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一:法院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时,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剥夺政治权利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附加刑,但请注意附加刑是可以独立适用的。该刑的具体适用方法如下: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五十六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独立适用>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 <对死刑、无期徒刑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五十八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效力与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二: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什么时间算起,到什么时间终止?

分别不同情形作了如下规定:

(1)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

(2)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3)判处死刑(包括死缓)、无期徒刑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4)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起算,因主刑不同或者是否独立适用而有所不同:

(1)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与管制的刑期同时起算,同时执行。管制期满解除管制,政治权利也同时恢复。

(2)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死缓、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起算也适用该规定。此处注意两点:一是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不是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而是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主刑和附加刑刑期的起算发生了分离;是虽然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始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但根据刑法第58条第2款的规定,在主刑执行期间,罪犯的政治权利也当然被剥夺。

(3)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其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4)判处死刑(包括死缓)、无期徒刑的,从主刑执行之日开始执行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当然及于主刑期间。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你,满意的话还请采纳。

三: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分为几种?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1)对于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将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3)独立适用或者判处有期徒刑、拘 役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

(4)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川与管制的期限相等。

四:如何计算剥夺政治权利期限

一、判处死列(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的终身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的计算从判决生效时计算;

二、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从主刑管制判决生效之日起与管制同时计算,刑法规定,管制的刑期,从管制判决生效之日计算,刑法又规定,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三、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届满和判处无期徒刑减刑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从主刑执行期限届满或者自假释之日起计算。

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届满减为有期徒刑,刑期执行期满后或者从假释之日起,开始执行其人民法院剥夺政治权利的判决。如某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在主刑执行完毕后,从监狱释放之日起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的附加刑。

五:某人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3年,他总共被剥夺了多少年的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根据刑法规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的,因主刑执行期间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因此实际被剥夺政治权利共十三年。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含义】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五十八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效力与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六: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的计算

起算与执行根据刑法和其它有关法律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计算有以下四种情况:1.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其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执行。2.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起算,同时执行。管制期满解除管制,政治权利也同时恢复。3.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但是,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也就是说,主刑的执行期间虽然不计入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但犯罪分子不享有政治权利。如果被判有期徒刑、拘役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犯罪分子在服主刑期间享有政治权利。准予其行使选举权,但其它政治权利的行使受到限制。4.判处死刑(包括死缓)、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期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计算。

七:服刑人员被剥夺政治权利从什么时候开始

3.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但是,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也就是说,主刑的执行期间虽然不计入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但犯罪分子不享有政治权利。如果被判有期徒刑、拘役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犯罪分子在服主刑期间享有政治权利。准予其行使选举权,但其它政治权利的行使受到限制。

以下是剥夺政治权利的几种情况的计算。

根据刑法和其它有关法律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计算有以下四种情况:

1.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其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执行。

2.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起算,同时执行。管制期满解除管制,政治权利也同时恢复。

3.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但是,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也就是说,主刑的执行期间虽然不计入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但犯罪分子不享有政治权利。如果被判有期徒刑、拘役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犯罪分子在服主刑期间享有政治权利。准予其行使选举权,但其它政治权利的行使受到限制。

4.判处死刑(包括死缓)、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期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计算。

八:某公民因犯罪被判有期徒刑15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3年,他实际上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年限是几年? 15分

就是3年,剥夺政治权利属于附加刑,与主刑不累加。没有被法院判定定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服刑期间依法享有各项政治权利。

九:服刑人员剥夺政治权利什么时候开始执行的

不需要。判处了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在服刑期间,是当然剥夺政治权利的。真正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是从刑满释放后才开始计算的。

假释是有条件的释放,假释期间和监外执行期间仍然是在服刑,只是监管环境变化了,此期间当然是剥夺政治权利的。

即使不被收监,仍然需要在刑满后才继续真正的剥夺政治权利。收监后不影响这一期限。

也就说,不管中间是否有假释或者监外执行的情况,剥夺政治权利都要从刑满释放那一天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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