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投案自首

一:什么是主动投案自首?

根据我国《刑法》,“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人自动投案,是自首成立的前提条件,没有这个前提,就谈不上自首。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人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主动、直接向司法机关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听候处理。自动投案包括三种基本情况:

(1)在犯罪事实和犯罪人都没有被发现的情况下自动投案;

(2)在犯罪事实已被发现但不知犯罪人是谁的情况下自动投案;

(3)在犯罪事实和犯罪人都已经被发现而司法机关还没有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自动投案。

实践中,以下情况都应视为投案:犯罪嫌疑人向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有关负责人员投案;因病、因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先以信函、电话投案;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罪行;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以及犯罪嫌疑人并非出于主动,而是经亲友谊规劝、在亲友陪同下投案;或者经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谊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情况,也应视为自动投案。但是,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二:主动投案与投案自首有什么区别

例如:王某和李某素来不和,一日两人因小事发生口角,以致动手。厮打中,李某被王某打倒在地,李某后脑撞到地上的玻璃渣,流血过多死亡。事发后,王某即自行来到乡派出所。该所值班民警问王有什么事,他说打架了,来报案哩。这时,值班民警见他身上有伤,误以为他是被害人,就截住王的话头说:“你先去医院治伤吧,有啥事回头再说。”王某于是就到医院看伤去了。不久,值班民警又接到他人报案,方知王某就是杀人凶手,即赶到医院将其抓获。 对此,有人认为,报案就是报案,和投案完全是两码事。报案是指向司法机关报告案件的发生,它并不包含投案所要求的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自愿接受国家司法机关的审查和裁判的含义。上述案例中的犯罪嫌疑人王某的行为均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笔者认为,每一个词语一般都有其固定的内涵,报案和投案确实不能互相包含,但也不能一概而论,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某些特殊环境下,报案行为还是可以视为自动投案的。一般说来,能对报案和投案做正确理解的仅止于有相当文化程度的人和懂法的人,只上过几年小学和一字不识的文盲搞不懂二者的区别。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王某是文盲,他知道认罪伏法,却不知道关乎自己命运的报案和投案的一字之差的法律后果相差那么悬殊。用他归案后的供述来说,“如果知道,肯定会说投案。”对于投案自首的认定,要看其本质是否符合法定要件,而不要机械地理解运用。本案中,虽然王某说的是报案,但王某按照值班民警的话去医院治伤,直至被抓,他如果想逃跑,是有充分的条件和时间的,但却没有跑。这表明其事实上是基于其本人意志而主动归案,自愿置于公安机关的控制之下,接受国家司法机关的审查和裁判,其行为完全符合自动投案的特征,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 二、自动投案中的自动 自动从字面意义理解就是非外力所驱使,靠内部力量运转。对于自首个体而言就是由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行为而非外力强行作用而投案。自动所要强调的应该是个体的主观心理状态,而非客观现实。司法解释规定“正在投案途中的个体,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从客观现实方面看此情况,自动投案并未完成,而是被公安机关抓获,这在那些个体刚离开居住地、犯罪地即被抓获的情况中表现最明显;但从主观方面看此情况,个体主观上已经决定去投案,且采取了行动,哪怕是刚刚采取行动如跨出家门口,都算已经完成了思想上的自动。对于此种主客观不一致情况司法解释仍认定为自首,可见对自动的要求不全在客观而重点在主观,即主观上达到了并有一定行为即可认定为自首之自动。只是存在实践中有无证据证明这一主观内容的问题。然而自动的内容到底是什么呢?笔者认为是指个体主观心理对自己境遇的认识和对自己行为后果的预测。这里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人身未受强制的自动。它是指个体自以为自己思考的当时是安全的,对自己有利的,除非自己采取主动的投案行为才能使自己处于不利之境地的心理状态。例如,某人在已被公安人员包围的家中,但自己却浑然不知,这时从客观上讲,公安人员不管其主动与否都可将其捕获,但如其虽以为安全而主动联系公安机关,后出门奔向公安机关,立即被捉也已满足了自动要求可认定为自首。二是人身受强制的自动。它指个体虽人身已被公安机关限制如刑拘。逮捕等,但自以为自己的余罪此时司法机关是不知道的,除非自己主动供述才能使自己自于更不利之境地的心理状态。 实务中,对于那些并非主动、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带有一定的被迫性,而在亲友规劝、陪同下,或者由亲友主动送交投案的,均应认为具有“自动性”,不能因为犯罪分子本人并不悔罪,而投案又是迫于亲友的压力所为,就否定其自动投案的性质。 由此看来,“自动性”的认定存在......余下全文>>

