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手机的国家三包政策是怎么规定的呢
为了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移动电话机商品销售者、修理者和生产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三包”)责任和义务,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信息产业部日前联合发布第四号令,颁布了《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将于2001年11月15日施行的《规定》共31条,其要点如下:
一、移动电话机商品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或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生产者或供货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二、《规定》是实行移动电话机商品三包的最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生产者作出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严于《规定》的三包承诺。承诺作为明示担保,应当依法履行,否则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三、销售者在销售移动电话机商品时,应提供三包凭证、有效发货票,并准确填写、加盖印章。应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产品的基本性能,使用维护和保养方法以及三包方式和修理者。
四、修理者应认真记录修理故障情况、故障处理情况和修理后的质量状况,向消费者当面交验修理好的移动电话机商品,并如实完整地在三包凭证上填写维修记录,承担因自身修理过错造成的责任的损失。
五、生产者(进口者视同生产者)应具有信息产业部颁发的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书;移动电话机主机机身贴有进网许可标志,并随机携带该机型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合格证和三包凭证;保证移动电话机商品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符合产品说明书等明示的性能及功能。
六、移动电话机主机三包有效期为1年。附件的三包有效期为:电池6个月,外接有线耳机3个月,充电器、移动终端卡、数据接口卡为1年。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无零配件待修延误的时间。
七、在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依照本规定享受修理、更换、退货的权利。应当凭发货票和三包凭证办理。
消费者丢失发货票和三包凭证,且不能提供发货票底联或者发货票(底联)复印件等有效证据,但依照主机机身号(IMEI串号)显示的出厂日期推算仍在三包有效期内的,应当以出厂日期后第90日为三包有效期的起始日期,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应当按照规定负责免费修理。
八、在三包有效期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质量问题的,由修理者免费修理。修理者应当保证修理后的移动电话机商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
九、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说明书所列功能失效、屏幕无显示、错字、漏划、无法开机、不能正常登录或通信、无振铃、拨号错误、非正常关机、SIM卡接触不良、按键控制失效、无声响、单向无声或音量不正常、因结构或材料因素造成的外壳裂损等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要求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消费者要求退货时,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十、自售出之日起第8日至第15日内,移动电话机出现上列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要求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
十一、在三包有效期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上列性能故障,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三包凭证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
十二、在三包有效期内,电池、充电器、移动终端卡、外接有线耳机、数据接口卡等移动电话机附件出现性能故障的,销售者应当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品牌同型号同规格的附件。更换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单独销售的,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与主机一起销售的......余下全文>>
二:手机三包法的法规内容
第一条为了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移动电话机商品销售者、修理者和生产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三包”)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由无线接入的移动电话机商品(包括手持式移动电话机、车载移动电话机、固定台站电话机及其附件,见本规定附录1《实施三包的移动电话机商品目录》)第三条移动电话机商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或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生产者或供货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本规定是实行移动电话机商品三包的最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生产者作出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承诺。承诺作为明示担保,应当依法履行,否则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第五条销售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一)销售移动电话机商品,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定;(二)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三)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移动电话机商品的质量;(四)销售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开箱检验,正确调试,当面向消费者交验移动电话机商品;2核对移动电话机主机机身号(IMEI串号)和进网标志、附件的出厂序号(批号)、产品商标和型号;3介绍产品的基本性能,使用、维护和保养方法,以及三包方式和修理者;4提供三包凭证、有效发货票,三包凭证应当准确完整地填写(见附录2《移动电话机商品三包凭证》)并加盖销售者印章,有效发货票应当注明主机机身号(IMEI串号)、附件的出厂序号(批号)、产品商标及型号、销售日期、销售者印章、金额等内容;(五)不得销售