且出事故学生的保险是不赔的,因为叫外卖不属于意外。等等。。。
三:高校为什么禁止外卖进入校园
因为高校对在校学生的人身生命安全负责,学生出了事家长第一反应会觉得学校管理不到位。
外卖进校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外卖车在校内行走也会具有交通隐患,为了规避风险,高校只能限制外卖保证学生安全
四:我们学校(高中)以校外食品安全有隐患为由禁止我们叫外卖,是否违反了相关法律? 5分
违反了公民的自由进食权及公民吃饭的自由选择权。
五:美团,饿了么等外卖进入学校有食品安全隐患吗
应该以前有查出来过,饿了吗的店铺竟然就是一个小作坊!!!环境奇差,比路边摊都差好多,东西绝对没有保障,学生分辨能力差估计有不少中刀的
六:关于食品安全校外订餐的演讲稿
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分析
首先,讲述下目前的现状:很多人都从校外订餐,因为价格便宜啦、选择比较多啦
第二,来一个转折,“但是,从校外订餐安全吗?”你可以在这里讲述一些数据,比如说一家面馆中午吃饭的人大约有100人,工作人员就2位,碗来不及刷就套个塑料袋给下个人用,或者碗柜里就20几个碗,而且明显没有刷干净,等等。说明存在食品安全方面的隐患。
当然,您也可以分两头说啊,有些小摊小店不干净,有些连锁店或者什么店面挺干净的。
第三,做个结论,就是理性订餐。既不盲目地选择校外店面,也不排斥。
如果您想得出别的结论也可以,您自己发挥吧
七:针对各大高校外卖的乱像,食品安全,校内人员的安全,能不能由学校和校外正规餐馆合作,这些餐馆接受学校
其实不管与谁和做,其质量都是不分伯仲,关键是在人心,在价格
八:在家做外卖触犯食品安全法吗?
目前针对食品安全,法律还没有完全到位的法律法规,而且政府监管通常都是多方联动的,可能卫生局、食品安全局、甚至工商局都需要先内部讨论一下,这种问题具体是谁来执行监管,大家都不想多事。现在有很多的家庭厨房共享平台或者私厨平台就是在打擦边球,走在政府监管的前面,先把市场教育好,把社会上大量的用户需求全面激发起来,来倒逼政府出行相关的政策法规,通常那个时候政府也会做出一些让步。最大的例子就是滴滴了,前几天还在美国被习大大接见了呢!目前做家庭厨房共享的 有一个叫回家吃饭的,社会反馈还不错。可以试着看看咯。
望采纳哈
九:如何监管餐饮店不做堂吃只做外卖的食品安全
只要你的外卖好吃,生意肯定好。因为大学城里学生很多。
十:网上订餐的存在哪些食品安全问题
食品安全法 -法律适用和法律责任
1、正确把握食品安全法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关系。
食品安全法确立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基本原则、基本体制制度,对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具有指导和规范作用,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基本精神应当与食品安全法相一致。如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是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专门性法律。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领域,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明确规定的,适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没有规定的,应当适用食品安全法。又如产品质量法,是规范和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的一般法。食品安全法则是规范食品安全的特别法。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食品的安全监管应当适用食品安全法。关于乳品、转基因食品、生猪屠宰、酒类等食品安全管理,法律和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食品安全法。
2、正确把握综合协调与分段监管的关系。
食品安全监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综合协调和分段监管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一方面,没有强有力的综合协调,部门监管缺乏联动,就难以形成监管合力,具体监管中会出现缺位、错位和越位,容易埋下安全隐患。综合协调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赋予的六大职责,结合各环节监管实际,从制度上确保食品安全工作的连续性和统一性,使各部门形成合力,不断巩固食品安全工作成果。另一方面,没有职责分明的分段监管,就不能适应食品安全监管链条长、监管资源多的监管特点,不能有效调动各部门的积极性,也难以形成应对诸多复杂问题的合力,容易造成监管不力。因此,各监管部门既要按照食品安全法的分工要求,明确职责,理清思路,加强职责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又要在综合部门的统一协调下,发挥各自监管优势,为保障食品安全的共同目标而努力。
3、正确把握地方政府负总责与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的关系。
食品安全法确立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统一负责的制度,目的是强化地方政府属地责任,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克服地方保护对食品安全监管的干扰。县级以上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是为了强调各自监管职能,建立健全权责一致的职责体系。地方政府负总责和监管部门各负其责是高度统一、相辅相成的关系,它要求各级政府必须把食品安全作为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任务,支持监管部门正确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也要求各监管部门恪尽职守,密切配合,责任到位,相互衔接,形成完整的监管链和责任追究体系。
4、正确把握食品生产经营者第一责任人与政府行政监管问责的关系。
食品安全法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作为保证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法定义务,更加严格地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促使食品生产者依据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重质量、重服务、重信誉、重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这一制度与政府行政监管问责制度并行不悖,共同形成一个科学合理、层次分明的完整的法律责任体系,为追究食品安全责任和补偿食品安全问题受害当事人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