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请问你有有关行政主体责任的案例吗,一定要是行政主体责任的啊,我很急啊,谢谢啦
案例一:
原告:项某,男,38岁,个体经营者。
被告:某市矿水资源局。
某省原设省水利厅和省地矿厅。项某为所辖地的采矿经营者,他领有采矿证,并已从事采矿多年。2000年7月,某省地矿厅为整顿矿业,迎接上级部门的检查,强制项某停业半个月。项某不服,事后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该省地矿厅。项某的诉请理由是:他依法领有《采矿证》,并已经营多年;现不是因为项某有什么违法行为,而是为迎接上级部门的检查,竟然强制其停业半个月,该行政行为违法;正因为该行政行为违法,所以省地矿厅必须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拥有合法的《采矿证》,其采矿行为是合法的;省地矿厅不是基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而是为迎接上级部门的检查,强制关停项某矿场,是违法的;因此必须向当事人赔偿损失15000元。
人民法院的判决下达后,被告既不上诉,但也不履行法院判决。正值此时,该省进行政府机构改革,省地矿厅与省水利厅合并,成立省水矿资源厅。项某找原地矿厅,但该厅说,我厅建制已被撤销,已没有能力赔偿;当项某找到新的省水矿资源厅时,该厅领导说:法院没有判决由我新设厅承担赔偿责任,我厅付钱没有依据,并要当事人去找法院解决。而当项某去找法院时,法院说:法院不能因当事人的机构变动而修改判决。
案例二: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某市仪表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张某,男,原某市仪表有限责任公司车工
二、案情简介
第三人原是申请人单位车间的车工。2005年6月14日10时许,其在车间工作期间,违章戴手套操作机床,致左手、臂被车床挤压,经某市医院诊断为:1、左前臂骨筋膜间室综合症;2、左腕胫舟骨、月骨周围脱位并舟骨骨折;3、左食指近指节骨骨折。2006年3月18日,第三人向被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申请人称:我公司已与第三人签订了互不追究责任的协议书,一次性支付给第三人张某4560元。第三人违反操作规程,不听劝阻,戴手套违章作业,其所受伤害,属自残,我公司没有任何责任。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于2006年5月25日作出的关于认定第三人张某工伤的决定。被申请人辩称:第三人原是申请人单位车间的车工。2005年6月14日10时许,其在车间工作期间,违章戴手套操作机床,致左手、臂被车床挤压,2006年3月18日,第三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06年5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认定张某工伤的决定,程序合法,证据确凿,法律适用正确,请求依法维持被申请人对第三人作出的关于认定张某工伤的决定。
三、处理结果
经审理查明,第三人原系申请人单位的车工。2005年6月14日10时许,第三人在申请人车间工作期间,违章戴手套操作机床,左手、臂被车床挤压致伤。经某市医院诊断为:1、左前臂骨筋膜间室综合症;2、左腕胫舟骨、月骨周围脱位并舟骨骨折;3、左食指近指节骨骨折。2005年7月18日,申请人与第三人签订了互不追究和承担任何责任的协议书,由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给第三人4560元(含住院医疗费和工资)。2006年3月18日,第三人向被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06年7月17日,被申请人作出了关于认定张某工伤的决定。2006年7月17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第三人作出的工伤决......余下全文>>
二:责任追究制的追究办法
对违犯上述责任追究范围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或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因工作过错、过失造成损失的,追究相关责任股室和责任人相应的赔偿责任。1、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批评教育①工作人员离开本工作岗位未写明或交待去向的;②首问责任人态度粗暴的,不能一次性告知来办事人员有关办事政策法规依据、办事程序和要求,并故意刁难的;③单位来办事,手续齐全、又符合规定,应及时办理而不办理的;④单位来办事,一时不能办理,应告知办结时限而未告知清楚的;⑤未按规定时限完成交办事任务的;⑥对下属管理不严,造成工作人员违反有关制度的相关领导。2、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撤职:①无故旷工、不遵守上下班和请销假制度,致使正在办理的事项被耽误的;②办理交办事务质量低,出现严重差错,造成损失和较大影响的;③不执行有关制度,经批评教育仍未改正的;④不文明行政,办事推诿、冷落、刁难服务对象的。3、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党纪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①私自收取、截留、滞留公文或申办资料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②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机密,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③工作作风和服务态度差,多次受到投诉的;④严重违反有关规定,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⑤滥用职权,违反法律、政策规定的;⑥不文明行政,态度特别恶劣、侮辱、打骂服务对象的;⑦失职、渎职,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以及“吃拿卡要报”等损害服务对象利益的;⑧主管领导不认真履行职责,对下属工作人员发生违纪违规等行为熟视无睹,不作处理,甚至隐瞒、包庇、护短、说情的。
三:如何理解党委的主体责任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是当前全国上下党委纪检系统热议的话题。这一提法让人耳目一新,同时也让不少人困惑。因为如果不能正确认识和把握“两个责任”的内涵和关系,就无法将“两个责任”落到实处。作为基层人社部门的一名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与感悟,通过深入学习思考,对“两个责任”发表一下粗浅的理解和认识。
一、如何理解党委的主体责任
1.从概念上理解:党委的主体责任指各级党委要切实担负统一领导、直接主抓、全面落实的责任,把反腐倡廉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列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统一研究部署、统一组织实施、统一检查考核;要督促各职能部门充分履职,也要督促下级党委履行主体责任,形成齐抓共管、各负其责的工作格局。
2.从地位上理解:党委的主体责任是由党委的领导地位和党委统一领导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主体定位所决定的。主体责任,顾名思义,就是主要责任人是谁或者谁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主体与责任颠倒过来即责任主体,也就是说,谁承担主体责任,谁就是责任中的“主体”角色,要负主要责任。党委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负主体责任,意味着党委就是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党委应该负全面责任、负总责。
