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案例分析

一:社会保险案例分析

根据最新劳动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社会保险”条款

第十九条,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案例中:李从08年1月份至4月份已经过了试用期,属于正式职工,公司有责任为李缴纳社会保险

根据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

第四十六条,“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四十七条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所以李要求保洁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500元是合法的

二:关于社会保障故事案例

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五险,如果你自己缴纳就全部自己负担了,负担比较沉重,国家社会保障有社会救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和优抚,层次依次替赠,不是只有公务员才有最好的社会保障,如果是好单位,也可以给你上比较齐的保险,企业会为你负担多一些,但是要看企业,公务员是比较稳定,国家固定给缴纳。补充:如果你有单位,单位有义务为你负担一部分保险,企业为你缴纳的比你自己缴纳的要多,像工伤和生育保险都是全额由企业缴纳的,国家是强制规定企业要给员工上保险的,现在较好的企业也会上,不过有些私企也有不上的,要看单位,不过你是有权利要求的。但是你一旦离开那个企业,企业就不用给你上了,不过会保存你的缴费年限,比如养老保险要求最少缴纳15年,企业为你缴纳的年限可以累加。为什么考公务员的人那么多呢,就是因为公务员福利好,这个福利指的就是社保,保障比较全面,有保障,因为国家给上。也不能说是划算,其实应该看成是你自己劳动创造的,是你应得的,只是是以保险的形式而不是工资的形式,老实说,咱们国家的工资还是太低,劳动力太廉价了。我是学社保的,还有什么问题就问吧,可以发消息

三:谁有养老保险案例分析大全? 10分

原告李某某于 1979 年在宜昌龙泉建材总公司(以下简称龙泉建材公司)参加工作,为该公司砖厂成型车间操作工。1981年 8 月 31 日在工作中其右臂被制砖主机绞断,伤愈后被安排在单位从事收发工作。1989年 11 月 5 日,李某某向被告递交了一份申请书,要求被告给予一次性补偿伤残费用后与其脱离关系。被告经向原宜昌县龙泉镇经委请示同意后,召开会议同意了原告的申请,双方于 1990 年 1 月 2 日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伤残补助费、养老保险金、假肢费共计 7000 元,并照顾其一台价值 660 元的黑白电视机后,原告交清所经管的物资、帐目,搬离砖瓦厂,“双方再不存在任何经济关系”,“再无任何遗留问题”。协议订立后,双方均按协议履行了义务。嗣后至 1995 年 6 月,原告与被告无任何往来。1995年 7 月 1 日,原告向被告提出申请对其工伤致残进行鉴定,被告如实对原告的工伤填写了《企业职工因工负伤认定审批表》、《企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鉴定表》,并由原宜昌县龙泉镇经委签署意见盖章后报送原宜昌县劳动局对其进行认定。同年 10 月 20 日,县劳动局以宜县劳[1995]47 号文件认定原告为五级伤残职工,其伤残待遇的发放,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县社会保险机构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职工所在企业支付,其待遇从 1995 年 11 月 1 日起执行。原告被认定为五级伤残后,其待遇未落实,也未向有关部门反映与申请仲裁。2002年 9 月,原告在夷陵区小溪塔街道办事处补办了养老保险手续,并于 2003 年 7 月 1 日两次缴纳了 1995 年 1 月至 2003 年 12 月的养老保险金 13982.40 元,劳动保障业务代理费 1400 元。2003年 10 月 10 日,原告向宜昌市夷陵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补发和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报销补交养老保险金,支付医疗保险费、假肢费。夷陵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于同年 11 月 27 日作出[2003] 夷劳仲裁字第 34 号仲裁裁决书,认为双方于 1990 年 1 月 2 日订立的协议书系原告自愿辞职,已明确约定双方不再存在劳动关系,驳回了李某某的仲裁请求。

原告李某某对仲裁裁决不服,于 2003 年 12 月 17 日向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 1990 年,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协议,被告同意其退出工作岗位,原告是退职行为,因此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是错误的。现要求判令被告按每月 432 元的标准发放伤残抚恤金,补发 1990 年至判决之日每月 254 元伤残补助费,报销原告已缴纳的养老保险金 15382.40 元及交纳以后的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费 5028 元及假肢费。

被告龙泉建材公司辩称:( 1 )依照国务院 1978 年 6 月 2 日颁布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 1981 年颁布的《关于严格执行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的通知》,原告不具备退职条件不得退职,而原告要求辞职是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1989年 11 月 5 日,原告向被告提出申请,要求一次性给付伤残补偿费,于 1990 年 1 月 2 日双方订立协议。被告一次性给付补偿后,“与厂方脱离关系”,“再无任何遗留”。从程序和内容看,双方从事实上已解除劳动关系。( 2 )双方订立协议解除劳动关系后,原告已将劳动关系档案转移至小溪塔劳动管理站,自行交纳了从 1995 年以来的养老保险,也说明双方已不存在劳动关系。( 3 )宜昌县劳动局《关于企业因工致残职工的级别......余下全文>>

