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的制定程序

一:我国制定法律的程序是什么?

法律制定程序即立法程序,是指有法律制定权的国家机关在制定、修改、补充或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中所必须遵守的步骤和方法。

我国的立法大致有以下几个基本程序,即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议案的审议、法律议案的表决、法律的公布等阶段。

一、法律议案的提出

法律议案的提出是指依法享有提案权的国家机关或个人向立法机关提出有关法律议案或关于制定、修改、补充、废止某项法律的建议。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30名以上联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军事委员会等有提出法律议案的权利。

二、法律议案的审议

法律议案的审议是指立法机关对已列入立法日程的法律议案进行审查和讨论。我国对法律议案的审议分为专门委员会的审议和立法机关全体会议的审议两个阶段。

三、法律议案的表决

法律议案的表决是指立法机关对于经过审议的法律议案进行表决,正式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的活动。我国宪法规定,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全体代表的半数通过,宪法的修改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四、法律的公布

法律的公布是指立法机关将表决通过的法律依法定形式公之于社会的一个法定程序。我国《宪法》(1982年)第8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

二:中国宪法的制定程序 15分

1954年宪法制定程序与经过

(一)全国政协制宪建议的提出

1952年12月24日,全国政协常委会举行扩大会议,一致同意中国共产党的建议,决定由全国政协向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建议,根据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7条第10款的规定,筹备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宪法。在会议上,周恩来代表中共中央对建议做了说明,指出:为了适应新时期的国家任务,有必要根据《共同纲领》的规定,定期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改变现在由人民政协代行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方法,以求进一步地巩固人民民主,以发挥人民群众参加国家建设的积极性。到会的民主党派代表对中国共产党的建议表示赞同,认为这个建议是适时的,符合全国人民要求的。

(二)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制宪决议

按照《共同纲领》的规定,在最高国家政权机关闭会期间,中央人民政府为行使国家政权的最高机关。政协有就有关国家建设的根本大计及其他重要措施,向中央人民政府提出建议的权利。[24]

1953年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举行第20次会议,正式作出《关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议》指出:于1953年召开由普选方法产生的乡、县、省(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在此基础上接着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这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将制定宪法,批准国家五年建设计划纲要和选举新的中央人民政府“。针对有些党派和团体对能否制定宪法问题抱有怀疑的情况,毛泽东与周恩来做了对宪法问题的解释。毛泽东认为,现在制定宪法困难总是会有的,但困难是可以克服的——我们的《共同纲领》经过大家讨论,实际上搞起来,前后也不过一个月。[25]周恩来认为,起草宪法虽然有困难,但是可以解决的。宪法不是永恒不变的,它只是规定现在要做的事情,我们将要制定的宪法是现阶段的宪法。[26]但是宪法制定工作实际上推迟了一年多的时间,主要原因是:作为制定宪法指导思想和基本依据的过渡时期总路线,还处在酝酿和完善过程中;1953年我国部分地区遭受严重的自然灾害;客观上组织普选存在困难等。为此,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召开第28次会议,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推迟到1954年召开。

(三)宪法起草机构的基本体系

1.宪法起草委员会的成立

为了进行宪法的起草工作,1953年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决定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负责宪法的起草工作。起草委员会以毛泽东为主席,由33名委员组成,他们分别是:朱德、宋庆龄(女)、李济深、李维汉、何香疑(女)、沈钧儒、沈雁冰、周恩来、林伯渠、林枫、胡乔木、高岗、乌兰夫、马寅初、马叙伦、陈云、陈叔通、陈家庚、陈伯达、张澜、郭沫若、 习仲勋、黄炎培、彭德怀、程潜、董必武、刘少奇、邓小平、邓子恢、赛福鼎、薄一波、饶漱石[27]等。其中包括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6名副主席、政务院总理、6名副总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全国政协副主席等,可以说包括了国家最高机关的全部首脑,此外还包括民主党派的代表性人物。起草委员会是高规格的机构,体现宪法起草工作的权威性与严肃性。为了协调宪法草案的讨论,1953年3月1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又决定:以陈伯达、胡乔木、董必武、彭真、邓小平、李维汉、张际春、田家英等八人组成宪法研究小组,负责初稿的最后修改;组织宪法起草委员会办公室,李维汉任秘书长,齐燕铭、田家英、屈武、许广平(女)、胡愈之、孙起孟、辛志超任副秘书长。

2.中共中央宪法起草小组

宪法起草委员会成立后,中共中央在内部指定了一个宪法起草......余下全文>>

三:隋菲菲和王治郅究竟有没有关系?