3.从责任主体上理解:党委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责任主体。党委的主体责任包括党委领导班子的集体责任、党委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责任、班子分管领导的领导责任。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的集体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对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4.从责任内容上理解:一是领导责任。全面领导本地区、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定期研究、分析、部署。二是教育责任。组织本地区、本单位党员干部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加强廉政文化建设。三是管理责任。做到一级管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既要健全科学的选人用人机制,选好管好干部,又要积极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推动权力阳光运行,构建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的长效机制。四是督导责任。对本级党委各部门、下级党委(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抓反腐倡廉工作情况,对纪委履行监督责任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督察、指导,组织检查考核,发现问题及时提醒、纠偏。五是示范责任。各级党委(党组)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要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带头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抓好自身的反腐倡廉建设,并教育和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做到勤政廉政、一心为民,充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以党风带政风促民风。
二、如何正确理解纪委的监督责任
1.从概念上理解:纪委的监督责任指各级纪委要根据上级纪委的决策部署,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向党委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建议;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发挥反腐败组织协调作用,整体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各项工作;协助党委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分解到各部门,加强检查考核,促进各项任务落实。
2.从地位上理解:纪委的监督责任是由纪委作为党内专门监督机关的地位所决定的。纪委不仅要对腐败和不正之风问题进行监督,还应当监督党委,包括监督党委是否履行好其主体责任。
3.从责任上理解:纪委拥有对违反纪律行为进行执纪问责的权力,承担着对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的监督责任。纪委的监督对象主要包括党的各级领......余下全文>>
四: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不力问题的领导要负什么责任
“两个责任”新论述的重大意义
有利于强化各级党委全面领导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主体责任。过去很多地方的党组织认为党风廉政建设是纪委的责任,“一岗双责”观念淡薄,有的甚至把党风廉政建设和经济建设割裂开来、对立起来。主体责任意味着党委既是领导主体、落实主体、工作主体,也要承担主要的责任,如果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不好,首先要问党委的责。这就给各级党委及其班子成员特别是一把手增加了压力,加重了责任,从而增强他们抓党风廉政建设的自觉性。
有利于增强责任制的执行力和可操作性。履行好主体责任,党委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好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班子其他成员要根据工作分工,切实做到“一岗双责”。如果哪个地方、哪个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严重问题,或者发生系统性、普遍性、区域性的腐败问题而不查处、不报告,无论是党委还是纪委,都将被倒查,被追究责任。
有利于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推进“三转”、抓好主业。过去,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中,地方纪检监察机关承担了很多本该由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承担的工作任务。明确“两种责任”后,有利于纪检监察机关进一步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从大量的具体事务中解脱出来,腾出更多的精力抓好执纪监督主业,协助党委抓好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两个责任”的基本内涵和主要内容
党委的主体责任是全面责任、首要责任。主要包括5个方面:领导责任。全面领导本地区、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定期研究、分析、部署。教育责任。组织本地区、本单位党员干部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管理责任。做到一级管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检查考核责任。对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定期组织检查考核,严格奖惩兑现。示范责任。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要带头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做到勤政廉政,为本地区、本单位党员干部作出表率。
