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案例分析
补充回答:
1、如果乙向甲要求赔偿,可以索要的是全部医疗费(按医院票据算)+误工费(住院期间+出院后医生证明需要休养的时间,应是不只3个月)+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费+适当的营养费。如果乙的月工资有证据证明确实是10000,向甲索要5万并不算多,因为治疗期间3个月就是30000,还有护理费和医疗费等其他费用。
2、乙的保险,如果是商业保险,与甲的赔偿责任没有关系,甲该怎么赔偿还要怎么赔偿,因为这保险是乙个人买的,不能因乙的个人行为减轻甲的赔偿责任,但如果这保险是甲帮乙买的时除外。
1、乙和丙有两个选择:一是可以要求老板为他们申报工伤、要求工伤赔偿(如果老板为乙丙交了工伤险的,由工伤保险机构负责赔偿;如果没有交工伤险的,全部费用由老板赔偿);二是向甲以侵害人身健康权为由索要赔偿。
2、如果选择工伤赔偿:
(1)老板应在事故后30天内为乙丙到公司所在地劳动局申报工伤;如果老板没有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工伤的,乙丙应自己在事故后一年内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其中需要注意的是:一是埂年的期限不能错过,二是必须有与老板有劳动关系、是在工作中受伤的证据。
(2)拿到工伤认定书后,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确定伤残等级,然后索要赔偿,可以索要的赔偿包括:住院治疗期间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住院期间的工资、住院期间护理人员的费用等,出院后需要停工休养的,还有最长12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公司还应支付相关工资和护理费用等。评定伤残等级的,根据等级不同还有其他待遇。
3、如果想以交通肇事为由向甲索要赔偿:当时没有报警、没有警察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现在想起诉索赔,就只能自己找证据证明甲是全责(建议现在报警,由交警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然后协商不成向法院起诉解决,以人身伤害向甲索赔时,可以索要全部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费、适当的营养费等。
至于乙将来拆钢板的二次手术费用:如果现在能开到医院证明二次手术的费用是多少,可以现在一并起诉索要;如果没有证明,可以等将来做为二次手术后再次起诉。
二:交通事故案例分析 15分
1、摩托车驾驶员在道路上行右拐弯时,未提前减速、鸣笛、打右转向灯!超速行驶,非法带人、占道逆行负主要责任!
2、箱式货车在道路下行右拐弯时,未提前减速、鸣笛、打右转向灯!未向交警部门报案,弃车逃逸负次要责任!
3、双方中有一方在无伤亡无保险的情况下,有保险一方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向你全赔!
4、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交强险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可依下列比例确定当事人的赔偿责任:
①当事人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②当事人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③当事人负同等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④当事人负次要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满意请采纳。
三: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上下班途中”指从居住的住所到互作区域之间的必经路途,必要时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对于探亲访友时遇到的人身伤害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还应该增加关于非法驾驶的问题,这种问题一般驾驶二轮摩托车居多,对于非法驾驶(无证驾驶的)的,达到交通肇事程度的,不予认定工伤。
四:交通事故案例分析
一般在阀有照明的隧道里,距离较远的时候是应该用远光的,因为那样看得清,比较安全,但是当距离近了,应该改为近光,毕竟远光灯太刺眼,很容易使近距离的看不见,以至于发生车祸,所以在你所描述的事件里,应该追究B车的全责,希望对你有所帮助,谢谢!
五:道路交通事故案例分析
该起事故经事后了解和对驾驶员的综合调查,该肇事驾驶员事发时本应轮休,且前一天修车修到很晚,但事故当天他还是上班了。车上的受伤人员也反映驾驶员行驶过程中不断地打哈欠。因此综合分析该事故云南巧家县事发地公路等级低、地势险峻、路况差是重要的客观原因。直接原因是车速过快和驾驶员疲劳驾驶。间接原因涉及昭通交通运输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巧家分公司对驾驶员的准入把关、安全管理等工作不到位。
六:关于交通事故的案例 5分
《乘客开车门无意撞死人需担责》
一,案情
2010年2月23日下午4时许,28岁的山西小伙赵军和妻子张玲及一位朋友在安宁区刘家堡乘出租车前往汽车西站预备回老家。而在兰州打工的26岁临潭县小伙丁乐当天开着朋友的助力车预备到市区办事。丁乐骑车和赵军乘坐的出租车分别在非机动车道和机动车道前后相隔不远同向而行。
当出租车行至乱庄村地段时,坐在后排右座的赵军接到朋友的电话有事需提前下车,便示意司机师傅泊车。司机柴龙将车头右转,从两条绿化隔离带之间的断口处穿过,车身微斜停在非机动车道上。合法赵军开启车门,右手还未从把手取下,丁乐驾车驶过此地,左侧车头径直撞向刚打开一半的车门。只听“砰”一声巨响,丁乐飞出十多米远,跌落在地不省人事。后丁乐被送往兰石病院救治,但终因头部重伤抢救无效于3月6日身亡。
二,车门伤人,司机需负责吗?
