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多少款
两款
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七条夫妻已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不得以子女已送养为理由申请再生育。
夫妻申请再生育子女时,合法收养的子女不参与家庭子女数的计算。
二: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2016生育二孩是多少条
经修订的《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夫妻自主安排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生育登记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人有所帮助。
三: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单独二胎
2014年3月26日,甘肃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作出关于修改《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的决定,将该条第一款“夫妻双方均系独生子女的,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安排生育”修改为“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独生子女的,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安排生育”。 2014年3月27日,甘肃省卫生计生委就“单独两孩政策”落地配套出台了《实施细则》。根据出台的《实施细则》规定:1、必须按《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在申请领取《生育保健服务证》后,方可生育。2、甘肃单独二胎申请审批手续 夫妇双方提出再生育书面申请后,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上报,县(市、区)和市(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按审批权限核发《生育保健服务证》。3、对“单独两孩政策”在甘肃实施前已经“抢生”和提前怀孕的夫妻如何处理?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的决定公布施行(2014年3月26日)前违法超生的,严格按原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处理,已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变;已怀孕但尚未生育的,督促补办《生育保健服务证》,不再给予经济和行政处罚。 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可生二胎《条例》规定,夫妻双方或者一方系城镇居民,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独生子女的;第一个子女经市、州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鉴定诊断结论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夫妻一方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妊娠的;夫妻一方系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同等级因公伤残人员的,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安排生育。 夫妻双方均系农村居民,除符合上述条件外,只生育一个女孩的;一方系少数民族的;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赡养女方老人的,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安排生育。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夫妻双方或者一方系东乡、裕固、保安族的城镇居民,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双方均系农村居民,其中一方系东乡、裕固、保安族以及居住在人口稀少的牧区、林区的藏、蒙古、撒拉、哈萨克族,已生育两个子女的,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可安排生育。《条例》规定,胎儿发育正常却擅自施行终止妊娠术的;报称新生婴儿死亡却无合法死亡证明的;虐待、遗弃女婴或者非法送养婴、幼儿的,应当注销生育登记,并收回《生育保健服务证》。非意愿妊娠或者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妊娠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容留、包庇他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妊娠、生育。
四: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产假是多少天
15年休产假,有晚育假;2016年休产假,取消晚育假;16年开始新政策,产假延长,具体等各地方政府出台细则(有些地方如广东已经确定有30天的延长假,15年开始休产假是无法享受的;山东省政府法制办出台的征求意见稿将原来条例修改为: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12月21日至27日在北京召开,此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明确在2016年1月1日施行。明确全国统一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地方可以结合实际对允许再生育子女的情形制定具体办法(具体延长生育假到几天各地还未定)。修正案草案修改了与全面两孩政策不协调的奖励保障措施,删除了对晚婚晚育夫妻、独生子女父母进行奖励的规定。
申请产假需要的资料有:申请书,结婚证,准生证,身份证,医生开的怀孕周数的证明,有些单位还要求B超结果显示胎儿周数的证明等等。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五:甘肃省计划生育啥时间取消生育间隔
1989年11月28日,甘肃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讨论通过了《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准予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间隔必须在五年以上。
1997年9月29日,甘肃省人大对生育间隔又进行了修改,规定生育间隔在四年以上。
2005年 11月 4日省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形成了条例修正案草案。11月25日省十届人大第十九次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了条例修正案。不再对计划内二孩生育间隔时间作具体规定.
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1989年11月28日省七届人大
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9月29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2002年9月
27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根据2005年11月25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
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户籍和住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实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村务公开,采取教育、法律、经济、行政等措施进行综合治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目标管理责任制,完善考核办法,落实奖罚措施,并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都有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的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增进生殖健康,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属地管理、单位负责、社区服务的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机制,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区管理和服务体系,依托社区,为育龄人群提供生殖保健服务。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建立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和技术服务机构,配备人口和计划生育专职工作人员和技术服务人员,具体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规定,配备人口和计划生育专(兼)职工作人员,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通过制定村规民约等方式,引导群众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余下全文>>
六:甘肃省生育登记服务系统必须用专网吗
是的。甘肃省生育登记服务系统在专网环境下运行,省卫生计生委要求各级管理人员要妥善保管登录账号和密码,防止信息泄露,确保信息安全。
甘肃省取消一、二孩生育审批,通过服务系统提供生育登记服务制。甘肃省扎实推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制定《甘肃省全面两孩政策实施方案》及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取消一、二孩生育审批,建立健全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完善计生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做好计生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深入开展关爱女孩行动,加大整治“两非”工作力度。加强流动人口卫生计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流动人口社会融合。完善人口信息数据库、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数据库建设,推动系统互联互通。重点推进居民健康卡和省市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建设,全面推广《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管理系统,稳步推进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
七:甘肃省计划生育未婚先育处发办法
《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未婚生育第一个子女,以当事人住所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作为计征基数,每年按其基数的百分之二十,合计征收三年半的社会抚养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每年按其基数的百分之三十,合计征收七年的社会抚养费。
八:怎样登陆甘肃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平台 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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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2014私婚是否征收社会抚养费
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对象,是违反现行生育政策不符合法定条件而生育的当事人。
你所说的“私婚”,想必就是非婚同居的现象吧。如果是,那么,这些“私婚”的男女生下的孩子,均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按照现行生育政策,当地计生行政管理部门肯定会对该夫妇征收社会抚养费。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