纪委负监督责任,监督的对象包括同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党委政府管辖的各职能部门,包括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以及党组织关系在本地的机关事业单位;下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监督的内容包括党委关于本地、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部署的贯彻实施情况;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情况;贯彻落实法规制度,从源头上防治腐败情况;党风政风建设情况;支持配合纪委开展执纪监督和查办案件工作情况等。监督的方式方法包括,坚持在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积极协助党委开展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进一步修订完善相关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严肃责任追究;对典型案例进行通报,增强威慑力;依靠群众开展监督,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
各级党委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划分责任区域和责任范围,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防止出现责任虚置、责任不清的现象。一把手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要勇于担当、敢抓敢管,既管好自己,又要对班子和队伍严格教育管理。班子其他成员要根据工作分工,切实做到“一岗双责”。哪个地方、哪个部门出了问题,要视情况追究分管领导甚至主要领导的责任。各级纪委要切实履行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职责,加强对同级党委及班子成员的监督,对未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做到“真兑现”、“硬挂钩”。
切实把“两个责任”落实好
当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责任制的龙头作用体现不够。一些地方和部门......余下全文>>
五:求文件 (豫发[2014]20号)《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试行)》
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
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试行)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精神,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深入推进全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根据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党内有关法规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诺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1.重要意义。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以下简称“两个责任")是党章赋予的重要职责,也是《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明确要求。“两个责任",厘清了党委、纪委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定位和职责分工,充分体现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根本要求,是新形势下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创新的重要保障,对于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工作格局,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保障全面深化改革顺利进行,坚定不移地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执政基 础,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全省各级党组织要深刻认识落实“两个责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部署要求上来,把“两个责任"与经济社会发展各项任务同安排、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推动我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进行。
2.基本要求。落实“两个责任",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以健全体制机制为重点,以完善规章制度为支撑,以创新载体为突破,着力构建权责对等的责任分解机制、科学规范的责任落实机制、惩教结合的责任考核机制、完整闭合的责任追究机制,促进各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认真履行职责,保障中央和省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决策部署得到贯彻落实。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担负起全面领导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做到权责对等,有错必究,有责必问。各级领导班子要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履行好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班子其他成员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各级纪委(纪检组)要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认真履行党内监督专门机关的职责,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斗争,明确职责定位,聚焦中心任务,突出主责主业,强化监 督执纪问责,全面贯彻落实监督责任。
二、党委主体责任
3.党委_(党组)领导班子责任。各级党委(党组)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对本地本部门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的集体责任。
(1)加强组织领导。贯彻落实中央及上级党委、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定期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专题会议,听取情况汇报,分析研判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制定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职责和任务分工,解决具体问题,推动责任落实。
(2)健全工作机制。改革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惩防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职能,明确职责任务,完善责任体系,督促各职能部门和下级党委(党组)充分履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上下贯通、层层负责的工作格局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强大合力。