3月5日,交通事故责任结论认定完毕,赵军负有主要责任,驾驶员柴龙和受害人丁乐承担次要责任。4月9日下战书,赵军被传唤到交警队后,立即被予以收押。以为丈夫没有任何过错的张玲,急忙联系律师为丈夫“申冤”。4月11日,白银至公律师事务所韩国福律师接受张玲委托,成为赵军涉嫌交通肇事案侦查阶段法律援助律师。4月12日,综合分析案情后,韩律师向安宁交警大队的上级单位、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递交复核申请,要求依法公正裁决应由驾驶员柴龙与受害人丁乐承担本事故的主要责任,赵军无责。韩律师对刑事拘留决定也提出异议。同时,丁乐的家人也提出复核申请,坚持以为应由出租车司机承担主要责任。
4月16日,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召开定案会对该起交通事故进行复核后作出了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结论。
赵军代办代理律师韩国福以为,交警部分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拘留赵军的决定书系“定性混乱,合用法律不当,所做决定没有依法裁决”。由于赵军只是一名出租车乘客,并非道路交通运输职员,根本不属于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我是第一次碰到并代办代理这么特殊的“乘客交通肇事被刑拘”的案件。首先赵军作为乘客的身份,就不符合“交通运输职员,或者非交通运输职员”的交通肇事罪主体要件。打个比方,即偷开他人车辆,没有驾照的未成年人开车等等这些“没资格开车,手握方向盘驾驶车辆”的人才长短交通运输职员。针对本案综合判定,根据最高法的解释划定,赵军作为客运合同的顾客,有权要求出租车在到达目的地后泊车。出租车驾驶员应当按照道路交通法规泊车。也就是说,出租车驾驶员泊车的位置是其承担何种责任的枢纽。我的理解,该事故中,出租车驾驶员和受害人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而赵军在不存在指使、强令驾驶员违章驾车的条件下,是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充其量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七:能举出一些解决交通事故的经典案例吗
交通事故纠纷案例
案例一:交通事故赔偿后新发现的损害的责任。
本案争议的是关于新发现左股骨颈骨折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郭某在车祸后,由于左胫腓骨骨折严重,疼痛剧烈,而没有意识到其他部分的伤痛。出院后不久,郭某始出现左髋部疼痛并加剧、左股肿大等症状,后来伤势加剧,才被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而且郭某的脚部打上石膏,基本都是在床上或者轮椅上度过的,生活更加小心细致,从来没有过任何外部冲击,更不会无缘无故出现左股骨骨裂这样严重性的损伤。这一系列症状的发生都是由于事故造成的,法院应认定为郭某左股骨颈骨折与交通事故之间存有因果关系。
案情简介:
2010年10月29日8时左右,郭某在韶山路被谢某的小轿车撞倒,发生交通事故,经医院诊断为左胫腓骨下段骨折,手术后于2010年11月14日出院。2011年2月19日原告首次因左髋部不适就诊,2011年3月5日MRI显示为左股骨颈骨折。由于双方在左股骨颈骨折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存在纠纷,而郭某又无力支付医药费,遂第一次起诉至法院要求谢某赔偿医疗费、交通费和律师费,法院支持郭某的全部诉请。现郭某第二次起诉要求谢某支付伤残赔偿金、残疾器具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律师费和鉴定费。
调查经过:
接受甲的委托后,律师代向法院申请伤残等级,同时申请对左股骨颈骨折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
办理结果:
经过鉴定,郭某构成道路交通十级伤残,但难以认定左侧股骨颈骨折系交通事故外伤所致。审理后,法院支持了郭某关于伤残赔偿金、残疾器具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律师费的请求,但是对于左股骨颈骨折与交通事故之间因果关系难以认定,该部分的鉴定费不予支持。
办案心得:
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本案中,由于谢某的不谨慎驾驶,致使郭某的人身受到损害。谢某对于此次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应赔偿郭某相关方面的费用。
本案争议的是关于认定左股骨颈骨折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郭某在车祸后,由于左胫腓骨骨折严重,疼痛剧烈,而没有意识到其他部分的伤痛。出院后不久,郭某始出现左髋部疼痛并加剧、左股肿大等症状,后来伤势加剧,才被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而且郭某的脚部打上石膏,基本都是在床上或者轮椅上度过的,生活更加小心细致,从来没有过任何外部冲击,更不会无缘无故出现左股骨骨裂这样严重性的损伤。这一系列症状的发生都是由于事故造成的,法院应认定为郭某左股骨颈骨折与交通事故之间存有因果关系。
案例二:汽车质量纠纷案件维权
[提要] 委托人因购买的新车使用不到三个星期即在一起交通事故中,造成车辆转向节断裂;委托人认为车辆ABS系统存在瑕疵,经协商未成后诉至法院。...
附注:本案系汽车消费中的典型案例:委托人因购买的新车使用不到三个星期即在一起交通事故中,造成车辆转向节断裂;委......余下全文>>
八:一道交通事故案例分析题
这么跟你说吧,首先,赔偿基础是事故发生地的收入标准,这是基础
1、张某医疗费、交通费、住院2个月的误工费,以及三级伤残所对应的伤残补偿金(护理费计算以住院天数以及出院小结中医嘱需要陪护天数乘以当地人均日工资)的总额的70%向王和赵索赔
2、王某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伤残补偿金、护理费的30%向张索赔
3、赵医疗费,交通费,丧葬费,死亡补偿金。如有父母和未成年子女还要计算赡养费和抚养费,如其本人不是独子,赡养费需要均摊计算总额的30%向张索赔
九:不少于半小时的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全国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警示录
视频来源:全国中小学生交通安全教育活动办公室http://www.jtaqjy.org/_d271228860.htm
十:懂法律的进,交通事故案例分析!
你好,你的朋友因为没有遵守交通规则导致不良后果,本身存在过错,用人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还要看公司在相关问题上有没有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