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宣传内容
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途径,危害,预防措施
二:乙肝歧视的最新新闻
卫生部禁止以携带乙肝病毒为由限制入学就业《就业促进法》规定: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根据有关规定,高考录取中,对于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高校可以不予录取。但这个规定不包括肝炎病毒携带而肝功能正常者,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乙肝健康带菌者。乙肝健康带菌者仅是被限制高考录取专业。这类考生不能录取的专业包括:学龄前儿童教育、航海技术、飞行技术等。限制的专科专业有面点工艺、西餐工艺、烹饪与营养、烹饪工艺、食品科学与工程等。此外,军事院校和司法院校等院校也不录取乙肝健康带菌者。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毛群安表示,当前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入学、就业上受到限制和不公正的待遇问题仍然比较突出。 卫生部等相关部门,计划于近期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乙肝五项检查的有关政策。进一步明确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乙肝五项的检查项目。明确禁止将携带乙肝病毒作为入学、就业限制条件。出于对公众安全的考虑,对具体暴露行业,会制定相关限制,例如采供血行业,具体细则会由专家进行制定。政策公布后,还将集中清查乙肝治疗的虚假广告。 有关部门还将加强对教育机构、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这些机构严格执行有关的制度,切实保障乙肝病毒携带者公平地入学、就业。 及时查处纠正违反规定,要求求学者和求职者进行乙肝五项检查的行为。三部门要求各地30天内废止乙肝歧视政策2010年02月11日 08:42:00 来源:新京报三部委昨日对取消乙肝歧视发出“最后通牒”:不仅卫生、教育、人社部门的“乙肝歧视”规定要立刻废止,即使地方政府做出的不合理政策,也要在30天内修改或废止。 昨日,人社部、卫生部、教育部联合下发通知,进一步明确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检测项目。与征求意见稿相比,规定乙肝歧视政策的修改期限、明确私查乙肝的处罚责任,成为通知的亮点。乙肝禁检测范围扩大通知中称,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记者了解到,“不得检测”的范围不仅包括征求意见稿中的“乙肝五项”,还扩展到“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范围扩大到了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检测,即俗称的“HBV-DNA检查”。 同时,通知也指出,入学、就业体检需要评价肝脏功能的,应当检查转氨酶项目。对转氨酶正常的受检者,任何体检组织者不得强制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专家表示,进行转氨酶检查可以衡量肝功能的状态,如果是乙肝病人,他们的转氨酶会出现异常。 通知还规定,因职业特殊确需检测乙肝项目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卫生部提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检测。医护泄露隐私暂停执业通知表示,有关检测乙肝项目的检测体检报告应密封,由受检者自行拆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阅他人的体检报告。另外,凡属教育、卫生、人社部门发布的“乙肝歧视”政策,要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不再执行;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的,要自接到这一通知之日起30日内,完成废止或修改工作。 通知详细列出了对违规检查乙肝的教育部门、卫生部门和企业单位的处罚方式。比如教育机构招生违规查乙肝,将给予通报批评,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分;用人单位违规,要依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给予罚款。 同时,体检机构不仅要停止在入学、就业体检中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对泄露乙肝携带者隐私的医护人员,将面临警告、责令暂停执业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教育、卫生和人社部门如发现在乙肝检查监督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最严重的可以撤职或者开除。相关新闻:禁入职业将统一公......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