(3)深化宣传教育。加强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廉洁从政教育,推进廉政文化建设,筑牢思想防线,强化舆论引领,营造崇廉尚廉氛围。
(4)选好用好干部。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健全科学选人用人机制,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对干......余下全文>>
六: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要承担什么责任
对于“全面从严治党”和“主体责任”,人们并不陌生。而将两者放在一起这一看似简单的组合,却明确回答和强调了全面从严治党谁来抓、谁来负责、谁是第一责任人的重大问题,对于与时俱进加强党的建设、管理和监督,确保党始终成为坚强领导核心具有重大意义。
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时,强调“各级党委要担当和落实好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准则》和《条例》办事”。不止如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对“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有关情形作出处分规定。这意味着,各级党组织特别是各级党委肩负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既是中央的明确要求,也是正式写入党内法规的刚性规定。
有责任才有担当。明确责任的重要性怎样强调都不为过。责任不清,就会出现工作要求落实难、工作抓出成效难、出了问题追责难等一系列问题。厘清并压实主体责任,是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思想、完成我们党所肩负的历史使命的必然要求——
全面从严治党是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根本保证,其战略意义无需过多论述,关键是抓住“落实”二字。习总书记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上强调,“从严治党必须具体地而不是抽象地、认真地而不是敷衍地落实到位,这是这次活动给我们提供的最深刻的启示。”
那么,全面从严治党谁来负责,谁来抓落实?回顾历史、注目现实,答案是明确的,就是靠各级党组织特别是各级党委。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是党的建设的根本方针。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在领导改革开放过程中,邓小平同志提出并反复强调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党的十三大以来,作为党内根本大法的党章,一以贯之地强调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总书记的党中央从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高度,以强烈的历史责任感、深沉的使命忧思感、顽强的意志品质全面从严治党,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成效显著、成果丰硕,也为各级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作出表率。
在全面从严治党实践中,党中央对党的建设特别是从严治党规律的认识不断深化。组织涣散、纪律松弛,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等种种痼疾顽症的背后,总病根是党的领导弱化,管党治党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这些年来,在一些地方和单位,‘四风’问题越积越多,党内和社会上潜规则越来越盛行,政治生态和社会环境受到污染,根子就在从严治党没有做到位。”王岐山同志也指出,中央巡视发现的一系列突出问题“究其根本在于,有的党组织管党治党不严,执政意识淡化、党的观念淡漠,主体责任缺失、监督责任缺位”。
坚持问题导向,探究问题本质,就要将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落到实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要害在明晰主体责任。在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上,习总书记对从严治党提出八条要求,第一条就是“落实从严治党责任”,并强调“历史和现实特别是这次活动都告诉我们,不明确责任,不落实责任,不追究责任,从严治党是做不到的”。
可以说,强调各级党委担当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抓住了 “牛鼻子”。王岐山同志曾形象地比喻,紧紧抓住党委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就牵牢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牛鼻子”。但这两个“牛鼻子”不能划等号,王岐山同志指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方面,但绝不是全部,不能把全面从严治党等同于反腐败。”相对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内涵更丰富全面,责任的范围更宽,不仅将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涵盖在内,还包括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等方面的主体责任......余下全文>>
七:对如何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有何建议
党委主体责任:
党委要切实担负统一领导、直接主抓、全面落实的责任,把反腐倡廉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列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统一研究部署、统一组织实施、统一检查考核。改革和完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职能,督促各职能部门充分履职,督促下级党委履行主体责任,形成齐抓共管、各负其责的工作格局。
纪委监督责任:
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是纪委履行监督责任的根本原则;抓好中央“八项规定”落实、持之以恒纠正“四风”,是纪委履行监督责任的切入点;加大惩治腐败力度,是纪委履行监督责任的重要手段;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是纪委履行监督责任的保障;加强内部监督管理,是纪委履行监督责任的前提;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是纪委履行监督责任的基础。
八: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什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和自治区党委九届十次、十一次全会精神,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以下简称“两个责任”)的有效落实,扎实推进全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党内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落实“两个责任”的重大意义