四:关于企业对职工缴纳养老保险的案例分析

应该补交1998年到2004年的养老保穿,按照破产法的规定,破产资产拍卖费用优先支付员工的社保金和工资,所以要补交。

五:谁有社保的案例分析啊?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财富的源泉——人力资源

??一、人的自然、社会、经济属性

??人具有自然、社会和经济三方面性质,这三个属性结合在一起,共同发挥作用。

1、人的自然性——生物生命体

“人”具有自然性。这是人力资源的最基本属性。人是自然生态体系中的一部分,是一种生物,人类生命的维持需要从外界摄取食物、取得养分,这是一种生物活动;人类生儿育女、繁衍后代、延续自身,也是一种生物活动。

但是,人作为一种不同于一般群体动物的高级动物类别,其存在具有社会性,其活动一般都打上社会的印记。人类的生育活动要通过婚姻、家庭形式;人的生活水平,取决于社会的生产力水平。这些自然、生物活动不能脱离社会单独进行,受着社会因素的制约。

总之,人以生物性为基础,在一定的社会形式下进行,是生物性与社会性的统一。

2、人的社会性——社会要素与社会关系

人是处于社会群体之中,人是社会生活的要素,人们之间会产生各种社会关系。

人具有不同身份,居于不同的社会角色地位;一个人不同身份和不同角色的集合,就是角色丛。这样,该人也就有着多种社会联系,处于特定的“关系网”的集合点。

每个社会的经济活动,都是通过各种经济组织运行的,而一般来说经济组织都是由许多人组成,他们之间会形成多方面的社会关系,包括各种各样工作关系和形形色色的非工作关系。人力资源就是处于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之中。

3、人的经济性——生产者与消费者

人的经济性是极为重要、甚至是具有根本性的方面。这是因为,人类经济行为的目的,是从外部世界中取得自身生存和发展的物质资料;其核心是以最少的耗费换取最多的收获;其行动往往是组成社会群体、组成经济单位来进行。

从人类社会运动的总体看,人的经济性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从事社会生产活动,其二是对于社会生产成果的消费。人们所看待的经济,更经常地是指第一个方面——生产。从事第一方面活动——生产的主体,是作为劳动者的人,即人力资源;从事第二方面活动——消费的主体,是具有生命性的人口总体。

??二、“人”作为资源

??1、要素与资源

经济学常识告诉我们,要进行社会经济活动,必须要具备一定的要素前提。经济学最初认识的要素是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创始人威廉•配第指出的“土地是财富之母,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要素,代表的是从事社会劳动所需要的物质性资源;“劳动”要素,指的是从事社会劳动所需要的人力资源。“人力”的物质实体,存在于人的身上,自然生命体状态的“人”是人力资源赖以存在和发挥的条件,是推动物力资源的主体。

而后,经济学在“土地”、“劳动”要素之外,又增添了“资本”、“企业家才能”两个要素。“企业家才能”是指对土地、劳动、资本三要素或资源进行配置的管理能力。

2、现代经济管理的资源

从现代经济管理的角度看,经济活动有六个要素或六项资源,包括:物质资源、人力资源、资本、管理、技术和信息。

当今社会,经济管理有着以下特征:第一,经济结构现代化,这表现为产业结构的升级,对劳动者的要求多样和变化;第二,经济效益在提高,这要求劳动者的素质越来越高;第三,经济竞争全面加剧,经济竞争成败的根源在于人才,这促使各个经济单位的管理日益“以人为本”。因此,人力资源就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甚至被人们看作是最根本的资源。

3、人力成为重要的经济资源

人自然性、社会性、经济性和政治性。马克思指出,“人本身单纯作为劳动力的存在来看,也是自然对象,是物”,由此,人力资源的概念得以成立。

在长期的经济管理的实践中,人们对劳......余下全文>>

六:保险案例分析

在本案中,保险公司的主张不正确。

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可能遭受的损失或失去的利益。我国《保险法》第11条明确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于被保险人将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遭受损失,因保险事故的不发生而维持原有的利益。对于人身保险利益的具体认定,我国《保险法》第52条作了列举规定,如果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具有保险法所规定的关系,在法律上视为有保险利益。

赵为公公投保时有保险利益是无疑的,后来虽然离了婚,但赵是指定受益人C的母亲,这种血缘关系并不因婚姻变更而终止,所以仍然存在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原则与财产保险有些不同,国际上习惯是要求在订约时必须有保险利益,而事故发生时万一保险利益已不存在,也不影响要保人的保险权益。因为人身保险中有储蓄的因素,投保人最后所得,是他自己交纳保险费的积累,所以合同订立之后,即使保险利益灭失,也不应影响要保人的权益。

