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水路运输规则

一: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的介绍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共九章、九十六条(含附则),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为了明确国内水路货物运输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护其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而制定的,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以及其它通航水域中从事的营业性水路货物运输。内河拖航视为水路货物运输,适用该规则。

二: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的解读

交通运输部水运司曹德胜副司长解读《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1号,以下简称“原规定”)自2001年颁布实施以来,对于提高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的整体素质和行业竞争力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原规定实施7年来,国内航运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也面临了许多新问题,迫切需要加以研究解决。为进一步提高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管理水平,更好地保障运输安全,提升国内航运业的竞争力,我部对规定进行了修订,并于2008年5月26日颁布了新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2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原规定颁布实施7年来国内水路运输的发展情况 原规定实施7年来,国内航运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2007年国内水路运输共完成货运量22.2亿吨、货物周转量1.56万亿吨公里,完成客运量2.28亿人次,旅客周转量77.78亿人公里。货运量和货运周转量分别是2000年的2.23倍和2.36倍,客运量和客运周转量也逐年有所回升。截至2007年底,全国拥有沿海运输船舶9322艘,净载重量2450.6万吨位;内河运输船舶18.02万艘,净载重量5266.25万吨位,沿海和内河船舶的合计净载重吨是2000年的2.7倍。单船平均吨位分别是2000年的2.48倍(沿海)和3.12倍(内河)。经营国内水路运输的主体进一步多元化,民营航运企业发展迅猛。近年来,每年新获准进入国内沿海及内河航运市场的企业数量都分别在200家左右。截止到2007年底,经营国内沿海运输的航运企业约1600家,经营内河运输的企业约2800家。沿海运输和内河客运、散装液体危险品运输已完全实现企业化经营,内河个体普通货船运输的企业化经营步伐正在加快,原以个体方式经营的内河船舶数量已从2000年12.5万艘下降到目前的不足8万艘。 本次修订的必要性: 国内航运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不断面临着新问题。近年来中央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新要求,对国内航运业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避免重复建设和低水平盲目竞争,保障航运安全,促进人与社会的协调发展,成为进一步规范国内航运业发展的新课题。《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规范市场准入管理,加强准入后的动态监管也提出了相应的要求。此外,近年来水上交通事故时有发生,各级领导也要求进一步提高国内航运业的市场准入标准。为适应这种变化,迫切需要对原规定进行修订,进一步提高市场准入标准,提高国内航运业的整体发展水平和竞争力,保障运输安全。  一是需要对原规定中设定的市场准入条件做出调整。原规定在船舶运力规模、人员和组织机构配备等多个方面提出了经营国内水路运输的具体资质条件,加强了对国内水路运输的准入管理。但是,随着国内航运业的发展,原有的市场准入条件已不能满足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需要。突出表现在准入标准仍然较低,导致国内水路运输经营的主体数量过多、规模较小、竞争力不强。因此,迫切需要对市场准入条件进行修订,进一步提高市场准入标准,提高国内航运业的整体发展水平和竞争力,保障运输安全。  二是需要在行业管理制度和市场监管体系方面进一步加强要求。经营资质管理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应贯穿于经营人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始终。然而,原规定主要对准入环节的经营资质作出了规定,对准入后经营资质维持情况的监管缺乏相应的规定,存在“重审批、轻管理”的情况。需要通过修订增加相应内容,完善监管措施。  三是需要补充完善对达不到经营资质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的相......余下全文>>

三: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的介绍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经2008年5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2008年5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2号公布。该《规定》分总则、经营资质条件、经营资质审批、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6章40条,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1990年5月22日原交通部公布的《省际水路运输企业审批管理办法》(〔90〕交运字275号)和2001年2月14日原交通部公布的《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1号)同时废止。2014年1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号公布《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该《》规定第56条决定,废止2008年5月26日交通运输部以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2号公布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

四: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附件

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最低配额表(人)     1-5艘 6-10艘 11-20艘 21-30艘 31-40艘 41-50艘 >50艘 沿海 普通货船 1 2 3 4 每增加20艘增加1人,不足20艘按20艘计 危险品船 1 2 3 4 5 6 每增加10艘增加1人,不足10艘按10艘计 客 船 内河 普通货船 1 2 每增加50艘增加1人,不足50艘按50艘计 危险品船 1 2 3 4 每增加20艘增加1人,不足20艘按20艘计 客 船