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不符合说明书等明示性能及功能或者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移动电话机商品;不得销售未标注生产日期的电池;(六)在三包有效期内,移动电话机商品出现故障,销售者应当根据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七)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第六条修理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一)修理者应当具有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的维修资质审批机构颁发的证书,维修人员应当经培训考核,持证上岗;(二)承担三包有效期内的免费修理业务和三包有效期外的收费修理业务;(三)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应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要求相符的新的零配件。认真记录修理前故障情况、故障处理情况和修理后的质量状况;(四)按有关修理代理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于修理;接受销售者或者生产者的监督和检查;(五)保持常用维修配件的储备量,确保维修工作正常进行,避免因零配件缺少而延误维修时间;(六)向消费者当面交验修理好的移动电话机商品并如实完整地在三包凭证上填写修理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及维修记录;(七)承担因自身修理过错造成的责任和损失;(八)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接受消费者有关商品修理质量的查询。第七条生产者(进口者视同生产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一)具有信息产业部颁发的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书;移动电话机主机机身贴有进网许可标志,并随机携带该机型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合格证和三包凭证;产品说明书应当按国家标准GB 5296.1《消费品使用说明总则》规定要求编写,应当明确产品的功能特点、适用范围、使用、维护与保养方法、注意和警示事项、常规故障判断等;三包凭证应当符合本规定附录2《移动电话机商品三包凭证》的要求;(二)保证移动电话机商品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符合产品说明书等明示的性能及功能,保证产品质量合格;应当明示待机时间,在电池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注生产日期;(三......余下全文>>
三:国家关于手机三包法
手机三包法(国家版法律规定)
一、移动电话机商品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或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生产
者或供货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二、《规定》是实行移动电话机商品三包的最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生产者作出更有利于维护消
费者合法权益,严于《规定》的三包承诺。承诺作为明示担保,应当依法履行,否则应当依法承担
责任。
三、销售者在销售移动电话机商品时,应提供三包凭证、有效发货票,并准确填写、加盖印章。应开箱
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产品的基本性能,使用维护和保养方法以及三包方式和修理者。
四、修理者应认真记录修理故障情况、故障处理情况和修理后的质量状况,向消费者当面交验修理好的
移动电话机商品,并如实完整地在三包凭证上填写维修记录,承担因自身修理过错造成的责任的损
失。
五、生产者(进口者视同生产者)应具有信息产业部颁发的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书;移动电话机主机机
身贴有进网许可标志,并随机携带该机型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合格证和三包凭证;保证移动电话机
商品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符合产品说明书等明示的性能及功能。
六、移动电话机主机三包有效期为1年。附件的三包有效期为:电池6个月,充电器3个月。三包有效期自
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无零配件待修延误的时间。
七、在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依照本规定享受修理、更换、退货的权利。应当凭发货票和三包凭证办理
。
消费者丢失发货票和三包凭证,且不能提供发货票底联或者发货票(底联)复印件等有效证据,但
依照主机机身号(IMEI串号)显示的出厂日期推算仍在三包有效期内的,应当以出厂日期后第90日
为三包有效期的起始日期,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应当按照规定负责免费修理。
八、在三包有效期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质量问题的,由修理者免费修理。修理者应当保证修理后的
移动电话机商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
九、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说明书所列功能失效、屏幕无显示、错字、漏划、无法开
机、不能正常登录或通信、无振铃、拨号错误、非正常关机、SIM卡接触不良、按键控制失效、无声 响、单向无声或音量不正常、因结构或材料因素造成的外壳裂损等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
货、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要求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
。消费者要求退货时,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退货、换货主机保证无非人为质量问题并附上厂商检测报告享受免费调换服务,手机盒子不要遗失
!您需要更换的手机必须保证其外观(外壳、天线、显示屏、面镜)没有损坏,否则不予更换。所有
手机均由厂方保修一年,配件保修三个月。(天线/外壳/液晶板不在保修之列)
十、自售出之日起第8日至第15日内,移动电话机出现上列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者修理。
消费者要求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随即赠送的
礼品不属于更换和保修范围之内)
十一、在三包有效期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上列性能故障,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三包
凭证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
。
十二、在三包有效期内,电池、充电器、移动终端卡、外接有线耳机、数据接口卡等移动电话机附件出
现性能故障的,销售者应当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品牌同型号同......余下全文>>
四:手机的三包规定是什么?
三包: 七天包退 十五天包换 一年保修
五:手机三包法关于退机的规定 10分
1、啥叫三包?