人身险因保期长,最长的达二三十年,在这么长的保险期限内家庭成员关系发生变化是难免的。保险合同订立后,只要要保人履行交纳保险费等义务,保险合同就有效。赵为公公投保后,尽管中途婚姻关系发生变化,但她能继续按月交纳保险费,至被保险人身故,从未间断,所以这份保单是有效的。因此,赵某有权作为监护人领取这笔保险金。

七:请帮我想一个关于劳动社会保障法的案例以及分析谢谢啦!急用急用

(一)案情介绍

职工李某1985年8月进某皮鞋厂工作,二年后因失恋精神失常,经当地区精神病防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并经住院治疗,以后也常有病假。1995年9月李某以要调换新单位为由申请辞职。在单位制作的"职工辞职申请审批意见表"中的"家属意见"一栏中李某的父亲写上了"同意"二字,并签名。皮鞋厂随后同意了李某的辞职请,并办妥了有关的退工手续。以后,因李某的病情被新单位了解,未被录用。李某的父亲要求皮鞋厂仍收回李某,遭到拒绝。李某的父亲代李某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二)仲裁情况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本案后,中止审理,并建议当事人作行为能力鉴定。李某的父亲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李某为无行为能力人。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对李某进行鉴定,并经多方调查作出裁决:李某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并指定李某的父亲为监护人。随后,恢复了劳动争议仲裁。

在仲裁中,李某的父亲认为李系精神病人,无行为能力,其行为属无效行为。依据法律规定无效民事行为自行为开始时便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而单位在李某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情况下,所作的同意其辞职决定应被认定为无效。

皮鞋厂认为,李某的行为,是在神志清醒时作出的,当时尚有单位愿意接受他,说明其是有行为能力的;李某是在辞职后,病情加重,丧失行为能力的。退一步,纵然李某辞职行为无效,其父已在有关辞职的文件上签字表示同意,这一行为应视为监护人的代理行为,该项辞职请求也属有效。单位同意其辞职申请并无不当。

仲裁委员会经调解无法达成协议,做出裁决:(1)李某的辞职申请属无效行为,皮鞋厂应与李恢复劳动关系;(2)辞职至裁决前的待遇按病假处理。

(三)评析意见

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二:李某的辞职申请是否有效?李某父亲的"同意辞职"是否应视为代理行为?

李某的辞职申请是否有效?关键取决于李某辞职时是否具有承担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资格。其他单位是在不了解的情况下,表示了接受的意愿,而一旦了解情况,就加以拒绝,说明皮鞋厂以"有单位愿意接受,证明李某有行为能力"的讲法是不妥的。在本案中,只能以法院的认定为依据。法院根据病史,确认李某神经分裂症始于1987年8月。李某辞职,实际上是在缺乏理智状态下作出的,不能认定是李某真实意志的体现,李某的辞职申请是无效的。

李某父亲的"同意辞职"是否应视为代理行为?代理行为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第三人实施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行为。本案中的李某父亲的"同意辞职"不属于代理行为。代理人在实施代理行为时,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李某父亲则是以家属自己的名义同意的。李某父亲"同意"是写在单位制作的"职工辞职申请审批意见表"中的"家属意见"一栏内。该栏目中所反映的行为,不具有任何代理的性质。单位设置这个栏目的在于避免家属由于不了解情况而产生纠纷,该栏目所反映的是家属本人对申请者辞职行为的一种态度。家属态度可以成为单位在作出是否同意辞职申请时的参考,而不能替代申请人的主观意志。

上海市人民政府在《关于批转劳动局关于本市企业一九九五年年底前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规定,在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转轨的过程中,企业应保留与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的劳......余下全文>>

八:关于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的案例分析,在线等,急!!

答1: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答2:存在劳动关系,但不适合引用劳动法; 答3:不支持,因为没有合同的约定; 答4;形成劳动关系; 答5:应:得到支持

九:案例分析(劳动法与社会保障)

一、第一个问题:

1、国务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2、单位应支付小赵工伤待遇,理由是:小赵与单位之间属于劳务关系,劳务关系的雇工,也是职工之一。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涵盖范围。

二、第二个问题:

1、《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 第十八条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企业有权予以除名。”

2、《劳动合同法》规定,孕期的女职工有特殊保护,但是如果员工有严重违纪行为,比如案例中的小王,如果她的旷工时间已达到上面第1点条件,那么小王的过错性解除合同的条件就成立了,企业仍然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十:保险案例分析

直接说,不能

1骸“迟迟未见答复,小明耐心等待”,请问,小明是否确定申请书到了保险公司?

2、按照保险法规定,就算是到了保险公司,也并没有签订相关的保险合同,换句话说,小明并没用向保险公司交纳相关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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