五: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什么时候废止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于2016年5月30日起正式废止。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 年 第 57 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废止20件交通运输规章的决定》已于2016年5月25日经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16年5月30日起施行。详细内容参阅中央人民政府官方网站信息:www.gov.cn/...45.htm

六: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的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已于2013年12月30日经第1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杨传堂2014年1月2日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行为,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六章 附 则…………。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以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5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和2009年1月5日交通运输部以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号发布的《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同时废止。

七: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中规定的笨重长大件货物的标准是什么

一级大型物件是指达到下列标准之一者;   4、二级大型物件是指达到下列标准之一者、宽度大于4.5米(含4.5米)小于5.5米一类大件货物就是超长运输、高度在5米及以上、长度大于20米(含20米)小于30米、高度大于3米(含3米)小于3.8米、宽度大于3.5米(含3.5米)小于4.5米;   3。  四;   4、重量大于20吨(含20吨)小于100吨。  二、重量大于200吨(含200吨)小于300吨;一:   1、宽度在6米及以上;   2: 1、高度大于4.4米(含4.4米)小于5米、高度大于3.8米(含3.8米)小于4.4米:   1; 为大件货物或叫大件运输;   2。  三:长度在14米以上或宽度在3.5米以上或高度在3米以上的货物、长度在40米及以上、长度大于30米(含30米)小于40米、四级大型物件是指达到下列标准之一者,按其长;   2;   4;   3:   1、重量在300吨及以上、长度大于14米(含14米)小于2...

八:在我国,符合哪些条件的水路运输经营者可以临时使用外国籍船舶运输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一、第三十八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配备船员或者未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二)超越船舶核定载客定额或者核定载重量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三)使用货船载运旅客;   (四)使用未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运输危险货物。   二、其他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该船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未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经营或者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由原许可机关撤销许可,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自撤销许可之日起3年内不受理其对该项许可的申请。   第三十七条 出租、出借、倒卖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   伪造、变造、涂改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没收伪造、变造、涂改的许可证件,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九条 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该客运船舶的船舶营运许可证件。

九:货规》和《港规》被废止对国内航运有何影响

延续四十多年的调整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和港口作业合同的做法宣告结束。

2016年5月30日,交通运输部公布关于废止《交通运输部关于废止20件交通运输规章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这一《决定》,被废止的规章包括2000年8月28日原交通部公布的《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简称《货规》)和《港口货物作业规则》(简称《港规》)。

我国第一部《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由原交通部于1973年制定,1987年、1995年和2000年修正。在1973年制定和1987年修正的《水路货物运输规则》中,水路货物承运人包括“两港一航”,即装货港、卸货港和航运公司,因而港口作业是水路货物运输的环节,作为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1995年修正的《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将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和港口作业合同分离,但两类合同均属于《水路货物运输规则》调整范围。2000年修正后,《水路货物运输规则》被命名为《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简称《货规》),仅调整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并单独制定了《港口货物作业规则》(简称《港规》),用于调整港口作业合同。

《货规》和《港规》的废止,宣告在我国延续四十多年的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和港口作业合同主要由交通运输部(原交通部)制定的民事规章调整的做法结束。

十: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第一部分 水路包装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1996年11月4日交通部令1996年第10号发布)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包装和标志第三章 托运第四章 承运第五章 装卸第六章 储存和交付第七章 消防和泄漏处理第八章 附则附件一 各类危险货物引言和明细表(略)附件二 危险货物标志(略)附件三 包装型号、方法、规格和性能试验(略)附件四 积载和隔离附件五 可移动罐柜附件六 适用于中型散装容器装运的货物及要求附件七 危险性优先顺序表格式一 危险货物运输声明格式二 放射性物品运输声明格式三 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证明书格式四 放射性物品包装件辐射水平检查证明书格式五 集装箱装箱证明书格式六 危险货物鉴定表格式七 放射性物品空容器检查证明书附录一 船舶装运危险货物应急措施(略)附录二 危险货物事故医疗急救指南(略)

扫一扫手机访问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