通俗的讲,就是七天包退、十五天包换、一年保修。
2、保修时限:
机头保修时间为1年,附件的保修时间分别为:电池6个月,有线耳机3个月,充电器1年,存储卡1年。(厂家另行规定的除外)。
3、哪些情况不能享受三包:
超过包退、包换、保修时限的; 有人为损坏的(包括并不限于进水、受潮、跌落、挤压等);私自拆机的(在非厂家授权的维修站进行私拆私修的);使用不当配件造成损坏的(非原装等劣质配件造成的);无法提供发票、协议、保修卡等购买凭证的;非功能性故障的(一般厂家均不对外观问题承担保修,特殊情况厂家会另行通知)。
六:最新版的手机三包法的什么时候颁布的?
国家新三包规定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商品的 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部分商品,系指《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中所列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商业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 共同制定和调整,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发布。 第三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 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目录中规定的指标是履行三包规定的最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和生产者 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 本规定不免除未列入目录产品的三包责任和销售者、生产者向消费者承诺的高于列入 目录产品三包的责任。 第五条 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目录所列产品; (二)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三)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一律不准销售; (四)产品出售时,应当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及修理 单位,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 (五)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第六条 修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担修理服务业务; (二)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不符的元器件和零配 件。认真记录故障及修理后产品质量状况,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 (三)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于修理。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和检查; (四)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成的责任和损失; (五)接受消费者有关产品修理质量的查询。 第七条 生产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明确三包方式。生产者自行设置或者指定修理单位的,必须随产品向消费者提 供三包凭证、修理单位的名单、地址、联系电话等; (二)向负责修理的销售者、修理者提供修理技术资料、合格的修理配件,负责培 训,提供修理费用。保证在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三)妥善处理消费者直接或者间接的查询,并提供服务。 第八条 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 间。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及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换货、退货。 第九条 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 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条 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换 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 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一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 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按本规定第 十三条的规定退货,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二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 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 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过30日的,由其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 费用由修理者......余下全文>>
七:国家手机新三包规定
从维修好后交付消费者之日起,重新计算三包期,维修好后至少要能保证使用30日以上
八:国家手机三包的具体规定?
在网络上买了东西有问题比较麻烦的,如果是本地可以找的话,那么那你的手机和保修卡和发票去售后做检测,然后要求他们给你开出退的单子,手机三包是说:手机灭有人为问题是机子本身的问题下,7天包退15天包换一年包修,然后你去买的地方退就可以了,国家具体发规给你看看
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商品的
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部分商品,系指《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中所列产你可以试下
九:求权威的,最新的,完整的,关于手机等产品的《国家三包规定》
手机三包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量管理司颁布 (2001年11月)。
第一条为了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移动电话机商品销售者、修理者和生产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三包”)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由无线接入的移动电话机商品(包括手持式移动电话机、车载移动电话机、固定台站电话机及其附件,见本规定附录1《实施三包的移动电话机商品目录》)。
第三条移动电话机商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或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生产者或供货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本规定是实行移动电话机商品三包的最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生产者作出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承诺。承诺作为明示担保,应当依法履行,否则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条销售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一)销售移动电话机商品,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定;
(二)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三)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移动电话机商品的质量;
(四)销售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开箱检验,正确调试,当面向消费者交验移动电话机商品;
2、核对移动电话机主机机身号(IMEI串号)和进网标志、附件的出厂序号(批号)、产品商标和型号;
3、介绍产品的基本性能,使用、维护和保养方法,以及三包方式和修理者;
4、提供三包凭证、有效发货票,三包凭证应当准确完整地填写(见附录2《移动电话机商品三包凭证》)并加盖销售者印章,有效发货票应当注明主机机身号(IMEI串号)、附件的出厂序号(批号)、产品商标及型号、销售日期、销售者印章、金额等内容;(五)不得销售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不符合说明书等明示性能及功能或者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移动电话机商品;不得销售未标注生产日期的电池;(六)在三包有效期内,移动电话机商品出现故障,销售者应当根据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七)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十:国家三包是什么?买的手机能退吗??
一般是非人为质量问题七天保退,15天保换,一年包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