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社会抚养费

一:江西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2014)

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权利,同时应当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其生育行为应当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条例》规定生育(以下简称计划外生育)子女的公民,以及为他人计划外生育提供帮助而非法收养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四条 省、设区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工作。  第五条 城镇居民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以县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当事人计划外生育的子女出生前一年本县(市、区)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基数,本县(市、区)没有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统计数字的,可以本设区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基数;当事人实际可支配收入高于前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实际可支配收入为计征基数。  农村居民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以县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当事人计划外生育的子女出生前一年本县(市、区)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基数;当事人实际纯收入高于前述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以实际纯收入为计征基数。  当事人实际可支配收入、实际纯收入,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核实;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  第六条 计划外生育一胎子女的,根据不同情形,按照下列标准向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不符合《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再生育的,按本办法规定的计征基数的3.5倍征收;  (二)符合《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但未申请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生育的,按第一项规定标准的10%征收;  (三)符合《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但经查实,进行了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选择性引产后,再怀孕生育的,按第一项规定的标准征收;  (四)双方当事人均无配偶,一方或者双方未达到法定婚龄怀孕生育第一胎的,按第一项规定标准的50%征收;  (五)双方当事人均无配偶,双方均已达到法定婚龄,但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怀孕生育第一胎的,按第一项规定标准的30%征收;  (六)重婚生育、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胎的,按本办法规定的计征基数的7倍征收。  第七条 未达到《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间隔期生育第二胎的,按照下列标准向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生育妇女年龄未达到25周岁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50%征收;  (二)生育妇女年龄为25—28周岁的,根据不同情形,分别按照下列标准征收:  1.间隔期不满1周年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40%征收;  2.间隔期达到l周年、不满2周年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30%征收;  3.间隔期达到2周年、不满3周年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20%征收;  4.间隔期达到3周年、不满4周年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10%征收。  (三)生育妇女年龄超过28周岁的,根据不同情形,分别按照下列标准征收: ......余下全文>>

二:在江西超生罚款标准

xxgk.zgwn.gov.cn/...11.htm

二、征收标准

按照《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以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代均纯收入3.5倍为计征标准,若当事人实际收入高于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的,各按实际可支配收入或实际收入的3.5倍为计征标准。政策外生育对象凡主动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早婚早育的首征金额为0.9万元;超生一孩的首征金额为1.8万元,超生多孩的加倍征收,但首征金额不得低于3万元,对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对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对象的社会抚养费按标准足额征收。(备注:考虑到近年来我镇的社会抚养费征收首征标准较低,一下提高首标准群众难以接受,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在2015年7月31日之前主动主动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早婚早育的首征金额为0.7万元;超生一孩的首征金额为1.4万元,超生多孩的加倍征收,但首征金额不得低于2万元,2015年8月1日开始,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的标准执行。)

如果你是梓埠镇的就可以按照括号内备注的办法来办。

三:江西2016年以前超生是否还要罚社会抚养费

需要的,超生只对于2016年以后的免除,2016年之前出生的还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的

四:江西省超生罚款标准

【1】你是江西瑞昌市的,农村户口。超生一个子女,是2013年出生的。

【2】超生,必须缴纳社会抚养费。

【3】一次缴纳有困难,可以申请缓交。

【4】根据

【5】就是按照2012年

江西省瑞昌市农村人均纯收入的2倍对夫妻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6】2012年农村人均收入是:

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分别达14232元、8449元

【7】2013年超生一个孩子,江西省瑞昌市农村的夫妻,

2014年应该缴纳社会抚养费是:

8449元x2倍x2人=3万3千796元

以上回答你满意么?

五:征收社会抚养费江西今年超生的到底罚款多少

江西省征收超生子女地社会抚养费的标准是:

1、城镇居民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以县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当事人计划外生育的子女出生前一年本县(市、区)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基数,本县(市、区)没有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统计数字的,可以本设区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基数;当事人实际可支配收入高于前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实际可支配收入为计征基数。

2、农村居民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以县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当事人计划外生育的子女出生前一年本县(市、区)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基数;当事人实际纯收入高于前述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以实际纯收入为计征基数。

六: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社会抚养费用的标准

《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计划外生育一胎子女的,根据不同情形,按照下列标准向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一)不符合《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再生育的,按本办法规定的计征基数的3.5倍征收;(二)符合《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但未申请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生育的,按第一项规定标准的10%征收;(三)符合《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但经查实,进行了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选择性引产后,再怀孕生育的,按第一项规定的标准征收;(四)双方当事人均无配偶,一方或者双方未达到法定婚龄怀孕生育第一胎的,按第一项规定标准的50%征收;(五)双方当事人均无配偶,双方均已达到法定婚龄,但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怀孕生育第一胎的,按第一项规定标准的30%征收;(六)重婚生育、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胎的,按本办法规定的计征基数的7倍征收。第七条 未达到《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间隔期生育第二胎的,按照下列标准向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一)生育妇女年龄未达到25周岁,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50%征收;(二)生育妇女年龄为25-28周岁的,根据不同情形,分别按照下列标准征收:1、间隔期不满1周年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40%征收;2、间隔期达到1周年、不满2周年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30%征收;3、间隔期达到2周年、不满3周年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20%征收;4、间隔期达到3周年、不满4周年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10%征收。(三)生育妇女年龄超过28周岁的,根据不同情形,分别按照下列标准征收:1、间隔期不满1周年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30%征收;2、间隔期达到1周年、不满2周年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10%征收。第八条 计划外生育二胎以上子女的,根据不同情形,从第二胎开始,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或者第六项规定标准的2倍向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七:丰城市社会抚养费收费标准 30分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三条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第四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八:江西省赣州市计划生育交社会抚养费问题 20分

户主是男的7万 女的3.5万 找关系可少发 主要看户主是谁

九:2015年江西上饶超生社会抚养费是多少。

江西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很清楚,你查一下;各省.市.自治区各异。

十:江西省未婚先孕缴纳社会抚养费是多少?

未婚先孕不会罚款。但未婚先育就会。

各省市(自治区)的规定是不相同的。

因此,你可在网上查阅《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中的相关条款,对照那条款(那就是你所说的罚款的标准)并结合自己的情况,你就会知道自己大概需要缴纳多少的社会抚养费了。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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