(一)统一思想认识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关系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关系中华民族长治久安。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落实“两个责任”是党章赋予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的重要职责,是党中央根据当前依然严峻复杂的反腐败斗争形势提出的重大政治任务,是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对于深入贯彻新时期党中央和习总书记对内蒙古工作的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一定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要求上来,深刻认识落实“两个责任”的极端重要性,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和严肃认真的态度坚决抓好落实,推动形成反腐倡廉的强大合力。
(二)把握总体要求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习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促进各级党委(党组)和纪委认真履职,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坚持把厘清党委(党组)领导班子责任、主要负责人责任、领导班子成员责任作为落实党委主体责任的重点,完善相关制度,健全工作机制,形成认识到位、责任明晰、履职尽责的主体责任落实体系;坚持把深化纪律检查体制改革作为落实纪委监督责任的重点,突出纪委主责主业,形成监督有力、制约有效的监督责任落实体系;坚持把完善责任考核、责任追究等制度作为推进和保障“两个责任”落实的重点,加强督促检查,形成有错必究、有责必问的“两个责任”问责追究体系。努力建设政治清明、干部清正、政府清廉的反腐败体制机制和治理体系,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
(三)自觉担当责任
各级党委和人大、政府、政协党组以及法院、检察院党组,要始终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把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作为重大政治任务,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切实当好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各级党的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部门要按照党委部署要求,把党风廉政建设融入各自工作,认真抓好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任务的落实。各级纪委要认真履行党内监督专门机关职能,积极协助同级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全面落实监督执纪问责责任。在全区上下形成党委统一领导、纪委监督检查、各部门齐抓共管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格局。
二、全面落实党委(党组)主体责任
各级党委(党组)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主体、也是工作落实主体。要按照党章要求,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积极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将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列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统一研究部署、统一组织实施、统一检查考核,确保工作任务落实。
(一)党委(党组)领导班子的集体责任
1.加强组织领导。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定期分析党风廉政建设形势,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细化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分工,推动工作任务落实。各级党......余下全文>>
九:县市委书记为什么要抓主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主体责任
狠抓党委主体,促进责任落实。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是各级党委一项责无旁贷的政治任务,必须首当其冲,自觉担负起主体责任。一是高度重视。县委始终把党风廉政建设摆上重要日程,紧紧抓在手中,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每年底,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正副组长直接带队检查考核全县各乡镇、各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二是率先垂范。县委常委会严格自律,带头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定期约谈县几个班子成员,经常围绕党风廉政建设阶段性重点工作交任务、给压力,要求必须做到“一岗双责”,必须公开向全县做出承诺,对分工分管联系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承担着主体责任和连带责任,将主体责任落实到人、落实到单位、落实到重点领域。三是落实责任。在每年初的县纪委全会上,县委县政府都与各乡镇、县直各单位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层层分解任务、传递压力,实现责任全覆盖。同时推行一票否决,严格兑现奖惩。
狠抓教育监督,促进思想警醒。抓好党员干部教育监督是党委履行主体责任的重要抓手,是预防腐败滋生的有效手段。一是强化学习教育。县委从自身抓起,将反腐倡廉学习教育纳入县委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多次组织专题学习,研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带头集体观看警示片、集中到警示教育基地接受廉政教育、集中赴红色教育基地接受革命传统教育,始终绷紧廉洁从政这根弦。县委充分利用“蓼城大讲堂”教育平台,经常邀请专家学者进行廉政知识宣讲;每年均确定一个主题,县委主要负责人给全县领导干部上廉政党课。县委要求乡镇和县直部门主要负责人每年要为本单位干部职工上一次廉政党课。在新城区建设5公里廉政文化长廊,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从政美德、职业操守、廉政文化,积极营造思廉、向廉、守廉的良好社会风尚。二是深化监督制约。在强化教育的同时,县委高度重视对党员干部的监督管理,对新提拔的副科级以上干部,进行任前廉政教育谈话,组织廉政知识测试;建立健全科级干部电子廉政档案,做到随机抽查、动态监督;县委负责人对2013年度“三公经费”支出较高的8个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了约谈,11名科级干部因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失职受到了问责追究;对案件查办中发现存在问题的单位发出监察建议书,督促整改落实。三是突出专项整治。去年,县委集中四个月时间,开展了农村基层干部思想纪律作风专项教育整顿活动,用近年来我县查处的典型案例教育警示干部,着力解决少数基层干部作风不实、为政不廉、与民争利等问题。全县各地各部门党员干部全部参与,思想上普遍接受了一次党风廉政建设深刻洗礼。
