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权属争议

一:农村宅基地确权与土地权属争议有何区别

不存在权属争议,没有经过政府批准的就没有使用权,谈不上权属,即便政府失误批准了,想必都知道政府可以批准也可以收回,改正错误后工作人员还是好同志,违规批准的不但收回使用权,而且追究群众和相关政府人员的责任,更谈不上争议,纯属无事生非,无理取闹。确权无非就是按照宅基地的发放程序再审查一遍是否符合规定,这个结果决定了群众是否有合法使用权

二:农村宅基地的纠纷

1.非法扩大宅基地是指违反房屋建设申报,经房屋主管部门的审批标准,擅自增大或增加建设规模,包括底层或以上层数。

2.第二层起外飘0.8米扩大二层以上的使用面积是否合符房屋管理局的审批标准,如果违反则属于违法建筑。反之则属于正常建设。

3.如果属于违法建筑,可向当地房屋管理局举报,请求处理。

三:农村宅基地邻里纠纷应有哪些不们来解决

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

第五条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第六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

(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

(二)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

(一)跨设区的市、自治州行政区域的;

(二)争议一方为中央国家机关或者其直属单位,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

(三)争议一方为军队,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

(四)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

(五)同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

第八条  国土资源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

(一)国务院交办的;

(二)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

第九条

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依照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的规定,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

四:国家关于农村宅基地确权有什么规定

一、农村宅基地如何确权

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在确权时主要依照以下原则:

1、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之前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后未经拆迁、改建、翻建的,可以暂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2、1982年2月《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起至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超过部分按1986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处理后,按处理后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3、符合当地政府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4、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5、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暂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6、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7、按照确权规定,确定的宅基地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可以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

8、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9、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二、2011年11月,《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农办(农工部、农委、农工委、农牧办)、财政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农业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

为切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二、依法依规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在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变......余下全文>>

五:农村宅基地确权,两家边界有争议能确权吗

宅基地有规划,国家政策非常明确不符合规划不予批准使用权,双方必须按照规划确定边界,否则等着拆房时调整或者强制调整

六:宅基地争议确权

事实上如果真是存在权属争议的话,你办不了的,那也没啥办法。你说你的哪里不存在权属争议,那么你可以继续去找乡政府,国土所,反正你就是说要他们给你解决了,看给个说法。存在争议,为什么存在争议,让他们给你资料看,你说不存在,你就出示相关证明给他们看。具体拖这么久,或许真是因为审批环节出了问题,土地审批那么严格,下边办事也要为上边负责(这是实话),所以或许国土部门真的存在一些难题。

七:我国对农村宅基地的法律法规是哪一年颁发的

2004年颁发的比较重要的一部为:切实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正确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

另外,在《土地管理法》等其他法律中也有涉及宅基地的相关法律。

八:哪些法律规定申请宅基地存在土地权属纠纷不予审批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一)宅基地面积已达到本规定的标准再申请新宅基地的,但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的除外; (二)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缺房户合理调剂的除外),或者将住宅改作他用,再申请宅基地的; (三)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宅基地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或不合理分户申请宅基地的; (四)子女已立户且符合立户条件,其父母再单独申请宅基地的; (五)拟偿施旧村改造的区块或实施规划撤并的自然村,在原宅基地上建住宅的; (六)对不需要居住的住房不拆除、所占宅基地不交回村集体的; (七)违法建房未依法处理结案的; (八)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九:农村宅基地纠纷,产权归属、房产证办理问题

你父亲和你叔叔如果以前没有分过家,作为遗产,你叔叔有一半的继承权。

如果房子在你父亲居住期间增加了面积,需要拿出证据。

你叔叔如今没有家庭也没有住所,作为祖产你叔叔有居住权。

你们家已经办理了城镇户口,有关继承农村宅基地的问题,还应该考证一下当时办理城镇户口的条件。也就是说,是否当时放弃了宅基地。

你叔叔没有子嗣,你们就是他的亲人。真要继承的话,你叔叔百年之后祖产全都是你们的。

十:农村宅基地纠纷属于什么部门管

乡,县土地管理局土地管理。依据法律规唬:“土地管理法”,“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我想你管辖下的一个部门,是应该提供的功能,除非后面的括号里说,是不是很准确。它是通过后门或其他部门的纪律 - 管应该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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