您想问是不是恋爱关系,可以说没有恋爱关系。彼此是认识的。

四:我国宪法的制定过程?一般有哪些步骤 ?程序过程?(不用说具体哪部宪法) 30分

有以下几个步骤:1.成立宪法制定机关,根据《共同纲领》,制宪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是1954年中国全国范围内选举产生了第一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组织宪法起草机构,当时是以毛泽东为首的宪法起草机构,成员还有陈伯达、胡乔木等人。3.交于民主党派、社会各界大讨论,很多教材上说这件事是中国政治史上充分协商的典范。4.还有一个特殊的程序,就是当时党内通过,1954年的时候政治局扩大会议通过了。5.1954年的时候第一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宪法。6.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宪法。另外再说一句,新中国只制定过一部宪法,就是1954年宪法,后面包括1975、1982等都是修改而已,不是重新制定,因为按照宪法理论,一个制宪机关只有一次制定宪法的权力。以上说的比较模糊,如要具体详细的资料,尚需仔细查证具体时间、人物、机构的具体名称。

五:宪法的制定与修正需要经过哪些程序

<宪法学导论>立题的精神互宪法与其他法律的修改程序的区别,所以重点应该是区别于其他法律制定和修改程序的特点,应从宪法的地位、作用和内容等加以区别。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宪法的稳定是国家稳定的基础。为了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宪法的制定与修改程序均不同于一般法律。

按照宪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才有权修改宪法,其他任何机关和组织都没有这项权力。

制宪权和修宪权在我国从一开始就是统一的。之所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制宪权和修宪权,这是因为:第一,我国国家的性质要求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这两项权力。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最直接、最全面地体现和反映了这一性质。全国人民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最高国家权力,当然包括制定宪法和修改宪法的权力。第二,从形成过程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在长期的革命斗争中逐步发展起来的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经产生,就具有历史和逻辑的合法性。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制宪权和修宪权是人民直接授予的。

由宪法的特殊重要性所决定,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规定了特殊的宪法修改程序。我国宪法也规定了不同于一般法律的特殊修改程序。第一,提议修改宪法的主体不同。宪法规定,有权提议修改宪法的主体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而依据宪法和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代表联名,都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案;委员长会议、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都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全国人大代表提议修改宪法,可以保证宪法修改的严肃性,保证宪法修改的提议更加符合人民的意愿和我国的实际。第二,通过的人数不同。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而依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或者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第三,公布的机关不同。宪法没有明确规定宪法的修改由谁公布。实践中,四部宪法和四个宪法修正案都是由全国人大公布的。而依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法律由国家主席公布。

以上答案,供参考。

六:我国宪法的修改程序是怎样的?

根据我国《宪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由全国人大修改我国宪法。具体的修改程序,按照《宪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

七:宪法的制定和修改都需要特定程序吗 5分

我国宪法的制定,也就是制宪权,到目前为止只实行过一次,就是第一部宪法的制定;

修宪需要特别的程序,根据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修宪的提议主体有二:全国人大常委会或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然后经过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八:我国宪法制定的主体是?

制宪委员会

九:宪法制定和修改的程序和普通法律有什么不同

由于宪法所规定的内容是一个国家最根本的制度、原则,是其它法律赖以建立的依据,为了保证宪法的尊严和相对稳定性,绝大多数国家在制宪和修宪程序上作了严格的要求。

①宪法的制定一般是要求成立一个专门的机构,如制宪会议,制宪议会、宪法起草委员会等,其职责就是起草或制定宪法,在完成起草或者制定宪法的任务后,该专门机构即予以解散。而普通法律的制定一般由依据宪法成立的国家立法机关进行。同时制定宪法的程序也与普通法律不一样。宪法一般需要特定的多数通过,而普通法律则只需要一半以上的多数通过。

②宪法的修改与普通法律的修改在提起主体和通过程序上不一样。如在我国,"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除了这两个特定的主体以外的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向全国人大提出有效的修宪议案。但有权提起普通法律修改的主体则更广泛一些。在修改程序上,我国宪法规定,修改宪法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而普通法律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全体代表或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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