狠抓效能建设,促进作风转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作风建设关键是要在抓常、抓细、抓长上下功夫。我们把加强作风建设作为落实党委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作为反腐倡廉的治本之策,作为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治“四风”问题的现实考验,从县委做起,围绕重要时间节点、重点领域、重点对象,多管齐下,综合施治。一是高位推动。县几个班子成员带头转变工作作风,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提出要求并带头承诺节日期间不发手机贺节短信、不参与拜年吃请。今年以来,我们以抓铁留痕的劲头狠抓作风建设,县委常委会研究部署阶段性整治重点。二是高频督查。今年以来,已开展明查暗访16次,覆盖所有窗口单位、基层站所和重点项目建设现场。同时,简政放权,对县级涉企收费、审批项目进行再清理,取消9家单位15项收费项目,为企业减负近600万元。三是高压惩治。对查处的问题,县纪委常委会集体研究处理结果并报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审阅,案件涉及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必须向县委作出书面检查,对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余下全文>>
十:如何充分发挥问责在全面从严治党
问责是党章赋予的重要职责,也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应有之义和重要保证。中央颁布实施《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再次向全党释放出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对于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现党的历史使命,具有重大政治意义。贯彻落实好《条例》是各级纪委职责所在、使命所系。我们要把学习贯彻《条例》同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结合起来,保持政治定力,强化责任担当,高举问责利器,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
学习贯彻《条例》,必须突出政治责任,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关键是各级党组织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要担当责任,做到在党忧党、为党尽责。全面从严治党、推进标本兼治,根本在于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切实肩负起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条例》把责任不仅落实到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也分解到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工作部门。这对于规范和强化党内问责,压实政治责任,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保证党的领导坚强有力,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管党治党根子在党委,关键靠担当。近年来,浙江省委把强化政治责任、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抓,紧紧抓住落实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出台专门意见,明确党委、党委书记和纪委、纪委书记等不同主体6个方面73项具体责任清单,细化落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不断健全党委主抓直管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机制。事实表明,只要各级领导干部心系使命、扛起责任、担起所当,党的建设、管党治党就会坚强有力,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就能得到充分发挥。
学习贯彻《条例》,必须坚持严字当头,做到失责必问、问责必严。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要管党,必须严字当头,把严的要求贯彻全过程,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条例》充分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规定6种问责情形,明确7种问责方式,并规定问责时限、实行终身问责。强化问责已成为管党治党、治国理政的鲜明特色。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就要强化问责,加大问责力度,坚决把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压下去,让失责必问成为常态。浙江省各级党委和纪委把问责作为全面从严治党利器,抓住“关键少数”,特别是一把手这个“关键少数中的关键少数”,敢于碰硬、动真格,对履行主体责任不力、产生恶劣影响的,在管党治党方面不作为、不担当、乱作为的党的领导干部,坚决实行“一案双查”,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追究领导责任。同时,公开通报一批典型案例,形成了强烈震慑。2015年至今年上半年,全省共对864名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的党员干部进行问责,其中党纪政纪处分280人。在今年上半年问责处理的党员干部中,一把手占42.3%。实践证明,只要真管真严、敢管敢严,就没有过不去的坎,就没有解决不了的问题。我们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向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看齐,坚持严字当头,按照不担当就要担责、不负责就要被追责的要求,做到失责必问、问责必严。
学习贯彻《条例》,必须坚持问题导向,做到突出重点、精准发力。坚持问题导向,直指工作中存在的宽松软现象,在最该抓的薄弱环节上问责,是《条例》的鲜明特点。《条例》明确规定,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同时,规定了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维护党的纪律不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等6个方面的问责......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