三:主动投案和投案自首的量刑一样吗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根据刑法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如果只是主动投案,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此不是自首;其中,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主动投案,说明了你的犯罪认罪态度好,是可以从宽的:相关规定如下:

《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四:犯罪后主动投案的行为为什么会是自首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现也指主动如实的承认自己的错误。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投案自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法发〔2010〕60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进一步规范自首、立功的认定标准、查证程序和从宽处罚幅度,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执行。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为规范司法实践中对自首和立功制度的运用,更好地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等规定,对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

《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七种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体现了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根据《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4.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但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在其身上、随身携带的物品、驾乘的交通工具等处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物品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的,因上述行为同时系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义务,对其是否从宽、从宽幅度要适当从严掌握。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但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的幅度。

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虽然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但可以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

二、关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具体认定

《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除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外,还应包括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前科等情况。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身份等情况与真实情况虽有差别,但不影响定罪量刑的,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等情况,影响对其定罪量刑的,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犯罪嫌疑人多次实施同种罪行的,应当综合考虑已交代的犯罪事实与未交代的犯罪事实的危害程度,决定是否认定为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虽然投案后没有交代全部犯罪事实,但如实交代的犯罪情节重于未交代的犯罪情节,或者如实交代的犯罪数额多于未交代的犯罪数额,一般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无法区分已交代的与未交代的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或者已交代的犯罪数额与未交代的犯罪数额相当,一般不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时虽然没有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但在司法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前主动交代的,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三、关于“司......余下全文>>

六:投案自首的条件,什么是主动投案自首

一、自动投案的时间有什么要求

自动投案的时间,是在犯罪以后,犯罪被发觉之前,或者是犯罪之后,犯罪已被发现的期间。具体说来,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犯罪事实和犯罪人均未被发觉;

2、犯罪事实已被发现,犯罪人尚未查清;

3、犯罪事实已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而被有关组织查询、教育之后;

4、在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均已被发觉,而司法机关尚未对犯罪分子进行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以前;

5、犯罪之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

6、经查证属实,确实犯罪分子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的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凡在上述几种时间内投案的,都属于符合关于自首投案的时间的规定。

二、可向哪些地方投案自首

投案自首的对象是有关机关和个人。这里的有关机关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公、检、法的派出机构;公、检、法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犯罪人所属的国家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如果在农村,包括犯罪人所属的乡、权政府及其治保组织。城镇的无业居民、未就业的未成年人犯罪的,除了向司法机关、所在街道组织投案外,还可向其亲属、父母所属的机关、单位投案。犯罪人除了向以上有关机关投案外,还可以向某些个人投案。

这些“个人”主要指执行职务以外的司法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农村,“个人”主要指基层党政干部,如党支部书记、村长、村治保主任等。但是,如果这些“个人”根本不可能将其犯罪告知司法机关,甚至可能帮其掩盖罪行的,就谈不上投案。

七:主动投案自首

拆散消毁最好

八:经规劝投案算自首吗?

编辑同志:我同学赵磊今年19岁。两个月前,赵磊因故将女友的前男友周某打伤,后畏罪潜逃。上周三的晚上,赵磊的父亲来我家,说赵磊当天回家了,因怕派出所的人晚上来抓,想让赵磊在我家躲几天。我劝他让赵磊去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起初赵磊的父亲顾虑重重,后在我的劝说下还是同意了。凌晨3点多钟,我们一起说服并陪同赵磊去派出所投了案。现在,我和赵磊的父亲都十分焦急,根据上述情况,请问赵磊在我们劝导并陪同下投案是否属于投案自首?如果赵磊受到审判,会不会因投案自首而受到宽大处理? 张德立张德立同志: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上述规定,自首应当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并非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结合你来信所述,赵磊经你和其父亲规劝并陪同下投案,可以视为自动投案。不过,其最终能否成立自首还要看他归案后是否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河南省开封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汪来超

九:主动投案自首,积极退还赃款,能怎么判

可以取保候审的,估计一个星期左右

十:请问律师:主动投案自首,和主动退脏在量刑上是怎样规定的?

前者为必须减轻处罚的法钉情节,后者为酌定情节即可减可不减。

参考资料:更多请查看法邦网法律咨询 consult.fabao365.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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